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分到這樣的房子很危險
有一個問題,在實務中經常遇到。
付費諮詢的很多,這次直接分享出來,給用戶送點福利。
協議離婚時,房子還有按揭,男方很大度地說把房子給女方,以後的貸款由他來還。
這個時候,沒關注離婚大師的當事人,很可能會要了房子。
懂點法律的女人,會在要還是不要的問題上糾結萬分。
不要房子吧,他又拿不出一兩百萬現金。
要房子吧,房子又過不了戶。
而且,萬一哪天他不還貸了,房子分分鐘被執行!
這個時候,她們一般會打電話來諮詢我,該怎麼辦?
女方若要這套房子,會存在下面兩個風險:
由於房貸尚未還清,銀行不同意過戶,離婚後房子仍登記在男方名下。男方隨時可以出售房子,然後卷錢跑路。
還房貸時間過長,人有不測之風雲,萬一哪天他沒錢了,不還貸了,就得你來還。否則,房子會被銀行拍賣。
那有沒有辦法解決呢?
能不能找公證處公證離婚協議?
當然可以公證,但是公證書沒有公示效力,男方還是可以隨時出售房屋啊!
那怎麼辦呢?這裡提供三種辦法供大家參考:
通過資金「過橋」,還清房貸,房子過戶到女方名下,再以女方名義辦理銀行貸款,把過橋資金換掉。
此方法涉及約定的條款有:
a.由誰負責借錢一次性還清房貸,所發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b.女方辦理銀行貸款後,須將過橋資金償還;
c.銀行貸款由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
d.較高的違約責任。
將房屋出售給女方父母或近親屬,以新的房貸還掉舊房貸。
此方法涉及約定的條款有:
a.辦理離婚協議公證和委託女方出售房屋公證;
b.售房款由女方收取並償還房貸;
c.銀行貸款由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
d.較高的違約責任。
將房屋出售,把房貸還清,女方取得剩餘房款。男方再每月或每年向女方補錢。
此方法涉及的約定條款有:
a.辦理離婚協議公證和委託女方出售房屋公證;
b.售房款由女方收取並償還房貸;
c.男方每月/年向女方支付款項的約定
d.較高的違約責任。
以上辦法均有些繁瑣,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但至少保障房子不會被擅自出售。
如果離婚時,可以選擇其他財產,盡量不要選擇以對方名義辦理房貸的房子。
本文首發於離婚大師(lihundashivip),一個說人話、有深度的原創婚姻法律+情感公眾號,轉載請聯繫授權。作者簡介: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離婚大師公號創辦人,著名家事律師,廣東電視台、廣州電視台法制欄目嘉賓,法律評論常載於各種紙媒、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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