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獅王謝遜涉嫌搶劫、故意殺人等罪辯護詞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就被告人謝遜於王盤山島搶劫、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一案,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貴院提起公訴,受被告人委託,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刑辯分所指派本人擔任被告人一審階段辯護人。現本辯護人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故意殺人行為應在搶劫罪中一併評價

起訴書中稱「被告人謝遜於某年月日在浙江嘉興平湖市王盤山島將島上攜帶管制刀具進行集會的天鷹教常金鵬等多名教眾及巨鯨幫、海沙幫、神拳門等十數名教眾殺害。」

辯護人認為,謝遜故意殺人行為是為實現其搶奪他人財物的目的而實施的,據被告人謝遜供述:「我在前幾天就聽說了王盤山的揚刀大會的情況,我也想要屠龍刀,打聽了去參加大會的沒有十分厲害的角色,所以我對搶到屠龍刀還是很有信心的。當天我到了王盤山,看到海邊好多船隻,有的是天鷹教的,有的是巨鯨幫的,還有幾個旗子不認識,諒也不是什麼有名氣的幫派。我怕他們跑掉,就想先把船弄沉再說,結果有人來阻攔,我就把他們都殺了,有十幾個人吧,具體記不太清楚了,來到會場,我看到刀就直接要拿,常金鵬來攔我,我就把他打死了。嗯,用的狼牙棒,其實也不是直接打死他,是打了他的兵器,結果他的兵器把他自己崩死的,也怪不得我……(搶劫殺人卷一,謝遜第三次訊問筆錄P3)」由被告人供述可知,奪取屠龍刀才是其上島的目的,之所以殺人是為了避免搶刀時受到阻攔。因此,從上島開始到搶劫既遂之前的殺傷他人行為均是為其搶劫犯意服務。搶劫罪侵害的是複雜客體,既包括財產占有權,也包括他人人身權,因此,在搶劫過程中致他人死亡的屬於搶劫罪加重情節,不應獨立成罪。

二、獅吼功與他人傷殘結果之間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起訴書中稱「被告人謝遜在奪得屠龍刀之後,為防止走漏風聲、被江湖人知道屠龍刀落入他手上,將在場十餘人以獅吼功傷害致其重度智能減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達到重傷一級程度,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為惡劣。」

被告人謝遜供述其在奪得屠龍刀之後,因和張翠山比拼落敗,承諾不殺島上眾人,但又怕他們回到中原泄露屠龍刀的下落,就用獅吼功將眾人震昏,使他們神志失常,成為瘋子,不可能再泄露機密。但辯護人查閱了相關科學依據,噪音有高強度和低強度之分,低強度的噪音在一般情況下對人的身心健康沒有什麼害處,但高強度的噪音,不僅損害人的聽覺,而且對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內分泌系統、消化系統以及視覺、智力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如果人長期在 95 分貝的雜訊環境里工作和生活,大約有 29% 的會喪失聽力;即使雜訊只有 85 分貝人,也有 10% 的人會發生耳聾; 120~130 分貝的雜訊,能使人感到耳內疼痛;更強的噪音會使聽覺器官受到損害。在神經系統方面,強噪音會使人出現頭痛、頭暈、倦怠、失眠、情緒不安、記憶力減退等症候群,腦電圖慢波增加,植物性神經系統功能紊亂等。

而目前有數據記錄的人能發出的最大聲音為129分貝,即使謝遜生理構造異於常人,能發出超強聲音,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導致他人神智失常。人在聽到難以承受的噪音時會產生暫時性失聰現象,時間持續可能會造成聽覺系統的器質性損傷導致永久失聰,但目前沒有任何科學依據證明短時間內的超強噪音會導致神經系統的永久性損傷。因此,公訴機關認為謝遜的獅吼功導致他人永久性神智損傷是沒有科學依據的,兩者之間不能形成刑法學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三、公訴機關認為謝遜構成犯罪證據不足

公訴機關認為謝遜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在王盤山島將天鷹教持有的屠龍刀奪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但辯護人認為,謝遜不能被認定犯罪,因為目前卷宗之中的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以及所謂的被害人白龜壽的陳述,沒有其他任何證據可以予以佐證。白龜壽當時被謝遜打昏,雖然其神智沒有受損,但恰恰因為他當時是被打昏在地,謝遜的搶劫行為和故意傷害行為不是他親眼所見,只是他自己猜測,而他猜測的依據也僅僅是當時除謝遜外島上再不可能旁人行兇。但本案中除卻這樣的證據之外,連最基本的物證屠龍刀也沒有查獲並交於謝遜進行辨認,各被害人均神智失常,沒有出具任何有效力的證言,現場目擊證人張翠山和殷素素在案件開始調查之時早已自殺身亡。目前公訴機關掌握的證據根本不可能形成證據鏈,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依法不應認定謝遜構成搶劫罪。

四、被告人謝遜具有從輕量刑情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因此辯護人在做無罪辯護的同時也會發表一些量刑方面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謝遜有認罪悔罪情節並已得到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諒解。謝遜在案件發生之後一直躲藏在外,後被少林寺等民間團體抓獲,謝遜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併當眾向受害人親友下跪致歉,甘願受到被害人親友懲罰。受害人親友每人吐上一口口水後表示對謝遜的行為不再追究。謝遜本人也多次表示無論本案最終結果如何他都甘願承受,認罪態度極好,如果貴院判定謝遜行為構成犯罪,望依法從輕處罰。

此致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丁大龍

X年X月X日

後記:篇幅所限,只將本案辯護意見擇要成文,由於已獲得被告人同意,故沒有匿名,謝先生本人還希望通過他的事迹能給年輕人一點警示。另外,取得屠龍刀之後還有過三拳等三人被殺,展開論述太過複雜,本文也對案情進行了刪減。本案雖然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但定罪證據確實不充分,在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發生衝突時,我相信每一個刑辯律師都會毫不猶豫地選擇符合理性的那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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