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個人所得稅類型解讀

第二章 綜合所得稅

第13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 所得淨額計徵之。

解讀:

稅基=個人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

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 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 ,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 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 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 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 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解讀:

(1)股利+合夥組織分配的盈利+個人獨資企業分配的盈利

(2)股利——可以間接抵免

(3)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所得-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作為稅基

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

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 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僱用人員之薪資、執 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解讀:

(1)執行業務收入-業務所用的房子的折舊、器材-業務僱傭人員薪資等——作為稅基

(2)執行業務者要有日記賬

(3)執行業務者——類似於獨立個人勞務提供者

第三類:

薪資所得: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 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 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 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 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 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解讀:

(1)軍公教警職工薪資——以職務上的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2)薪資包括:薪金、工資、津貼加上各種補助費

(3)交的退休金可以作為扣除

(4)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於保險費扣除規定

第四類:

利息所得:

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 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解讀:

(1)什麼是利息所得?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債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

(2)有獎儲蓄中的中獎獎金超出儲蓄部分是利息

(3)短期票券的償付金額超過發售價格部分是利息所得

第五類: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 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 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 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 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 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 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 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解讀:

(1)什麼是租賃:

出租財產、出典財產索爾

(2)什麼是權利金:

專利權、著作權等供他人使用的所得

(3)稅基: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

(4)永佃權所得地上權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5)財產出租,收了押金,這些錢要按照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 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解讀:

(1)自己農業方面勞動所得

(2)收入-成本必要費用——作為稅基

第七類:

財產交易所得:

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 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 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解讀:

(1)財產或權利交易:交易價-原始價-因取得改良轉移資產支付的費用——作為稅基

(2)如果是贈與所得,如何計算成本?時價

(3)購買公司股票、銀行債券,持有滿1年,出售時,交易所得半數作為稅基

第八類: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 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解讀:

(1)競賽收入-必要費用-成本=稅基

(2)政府比賽的獎金,除88條規定要交稅外,不交稅

第九類:

退職所得: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 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 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 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 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 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 ,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 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解讀:

(1)退休金的徵稅,分為一次領取,分次領取和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和分期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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