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稅制之個人所得稅免稅額和扣除額解讀

第17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解讀:

14條到14條之2及前2條規定計算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額,減去免稅額和扣除額=稅基

一、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 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 五十。

解讀:

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年齡超過70,免稅額增加50%

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 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 增加百分之五十。

解讀: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超過60歲,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贍養

如果納稅義務人需要撫養超過70歲的老人,則免稅額增加50%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 心障礙或無謀生

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解讀:

納稅義務人子女沒有滿20或者超過20在學校讀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 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解讀: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兄弟姐妹沒有滿20或者超過20在學校讀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由納稅義務人撫養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 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解讀: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沒有滿20或者超過20在學校讀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 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解讀:

9萬扣除額

有配偶的18萬扣除額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解讀:

(1)什麼是捐贈

(2)限額是20%

但是對政府貢獻不受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 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 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 額限制。

解讀:

(1)什麼是保險

(2)保險費的限額是多少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 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 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不得扣除。

解讀:

(1)什麼是醫藥及生育費

(2)限額是多少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解讀:

(1)什麼是災害損失

(2)災害損失如果有保險救濟,則不能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 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 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 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 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解讀:

(1)買房子借款的利息可以扣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 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解讀:

(1)租房子的支出可扣除——滿足居住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 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解讀:

(1)什麼是財產交易損失

(2)限額,可以結轉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 ,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解讀:

(1)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額:沒人12萬8千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 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 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 息,不包括在內。

解讀:

(1)扣除:利息扣除、儲蓄信託扣除、上市公司股票股利

(2)有限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 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解讀:

(1)身心障礙者可以扣除

(2)限額為12萬8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 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 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解讀:

(1)有子女上大學可以扣除

(2)2萬5千為限額

(3)已經接受政府補助,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 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 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 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 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 ,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 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 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 ,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解讀:

(1)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2)幼兒的撫養壓力大

第17-1條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 ,或在台灣境內居住日數,佔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解讀:

(1)個人中途離開或死亡,按照比例換算

第17-2條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 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 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 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 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解讀

(1)出售自用房屋賺的錢,如果用來買房子,買的房子超過原來的價格,那麼可以抵扣

第17-3條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台灣八十八年 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解讀:

(1)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股利,1999年開始不適用特別扣除規定——即要交稅


推薦閱讀:

寶美環台灣第八天:一路逍遙
考學體驗談 | 無心插柳柳成蔭,從名大到一橋
台灣人說的話,呵呵,你也就不要全信了
港台有哪些我們初次遇到會不明白的詞?
台灣國語為什麼聽起來和普通話差不?

TAG:台湾 | 国际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