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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知法.網路考勤對不對?

這是一個互聯網時代,這更是一個移動互聯網時代,在這個時代,考勤這件非常枯燥的事情也變得有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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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每一個上班族來說,考勤是我們日常工作的第一件事。傳統的考勤方式包括簽到考勤、打卡考勤、指紋考勤、人臉識別考勤和主管核查考勤。通過考勤企業核算出員工到崗率,進而結合其他指標對員工的績效、薪資、工作態度予以確認。應該說考勤是員工管理,尤其是員工時間管理的一種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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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移動互聯網時代,考勤進入了網路時代,出現了移動考勤。移動考勤又稱為LBS考勤,是基於移動通訊網路和互聯網的考勤系統,由無線終端和網路管理平台組成,來確定某人在某一時間所處於的位置。最典型的莫過於釘釘平台的考勤打卡系統。

我們不能否認移動考勤可以讓企業免除購買昂貴的考勤設備的成本,更重要的是移動考勤實現了考勤的自助化操作,提升了企業考勤的效率、降低了考勤管理成本。這種新型的考勤方式必然會受到企業的歡迎,所以釘釘平台考勤打卡系統一經推出,5分鐘之內被認領17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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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享受移動考勤帶來的便利的同時,我們也不得不考慮移動考勤面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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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電子證據的問題。考勤關係員工的工作時間,而工作時間又與加班糾紛、工傷糾紛、勞動報酬糾紛、違章解除糾紛息息相關。在這四類糾紛中考勤記錄是一份關鍵的證據。移動考勤藉助於網路系統,所形成的數據符合《最高院關於使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一百一十六條電子證據的定義,屬於典型的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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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電子證據本身具有易修改的特徵,尤其是這類考勤數據,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進入系統後台做出修改。所以建議企業在使用電子證據時,應注意證據保全工作,最好以公證的形式留存證據。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頒行的《關於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條規定:「用有形載體固定或者表現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子數據等電腦貯存資料的複製件,其製作應經公證或者經對方當事人確認後,才具有與原件同等的證明力。」如果未能及時公證,可以定期列印出電子數據,而後讓職工簽字確認,將電子證據轉化為書面證據,從而實現電子證據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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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隱私權的問題。移動考勤所依賴的技術是LBS技術,一般是通過手機端GPS獲取員工的位置信息。對於這種獲取位置信息的行為如何界定,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實務中已經出現主張移動考勤侵犯隱私權的案例,如「周紅梅與上海桃李食品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職工方就提出「手機考勤證明桃李食品公司通過定位系統對周紅梅進行考勤,且桃李食品公司瞞著周紅梅進行操作,侵犯了其個人隱私」。這個案例對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法院判決並未涉及,但也警示企業在做移動考勤時最好的方式就是採用提示方式,由系統提示職工「獲取職工位置信息」,並徵得職工同意。而這點也是當前APP類軟體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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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移動考勤必須有匹配的管理制度。移動考勤的實行依賴於網路技術和手機終端,形成的是網路數據。而這種網路數據作為職工管理的依據,則需要通過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示,即建立與移動考勤相匹配的考勤管理制度,這點在員工違章解除糾紛中表現尤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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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趙林林訴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解除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裁定「從國暉律所提交的趙林林手機定位記錄顯示,趙林林在明知有手機定位的情況下,手機多次且長時間出現關機或無法接通的情況。現趙林林對此不能做合理解釋,也未提交其在手機關機或無法接通的時間內工作的證據,且趙林林自2012年5月起,連續8個月未完成工作任務。故國暉律所以趙林林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趙林林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試想,如果律所僅僅實行移動考勤,而未能建立與移動考勤相匹配的考勤制度,必然無法將移動考勤和規章制度相關聯,也就喪失了考勤作為職工管理手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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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對移動考勤如何建立相匹配的考勤制度,目前因企業移動考勤系統不一,沒有統一的範式。但這類系統一定會包含幾個主要的因素:上下班時間、移動打卡時間、請假出差外出規定、嚴重遲到設定、曠工設定、排班設定。具體的內容可以根據移動考勤系統的特點做詳細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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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述所說,這是一個移動互聯網的時代。而移動互聯網帶來的包括移動考勤、移動辦公、電子錶單、網路支付等方式的變化,必然對傳統的員工關係管理帶來挑戰,類似於移動考勤的是非題還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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