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說漢代國家對民間資本的利用
提及漢代國家對民間資本的政策,首先想到的總是「重農抑商」四個字。
而實際上,漢代國家對民間資本的態度並非一味打壓,而是抑制與利用並舉。這種區分,一方面取決於漢代國家不同層次的行為目的,另一方面也取決於國家與民間資本的實力對比。
以漢代國家的角度來說,對有利於自身統治的民間資本是要進行保護的,主要是通過立法的手段,尤其是通過完善交易契約的有關規定來明確對私有產權的保護,這個問題日後另據文探討。下面主要就漢代國家對民間資本的利用加以分析。
1、財政的重要補充
漢代是農業國家,與農業、農民有關的賦稅項目構成了漢代財政收入的主體部分。但是,基於農業的賦稅體系,其財政汲取能力自然要受到行業特徵的限制。兩漢建國初期,從天下凋敝到府庫充盈,兩漢政府的財政收入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這其中有農業技術進步的因素,但更重要的還是「人口紅利」[1]的原因。西漢初期通過復故爵田宅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將戰亂時期失去生產資料的農業勞動力重新與土地結合在一起,並通過編戶齊民的戶籍制度使之成為西漢政府的賦役基礎。東漢劉秀建國初期也有類似性質的政策。然而,農業技術的進步以及推廣需要一個比較緩慢的過程,人口因素在初期的「紅利」消退後便也只能按照自然增長率勻速增長。所以,以農業為基礎的賦稅體系,正常情況下(即不考慮腐敗、官僚機構效率下降等因素)其汲取量的增長必然具備著穩定而低速的特點。
這種汲取量穩定而低速增長的賦役制度,在王朝初期財政支出規模同樣較低的情況下,當然可以滿足國家財政需要並有所盈餘。但是當國家的財政支出驟然增加,或者當遇到自然災害、吏治腐敗等問題導致汲取量下降的時候,收支之間的矛盾就會快速的凸現出來。這時要解決財政赤字的問題,除了加大對農業、農民的榨取之外,便是對民間資本動手了。漢代的歷史中,國家從民間資本處獲得財政收入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首先,通過權力置換,用國家掌握的權力換取民間資本手中的財富。西漢自建國以來便有禁止商人當官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這一規定從來都沒有嚴格的執行過。西漢初期有入粟拜爵,武帝時期也有捐資為郎導致「郎選衰矣」,至後期更是明碼標價。類似的制度一直延續到東漢。雖說吸收民間資本進入政權有各種考量,但無法否認財政因素是重要的一點。
其次,針對民間資本的各種賦稅手段。兩漢時期有關稅、工稅、市租、財產稅等稅種,從實際操作上看主要是針對民間資本的。《九章算術》中有涉及關稅的問題:「今有人持金二斤出關,關稅之,十分而取一。今關取金二斤,償錢五千;問:金一斤,值錢幾何?」又有「今有人持米出三關,外關三而取一,中關五而取一,內關七而取一,余米五斗。問:本持米幾何?」可見漢代的關稅收取實物,而且每個關卡重複徵收,長途販運的稅負很重。漢代工稅的具體徵收辦法不詳,但有工官收稅的規定:「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2]想必是針對經營手工業的民間資本徵收的稅種。自高祖六年「立大市」以來,長安和全國各地的市就大為發展。在市場上做生意要繳納市租,也就是交易稅,一般採用自占稅的形式,稅率為10%。此外還有財產稅,漢代稱對商人徵收的財產稅叫做緡錢。起征於武帝時期。緡算的徵收標的,如史料所言,「貯積諸物」「積貨」等等,足證其徵收對象完全是屬於貨物,也可以說是全部貨物的價值。稅率為每值兩千錢的貨物征錢二十錢,稅率為1%。這是基本稅率,行業不同還有差別。緡算自行陳報,因而還有一項規定,即隱匿不報或陳報不實的,要罰戍邊一年,並沒收其全部財產。並且鼓勵告密。結果就是「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極大的補充了武帝時的財政虧空。
最後便是國家向民間資本借錢。西漢初期平定七國之亂時有國家向以無鹽氏為代表的子錢家借錢的記載。而東漢後期財政虧空,國家大舉借債,最後僅利息支出就形成了巨大的財政壓力。
2、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給
所謂公共物品,是與私人物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消費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徵,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過市場機制由企業和個人來提供,主要由政府來提供,比如外交、國防、各類公共設施的建設等。在現代社會,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是國家的基本職能之一。當然,國家提供公共品的支出主要來自以稅收等形式從社會總產品中分得的那部分社會產品。
漢代是一個農業社會,從對社會經濟的直接作用來說,農田水利設施無疑是最重要的公共物品。作為漢代政府,在水利設施的建設方面確實也做了很多工作。然而,在漢代的生產力條件下,不論是稅收的汲取能力,還是對基層社會的動員組織能力,漢代國家都是無法與現代國家相比的。相應的,漢代國家對公共物品的供給能力,實際上也就無法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漢代國家在公共物品的供給過程中,引入了民間資本,也就是部分的採用了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給模式。以農田水利設施為例,這種私人供給模式主要有以下兩種操作方法:
第一種方法是採用與民間資本合資的形式,在融資環節引入民間資本作為國家資本的補充。這種方法多在大型水利設施建設中採用。
第二種方法是直接將公共物品的供給職能交給民間資本,也就是將公共物品變成私人物品,給予民間資本產權和收益的保障,而國家獲得經濟發展以及稅收方面的收益。漢代基層鄉里社會的水利工程,絕大多數都是採用了這種方法。
從這個角度說,在基層社會,漢代的民間資本實際上是負擔了一部分政府職能的。
3、人才的選舉
漢代的選舉制度,至武帝時基本定型,確定了以察舉製為主的選舉辦法。考察武帝時期創立察舉制度的動機,能看出這背後是有著漢代國家治國理政的客觀需求的。西漢自劉邦建國之後到文景兩朝,構成官僚隊伍的主體是開國的功臣集團及其後人。這個集團到武帝時隨著自然的衰減和能力的衰退,已經逐步的退出漢代的政治舞台了。這就導致了整個漢代國家的治理結構中出現了大量的崗位空缺,這是漢武帝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也是察舉制度設計的直接動因。
察舉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幫助漢代國家選出足夠多的德才兼備,能夠幫助皇帝統治國家的人才,其制度設計的內容上「孝廉」重德行,「茂才」重才能也體現了這一思路。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在當時政府的治理能力下,自然不可能建立什麼全國統一的「標準」,更多的還是靠「名聲」,靠人際的影響力。
後世對漢代察舉制度的評價,多指其成為了富家大族也就是民間資本的進身之階,畢竟教育是需要成本的,名聲更是需要資源的投入,有錢有勢的民間資本相比於社會底層的農民家庭自然是有著優勢。這種觀點當然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我們換個角度,站在漢代政府的視角來看察舉制度設計的初衷,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選拔治國理政的人才。雖然歷代的史書中都不乏貧苦出身晉身廟堂的勵志故事,但常理上說,富裕家庭的子弟素質高的概率總是要高些的。國家要選拔人才,哪怕是從節省選擇成本的角度說,將目光更多的投向富有的民間資本家族才是更正常的選擇。
而且,與先秦的世卿世祿不同,漢代國家與官吏的關係,已經是一種「食君之祿忠君之事」的僱傭關係了。躋身官僚體系固然是民間資本為謀求更多利益的一種努力,而在漢代國家來說,又何嘗不是一種「僱人做事」的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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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層秩序構建
前文在論述漢代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給時提到,漢代民間資本在基層治理中承擔了部分政府的職能。實際上,不僅是公共物品的供給,利用不同類型的民間資本勢力將國家權力滲透到漢代基層社會的每個角落,是漢代國家基層治理過程中普遍採用的一種做法。這種利用,體現在許多方面:
首先,利用民間資本中的豪強勢力出任地方的屬官。漢代地方官吏的任命中,郡縣長吏由朝廷異地任命,而屬官則「皆由長官自辟用本域人,各以本州、本郡國、本縣道侯國所轄之境為準,不得用轄境以外之人」[3]。這一制度制定的初衷一方面是考慮到具體做事的屬吏需要熟悉當地的具體情況,另一方面也有與長吏互相制衡的考慮。政策本身並未規定屬吏的身份,但實際結果卻如學者研究所見:「這些郡縣僚佐大都由本地的強宗大族擔任,鄉以下的嗇夫、游檄就由較小的豪強充任」[4],民間資本勢力逐漸佔據了基層政府屬吏隊伍[5],形成了後人所謂「郡縣掾史,多出豪家」[6]的局面。民間資本佔據基層官僚隊伍,一方面確實可以利用自身在經濟、血緣方面的影響力,幫助兩漢政府維繫對基層社會的統治,如維持社會治安,打擊其他不法豪強等;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著少吏欺謾長吏的現象,與中央王朝的離心傾向始終都存在著。究其原因,有具體的人、事的因素,但根本上還是取決於中央政府的實力變化。
其次,利用民間資本中的「父老」協助基層治理的具體工作。在漢代,「父老」一詞一般有兩種含義,廣義上指年長的老人,狹義上指年高望重的閭里長老,家族父兄[7]。在此筆者使用狹義的理解,即鄉里「年長德艾,事長於人」的長者。與基層的屬吏不同,鄉里的父老並不是有「國家正式編製」的官員,而是在鄉間因其德行、知識而具有威望的人,身份上是屬於民的。父老威望的來源主要是來自血緣和德行、知識,經濟上來說並不要求大富大貴,但也有一定的財力要求。如《東漢侍廷里父老僤買田約束石券》中,眾人集資買田假與里父老,就有「即訾下不中,還田,轉與當為父老者」的約定。可見父老也是屬於民間資本的一份子的。
漢代國家在基層治理中對父老階層非常重視,許多具體的工作都交於他們來做,如祭社求雨、推行農桑、禮俗教化等。
如《春秋繁露·止雨篇》載記載使父老與鄉里官員共同主持祭祀工作:
使縣、鄉、里皆掃社下……里正、父老三人以上,祝一人,皆齋三日,各衣時衣,具豚一,黍鹽美酒財足,祭社。
又如藉助父老勸課農桑的:
太守霸(黃霸)然後為條教,置父老師帥伍長,班行之於民間,勸以為善防奸之意,及務耕桑,節用殖財,種樹畜養,去食谷馬。[8]
亦有令父老協助緝拿不法的,如尹賞為長安令:
乃部戶曹抹史,與鄉吏、亭長、里正、父老、伍人,雜舉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無市籍商販作務,而鮮衣凶服被艷扦持刀兵者,悉籍記之,得數百人。[9]
還有令父老執掌鄉里的教化工作,這實際上是父老的「本職」:
(潁川新任太守韓延壽)欲更改之,教以禮讓,恐百性不從,乃歷召郡中長老為鄉里所信向者數十人,設酒具食,親與相對,接以禮意,人人問以謠俗,民所疾苦,為陳和睦親愛銷除怨咎之路。長老皆以為便,可施行,因與議定嫁娶喪祭儀品,略依古禮,不得過法。[10]
[1] 現代經濟學所謂的人口紅利主要是從人口年齡結構的角度定義的。在這裡筆者只是借用這個概念,用來代指西漢初期大量脫籍勞動力附籍釋放出的納稅能力,以及帶來的政府財政收入的快速增長現象。
[2] 《續漢書?百官志五》
[3]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52頁。
[4] 徐揚傑:《中國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頁。
[5] 據何茲全先生統計,除去皇后、諸侯王,《漢書》有傳的,包括附傳,有250人;《後漢書》有傳的有423人。西漢250人中,由地方屬吏起家的約有45人,佔有傳人數的18%。東漢423人中,由地方屬吏起家的約有138人,佔有傳人數的32. 6%。參見何茲全:《何茲全文集》,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1505頁。
[6] 《宋書·恩幸列傳序》。
[7] 鞏寶平:《漢代民間力量與地方政治關係研究》
[8] 《漢書·黃霸傳》
[9] 《漢書·尹賞傳》
[10] 《漢書·韓延壽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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