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能算是民法概念上的「物」嗎?

這裡所指的流量是指手機或者其他電子設施通過無線/有線上網方式登錄無/有線網路,上傳和下載信息所產生的流量


為什麼一定要用物來比喻呢?

流量不應該是一種租賃服務的計量

不管你用不用,服務總是為你留了

租的一個月房子,租金又不是以你住多久來算的


不算,流量這是一種數據服務的計量單位,其背後的本質是數據服務。


物是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中的一種,是一切財產關係最基本的要素。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夠被民事主體所支配和利用,並能滿足人類生活需要,可以構成人們財產的一部分的物質財富。具體說來,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徵:

一、必須能夠成為權利客體,即物的非人格性。二、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三、物須為人所能支配。四、物必須能夠滿足人的生活需要。五、物必須能構成人們的財產。因此流量 遊戲裝備皮膚等都是民法意義上的物,但是輔助人類的一些人造器官在人體中或發揮人類的器官作用時便不是民法意義上的物。 此處只是簡單的讓你理解一下,有興趣的話還有很多需要深入了解的


有民法?


如果你說的是手機的數據流量,那算,他是實際存在並可以準確計量的


民法上的物,傳統的解釋是謂,存於人身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控制支配,且能滿足人們一定社會需求的有體物和自然力,權利僅限法有明文規定之時方可作為物權客體。流量,就上述定義觀察,功能性的「人身之外」、「人力控制支配」、「滿足社會需求」,表面觀之,似乎都可以符合。

但流量並非是有體物,所以只能考察能不能認定為自然力了,如果僅從文義解釋的立場出發,流量當然不是一種自然力,大自然里有WIFI信號發射機這玩意嘛。。但社會發展總是先於立法,何況現行立法里並沒有關於物的明文規定,這裡面仍然是存在相當大的解釋空間(或者說根本就不能叫解釋空間,法無規定,法律解釋也無從發生)。

此外,流量、網站登錄賬戶、虛擬幣等等,在互聯網的載體上,均屬於「人身之外」、「人力可支配控制」、「能夠滿足人們一定社會需求」,從類型化的思維來看,完全可以把它們作為民法上的物,作為物權客體。

近年來,針對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已經有司法上的裁判案例,流量與虛擬財產亦有類似的特徵,實在是想不出有何把它開除「物格」的理由。

個人見解,以上。


個人愚見,

月底流量清零(舊政):『服務』;

月底流量不清零(新政):『物』。


物的流量確切的說是某段時間某種物的通過某種通道流通量。比如人流量,車流量,空氣流量,水流量,酒量,貨運量,物流量,飯量,資金流量,貨幣流量,金融流量,電流量,微觀粒子流量,輻射流量,數據流量,網站流量等等。這些計量都不是物,是廣義管道下的流通過的物的統計量。統計量的維度有質量,體積,數量,時間,質量/時間,體積/時間,數量/時間。動態流通的物經過管道後會到一個池子容器里存著,叫物的存量。容器里存放的物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物,受人支配和所有

運營商服務傳輸的數據是物流量(流通量)不是物,流量是運營商幫用戶傳輸(上載/下載)數據的統計量,計費系統里的傳輸時長傳輸比特總數(流量)傳輸帶寬網速都是對數據傳輸過程中的一種統計度量有線網服務里,計費方式是按照網速+傳輸時長計費的。如果說流量是物,那麼網速也是物,時長也是物,這就亂套了。

要說民法意義用戶所享有的物到底是什麼?那就是運營商為用戶提供的數據傳輸服務,用戶享有這種服務,是一種權利,是民法意義上的物。計費方式有四種:

1、按服務時長,傳輸比特總數(流量)計費。比如包月包量。

2、按傳輸比特總數(流量)計費:比如套餐外計費。

3、按網速+服務時長計費:比如1天,4G網速。

4、按服務時間計費:比如包天,不限量。有的不限速,有的限2G網速。

值得注意的是運營商的話費餘額是物,因為它是真實貨幣的一種對價和存量,其價值性體現在具有購買移動業務,甚至能夠第三方支付,比如繳水電氣費,購買遊戲幣等等。實名制的經濟意義在於體現手機賬戶號碼里的話費和真實用戶的身份信息是一一對應的。

運營商不生產數據,他們只是數據的搬運工,真正的數據是發件人發出來的信息和運營商提供的數據傳輸服務,流量是這些數據傳輸的計量交易過程為了方便,一般會用計量代替服務來計費,於是會出現將流(通)量混淆為物的錯覺。

運營商有一個「流量池」,這個池子真的有存量嗎?用戶的數據信息真的存在這個池子里嗎?答案是——根本沒有,「流量池」是運營商根據現有基站數量規划出來的一種可承諾的傳輸服務的規劃計量。真正的物的只存在於上傳方和下載方的數據存儲介質里,比如內存,硬碟,光碟里。

把流量理解為流通量會更好理解一下流量是運營商幫助用戶搬運數據信息的計量,前提是用戶有數據上下載數據的需求(上網),如果用戶不上網。用戶購買流量套餐,包月性質的核心法律解釋是:

運營商承諾在包月期限內向用戶提供總額度流量的數據上傳和下載服務,超過期限,運營商將不再為用戶提供包月上網服務,轉而改為按用量計費。

---------通俗理解----------

兩種理解,水廠水和郵局水的區別。

1、水廠的流量就是水的容積,郵局的流量就是水瓶容積,無線電流量就是電子水瓶容積。

2、水廠生產水,郵局運輸水瓶。

3、水廠不篩選水,郵局篩選水瓶。

4、水廠按生產量收費,郵局按運輸量收費。

5、水廠找收件人收費,郵局找發件人收費。單向收費。快遞也分給付和收付。

6、廠先水用再收錢,郵局先收錢收再運水。當然也包括先給錢再包月的。

7、水廠提供的是產品,郵局提供的是服務。

8、水廠價格的地方叫水價,有的地方叫水費。郵局叫費。

9、水廠主管單位是水利部,郵局主管單位是郵政部。

---------深入理解----------

運營商流量更像後者。

1、運營商的流量是電子水瓶。電子水瓶由發件人生產,水瓶的顏色就是信息。運營商無法知道一連串水瓶信息的意思,只有發件人和收件人知道。

2、運營商不生產這些水瓶,運營商運輸這些電子水瓶。

3、運營商嚴格甄別水瓶的收件地址和發送地址,以免發錯。

4、運營商按電子水瓶運輸成功量收費。運輸失敗,不能收費。運營商非常關心收件人的地址。

5、運營商雙向收費,找收件人收費,找發件人收費。所以,上傳下載都收費

6、運營商收費方式多樣,先用再收,叫後付費。先收再用,叫預付費。

7、運營商提供的是運輸服務,不是有型產品,不是有型物。除非收購它,普通用戶無法擁有和支配。

8、運營商也按費計價,叫資費。有人拿來和水費,水價做對比,人們會認為是產品,容易混淆為有型的"物"。

9、運營商的主管單位是郵電部——現在的工信部。無線電以前是由總參謀部的通信部管制。

所以,運營商給用戶的流量結算不是用戶的物,是運營商為用戶提供運輸數據傳送服務的一種計量。

如果把運營商和水廠對比,這個容易產生誤解。

基礎電信設施:水廠,大型水管。

運營商:收費站。

代理商:各個小區收費點。

計費工具:大水表,小水表。這種BSS,OSS計費軟體系統一般由華為,中興等開發。

流量:就是水。經過水廠,管道,開關,水表,流向用戶。

流量池:水廠的水池單位時間最大容積。

帶寬:管道水壓是流量的

限速:開關的松和緊表示流量限速。

上網:用戶要用水。

手機號:水廠要給用戶開個賬戶。

基站:不能總讓所有用戶都接水廠吧。那樣鋪設水管很不經濟。於是修幾根大水管,把水送到幾個中轉站,通過中轉站接到千家萬戶。

頻率:用戶和水廠接了一根水管,並設置了一個開關。交錢就開水,欠費一段時間就關水。

流量統計:小額以用戶家水表為準。大額以水廠水表為準。

閑時:一般用戶晚上用水量少,水廠的機器會轉得慢些。

收費方式:

按用量收費:1元/方。就是用了多少方,收多少錢,這個單價格比較貴。對於用量比較大的家庭,飯館,肯定扛不住。

包月資費:水廠事先收錢,100元包1月150方水,超過按1元/方收費。如果硬要說這水是用戶家的話,用戶需要把這150方水帶回家,問題用戶家也沒有這麼大蓄水池。於是這150方水就託管在水廠1個月,包月用戶不用的話,水廠就把這批水調給其他人用。

把運營商和郵政快遞做對比,這個比較好理解。

由於水需要具有通信功能。

通信:A用戶把水瓶傳給B用戶。水有顏色,不同顏色代表不同意思,通過快遞運輸過去。

信息:顏色。

載體:水瓶。

地址:發件地址,A用戶的家庭地址。收件地址,B用戶的家庭地址。

郵局:超大型的各種顏色水瓶的集散中心。

基站:小區水瓶的收發站點,可以理解為郵局快遞站。

流量:水瓶的個數和容積。

流量池:郵局的倉庫。

用戶關心的是:水的顏色翻譯過來的信息。至於什麼顏色,不Care。

郵局關心的是:收發多少水,收件人是誰。

資費類型:

按流量計費:運1元/瓶。運輸100瓶水,需要100元,太貴,你期望:

包月計費:比如70元包100瓶水。意思是郵局承諾幫你運輸100瓶水,而不是郵局生產100瓶水。因為郵局不生產水。

這樣就好理解無線電的流量了。


能為人所支配,能滿足人們的上網需要,能以金錢衡量,也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別性。我個人覺得流量是民法上的物~


算。


與其說是物,不如說對方根據合同,向你提供一個標的為提供數據流量的服務。

這麼說好繞啊。


先上一張關於「流量是不是物」的官司的新聞。

個人認為正義的焦點在於流量,滿不滿足民法上物的一個特點:物須有形。

物須有形的意思是物須佔據一定空間,但不必佔據確定空間。如電線中的電,氧氣瓶中的氧氣都算是物。

個人認為電之類的物佔據的是抽象的空間。那麼對於流量來說。我們一般都會用「有」多少流量,「用完」流量。因為我們心中會覺得流量佔據了一個抽象的空間。它有一定量。「用完」就沒了。

個人認為,流量是物。


能支配和量化,屬於物,參照電。


不算,民法的物是指存在於人體之外,佔有一定空間,能夠為人力所支配並且滿足人類某種需求,具有稀缺性的物質對象,流量並不具備佔有一定空間這一條件,所以流量不算物


感覺不算。

流量實際上是運營商提供的服務。就像家裡寬頻一樣,提供的是上網服務,流量只是一種計費單位。


不算。民法物權法中的物必須是有體物。而流量是個無體物。所以屬於服務。

舉個例子。遊戲里的裝備就不是物,而是遊戲商提供給你的一種:你比其他玩家強的服務。

而,流量也是這樣的一種服務。


我只想知道,我到店裡叫了一隻鴨子,我是要按服務算錢還是得按流量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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