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反避稅 | 持有房產等非金融資產就跟CRS沒有關係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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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我們經常會聽到的一個概念叫「金融資產」。科林也經常在網上看到一些「專家」的長篇大論,說FATCA和CRS下交換的是金融資產信息,所以中國居民在海外持有的金融資產才會受到影響,如果持有的不是金融資產,那就跟CRS沒有關係。真的是這樣的嗎?其實這個問題,科林在以往的文章中多次討論過。不論是FATCA還是CRS,其交換的是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並不是金融資產涉稅信息,所有的一切都是圍繞「賬戶」而來,一個金融賬戶下是既可以包括金融資產也可以包括非金融資產的。
那麼問題來了,既然CRS下交換的不是金融資產信息,那麼為什麼CRS的法規裡面又偏偏跑出來一個「金融資產」的概念呢?這篇短文,科林就聊聊「金融資產」的問題。
一. 什麼是「金融資產」?
在FATCA和CRS下,金融資產的定義十分重要,因為它涉及到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等一些重要概念的判斷。FATCA政府間協議並未對金融資產做出明確的定義,但是美國財政部FATCA實施條例[1]和經合組織《CRS文本》和《CRS文本釋義》[2]對此做了規定。金融資產一般包括:
- 證券。例如公司股票、上市合夥企業或者信託的合夥權益或者受益所有權、債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
- 合夥權益;
- 大宗商品;
- 掉期。例如利率掉期、外匯掉期、利息差基準掉期、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大宗商品掉期、股份掉期、股指掉期或者其他類似安排;
- 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 證券、合夥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以及保險合同和年金合同中的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
一般來說,現金、房屋不動產、實物商品(例如大麥、汽車、遊艇和古董字畫等)都不屬於金融資產的範疇。相比美國財政部FATCA實施條例的規定,經合組織CRS下的金融資產定義明確將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Non-debt Direct Interest in Real Estate)排除在外,並且建議CRS實施國家將CRS下對金融資產的定義同樣適用於FATCA政府間模式一,以保持金融資產判定標準的統一[3]。
二.什麼是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
儘管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被CRS排除在金融資產的定義範圍之外,但對於什麼是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尤其其中涉及到的「直接權益」,經合組織並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只是在《CRS實施問與答》[4]中規定,對於通過中間公司間接持有不動產的情形不屬於「直接權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澤西島、根西島和馬恩島等地的FATCA實施法規也將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排除在金融資產的範圍之外,並且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包括直接持有不動產和通過中間公司間接持有不動產的情形。這就導致了設立在這些英屬離岸金融中心的不動產持有公司可能面臨在FATCA下和CRS下不同的身份處理。
舉例:
金總(美籍華人)是中國某私營企業的老闆,屬中國稅收居民。
2009年,金總在倫敦購買一套房產,價值約為180萬英鎊。同年,金總在澤西島設立一家B公司來持有該套倫敦房產。B公司由澤西島當地一家秘書公司代為日常管理。
2011年,金總在開曼群島設立C公司,由C公司來持有B公司,從而間接持有倫敦的房產。C公司由開曼群島當地一家秘書公司代為日常管理。
那麼,如何判定B公司和C公司持有的是不是金融資產呢?並且B和C兩個公司是否滿足投資機構的「收入測試」呢?
在FATCA下,由於澤西島和開曼群島的FATCA法規都直接規定了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包括直接和間接持有不動產的情形,因此B公司和C公司持有的都屬於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從而不屬於金融資產的範圍。
在CRS下,B公司直接持有房產,應屬於持有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從而不屬於金融資產。C公司通過B公司間接持有不動產,那麼C公司持有的資產應是B公司的股權,股權屬於金融資產,因此C公司持有的是金融資產。
由此可見,在FATCA和CRS,C公司是否持有金融資產的判斷結果是不一樣的,這也就關係到在判定其是否屬於投資機構時相關「收入測試」是否可以滿足,從而可能導致同樣一個機構在FATCA和CRS下身份的不同。
所以說,金融資產與非金融資產的概念只是涉及到機構的身份認定。如果一個機構屬於金融機構(尤其是投資機構)的分類時,那麼其所管理的金融賬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和債權權益)的持有人就應當被識別和申報。而申報的具體賬戶信息應當包括該投資機構下所有的資產信息,即包括金融資產,也包括非金融資產(如房產等)。當然,如果是個人直接持有不動產,並且持有的過程中與金融機構不發生任何業務往來,那這裡面既不涉及到金融資產的判定,也不涉及到金融賬戶的識別,跟FATCA和CRS就沒有什麼關係了。
[1]參見美國財政部FATCA實施條例第1.1471–5(e)(4)(ii)節。
[2]參見經合組織《CRS文本》第8節第A7段和《CRS文本釋義》第8節第23-25段內容。
[3]參見經合組織《CRS實施手冊》第90頁內容。
[4]參見經合組織《CRS實施問與答》(2017年4月版)第13頁第5個問題。
-完-
作者聯繫方式:shuiwutouming@gmail.com (來信請註明您的姓名和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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