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制止犯罪,就得允許自衛!

1984年12月22日,美國工程師戈茨照常步入紐約地鐵,與四名黑人坐在一起,一名黑人向他索要五美元,戈茨拔槍將四人射傷,法院最終判決戈茨非法攜帶槍支罪guilty(成立),而其他罪名全部not guilty(不成立)!

這就是1984紐約地鐵槍擊案,《紐約時報》稱戈茨為「地鐵義警」,登上了《時代周刊》封面,本案也被視為正當防衛原則的重大進步。

各國對正當防衛制度的尺度把握不同,是保護好人,還是避免暴力,這是一個價值判斷,但現代各國無不傾向於保護好人,因為對壞人的軟弱就是對好人的殘忍。

德國、日本、韓國法律均規定,如果防衛人處於極度恐懼、驚嚇、害怕狀態而防衛過度的,不負刑事責任。美國的霍姆斯大法官也說:「當屠刀已經舉起,你不能要求受威脅者冷靜。」

在本案中,11名歹徒為了索要非法的高利貸,闖進蘇某自己的公司,對蘇某及其兒子進行威脅、拘禁、辱罵、毆打,甚至放黃色錄像,當著兒子於某的面,對著蘇某暴露下體!

警察到達現場後,以「經濟糾紛不介入」為由,將歹徒和受害人從樓上帶到了一樓接待室,然後警察離開了接待室,警方說他們在外面的院子里,沒有任何防範措施,警方就這麼離開了現場!?

警察離開後,歹徒繼續對蘇某和於某進行毆打、辱罵,於某這才拿起水果刀將數名歹徒刺死、刺傷。

本案法官認為,由於警察已經來了,而且歹徒「當時」沒有「正在」毆打於某,於某並未處於危險狀況,不構成正當防衛。

該觀點不僅嚴重違背天理人倫,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根據本案的情況,毆打、侮辱、強制猥褻的行為儘管是時不時發生的,但卻是基於一個犯罪動機,因此整個犯罪的過程是連續的,警察的到來事實上也未能阻斷犯罪的過程,並且警方對犯罪的不作為,更讓危險的狀態進一步加深。

我們不禁要問,拘禁、辱罵、毆打、強制猥褻正在發生,在警方來過之後繼續發生,如果這都不算危險狀態,那麼正當防衛的意義何在?

說是防衛過當的,請讀一讀《刑法》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教父》里,殯儀館老闆邦納塞拉事業興旺,相信法律和秩序,可他的女兒被人強姦後,法院判決強姦罪不用坐牢(緩刑),他恨得七竅生煙:「他們愚弄了我們。」他下定決心,不再害怕代價,「為了正義,我們必須去求唐·柯里昂。」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如果警方不能阻止犯罪,則法律就不應制止自衛。判決應有指引作用,如果判決不能給人公平,則民眾會自己尋求公平!

山東這次的判決之所以駭人,因為它背棄了法理制度,違背了社會公理,更赤裸裸地充當高利貸的保護傘,警告這些高利貸的受害人:高利貸可以騷擾,但你不能反抗,誰把高利貸反抗,法院就把誰法辦!

推薦閱讀:

「閩平漁5540號」事件的是否真實?
【認真想】《觀復》——優秀的新聞評論是怎樣煉成的
塑料吃到肚子里,不知不覺成為「廢品回收站」
法盲有多可怕?能讓人無語到什麼程度?

TAG:法律 | 新闻 |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