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30人因假離婚被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澎湃新聞、網易新聞等多家媒體報道了一則《「假結離婚」獲取拆遷補償及安置房,杭州17人涉詐騙被刑拘》的新聞,該文稱「7月17日從杭州市西湖區公安分局獲悉,日前,該局在西湖區轉塘街道抓獲涉嫌以非法獲取拆遷補償款及安置房屋面積為目的、採取『假結婚』、『假離婚』等方式進行詐騙的嫌疑人共30名。其中,刑事拘留17人,取保候審8人,訓誡5人」,並列舉了杭州市西湖區轉塘街道駱某和方某夫妻「假結婚」、「假離婚」的典型案例。
1、駱某與方某的「假離婚」、「假結婚」
2005年,轉塘街道某項目拆遷,駱某和妻子方某的住房也在拆遷範圍內。按照當時的拆遷政策,駱某、方某以及女兒一共可以得到200平方米的補償面積,但夫妻倆聽說了一種發財的路子——可以假結婚或者假離婚,多獲一些拆遷補償。
2011年,駱某和方某離婚,離婚理由是「感情問題」。
2015年1月,駱某和方某得知原先的拆遷項目即將截止安置,於是打算分別找人結婚,這樣可以增加回遷安置人口,多拿安置補償。經人介紹,駱某和方某認識了一對安徽夫妻。駱某和方某表示,拆遷所有的補償都歸駱某和方某所有,但是許諾可以給安徽夫妻一筆好處費。談妥之後,兩對夫妻相互結婚。由於增加了2個安置人口,他們也獲得了更多的安置面積和過渡費,總價值116萬餘元。拿到房和錢後,當年底,駱某、方某就和安徽夫妻離了婚,並分別給了兩人10萬元的好處費。
2017年初,轉塘街道聯合公安部門對歷年拆遷安置信息進行「回頭看」比對時發現,駱某和方某的婚姻情況存在異常。公安部門隨即立案偵查,3月4日,駱某和方某被警方抓獲,此後那對安徽夫妻也落網。7月,駱某、方某及涉事安徽夫妻等4人,被檢察機關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2、公安檢察機關認為涉嫌詐騙罪
根據澎湃新聞報道,公安部門認為,所謂的「假結婚」、「假離婚」是指不以結婚、離婚為真實目的而進行的結婚、離婚。在駱某與方某的案件中,兩對夫妻以非法獲取拆遷補償款及安置房屋面積為目的、採取「假結婚」、「假離婚」等方式進行詐騙行為,獲得了更多的安置補償,獲得了他們本來不應該獲取的財物,其行為已涉嫌構成詐騙罪。
3、「假結婚」、「假離婚」何假之有?
雖然公安檢察機關認為以「假結婚」、「假離婚」的方式獲取拆遷補償款與安置房屋面積涉嫌詐騙罪,但我們認為該行為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並追究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
問題是,駱某和方某虛構結婚和離婚的事實了嗎?他們遞交的是偽造的結婚證和離婚證了嗎?
駱某與方某之間的「分分合合」,雖然從主觀情感角度評價是「假結婚」、「假離婚」,但從法律角度客觀分析卻是「真結婚」、「真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則代表著婚姻關係的締結,即產生法律上規定的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例如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夫妻財產共同共有(除個人所有財產與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之間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等,這些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不因夫妻雙方或者外界否認而為假,領取了結婚證的結婚在法律上是「真結婚」。
同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在我國,解除婚姻關係只需要達成離婚合意並通過離婚登記程序即可,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法律賦予的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歸於消滅,而這些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的消滅也不因外界否認而為假,領取了離婚證的離婚在法律上也是「真離婚」。
這一點在在婚姻登記管理相關行政法規的演變過程中,也進一步反映出了國家已經不再干預當事人離婚的內在動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現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已經取消了上述規定。
在我們調研的1000份假離婚的判決書中,法院毫無爭議地認為:只要領取了離婚證,雙方即解除婚姻關係,不存在「假離婚」問題。
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審理的一起假離婚的案件中認為:由於雙方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的行為系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係的要件,並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的問題,故本院對關於「假離婚」的主張不予採信。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審理的一起假離婚案中認為:雙方在吉水民政局簽訂了離婚協議並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在該離婚登記未被撤銷之前,雙方已按照離婚協議解除了婚姻關係。
甚至在貴州六盤水中級人法院審理的三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子,兩被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對於他們倆的離婚證,當地民政局宣布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
然而,貴州六盤水中級人法院卻不承認民政局收回離婚證的做法:
離婚證是確認當事人解除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離婚證一經頒發,即解除了原有的夫妻關係和相應的權利、義務,這種人身關係的不可恢復的特殊性,決定了離婚證的不可撤銷性。根據婚姻法規定的結婚自願和離婚自願的原則,取得瑕疵離婚證的當事人,即使撤銷離婚證,法律也無權強制二人共同生活,在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方面,沒有任何撤銷離婚和宣告離婚無效的法律規定。故,上訴人提交的該份證據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確認。
因此,駱某、方某與安徽夫妻結婚,均依照法律規定領取了由民政部門發給的結婚證,屬於「真結婚」;駱某與方某離婚、駱某、方某與安徽夫妻離婚,也均依照法律規定領取了由民政部門發給的離婚證,也屬於「真離婚」。駱某與方某所實施的結婚、離婚行為等均是真實的、合法有效的,客觀上並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負責拆遷安置補償的相關部門也是基於真實的結婚證、離婚證進行了拆遷補償款及安置房屋面積的分配,不存在錯誤認識並基於此錯誤認識處分了財物。
雖然公安檢察機關認為駱某、方某等人並不存在結婚、離婚的真實目的,系以結婚、離婚為手段行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但刑事犯罪是一種比民事違法與行政違法更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公安檢察機關認為駱某、方某涉嫌構成詐騙罪不僅應當證明駱某、方某等人行為實質上的虛假性,還應當證明其行為形式上的虛假性。但根據前面的分析,駱某、方某等人的行為具備形式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駱某、方某等人的行為是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所作的利己安排,這種「鑽法律的空子」安排在某種程序上是遵守法律所作的選擇,公安檢察機關不能因為最終利益損失的是國家而反推行為人構成犯罪。
在本案例中,最終駱某、方某按照「先離婚,後結婚,再離婚」的預設路徑實現了其二人獲利的目標,但若假設中途安徽夫妻覬覦更大的利益而拒絕離婚,駱某與方某之間則會演變成徹徹底底的離婚。從實踐角度考慮,若是該種情況,公安檢察機關是否還能如此順暢地以「婚姻情況存在異常」為切入點進行偵查提起公訴?若駱某、方某等人從一開始矢口否認其內心的真實目的,憑著合法、真實、有效的離婚證與結婚證,公安檢察機關又如何證明行為人行為的實質虛假性?對該類犯罪的打擊又如何推展下去?
公眾口中的「假結婚」、「假離婚」,從情感上考慮確有違公序良俗、衝擊公眾道德底線,從法律上考慮也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因為稍有不慎就會演變成「真結婚」、「真離婚」。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情況下,行為人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鑽法律漏洞、作出有利於自身利益的安排,不應被認定為違法犯罪行為。
相比事後打擊,相關政府、司法部門是否應該嘗試從其他角度彌補法律漏洞,進行事先預防呢?
作者簡介:劉純,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法律事務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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