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人少有簽婚前協議書?
說老百姓愚昧要面子是沒說到點上,而且別把丈母娘說的生化武器似的,這年頭有點小資產的健康適齡男人在食物鏈頂端,怕過誰啊?其實點就是我們不是真正的法制社會民法和稀泥的太多,簽了也意思不大。
說極端點打官司我房子判給你又怎麼樣?存心噁心你的人讓人特別是老人住裡面,法院會幫你把房子強制執行回來嗎?不可能啊還不如找討債公司吶。。。我簽一協議,最後也執行不了,大部分人覺得我還不如轉移或者隱瞞資產壓根不讓你知道來的爽氣呢,對吧。我要說,至少我認識的大部分中國人,都不認為婚姻只是一紙協議而已,而是兩個生命的融合——只是融合程度有所差異而已,協議是感情的附屬品,而不是反過來的。
我個人認為,如果提到婚姻失敗的時候如果先想到的是財產問題,那他(她)真的挺失敗的。類似於站在懸崖邊上不擔心自己會掉下去會如何,而是擔心掉下去以後iPhone 5s摔壞了怎麼辦……不敢簽協議的人,都是覺得婚後可能會破壞協議的人,呵呵。
有的人的自由,是只給他自己享用的,他的無限自由就等於對別人的奴役。雖然這是一個錯誤甚至病態的自由方式,但有的人就是如此。所以,他們很清楚自己這一點,那麼,協議也就成了限制、制止他們病態行為的有力武器,他們當然不會簽了。
不過,這種人不僅不會承認他們的內心,反而會用所謂「親情」、「道德」來說服自己,包裝自己。其實,有協議怎麼會沒親情呢?誰也沒阻止你施加親情給對方,協議不會阻止你對對方好,只會制止你對他不好。
這就是「中國式道德」的真相。隨著現在大家財富的積累和法律意識的增強,希望在婚前給自己一份保障,也希望給婚姻一份保障。簽訂婚前協議在現在男女看來也變成了常態,那麼婚前協議到底是什麼?真能給我們的婚姻帶來保障嗎?今天我們就來說說。
第一:什麼是婚前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
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財產婚後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婚後財產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
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 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簽訂婚前協議的目的是什麼?
1. 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究竟哪些財產才是婚前財產?這個在婚前財產協議中是必須明確的一個問題。 這也常常成為婚姻產生糾紛時雙方發生爭議的一個重要地方。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 判定婚前財產的依據是取得時間,對於那些無法明確取得時間的貴重物品,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就將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簽署婚前財產協議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2. 確立雙方婚後財產的使用方法以及採用共同財產制還是區別財產制
《婚姻法》同時明確規定,結婚後雙方的收入等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雙方採用區別財產制,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況下就會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
事實上,這一塊才是婚前協議的關鍵點之一。簽訂這份協議的另一目的就在於對於長久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希望如何經營、使用、分配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其他所得。
3. 確定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義務
婚姻締結以後,從一個人的生活變成兩個人,如何更好地維持雙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質,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壞感情行為等問題也是婚前協議的另一方面內容。當然,這類內容主要還是夫妻雙方之間相對私密性的東西,也很難存在法律上的強制力,如果一方違反了約定,通過法律途徑也很難得到救濟。但對於雙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穩定而言,還是有很大好處的。
第三:婚前財產協議是否都需要公證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沒有法律效力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只要男女雙方就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處分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協議就生效。我國《婚姻法》也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一定要以「公證」作為生效前提條件。因此,只要雙方簽訂協議,即為生效,而不存在一定要公證。當然,有的婚前財產協議涉及贈與,特別是不動產的贈與這樣應該建議當事人進行公證,以完善婚前財產協議的救濟能力。
第四:婚前財產協議會被以顯失公平而被認定為無效嗎?
現在很多婚前財產協議是基於女方想要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而簽訂的,而男方往往在婚前也會退讓,想著以後反正一起生活。於是在寫協議中女方會提更多的條件和要求,有很多來找我寫協議的女方諮詢我,如果按照她的要求這樣寫的協議會不會到時候法院認為不公平而無效啊?我說不會的,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來處理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也沒有損害他人財產權益,並且簽訂時雙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的內容合法,也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會認定協議有效。婚前財產約定一旦簽訂,即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有按照約定享受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一方要求撤銷或變更需由雙方協商一致。
因此,在處理婚前財產協議時,應結合自身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 起草婚前財產協議,並且,協議內容是否看似「公平」不會對協議是否有效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第五:婚前協議中關於贈與房產需要注意的事項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第187條同時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婚前協議中贈與房產即為不動產所有權屬的變動,應遵照物權法登記生效的原則來進行確認。
所以也就是說,如果在婚前財產協議中約定了某一方的婚前房屋作為之後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辦理相關登記,或者把協議進行公證,這樣就可以了。
最後希望大家知道,其實簽訂婚前協議並不是一方不信任一方,還沒開始結婚就想著離婚的事,而恰恰相反,婚前協議是對婚姻多加一個保障,因為增加了離婚的成本,這樣婚姻期間在做任何決定的時候除了考慮感情因素外也會多加一點點顧慮,這樣或許婚姻能夠走的更加長遠,這也是我們律師給當事人寫婚前協議的一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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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指出一點,所謂的婚前財產公正、婚前協議,都只能約束雙方,在中國共同財產制的大背景下,指望通過什麼個體法律程序,相互撇清,最終效果並無法預期。
因為中國式婚姻少有兩個獨立個體的結合。
首先,誰說婚前協議書就非得是婚前財產協議書了?
趙某和周某於2007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經過一年多的相識相戀後,趙某於2008年5月向周某求婚,周某擔心趙某花心,要求籤訂一份「婚前協議」。於是趙某與周某協議約定:「如趙某因出軌導致離婚,趙某應賠償周某30萬元。」2011年1月趙某被周某捉姦在床,之後夫妻感情很難調和,2011年3月周某與趙某分居,隨後趙某與他人同居。2011年4月趙某與周某協議離婚,現周某起訴要求趙某依約賠償,本案「婚前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婚前協議」這種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只是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並非當然無效,具體效力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進行判斷,即只要「婚前協議」的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約定即應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可知,該約定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的約定應屬有效,在趙某違反義務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周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次,就算是婚前財產協議,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對於約定夫妻財產制,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可見,夫妻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的權屬問題,其主要特徵就是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婚前財產協議也可以約定夫妻婚前財產共同所有。也就是說,沒人規定簽了婚前財產協議就非得是分得明明白白你是你我是我的。
最後,個人意見:婚前財產協議的意義在於明確的情感損失之後的有限度的物質補償。江山美人,到最後一樣都得不到也未免太慘了點兒。已邀請@Raymond Wang 。先說兩條純感性認識:
1、從我看美劇的經驗來看,簽prenup最關鍵要有個得力的family lawyer。所有生死存亡、得失成敗都在此君身上。但在中國,有任何事情發生時估計你都很難想到怎樣去讓一個律師幫你的忙吧?
其實就是其他答案說的意思。大家還不習慣、也不能信賴通過法律來解決問題。
2、對好多中國人來說,如果要簽個prenup,也就是說雙方財產資源無法整合,那這個婚還結來幹嘛?
想起來補充一條:還會遭到「口水威脅」啊。他、她要和你簽prenup才肯和你結婚,意味著他、她就做好了打算不跟你過一輩子。用中國人的話說,簡直就是玩弄你的感情一一誰受得了被所有三姑六婆、親戚朋友當傻瓜看啊。
總而言之,許多東西需要社會全體經歷和實踐了其中的種種複雜形態和困境後才比較有可能博奕出一些新的解決方式並為參與者們所認可吧。總體而言,中國人的婚姻形態現在還比較naive吧。以下是本人關於曾被熱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一些理解。可能和樓主的問題勉強涉及吧。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究竟坑了誰
時下,八零九零適婚青年中絕大多數是啃老族,為了給子女成婚後建立「夢想家園」,老兩口把含辛茹苦攢了一輩子的錢都掏出來為子女置業,想的是子女不為房所困,不為房所奴,能安居樂業。然而隨著房價的上漲,父母往往需要傾注全部或絕大部分積蓄為子女買房,尤其是男方父母為了給兒子購買婚房,往往是給全家之力,甚至動老兩口的棺材本。一旦小夫妻離婚,男方可以說是人、財兩空,損失慘重。於是有人大呼:「真是坑爹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出來後,按照規定:男方父母為兒子買房,離婚時兒媳沒份了,就是所謂的要「凈身出戶」。此舉嘩然,於是又有人Hold不住了驚呼:「《解釋三》坑了丈母娘」。《解釋三》到底是坑了爹還是坑了丈母娘呢?
筆者認為:《解釋三》既沒坑爹也沒有坑丈母娘。《解釋三》是對買房出資人的保護,它體現了公平原則。大喊新解釋不公平的人可能忘了,這條司法解釋是普適性的規定,它不僅僅包含給兒子買房女方不得分,娘家為女兒買房男方也同樣適用。如果仍要堅持男方必須買房,那隻能說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了。平心靜氣的想想,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購置的房產,若在婚後通過贈與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提出離婚便可輕取一半,這對男方而言是顯失公平的,反之也一樣。尤其我們看到現在的八零九零後年輕夫妻大多是獨生子女,婚前是公子千金,婚後可能有一人就得「當牛做馬」,過不了幾天有的就離婚了,如果此時平分家產,尤其是房產的話,顯然對出資購買者有失公平,顯然違背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所以《解釋三》誰也不坑。
廣大女性大可不必如此糾結於《解釋三》, 因為《解釋三》是個保底條款。夫妻雙方可依意思自治實現約定處分財產。《解釋三》是在婚姻雙方對房屋產權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果夫妻雙方對此先有約定,或房產登記共同署名,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也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現行《婚姻法》遵從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夫妻雙方事先達成協議,完全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處分財產。
正如網路微博上一段老大媽的評價:「說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沒本事的女人,說新婚姻法好的男人都是想離婚的男人,好好過日子的哪用得著婚姻法啊?」。的確,感情才是婚姻關係最寶貴的財富,沒有感情的婚姻,爭到最後誰都不是贏家,誰都傷不起。
到時候一句話,一句話就把你噎死了。
法理不外乎人情。
要是三姑六婆這麼想倒也罷了,偏生中國法官管得寬,法律之外還要管人情,據說是為了有個和諧社會,你明明有理吧,他還搞啥上門調解,你看他咋地咋地,你出於人道主義中國國情咋地咋地,嚴肅的協議最後嚴肅不起來啊……
看了目前所有答案,隨口問了同事一句,答:我姐和姐夫就簽了。我接著往下問,得到的原因是女方家裡的條件好。
因為中國大多數人還比較窮,法律意識也淡,覺得麻煩,面子上不好,簽協議是不信任的表現。對了,中國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法制及法治國家。
沒那麼多錢 沒必要
那是有錢人乾的中國還處在熟人社會而非陌生人社會
難道不是因為沒財產的一方不怕,有財產的一方怕啥?在我們國家有錢的沒點本事行?有本事的還需要這張紙?!
問了下男朋友君(美國人),他表示說婚前協議在美國並不是什麼稀罕事,但是大多數人其實也還是不會簽的。他理解的婚前協議,是在兩個人之前財產狀況差別非常巨大(比如一個狂有錢,一個外面負債纍纍)的情況下,為了怕婚姻失敗在早期階段而簽的。而往往結婚幾年關係穩定之後,人們會修改或者作廢之前的婚前協議;或者是寫遺囑的時候把對方寫為受益人,這樣離婚對方分不到財產但是如果死亡的話對方可以得到全部財產(怎麼覺得這是要謀殺親夫的節奏啊)。所以國人簽得少也正常吧。畢竟如果雙方財產情況比較平等,簽不簽也沒太大差別。而且畢竟中國的文化傳統總覺得這種合同冷冰冰的。
同時我覺得還有一個問題是,實際簽婚前協議的人應該也沒想像的那麼少吧。只不過婚前協議這種事情是夫妻間的隱私,未必肯說給外人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