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擬向恐怖分子賠償上千萬加元?程序正義與自然正義的二律背反

2002年,加拿大人卡德爾(Omar Khadr)加入恐怖組織,在阿富汗直接對美軍襲擊,造成2名美國士兵一傷一亡,並間接造成(製造炸彈)97名加拿大士兵喪生。

2015年,出獄後卡德爾因當年被脅迫認罪且以加拿大政府沒有提供正當的公民保護為由,向政府索賠2千萬。就在今年7月4日,加拿大政府應允賠償1050萬加元,事件一出,引起軒然大波。

作為殺死數十人的兇手,只因曾遭受「虐待」就將被給予上千萬賠償。看看現在四肢健全活蹦亂跳的卡德爾,看他笑的多開心。

(圖片來源:wenxuecity.com

相比之下,有些人即便是反恐英雄,卻仍生活在黑暗之中。

他叫Layne Morris,曾戰鬥在反恐第一線,因卡德爾襲擊失去一隻眼睛,一名不會得到千萬補償的反恐戰士。

(圖片來源:bcbay.com

你覺得他很可憐,但至少他還活著。

救助過無數阿富汗兒童的醫療兵Christopher Speer因為卡德爾的手雷襲擊喪生了,為了反恐,這位醫療兵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圖片來源:bcbay.com

然而,這一切雖然看起來不公平,但是按照目前的宣判和政府表態來看,卻是不得不遵守的程序正義——因為在對卡德爾審訊過程中的確存在違規行為,如涉嫌嚴刑逼供,脅迫認罪等。

依據加拿大憲法,政府必須保證加拿大公民哪怕是罪犯的人權,政府一方也的確應按照現行法律給予賠償。就此事而言,加拿大政府沒有按照規範將本國公民引渡回國,卡德爾在審訊時遭到虐待,政府應對此負有責任,理應賠償。

但若嚴格按照法律走的結果就是一個殺害上百名美加士兵的恐怖分子出獄後成了千萬富翁,還是用的納稅人的血汗錢。而那些鬥爭在反恐第一線的戰士死的死傷的傷,「結果」反而比他差得遠。

卡德爾,圖片來源:Huffington Post

目前加拿大政府已經承認判決並準備付錢,此舉在各界引起軒然大波,遭到不少抗議。很多人認為他是恐怖分子、殺人犯,不應該得到賠償。加拿大納稅人聯盟發起網上請願行動,要求杜魯多總理反對政府簽訂的和解賠償協議。

不過,為了更直接地了解民眾的看法,作者採訪了一下加拿大室友——畢竟白花花的銀子都是從他們身上出的。令人意外的是,他並不為賠償本身感到任何不爽,認為這是應該做的,只是賠償方式不應該是金錢。

這不是賠償金額的問題,事實上這些賠款不該用現金來交付,用一些錢給他一個安排工作,讓他心理生理得到康復,讓他適應社會,是會對他和社會更好的方案。而給他那麼多現金簡直讓他無所適從,但若為他提供這些幫助和服務其實用不了這麼多錢。

看來…加拿大人民真不是差錢,只是想讓這哥們兒更好的適應社會——對於追責,他表示按照法律來走就好了。

程序正義和自然正義的二律背反,究竟應該如何權衡?

撥開複雜的是非經過,此事件背後引發的問題就是,當程序正義和自然正義(結果正義)相衝突時,我們該如何抉擇?

有人認為,我們的法律,行動和準則,最終還是要落實到「自然正義」,也就是結果正義,因為我們需要的就是正義,而不是呆板的法律條文,法律條文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而產生的。

但是能否因為結果正義忽略過程呢?

答案是不能的——破壞規則的後果是不堪設想的,最終會導致更大壞結果。

以這個事件為例,如果說對恐怖分子嚴刑逼供就可以不賠償,下次面對正常公民會不會屈打成招?在一切塵埃落定之前,執法人員才不知道這個人是不是恐怖分子。

更重要的是,動搖法律的威信,本身就是極大的危害,綜合考慮,不可能為了一時之快,侵犯程序正義。如果真的法律不合理,加拿大也有完全合理合法的程序修改法律。

當然,凡事也是分程度,分主次,加拿大作為國際環境較為安全,綜合狀況較為良好的國家,當然有能力也有條件把社會制度以較大的成本儘力做到最好,但是也不能教條主義——很多情況下沒有優化每個細節的成本,按照自然正義自由裁量亦是沒有辦法的事情。

這件事情又會對反恐戰爭,加拿大法律,和反恐作戰帶來怎樣的影響?

此事件一出,很多人就開玩笑「日後加拿大軍隊就要好好練槍法,爭取當場擊斃,省的以後出別的事不好收場。」

作者認為,這件事還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

首先加拿大政府對待卡德爾的確存在違規,應該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盡量避免。其次審訊人員對卡德爾也有違規操作,至少這次賠償讓他們長點記性(作者也支持政府賠償之外向違規人員追責),不要再搞這種事。

此外,加拿大法律對恐怖分子處理和審訊的相關條款,對虐待和審訊違規操作以及賠償的相關法條,是否需要修正呢?

畢竟這麼高的賠償數字還是蠻嚇人的,作者並不認為,即使卡德爾收到了他們列舉出的「虐待」措施,也不應該被如此賠償——當然在修正之前,還是要按照現有法律去做,哪怕忍受結果的痛楚和看起來的不合理,也是維護整個司法公平與法律尊嚴的必歷之痛。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本文同發於北美留學生日報,北美情報局以及Leon政史堂

(作者反正都是我2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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