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篇】什麼?宰相縱容小妾打死女婢他自己竟然平安無事?
至和元年(1054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時任殿中侍御史的趙抃上了份奏章。①上這份奏章的目的是幹嘛的呢?彈劾當時的宰臣陳執中的。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份奏章寫了什麼?
「臣竊聞宰臣陳執中本家,捶撻女奴迎兒致死,開封府見檢覆行遣,道路喧騰,群議各異。」宰相家的一個名叫迎兒的女奴被打死了。
關於這個女奴的死因,存在了兩種說法。第一種是「一雲執中親行杖楚,以致斃路」。第二種則是「一雲嬖妾阿張酷虐,用他物毆殺。」說白了就是要嘛是陳執中打死的,要嘛是陳執中的小妾張氏打死的。
「臣謂二者有一於此,執中不能無罪。」趙抃覺得嘛,無論是哪種說法,女奴是在你陳執中家裡被打死的,所以怎麼樣也和你陳執中脫不了干係。
這女奴有罪交官府就行了,打死她算個什麼事啊。「若女使本有過犯,自當送官斷遣,豈宜肆匹夫之暴,失大臣之體,違朝廷之法,立私門之威!若女使果為阿張所殺,自當禽付所司,以正典刑,豈宜不恤人言,公為之庇!夫正家而天下定,前訓有之。執中家不克正,而又傷害無辜,欲以此道居疑丞之任,陛下倚之而望天下之治定,是猶卻行而求前,何可得也?」
接著趙抃在奏章中又舉了晏殊的例子。「頃年晏殊嘗以笏擊從人齒落,陛下不以殊東宮之舊而輕天下之法,故即時罷殊樞密院,出知應天府。」趙抃的意思很明白,晏殊把人打得牙齒掉了,身為皇帝的你都沒有因為他是東宮舊臣就包庇他,罷了他在樞密院的職位。現在陳執中這件事是不是也要公正地處理呢?「今執中連綿病告,堅求乞骸,進無忠勤,退失家節,伏望陛下特賜宸斷,允其所請,罷免相位。」
《長編》卷一百七十七記載,「初,執中家女奴死,移開封府檢視,有瘡痕,傳言嬖妾張氏笞殺之,抃即具奏,而執中亦自請置獄。」
辦理這件事的朝廷官員換了幾個。「詔太常少卿、直史館齊廓即嘉慶院鞫其事。廊尋被病,改命龍圖閣直學士、左司郎中張昪,又改命給事中崔嶧。」
不過辦理歸辦理,陳執中都沒有被罷官,御史台的官員二抃合力一起彈劾。「既而追取證佐,執中皆留不遣,抃及御史中丞孫抃共劾之。」
諫院[1]和御史台為了陳執中這事還打起了口水戰。「知諫院范鎮言:『去年十二月,熒惑犯房上相,未幾,陳執中家決殺婢使,議者以為天變應此,臣竊謂為不然。』」③有人認為天變和陳執中家裡的女婢被殺事件剛好能夠對應上。范鎮繼續分析:「執中再入相未及二年,變祖宗大樂,隳朝廷典故,緣葬事除宰相,除翰林學士,除觀察使,其餘僭賞,不可悉紀。陛下罷內降五六年來,政事清明,近日稍復奉行,至有侍從臣僚之子亦求內降,內臣無名超資改轉,月須數人。又今天下民困,正謂兵多,而益兵不已。」③然後,范鎮將天變這事的矛頭對準了陳執中的碌碌無為。「執中身為首相,義當論執,而因循苟簡,曾不建白。天變之發,實為此事。」
「陛下釋此不問,御史又專治其私,舍大責細。」③范鎮這裡指出了御史該彈劾的不彈,反而揪著家事不放。范鎮認為這件事的合理處理方式是:「臣恐雖退執中,未當天變。乞以臣章宣示執中,宣示御史,然後降附學士章詔,使天下之人知陛下退大臣不以其家事,而以其職事。」③
「於是鎮又言:『臣竊聞御史以諫院不論奏陳執中家事,乞加罪諫官者,其略曰:聞執中狀奏女使有過,指揮決打,因風致死,而外議謂阿張決死。臣再三思惟,就使阿張下獄,自承非執中指揮,是阿張自決打死,有司亦未可以結案,須執中證辨乃可。是為一婢子,令國相下獄,於國之體,亦似未便,所以不敢雷同。』」御史台指責諫院沒有論奏陳執中的家事,要求加罪諫官。
結果是「至和二年,罷為鎮海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亳州。」②「逮執中去位,言者乃止。」①
至於這個打死人的小妾阿張,在陳執中死後,她當了尼姑。她有個兒子名叫世儒,等到這個世儒長大了之後,將張氏迎回了家中。世儒和他的妻子李氏對這個張氏並不好。「世儒宰相子,庸騃。久居京師。元豐間,為太湖縣。不樂為外官。」陳世儒想了個毒計。「與李諷諸婢謀殺張,欲以憂去。」人沒毒死,又生一計。「諸婢以葯毒之,不死。夜持釘陷其腦骨,以喪歸。」③被人告發了,處死。「為婢所告,送大理寺推治,而李辭屢變,凡三易獄,始得實。世儒並妻等十人並處死。」③
某溪曰:女奴被殺,雖為執中之妾張氏所為,而執中亦不能全無過。世儒手段之毒,竟為以憂去而殺其母。子不教,父之過也。執中當相,而其家不治,其能治天下乎?
註:[1] 諫院:仁宗明道元年七月的時候以門下省為諫院,或謂專門置局自此始。(《長編》卷25雍熙元年七月庚申,《宋會要·職官》3之52)職掌:職在拾遺、補闕。大者在朝廷進諫規正;小者,上實封論奏。即自宰相以下至百官,自中書門下(南宋為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當,都有責諫正。(《宋會要·職官》3之50、55)
①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M].北京:中華書局,1979.
②宋王稱.東都事略[M].山東:齊魯書社,2001.
③宋楊仲良.皇宋長編紀事本末[M].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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