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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治病的本質是「比慘大會」

我曾經聽過這麼一個故事:

住持與小和尚外出化緣,路上碰到一個乞丐。小和尚見他可憐,就從化緣來的錢中拿出幾個給他。回到寺廟後,小和尚卻被罰面壁思過。小和尚非常不服氣:「佛曰慈悲為懷普度眾生,難道我幫助乞丐是錯的嗎?」住持答道:「天下的可憐人無窮無盡,而你的能力卻是有限的。像你這樣見一個就幫一個,能幫得過來嗎?

當初我聽到這個故事時,和小和尚一樣不理解住持的做法。然而最近在看到羅爾和也綠子事件之後,我又回想起了這個故事,終於明白了住持的用意。

羅爾事件的來龍去脈已經非常清楚,我就不多廢話了。之所以能夠眾籌到數百萬元,和羅爾擅長營銷是分不開的。事實上,眾籌模式建立之初的出發點,就是一種在商品尚未上市前的營銷手段。對於商品、文化服務等領域,這種營銷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然而在慈善領域,在眾籌治病的模式下,所有類型的受助者都不分類型擠在一起等著救助,受助者需要想盡辦法說服救助者自己情況糟糕,比起其他人更加困難和痛苦。因此,眾籌治病雖然出於善意,然而這種天然依賴營銷的模式最後會不可避免地異化成為「比慘大會」。

誰應該擔負起分配善款的責任?

羅爾在宣傳上利用了目前的一種社會弊病,即對於普通人而言一旦患上大病,哪怕有大病醫保也很容易傾家蕩產。我們試想一下,如果患上白血病的人處於社會底層,大病醫保覆蓋不到的十幾萬甚至數十萬開支無疑是個天文數字。社會中下層人士因病返貧,甚至無錢治病只能等死,直到今天也是一種社會常態。回頭看羅爾的幾篇文章,實質上就是利用了讀者的這種恐懼。眾籌治病,實質上也是對公共和商業醫療保險無法覆蓋部分的一種補充。

然而,即便眾籌治病的確幫助到了一些值得幫助的人,我仍然認為這種方式是不可取的。如果受助者與捐助者本來素不相識,分配善款的責任,應該讓慈善機構而不是捐助者擔負。

除了不追求盈利之外,現代慈善機構的運作模式和公司並無太大區別:慈善機構將社會各界的捐款彙集到一起,僱傭職員審核受助者的材料,走訪調查受助者背景,決定救助的數額和優先順序。以上這些工作都需要專業人才全職進行,以此為前提下,救助的準確度是普通人無法企及的。在這個模式下,捐助者可以通過捐給不同的慈善機構決定自己的捐款用途,例如捐助給白血病患者或是意外毀容的人,然而自己的捐款具體會如何使用,是由慈善機構決定的。

在眾籌治病的模式下,公眾直接面對受助者,決定是否要對其捐款,我認為這種模式比較不妥。在也綠子事件中,由於羅爾之前對眾籌模式造成的惡劣影響,兩位熱心的知乎網友@橙子@梁鈺登門進行了查證,也綠子本人對此也表示歡迎。我讚賞他們的態度,但我不支持他們的做法:走訪受助者核實身份,應當是慈善機構的職責。個人的力量可以做到核實某個個案,但如果每一個個案都需要依賴公眾的核實和判斷,這無疑是對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眾籌治病最大的問題在於,它只負責慈善機構中審核材料的職能,而把其它職能全部推給了公眾。誠然,相比慈善機構而言,眾籌治病的透明度的確更高,然而這也意味著對於捐款的個人產生了更大的決策成本,產生的額外社會關注對受助者也未必是好事。慈善機構不可避免會出現效率低下、官僚主義甚至貪污浪費的醜聞,然而應當要做的是加強對慈善機構的審計監督,放開政策限制鼓勵互相競爭,而非用另一種對救助雙方更不利的方式來替代慈善機構。

讓受助者公開展示自己的痛苦本身就是不人道的行為,何況在現實困境和利益誘惑面前,更難保證受助者的自我講述不會出現誇張甚至有意欺騙的成分,而這又會進一步加深公眾對慈善救助事業本身的不信任。看似良好的出發點,反而可能會造成更大的惡果。

眾籌治病模式的道德困境

正如本文開頭故事中住持說的那樣,在眾籌平台上需要幫助的人是無窮無盡的。對於捐助者而言,即便所有的受助者資料都是真實的,判斷誰更應該優先受到幫助,這件事本身就意味著陷捐助者於道德困境。一位三歲的白血病患者和一位八十多歲身患重病的老兵哪個更需要救助?判斷優先順序的標準是什麼?要困難到什麼程度才能有資格受社會救助?以上問題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答案。有人認為比也綠子更慘的大有人在,有人認為對於一個剛畢業的學生而言,三十萬的整容費用同樣是一筆天文數字......這就是將決策權下放到每個人手中帶來的後果:對於個案,你永遠都無法找到一個讓所有人都滿意的結果。而在公眾平台上這些正反觀點的衝突,對於受助者本身也是不利的,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可能會因此羞於求助,而爭論是否應該救助這件事本身反而佔用了更多的社會資源。

在此必須聲明,我並不認為 @也綠子 是在有意欺騙或是誇大自己的困難,我也真誠地希望她能得到妥善的治療,開始自己新的人生。然而羅爾的教訓告訴我們,眾籌治病的副作用會抵消其帶來的正面影響。信任的積累需要長期的努力,但一個羅爾就足以讓公眾對眾籌模式的信任土崩瓦解。在信任崩塌之後,公眾對個體的審視很容易變成「你還不夠慘」的道德審判庭,而這才是我真正擔憂的問題:眾籌治病的模式中,所有受助者在公眾的審視下,實際上無法得到平等對待。通過這種模式,社會救助資源同樣也不可能得到公平分配。

因此,對於眾籌治病的網站和機構,更應該回歸到「救急不救窮」的理念上,利用自身高效率的特點,只援助那些身患急病,一時無法獲得醫保和慈善機構救助的人。在實際運作中採用慈善基金的模式,只公開所有受助者的必要信息,但不要讓捐助者參與到分配善款的過程中來。從長期來看,解決慈善救助問題目前最好的方式,還是應該讓慈善機構擔負起責任:捐助者捐款給慈善機構而非受助者個人,用制度來約束監督慈善機構的行為,而非把希望寄托在每個人的道德觀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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