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法 | 薛之謙涉嫌作偽證?李雨桐薛之謙對戰可能要變為「多國混戰」!

聲明: 本文由融孚律師事務所泛娛樂產業律師團隊撰寫,僅代表個人觀點

薛之謙與前妻復婚的新聞讓網民沸騰,霸屏多日未了。而女藝人李雨桐又在9月12日給「老薛」添了滿滿一瓢的開水,讓其熱度不減。13日,李雨桐再添了一把柴火,拿出了壓箱底的證據《合夥合同》、《UUJULY股份修改合同》。眼下就差薛之謙出來聲明一句:「是誹謗,已經委託律師處理。」

整場戲在吃瓜群眾的眼裡突然從「娛樂圈童話故事之上海限購青年買房記」演變成「渣男與前妻合夥騙網紅小白蓮血汗錢」的社會版新聞。

作為常年混跡在娛樂圈一線的法律人,筆者怎麼能不通過公開的法院判決了解一下李雨桐和薛之謙呢?

這一調查,果然,有驚喜!有驚喜!!有驚喜!!!

讓我們穿越歷史的長河,看看法律人是如何八卦娛樂事件的~

注意關鍵詞:「李雨桐」「薛某某」「UUJULY」

被告不必多說,判決書已經幫大家標紅,就是李薛大戲的大花旦李雨桐女士。

原告上海久尚演藝經紀公司,曾是李雨桐的舊東家,現已改名叫「絲芭傳媒」。對,就是推出火遍全國的女子組合SNH48的那家公司。

案情也很簡單,原告公司訴被告李雨桐違約,說她背靠經紀公司大樹,攫取知名度,卻又在外面接私活兒、偷摸兒賺錢還不告訴公司。見下圖。

淘寶網店UUJULY,就是李雨桐微博上曬證據說是自己與薛之謙合夥開設的目標公司。戲肉到了,下面這張圖的被告證人薛某某,正是UUJULY的創始人,李雨桐在微博所曬證據中的合夥對象!時光荏苒,2014年,他們還是好夥伴……

那麼重點來了!在證人薛某某的陳述中:

1.李雨桐不是生意的合伙人。

2.李雨桐與UUJULY之間僅為勞務合同關係,作為模特拍照、拿錢、走人,可以說很清白了。

結果是:在本案判決中,證人薛某某的證言被法院採納,被告李雨桐取得壓倒性的勝利,只需賠付100000元,負擔小部分的訴訟費。(見下圖)

時光迅速跨回到了昨天晚上,9月13日夜裡,李雨桐在網民的關注下亮出了關鍵證據,讓眾多加班等候的媒體朋友如願領到加班費。現在我們看看這份證據:

貌似哪裡不對呀?有沒有看到劇情翻轉?高潮來到了……

明晃晃的《合夥協議》、《UUJULY股份修改合同》,李雨桐衝冠一怒,怕是忘了三年前的判決書!

求現在原審法官們的頭上飛過的烏鴉有幾隻……

若證據真實性得以證實——薛之謙恐怕涉嫌偽證,「絲芭傳媒」,醒醒!是不是該考慮去申請再審啦!

筆者嘮嗑這麼久,下面該嚴肅些了!

問題1

證人薛某某的證言是否涉嫌偽證?若是偽證,會受到何種處罰呢?

解析

(1)若李雨桐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得以證實,則這兩份協議與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025號案件存在較大關聯性,與證人薛某某的當庭陳述完全相悖,據此可以認定證人薛某某的證言,是偽證。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又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所以,證人薛某某和原審被告李雨桐輕則罰款、拘留,重則要負刑事責任。

問題2

若確認偽證,「絲芭傳媒」(原「上海久尚演藝經紀公司」)可否申請再審?依據是什麼?

解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也就是說,若確認證人薛某某的當庭陳述確實是偽證,則原審原告上海久尚演藝經紀公司當然可以申請再審。

目前,薛某某方面尚未對李雨桐在微博出示的證據聲討作出正面回應,久尚公司要申請再審還欠缺關鍵證據,那就是李璐禕(李雨桐)與薛某某之間就淘寶網店UUJULY經營事項涉及的轉賬憑證,眼看著李薛大戲還會有續集,相信屆時自有分曉。

不知「絲芭傳媒」會不會微博@李雨桐 @薛之謙,發個律師函呢?會不會再順便再聲明下公司一貫對藝人培養的持續性和投入性,所以才造就了多組「48女團」?都是在公關傳播領域「長袖善舞」多年的高手,肯定比法律人想的多吧?我們一起猜猜看。O(∩_∩)O~

點擊閱讀原文獲得更多精彩內容n(*≧▽≦*)n(點擊藍字即可哦)


推薦閱讀:

板凳坐好了,請開始你的表演
薛之謙最後的結局會怎樣?
如何看待薛粉因為分不清楚禕和褘造謠李雨桐也是婚內出軌?
如何看待薛之謙第二次回復李雨桐?聊天記錄究竟是不是p的??
醫學教科書幫你分析李雨桐病例是否造假?

TAG:薛之谦 | 李雨桐 | 丝芭传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