新加坡稅制之個人所得稅簡介
個人所得稅
3.1 稅制簡介3.1.1 納稅義務個人應就其在新加坡境內提供服務獲得的受雇所得納稅,而無論酬金是在新加坡境內還是境外支付。居民個人獲得境外來源的受雇所得不必納稅,但如果國外來源所得是通過境內合夥企業獲取的,則不適用於這種豁免。新加坡居民個人通過合夥企業取得的外國來源股息、外國分支機構利潤和外國來源服務報酬,如果符合某些規定條件,將免徵新加坡稅收。在新加坡進行貿易、個體經營、專業服務或職業活動的個人將就其獲得的利潤徵稅,至於個人是否從事貿易性質的活動,視案例的具體情況而定。非居民在新加坡境內取得的外國來源的收入則明確免稅。以稅收為目的定義的居民個人是指,在納稅年度的前一年,除了合理且與該個人為新加坡居民的判定不相矛盾的暫時離開之外,居住在新加坡的個人,包括納稅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實際居住或就業(公司董事除外)183天或以上的個人。對於就業時期橫跨兩個日曆年的外國僱員,設有一項特許(通常稱「兩年行政特許」),該特許規定:如果外國僱員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至少連續的183天(跨年度),將同時被認定為兩個納稅年度的居民,即使每一年度在新加坡的時間都少於183天。
非居民個人在一個日曆年中在新加坡就業不超過60天的,對其受雇所得中來源於新加坡的部分,免徵所得稅。這種免稅不適用於公司董事、公眾藝人或者從事專業工作的人員。根據「非通常居民(NOR)」計劃,具備資格的個人可享受連續五個納稅年度的稅收特許,包括按時間分攤新加坡受雇所得,前提是滿足一些特定條件。3.1.2 應稅所得對各種所得形式的課稅方式如下:(1)受雇所得:應納稅的受雇所得包括現金報酬、工資、薪水、休假薪資、董事費、傭金、獎金、退休補貼、額外待遇、通過僱員股份計劃獲得的收益和作為服務補償的津貼。因僱傭獲得的實物福利,包括探親假旅費(home-leave passage)、僱主提供的住房、僱主提供的汽車以及孩子的學費,也在應納稅範圍內。某些實物福利適用特殊稅收待遇,但是,針對僱主提供住房的特殊稅收待遇,自2015納稅年度起停止實行。僱主為僱員向中央公積金(CPF)繳納的法定強制繳費部分不構成應稅所得。僱主向任何境外公積金或養老基金的繳費,在支付時應
當被課稅,除非因某些特許條例而得以免稅。(2)非通常居民計劃:根據「非通常居民(NOR)」計劃,居民身份不符合兩年或三年行政特許(參見「納稅義務」)條件的居民僱員可從以下特許權中獲益,有效期為五個連續納稅年度:①按時間分攤受雇所得②僱主對非強制性海外養老基金或社會保障計劃的繳費免稅(某些例外),以中央公積金(CPF)規定的「普通」和「額外」工資的最大繳費限額為限。要具備「非通常居民(NOR)」計劃的資格,僱員須滿足以下條件:
A.在其意圖申報的納稅年度中必須被認定為稅收居民B.在其意圖申報的納稅年度的前三個納稅年度中不被認定為稅收居民要享受按時間分攤(time apportionment)受雇所得的特許權,僱員必須滿足以下附加條件:a.因其在新加坡受雇崗位的工作需要,而在境外度過日曆年的90個工作日以上 b.個人受雇所得至少160,000新元c.分攤後所得的應納稅額至少為新加坡受雇所得總額的10%
時間分攤特許權同時適用於現金補貼和實物福利,董事費和僱主繳納的新加坡稅款除外。(3)自我僱傭和個體經營所得:應稅自我僱傭所得是依據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編製的財務報告來確認的,並根據稅法對利潤和虧損做出調整。個體經營所得和其他類型的所得合計,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稅率」一節中列出的稅率課稅。(4)投資所得:單一公司稅制下,由新加坡稅收居民企業支付的股息,股東在取得時不再徵收所得稅,不管該股息是從稅後收入還是免稅收益中支付的。不在免稅和單一公司稅制股息範圍內的股息,則按後文「稅率」一節中設定的稅率課稅。來源於新加坡的投資所得(即不被認定為從貿易、個體經營或專業服務中取得的收益或利潤的所得)如果直接來源於個人的特定金融工具,包括標準儲蓄、活期和定期存款,免徵稅收。例如債券利息收入、年金、單位信託基金分配的收益,都屬於此類所得。凈租金和其他類型的所得合計,按後文「稅率」一節中設定的稅率課稅。
3.1.3 對僱主提供期權和股權計劃的課稅僱主提供的股票期權在行權而非授予時課稅。股份獎勵在授予時課稅,如果設有等待期,則在達到行權條件時課稅。應稅所得額為行權、授予或達到行權條件時股份的公開市場價值與僱員支付的金額的差額。由於2003年1月1日起實行對購得股份的延期償付,對當日及之後授予的期權和股份獎勵,解除延期時才對其收益課稅。應稅所得額為解除延期當日股份的公開市場價值與僱員支付的金額的差額。在海外受雇期間被授予的期權和股份獎勵不被徵稅,即使是在派生收益被匯回新加坡且僱員被認定為稅收居民的情況下,因為居民個人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國外來源的所得(通過合夥企業取得的除外)都是免稅的。自2003年1月1日起因在新加坡受雇而被授予的期權和股份獎勵應當納稅,不管期權是在何處行權、股份是在何處達到行權條件。對於外籍僱員而言,終止受雇時(包括因工作調離新加坡或離開新加坡超過三個月)這些期權和獎勵將被視為行權或達到行權條件,並立即對認定的收益徵稅。對於在2003年1月1日及之後按僱員股權計劃授予的僱員期權或股份,僱主可以申請「跟蹤期權(TrackingOption)」,前提是滿足特定的資格條件和要求。如果僱主被批准跟蹤並且選擇這樣做,授予僱員的期權和股份需在行權或達到行權條件時申報納稅。僱員可以選擇利用一種激勵計劃,以推遲繳納從股份計劃中取得所得的稅款(有利息費用)。隨後的股份出售產生的任何額外收益一般視為資本性質,不被課稅。3.1.4 資本利得在新加坡,資本利得不納稅。但在某些情況下,稅務機關會將涉及收購和處置不動產、股票證券的交易視為實質上的貿易活動。相應地,從此類交易中產生的收益也應納稅。此類收益是否應納稅的認定則視案例的事實和具體情況而定。財產的購買人須按購得財產的價值繳納印花稅。某些住宅用房地產(包括住宅用地)的買者,在通常印花稅之外還須繳納附加買方印花稅。住宅和工業用房地產的賣者會根據財產購得的時間和持有期限的長短相應承擔賣方印花稅。特別規定的工業用房地產的賣者會承擔印花稅。3.1.5 扣除可扣除費用:原則上,完全且專門由產生收入而引起的費用均可稅前扣除,但在實踐中,受雇所得可用的費用扣除是有限的。稅務局一般認為,僱主通常會報銷僱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必要的費用。僱員必須能夠向稅務局證明其聲稱的費用是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的。個人扣除項目及免徵額:准許新加坡個人居民進行個人扣除。3.1.6 稅率
3.1.7 虧損減免
因從事貿易、個體經營、專業服務或職業活動而產生的虧損和超額資本沖減可用來抵消同年其他應稅收入。任何未使用的貿易損失和資本沖減額都可以向將來年度無限結轉,以抵消所有來源的未來收入,但會受到某些條件的限制。此減免也適用於本年未使用的資本沖減額和貿易損失向過去年度結轉,同樣需要滿足某些特定條件。
3.2 雙重徵稅減免和稅收協定
雙重徵稅減免適用於在未與新加坡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提供專業服務、諮詢或其他服務時取得的所得。如果作為新加坡稅收居民的個人的一筆所得在新加坡已經被課稅,但還需向境外某國納稅,該國和新加坡之間有稅收協定:此種情形也適用雙重徵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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