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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解法.職業安全

這個Case的主角是岱西。岱西因為虛假財務票據的事情被其主管王偉發現,並彙報給DB高層要求處理。對岱西來說,這件事的暴露也意味著其在DB職業生命的「死亡」。不過正如拉拉提到的「職業安全」,岱西已經是高管了,為什麼要做這種違背職業安全原則、斷送自己職業生命的事情呢?

除過岱西本身的貪念之外,DB內部的競爭機制也是值得考慮的因素。長期以來類似DB這類銷售型公司會鼓勵競爭文化,並把這種競爭文化作為企業的核心競爭要素,由此引發的結果必然是企業內部部門之間、員工之間的相互競爭。既然是競爭就有贏家、有失敗者,岱西作為新升職的高管,在其業務能力不足的情況下,不想做失敗者,那麼留給她的只有一條路:違規操作。這才有了後面「虛假財務發票」的事件。

當然我們不能說內部競爭有錯,而是說內部競爭需要一個「行為準則」的約束,而這一行為準則也就是企業的規章制度和文化氛圍。比如中國最具競爭文化的企業莫過於華為,而華為內部競爭的基礎是其「基本法」,在基本法的約束下鼓勵良性競爭,並對惡性競爭零容忍,從而排除了「岱西」事件的發生。

同時從「虛假財務發票」事件後續的處理,我們可以對職業安全做個延伸。在這一事件的處理中,有兩個人的表現值得玩味。一個是DB的人力資源總監李斯特。這位高管臨近退休,按照跨國公司的傳統,高管辦理退休後會領到一筆可觀的退休補貼,所以為了自身的「職業安全」,李斯特的管理作風趨於保守,甚至可以說僵化,「該做決定的時候思考,遇到困難授權」,但求無過不求有功。另一個是DB的銷售經理王偉,作為岱西的主管,王偉因為岱西的「要挾」離開了DB。王偉的離職從職業安全形度看,確實不是一個好的選擇。那麼我們假設下:王偉如果不離職呢?DB內部禁止辦公室戀情,雖然這個規定在法律效力上有待商榷,但已經形成DB的一種顯性規則,王偉如果不離開,岱西必然會公開王偉與杜拉拉之間的戀情。對DB來說,一個銷售經理,一個人資專員,孰輕孰重很明顯,最終DB必然會留王偉而捨棄杜拉拉。而留下的王偉也會因為「辦公室戀情」的污點很難有上升的空間。與其拚死hold住,不如果斷離開,最終王偉選擇了離職。

這個事件中李斯特和王偉不同的選擇,都可以說基於職業安全的考慮。為職業安全,李斯特選擇妥協方案;同樣為職業安全,雖然不是自己的,王偉選擇離職。

職業安全往往是職場人士考慮的第一要素,但有時候過多考慮職業安全反而會讓我們畏首畏尾,也許對於職業安全可以看淡點,需要做的就是守住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安全底線」。職業安全如同法律法規,只要不去觸及它,它就不會麻煩你。但一旦觸及,職業安全就成為必須關注的問題,所以有時候這個尺度很難把握。對此最好的處理方式也許就是「守住底線」。

當然實務中也不乏一些不能守住底線的人員,對此類人員,我們只能說「後果很嚴重」。

相關案例:

案例: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一案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0)滬二中刑終字第540號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單獨或夥同上訴人陳某某,利用擔任公司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佔為己有,其中張某單獨和結夥非法佔有金額合計人民幣17萬餘元,陳某某參與非法佔有金額人民幣11萬餘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且數額巨大。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罪名為職務侵占罪。以職務侵占罪為關鍵詞在無訟案例平台做檢索,僅上海市一地,職務侵佔案件高達3871件。而這類犯罪的手段也多是以虛假報銷、收取回扣、財務做賬、盜竊、截留等手段,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公司財務非法佔有。一般我們將這類犯罪稱之為「白領犯罪」,而職務侵占罪可以說是白領犯罪中的常見罪名,除此之外還有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稅務犯罪和內幕交易犯罪。可以說對於公司員工的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已經成為公司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從職業安全形度考慮,刑事法律風險是員工底線中的底線,也是不可觸碰的高壓線。對白領常見犯罪類型一定需要銘記於心,時時警鐘長鳴。

解決之道:

白領犯罪與其他人員犯罪有其不同的特點,不同之處在於白領自身感覺上具有較弱的"不法意識",不承認其行為是犯罪,他們大多自稱為追求利潤的工商業者而不是罪犯,認為其行為是一種經濟手段而非犯罪行為。對此的解決方式在於刑事法律的宣傳,通過刑事法律宣傳,並以規章制度的形式明確刑事法律底線,逐步梳理白領員工的法律意識,防止白領員工因「不知法」而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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