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網貸整改要求曝光:行業或回歸2007年前後的簡單純潔?

作者:薛洪言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

據網貸天眼信息,近日,北京監管部門向各網貸平台下發了一份名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下稱《整改要求》)的文件,全文共計8大項148條。這148條像極了「判例法」體系下法官的148個判例,至此,《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條文終於有了權威解讀,每一條怎麼去解讀,監管都給划了重點。

從n這個意義上,《整改要求》值得每位從業者認真讀一讀,因為的確存在太多條款,監管的解讀要嚴於市場解讀,這就涉及到整改的問題;也值得每個網貸投資人好好n讀一讀,以後按圖索驥尋找合規平台也算有了拐杖;當然,媒體記者們也不例外,這樣有助於那些因模糊性條文被「冤枉」的平台沉冤昭雪,更為他(她)們去揭露n發現新的不合規現象提供了權威武器。當然,暫時看,細則只對北京地區平台有效。

8個大項分別為:(1)公司基本情n況;(2)應盡未盡義務;(3)違反十三項禁令;(4)違反風險管理要求;(5)違反科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範;(6)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7)信息披n露;(8)其他風險提示。其中,第3項「違反十三項禁令」中涉及的61個細則是重頭戲,蘇寧金融研究院將進行重點解讀。

「模糊」禁令的邊界變得清晰

1、什麼是自融或變相自融?關聯融資不屬於自融

自2015年e租寶等平台出事以來,自融和非法集資成為最主要的兩條罪名,也因此,在投資人眼中,對自融避之唯恐不及;對平台而言,自然也對這兩個字極為敏感。

那麼,對於平台的自融行為,監管上是怎麼界定的呢?

2015年12月出台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對自融行為的界定為「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而在2016年8月出台的《暫行辦法》則調整為「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去掉了「關聯關係」4個字。

對n此,市場普遍解讀為監管收窄了自融行為的外延,關聯融資不在被禁止的自融行為之列,但也存在狐疑不決的地方,即關聯融資是否也算變相為自身融資的一種呢?n有狐疑便有懷疑,多懷疑幾次竟也有了確信不疑,一些媒體遂以關聯融資之名曝光了很多平台「涉嫌自融」,引發不少口水戰。

看看《整改要求》怎麼說,在第32-35條,北京監管部門將其概括為四種行為,分別是:

(1)自身在平台上融資;

(2)關聯方在平台上融資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

(3)變相為自身融資(如:以股東、高管、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公司員工等名義進行融資,由平台自身使用等情形);

(4)其他。

可見,關聯方在平台上融資並不違規,但不充分信息披露就會構成違規。

2、什麼是自行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平台推出的各種「寶」系列、「贏」系列和「盈」系列們不算理財產品發售

《暫行辦法》明確禁止平台「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但大家會看到,幾乎所有的網貸平台都會推出所謂的固定期限的理財計劃,比如各種「寶」系列、「贏」系列和「盈」系列。

問題來了,平台這麼做是不是違規?算不算自行發行理財產品?

從《整改要求》58-65條細則看,監管界定的發行理財產品行為至少要包括這些要點中的一種:

(1)以「理財」為名義開展宣傳推介;

(2)發售理財產品對接非標資產;

(3)平台產品無法穿透到實際借款人、借款項目,出借人不能與借款人簽署借款項目協議;

(4)網頁和平台上有理財字樣、預期收益率等理財產品特徵的信息;

(5)相關協議是購買理財的協議而非借貸合同。

可見,只要在宣傳、協議上注意不出現理財字樣,底層資產不對接非標資產或無法穿透的資產,各種「寶」系列、「贏」系列和「盈」系列們便沒有違背「不準自行發售理財產品」的監管要求。

3、什麼是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從《整改要求》看,主流的做法都是錯的

《暫行辦法》明確禁止平台「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但實話講,這句話的內涵還是比較模糊的,比如,對於什麼是類資產證券化?什麼樣的債權轉讓行為會被禁止?往往是各有各的理解,莫衷一是。

《整改要求》並未對上述模糊的概念進行界定,而是直接列明了幾種涉嫌違規的行為:

(1)將散標或債權轉讓標的打包發售;

(2)資產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產品;

(3)對接融資租賃公司產品;

(4)對接典當行;

(5)對接保理公司;

(6)對接小額貸款公司;

(7)對接擔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應n該講,對很多平台而言,上述界定就像是平地上的一聲驚雷,估計要懵逼了。網貸平台的資產獲取,無非是平台借款端的散標和接入第三方的資產兩類,現在,接入n第三方的資產怕是不行了,第(2)-(7)條講的就是這些渠道;而散標也不能打包包裝成「寶」系列、「贏」系列和「盈」系列們來賣了,只能散著賣了。

就好比,過去幾年網貸平台探索了100條獲取資產的途徑,但《整改要求》現在告訴你,其中99條都是違規的,你是什麼感想?

這一要求實在是過於嚴格了,究竟能否落地執行,還有待觀察。

這些行為也是被禁止的

1、或明或暗的擔保行為,要慎重了

從《整改意見》看,不僅直接承諾保本保息是被禁止的,通過關聯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提供擔保也是禁止的,而這正是很多平台目前的通行做法。此外,設立債權回購條款等隱性擔保行為,也被禁止了。

這裡,重點強調下平台的風險保證金、準備金和備付金。《整改意見》把「設立風險保證金、準備金、備付金等提供擔保,或者以此進行宣傳」列為違規行為。

但幾乎所有的平台都有類似的風險資金,用於從投資人手中回購不良的投資項目,從而在事實上確保本息無憂。那麼,這種行為還合規嗎?在筆者看來,設立備付金仍然是合規的,只是不能把備付金用於「擔保」行為。這一點,投資者大可放寬心。

2、通過電視和廣播宣傳,也涉嫌違規

雖然自2016年初網貸平台的廣告宣傳就曾被禁止,但大家不難發現,近期在一些熱播的網劇中,還是出現了一些網貸平台的嵌入式創意宣傳片,一度被市場視作經典案例進行分析。

那麼,這種行為是否違規呢?就要看網劇算不算電視節目了。呵呵,可能還得徵求廣電總局的意見。

3、發售打包散標或債權轉讓類產品,不能再做了

《暫行辦法》明確禁止平台「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期限錯配」,《整改要求》則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發售打包散標或債權轉讓類產品進行期限拆分或錯配」也是違規行為。這一規定與上文中的「(1)將散標或債權轉讓標的打包發售」實在是一脈相承的。

問題來了,目前主流網貸平台的各種定期投資產品,基本都是這麼來的。意味著,那些「寶」系列、「贏」系列和「盈」系列們,可能都要歇菜了。

4、利用網貸平台做校園貸也被禁止了

2016年,校園貸曾因「大學生跳樓」和「裸條」事件引發輿論持續關注,從《整改要求》看,網貸平台要對校園貸say byebye了。

當然,這一規定並不意味著校園貸業務本身違規,專業的消費金融機構還是可以做的,只是網貸平台不能做了而已。

整體評價

幾乎所有的創新都被打回原形

除了對「十三禁」的解讀,《整改要求》還在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用戶保護等其他幾個方面提出了細則性要求,但這些要求在《暫行辦法》中已有明確的要求,這裡便不再贅述。

最後,說說感想:《暫行辦法》出台後,筆者曾作出「對行業而言,黃金期已過。一句話,這個行業再也承載不了做「大金融」業務的願景,以後只能是個小而美的行業了」的解讀。結合《整改要求》看,更是堅定了這一觀點。

除了最初的P2P業務即Peer-to-Peer(點對點)業務以外,行業自2008年以來在資產端、產品端等方面進行的幾乎所有創新都被界定為違規行為,這個行業,是一夜回到2007年前後萌芽期的「簡單」和「純潔」,再也承載不了什麼金融夢想了。

作者微信公號:洪言微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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