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蓉涉嫌私刻印章是不是可以刑拘?

2017年9月14日,新浪娛樂發布了一篇名為《曝馬蓉及其母涉嫌私刻公章 目前被限制出境》的文章,其中指出:「9月14日,據媒體報道,目前馬蓉已經被限制出境,她本人及其母親涉嫌私刻公章罪。」

王寶強一家的離婚風波,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該文單次閱讀量破五萬,引髮網友熱議。星瀚反舞弊中心近期剛剛調查了一起偽造公司印章案,也將勝利果實和「寶強」分享一下:

一、法律上有沒有「私刻公章罪」?

媒體報的《曝馬蓉及其母涉嫌私刻公章 目前被限制出境》一文中稱:馬蓉本人及其母親涉嫌「私刻公章罪」。作為法律人,這裡需要提醒糾正一下,法律上沒有「私刻公章罪」,只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馬蓉及其母親若是私刻公司印章,「私刻」這一行為,屬於「偽造」的一種(除了私刻印章之外,包括偽造電子印章,也屬於偽造),是可能構成上述罪名的。

二、是不是私刻了公司公章,就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了呢?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然而我國並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說偽造幾枚公司企事業單位的印章,可以構成刑事犯罪,並且可以刑事立案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但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也就是說,偽造企事業單位印章,也可以處行政處罰。從刑法規制較嚴重危害行為,行政法規制較輕微危害行為的法律原理,我們認為,偽造一枚企事業單位印章如果可以用行政法規調整的話是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我們通過調研了解到,實踐中,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對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執行的入罪標準一般掌握在偽造印章三枚以上。主要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因此,若偽造的印章僅有1-2枚,且並非用於非法用途的目的,主觀惡性較輕,也尚未造成損害後果,多以治安管理行政處罰為妥。

當然,如果偽造公司印章的目的是為了套取公司資產等其他犯罪目的,比如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這個就又構成牽連犯,會以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在此不做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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