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豪車被天降水瓶砸碎玻璃,車主要告整棟樓住戶,你怎麼看?

2017年2月28日,一輛川A牌照的瑪莎拉蒂到達州南外一洗車場,剛一進入停車區就被附近一棟高樓拋下的水瓶砸中,造成前擋風玻璃碎裂,所幸沒有人員受傷。據了解,該車維修費用需要上萬元。

據附近群眾介紹,水瓶是從洲河灣小區14棟仍下來的,具體是誰不得而知。洗車場的工作人員也表示,樓上時常有高空異物墜下的情況發生,他們也多次跟物管公司提出過,但情況始終沒有得到改善。

據悉,由於該車需要到成都4S店修復,光是維修的費用都需要上萬元。目前,車主表示如果找到不扔水瓶的業主,他或將起訴整棟樓的住戶。

法律對高空拋物致物件損害的責任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即,如果一人在樓頂拋東西致人受傷或物件損害,可能導致全體住戶擔責。

嚴格來講,建築物高空墜落致人損害的應該在確定具體侵權人後,由實際實施侵權行為的人進行賠償。但現實情況中,城市的建築,尤其是高層小區,發生拋擲或墜落物體時,往往很難迅速找到實施行為的侵權人。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中提到的「補償」與「賠償」意義有所不同,補償並非以過錯為基礎,屬於法律公平意義上的措施。另外,在本件案例中,如果物業公司和停車場管理部門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特別是安全防範責任,也應該對該事件承擔一定的責任。

從現實意義上講,這樣的法律看似沒有道理,但實際上是對所有人的最大保護,是沒有最好選擇下的次優選擇。

高空拋物鄰里「連坐」有違法律公平原則

本件案例中,作為受到損害的車主,起訴整棟樓的住戶是他的權利,無可厚非。但是類似案件實際凸顯了不可抗力在司法判例中的客觀影響,而從目前的一些判例來看,法院一般判處整棟樓的用戶在無法證明自身無責的情況下分擔損失,這還是一種連坐思路的體現,有違法律的公平原則。

因為,法律上的責任,要麼來自法定責任,要麼來自行為人的過錯,僅就過錯這個方面而言,無過錯則無責任,是一個基本概念。但是一個人的過錯只能由司法機關通過證據證明,從現實角度而言,自證無過錯是很難做到的,因為證據是客觀的,而沒有客觀發生的行為,就沒有客觀的證據留存,只有客觀存在的東西才能夠被證明,而不存在的就無法被證明,民法上的舉證要求當事人證明自身無過錯,這和刑法上的自證無罪邏輯上是一樣的,其基礎都是先假定對方有過錯或者說有罪推定,違背了客觀規律,是無法自圓其說的。

在類似案件中有兩個最基本的客觀事實:一、意外風險客觀存在;二、司法機關還原事實的能力有限。這二者的本質都是一種不可抗力,學法律的人都知道這樣一句話「法律上的事實本身並不存在,存在的只是足以被證據證明的事實」,當我們由於自身的能力限制無法還原真相,要求無責的人自證無責,實際上是一種甩鍋的行為,以司法機關的能力和資源都無法查清事實,讓當事人自證,顯然是勉為其難,而讓無過錯的人承擔責任,只會導致群眾對法律喪失信心,失去信任。

不可抗力客觀存在是一個常識,比如人的生死,就是由不可抗力決定的,對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損害,不管有多麼不滿,都是無法歸責的。就好比,走在路上被別人扔的香蕉皮滑了一跤,是不應該讓路過的人一起賠償呢?在無法準確歸責的情況下將責任範圍擴大化,就成了「連坐「。

要規避這種意外風險,在現代商業社會環境下,其實一般都是通過購買意外保險來解決,對於本件案例的車主而言,需要加強風險意識,而追究實際侵權人的責任,目前還無法實現,只能期待科技進步提高司法機關的工作能力來解決,現實社會並不是一種完美狀態,我們當然要譴責這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能夠查清,一定要從嚴處分,但是目前我們能夠做到的,也只有嚴格約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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