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放任型社會」:西方自由主義的危機 | 城與邦

作者:李海默

(美國休斯頓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研究生,研究興趣: 當代民主理論 美國政治思想 )

前言

「讓儘可能多的人對他們的生活將要朝向的方向,有儘可能多的實際的話語權」這一「自由主義」的理念很難成為 「放任型社會」的發展模式。

「放任型社會」(permissive society)主要指的就是一個社會體系里的社會準則變得更為自由化,同時也更為自我放縱(self-indulgence)。

比如去宗教化與更多的世俗化(這當然會引起基督教界人士的不滿,一些基督教界人士直言挖苦:「如果上帝真是有意讓我們走入一個放任型社會,那麼他給我們留下的就不是十誡而是10條建議或者類似的什麼了」),比如對同性戀、戀物癖等以往被廣泛視為禁忌甚至犯罪的行為的接受,比如普遍性的墮胎合法化,又如對於色情、暴力的相關文化製品在審查上的放鬆,在毒品管制條例上的鬆動(比如大麻合法化),以及在婚姻契約方面,人們普遍對結婚、離婚看得很淡、很稀鬆平常以致離婚率高漲等等。

美國的社會保守主義者(socialnconservatives)通常認為失控的放任型社會,將毀壞掉一個文明的與健全的社會,維繫其存在與發展所必需具備的一些道德上的與社會文化結構上的要素(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和布萊爾也都曾直言譴責過度的放任所導致的道德上的「腐蝕與敗壞」),新保守主義者(neo-conservatives)甚且在抨擊「放任型社會」之餘,連帶著沉痛批評當代自由主義所孕育的「反文化」(counter-culture) 形態的社會異化,是以可知,放任型社會對於保守主義者而言,基本就是個泥淖叢生的噩夢。

作為學者的列奧?施特勞斯在此事上沒有那麼情緒化,但他也尖銳地指出:每一個政治社會的個性特質都來源於一種特定的公共或政治的道德觀,亦即社會裡的在數量上呈壓倒性的群體(並不一定非得是多數)認為是公正的,並因此願意為之付出捍衛與保護的。因此,很清楚地,無論是多麼放任型的社會,其放任型的特質也需要被建立與保衛,並且因之也會有其自身的界限(Leo Strauss: ThenCity and Man, p48)。 nn

但對於「放任型社會」持樂觀看法的人士則會說,這些保守主義者信奉的完全就是過時的壓制策略(repressiveness)與非容忍(intolerance)態度,而如果這些策略與態度上升為國家意志與行動力,則甚且會構成一個侵入型國家(Invasive State) 的基礎。放任型社會不僅高度容忍各種所謂偏差與異議,這些偏差與異議的行動邏輯本身就不是致力於領會或理解「什麼才是構成理想化的社會規範的要素」這類問題,放任型社會的支持者認為正是這一系列偏差與異議的交響,構成了現代國家角色的主軸。放任型社會自然亦有其法律方面的限制,但其法律體系傾向於將犯罪者與受害者的分別利益作平視化的處理,故而在其法律體系下充斥著「坦白從寬」類型的辯訴交易模式,也就是說時常發生的情況是受害方被同樣認為需要對罪行的發生負上一定的相對責任(Irving LouisnHorowitz: Taking Lives,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02, p176)。

坦率地說,很難講「放任型社會」的模式究竟是,或不是自由主義發展的自然結果。自由主義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讓儘可能多的人對他們的生活將要朝向的方向,有儘可能多的實際的話語權(參閱Alan Wolfe: ThenFuture of Liberalism,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2009, p10.)。 依照這個觀點看,一個個體如果獨自關起門來,並沒有影響及他者,那麼,在他個體性的私領域裡無論嘗試什麼(比如酗酒、大麻,或者「下流的」戀物癖行為), 都應該是自由主義模式下應當受到大家尊重的行動。

由此推而更進一層,美國當代的言論自由保障機制甚至認為,只要發言者或立論機構沒有在言語里具體威脅到另一個個體的存在(如生命安全、人格尊嚴等),那麼無論他怎樣叫囂諸如「種族歧視」,「階級歧視」之類的仇恨性言辭,他都不需要為之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至多所需面對的無非是美國一些政治理論學者(如Corey Brettschneider等)所主張的被切斷一切來自政府方面的資助的風險,以示美國作為一個國家對此種仇恨性言辭的不屑和鄙夷,並證明美國作為一個國家絕不是任何仇恨性信條的同謀者或同情者(或者可以理解為一種「以牙還牙」式的「歧視」)。

而這,也從一個獨特的維度反照了羅素當年所說的:「如果言論自由的界域不能包括說一些可能對某些特定個體或階層有所冒犯的話的行為,那麼整個言論自由的權利就是空洞與失效的」(BertrandnRussell: Power, p.219)。

毫無疑問,任何極權主義的模式都是無情地建立在清理和消滅這些偏差與異見行為之上的,而清洗之後的「定於一尊」的掌權派又通常註定是關起門來,反而更為墮落 和「無恥」。但是,難道真善美這樣的口號,或者博愛與人類大同這樣的旗號真的都只是宏大敘事造成的虛空么?著重於描摹偏差與異議的可貴的「反文化」真能成為一個恆久的文化傳統嗎?這恐怕多少也與經典政治理論中常講的「習俗之用」的維度(尤其在common law區域里)本相衝突。

以我們中國人的視野看來,世俗化、同性戀、墮胎合法化,離婚率甚至色情業這些大概都算不了什麼負面語彙,至多只是中性詞,唯有戀物癖、暴力(我指的是由影視 暴力所投射與激起的現實生活中的暴力,雖然二者之間的關係其實並非那麼直接和穩定)、毒品、以及罪犯,保有之過度權益這些,大概多數中國人還是會毫不猶豫地判定其於社會上的存在以至泛濫,和「自由」這個高潔的詞之間沒有什麼實質性的關聯;在我們看來,所謂「西方社會病」的說法,雖然早已過時,價值判斷中立的信條,亦早已深入人心,但我們並無意於全盤地、毫無保留地擁抱「放任型社會」的理念模式。

而且我們的文化傳統不認為國家的角色僅僅是由一系列偏差與異議交織纏繞而構成,相反,國家是有必要扮演一個更為積極介入的形象的,此亦如梁任公所言:「蓋國家者,所以確定個人自由之界而為之保障者也。使自由而無界,人人得各隨其力之所及而伸縮之,則社會之劣而弱者,將常為強而優者之魚肉而無所逃矣。由此言之,則社會中劣弱之階級,其深賴有國家也甚明」(《梁啟超全集》,第四冊,2060頁)。也就是說,因為我們通常認為暴力,毒品種種這些因素之所以「負面」,主要還是因為它們有可能帶來的對社會法治層面(尤其是個體安全)的衝擊。

古人云東海西海,心同理同。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社會,說「permissive」也並不等於就是對毒品啊,暴力啊毫無節制地推崇與贊成(美國一般民眾不僅對毒品上癮者頗為鄙夷,就是連酗酒成性者也普遍得不到尊重)。

實際上,「permissive」這個詞古義就是願意進行忍耐(granted on sufferance),而其今義除了有寬大與容忍的意旨(lenient or tolerant)外,在表示容許與忍耐(allowed and endured)之時還有一層隱隱的含義,即恰恰並非是要去積極地肯定或贊成(as opposed tonactively approved of)對象行為(可參閱Daniel Oran:nOran』s Dictionary of the Law, Third Edition, p. 363)。

要對美國社會裡「permissive」這個詞的含義有更深入的認知與理解,我們可以參照在美國占統治地位的關於食品(包括飼料)監管的看法為例。這一看法也被稱為「permissive」的取向,它認為對於食品的生產,銷售與使用的限制只在一種情況下可以充分自證其合理性,即有足夠的科學證據明確表示此種生產,銷售或使用將對人類健康,或者環境或者其他重要的價值產生威脅,如果沒有給出充分的科學依據證明此種威脅存在,那麼食品的生產、銷售與使用就理應不受限制地進行,與此種主張和傾向相對立的是一種被稱為「precautionary」的在歐洲非常流行的「預先警戒」式的立場(參閱Nico Krisch:nBeyond Constitution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190-191;如求索之於一些英文詞典,其亦有言與permissive相對立的是preventive「預防的」)。

同理,所謂「放任型社會」的底線大概也就是在這裡,要想從道德的高度去否定偏差與異議的合理性,請先給出足夠多的與科學(包含人文與社會科學層面)上過硬的論據支持,否則就是「預先警戒」,用之於物或無害處,但用之於人世間則難免有問題。

他山之石,未必可以攻玉,但以開放的心態了解其邏輯脈絡與辯論兩造立說機理,也未嘗不是一種智識上的知新罷?

本文原載於「澎湃新聞」,經作者授權轉載

關注微信公眾號城與邦(微信ID:Polis2016),可閱讀更多往期文章


推薦閱讀:

王小波20周年祭:斯人已逝,而自由主義精神永存
論資本主義的自由 | 城與邦
費邊?溫德:為何妥協?為何和平?|城與邦
邁克爾·桑德爾——《理論的藝術》採訪 | 城與邦
我們應該立法禁止隆胸手術嗎?(下)|城與邦

TAG:自由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