姿勢很重要:保理商與資金方勾搭的正確方式

此次,重磅乾貨來襲 ~~

「回歸保理業務本質」、「以保證取代融資」這類話題,自開設專欄以來 L 君已經忽悠很久了,在:

為什麼說保理公司不需要找銀行借錢--刷卡與刷臉之別 - 知乎專欄

保理業務的功能分類--國標《保理術語》評析(連載三) - 知乎專欄

等多篇文章和回答里,都曾做過邏輯和理論方面的鋪墊。今天,真刀實槍地講講保理商和銀行(及各路資金方)究竟該如何勾搭?過去普遍奉行的「保-銀雙保理」合作模式為什麼結不出甜蜜的果實?大家秀恩愛的正確體勢應該是怎樣的(附贈兩種基礎姿勢,羞~ (@^_^@))?

先看看最常見、最熟悉的【保-銀雙保理】交易結構:

這個結構的問題和弊端,曾經分析過:

1、明明是客戶缺錢,但保理商卻是銀行的授信主體,不僅作為貸款主體上徵信,還要直接承擔到期還款的責任;

2、賬款賬期和借貸期限嚴格掛鉤,一但買方企業逾期,即便賣方做了清退保理預付款或保理商進行代償,銀行未產生損失,仍應基於第一還款源失效的情形,記錄保理案違約;

3、槓桿率嚴格受凈資產規模限制,不利於做大業務;

4、按現行稅法規定,保理商的銀行貸款利率不能抵扣所得稅,要額外承擔近一倍的稅負。

這個結構下,保理商有沒有冤大頭的既視感?在實務中,不管是銀行還是保理商,在這個交易結構下都被拖欠付款的買方搞得身心俱疲,以致在 2015 年,幾家積極拓展與保理商合作的銀行紛紛終止了對保理機構的授信。

上述問題如何破?第一式:同樣的構架下,如果把銀行和保理商的位置對調,就變成了【銀-保雙保理】的姿勢:

這個結構下,保理商首先解決了前述問題:

1、資金通道的責任,不直接以借款上徵信,地位由借款人(第一責任人)下降至保證人(補充責任人);

3、槓桿率問題,便於藉助其他技術性結構實現出表;

4、雙重繳稅問題,沒有了資金通道環節,僅需就手續費、保證收入繳稅。

但此時,銀行會面臨一個操作問題:若買方是核心企業,賣方分散在全國各地,怎麼解決賣方的授信問題?這個問題並不難解決,尤其是事業部制的銀行,只要調整一下總部和分支機構的責任和流程就可以了。(之前某些銀行總行事業部與分支機構的定位沒有設定好,形成很大的業務障礙,甚至內部競爭,嚴重阻礙了保理業務的拓展。這裡面主要是經營思路除了偏差。如果思路調整對了,就不應該存在這些問題。)

同時,一定有保理商要糾結:銀行無良,翹我客戶怎麼辦?唉,不是你的,在第一種結構下一樣不會是你的。但是,就淡化這個矛盾而言,還有第二式:

徹底將銀行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作為外部金主,以擔保貸款形式直接對賣方提供融資。保理商以到期保理形式提供增信。這個結構的好處在於,不僅擁有前一個結構的所有優點,還可以解決前面的問題:

2、賬期與借款期限嚴格掛鉤問題。通過進一步的技術性安排,可同時給予銀行和保理商更寬裕的流動性保障。

所以說,做保理,姿勢很重要;位置一調整,雙方的舒適度都會大幅提升。這就是交易結構的妙趣所在~~

對於保理商而言,第二個模式應屬最理想的資金合作框架之一。但就保證業務而言,保理商又會面臨四種不同層次的責任:

A、承保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承保買方信用風險)

B、一般保證責任

C、連帶保證責任

D、獨立保證責任(見索即付保函)

四種責任的具體差異,以及如何與銀行等資金方談判,這裡就不細說了。

對於銀行而言,無論是表內業務,還是表外業務,都可以按上述兩種模式操作。而在前一個模式框架下,更可利用資本管理的相關規則,降低資本佔用。

最後,再給出一個溫馨提示:擔保公司的小夥伴們看懂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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