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和運動的關係

《國立臺北大學-學術期刊》

運動與性別及社會變遷

  我們可從許多故事中了解人們的態度、期望和行為,以下是本書作者之一的某個小故事,這故事說明了二十五年前美國女性在運動方面的處境。一對大學生在結識後不久,相約一同打網球。其中男孩子十幾歲時玩過幾年網球,但有四、五年沒碰了。另一位是孩子,從小就參與各種網球比賽,且是當時網球校隊隊長。那個男子向朋友借球拍時,就被問起借球拍的原因。當他們知道他正要和一個女生對打,就以此開玩笑。這男孩立刻向他們保證,他會「手下留情」,這只是一場友誼賽,而他純粹是為了運動。當這對學生開始在球場上你來我往時,他意外的發現,接到的珠和自己發出去的球,球勁不相上下。而當那女子還提出模擬賽的挑戰後,他更發覺自己陷入越來越緊張的激戰中。不論是發球,殺球或落點,良好的擊地球,而對方穩健準確的手勢和連續猛攻,其分數節節落敗。第一局和第二局他都沒贏。他知道自己再打也是白費力氣,便提議結束球賽做點其他的事。這場球賽沒讓他好好表現,反倒使他無地自容。後來他的朋友們問,他便支吾其詞。隨著時光飄逝,那份羞愧轉為佩服她的運動天份,而她也成為他的妻子。

  這個故事的特別之處,不在於女性的運動能力,而在於故事中女主角,願意在與男性比賽中,表現其能力。我們可由這故事中,看出那個年代男性的自大。故事中男主角雖然沒打過幾年網球,卻仍相信自己能在球瑒上輕取女性對手,儘管對方的球賽生涯,佔了她生活的大半。而他也赫然發現,這位女性真正認真地與他較量著最後更擊敗了他。體操、游泳及網球,是二十五前少數幾項適合淑女的運動之一:而在當時,擊敗男七,更不是淑女們的行徑。

  對年輕一代的男性和女性而言,這故事似乎離他們自身經驗極為遙遠。今天我們所看到的是在馬拉松中,不分男女、年紀,大家肩並菺地慢跑著、相互競爭,女性參加小聯盟棒球賽、參加各項高水平的業餘賽,和奧林匹克比賽的陣容,亦日漸增加。女性競賽項目包括:健美、摔角、賽馬、拳擊、賽車,及其他琳琅滿目的運動,在這些項目中,一樣需要傳統定義的男性特質:力氣、冒險精神及野心。有時甚至可在這幾項「男性」運動中,看到女性對男性的競賽。性別關係和女性的運動機會,在過去二十五年中有很大的改變。然而正如在社會環境里,許多運動範疇上的改變,不是極為緩慢就是微乎其微。本章旨在檢驗性別、性別關係、運動的傳統及其改變。

正反觀點

女性是否由傳統上屬於男性的運動中獲益?

□是

  扮演固守傳統女性角色的女性,其地位仍處於角色所代表的劣勢。從藍球到健美,對不願意或害怕參與傳統中屬於男性運動的女性,她們限制了自我投入所喜愛的活動機會,未能發揮未知的體能天份,也不能藉由從事男性(以及部份女性)過去認為女性不能做的事,來建立男性對女性的尊敬。參與被定型為屬於男性的運動,能讓女性知道她們也可在其他男人的世界裡參與,競爭與成功,男性也能因此而了解之。對於社會上勞力的分工,以及對女性不由分說的否定和貶抑其機會和報酬,也是一項挑戰。

□否

  女性身體較為纖細,參與傳統男性運動,可能對她們造成身體的傷害,同時亦可能失去女人味。男性化和女性化,是兒童和青少年時期自我認同發展得重心,女性一旦參與一般由男性擔任的角色,其性別分化便會混淆。運動原就是男孩鍛煉自己成為因性活動,許多特別具競爭性和激烈的運動,更是以創造男性化為目標。女性參與這類活動,不但使她們失去社會化的價值,且使兩性不易找到分別男性化或女性化的活動,將屬於女性的運動清楚區分,可避免此問題。

社會中性別的階層化

  社會關係和社會結構有一件不變的事實,即性別階層化(gendernstratification);結構性的不平等,使得男性在經濟特權、聲望和權利上都比女性佔優勢(Macionis;n1993: 362-371)。Giddens認為,男性和女性間存在著權利分配的不平等。他表示:「雖然在不同文化里,男性和女性的角色各有其相當出入,卻無任何一個社會顯示女性比男性更有權力。」(1991: 209)他表示,男性主控--父系社會(patriarchy)--並非男性體能或知識上較優越的結果,而是女性傳統懷孕生子的角色,使得女性被加上撫育兒女的基本性義務。在工業化初期,男女的分工畫分得極為清楚,女人在家料理家務、照顧兒女,男人在工廠賺錢養家,女人得靠男人的收入,以供應自己和兒女的物質需求。

  20世紀已開發國家中的女人對男人在物質上的依賴,已降低至某個程度,原因是越來越多的女人成為領薪工作者,尤其在1995年嬰兒潮高峰之後(Hess, Markson & Stein,n1993: 215)。然而,實質上許多性別不平等處仍然存在,性別階層化仍然存在於主要的社會機構中,且在文化信仰和整個社會習俗中發揮其影響(Brinton, 1988)。性別階層化最有力之處,即在於它是由信仰、慣列和結構化的安排所製造、維持的,其前提是,女人事實上應該是比男人劣等。

  運動強調力氣和體型,因此男性被視為天生比女性在運動上更為出色(Klein,n1990; 178-179)。Birrell和Colen(1990: 18)曾談到由於運動獲勝的關鍵在體能的優越性,因此「運動是性別和性別傾向差異自然分化『特彆強調』的主要活動」。且加上「運動規則不斷地將男性塑造成優於女性的樣子」(1990: 18)。體能對運動之重要,加上一般人認為男性比女性強壯的觀念,使得許多社會歷史結構中,一直將運動針對為因性的專利。

運動是男性的專利

  秉持運動「自然分化性別和性別傾向差異」論點的人,表示他們同樣認為,男孩子喜歡運動而女孩子不喜歡運動是很自然的。此論點也表示運動對男性化特質的建立是很重要的方式。相反地,女性運勭者的女性特質,就遭人質疑了。若女孩子不合適運動,那麼這個意義一旦延伸,女人便不適合擔任教練或其他運動方面的領導聯位了(Theberge, 1993)。此觀念引發許多運動社會學的研究及著作。儘管過去二十年間女性運動者的增加,使她們能以較自在的態度面對運動;但對於男性而言,運動依然是測定或「證明」他們男性特質的大好機會。

  當今美國大學裡沒有正式的男子新生入學儀式,但一旦運動須區分並限制男性或女性參與時,它仍為男性特質,及男性專利保留一個區域,暗示其為男性專利。運動員的更衣室,即為一例。其保留著男性特質和男女有別在運動中的重要性。

  Curry(1991)將兩所著名大學的男子運動校隊,聚在更衣室的談話,做一研究。他發現談話圍繞在二個主題上:性以及挑釁,男性運動員為了證實其男性特質和地位,會在談話中物化女性,而對於傳統及一般認定的男性特質則不斷地予以肯定,且表達對女性的輕視,尤有甚者,他們會大談強暴。這種談話似乎是為了紓解由競賽所帶來的對自我,以及地位的焦慮,或不安全感;而此類男性更衣室中的談話,已造成運動員對女權缺乏思考或同性,並導致他們肯定男性主導的地位、更因而造成性別歧視。性別歧視(sexism),包括思想和行為上貶低女性的地位、輕視女性、限制女性的機會,且不正視女性的成就。

  Curry引用記者LisanOlson在新英格蘭愛國隊的更衣室中,所受到的騷擾作為更衣室內存在的性別歧視的證據(Montville,n1991)。當Lisa對他們做一項採訪時,新英格蘭的運動隊圓裸身在她四周走動,且對她做出性暗示的動作。因此,在職業美式足球的更衣室里,充斥著男性狹隘、扭曲的性別意識,它們是男性次文化下的產物,對於入侵傳統中屬於男性圈子的女性,懷有敵意。運動中對成為男人的訓練,強調了男子漢氣概(macho)--也就是,被誇大的男性主控和野心的定型觀念(Klein, 1990)--此種男性化的觀念、男性自我認同的基礎,常立在對女性的排斥上。

  曾對芬蘭的大學因生做一項有關他們在孩童時代所做之運動的記憶研究。Laitinen得到結論:運動是「一種文化的載體,男孩子經由這項載體成為馱運我們年代中男性化和思想的人」(Laitinenn& Tiihonen, 1990: 192)。她找出許多人的記憶,其中不斷強化女孩比男孩弱小、無用的觀念。從運動衍生的友誼中,女孩子很少被視為同伴,且通常被排除在外。

  美國的運動,強調和成功有關的特質,以及被定型的男性特質;比如競爭力、行動力、野心、毅力、冒險精神及霸氣。一旦把成功和男性特質相提並論,就會女性自然產生了一個結論:在一個以成就和成功為導向的社會中,女性卻不因自己的成就而瀛得鼓勵並因此獲致成功。Zoble (1972: 219)將此稱之為「美國社會中女性的兩難」。與此相對卻不易被發覺的是,男性被賦予成就和成功的期望,而這也為男性帶來不少困擾。

  運動時必勝的想法對男人而言,與社會其他範疇相同,令人感覺困擾和挫折,因成功經常被狹義定義為屬於勝者,但只有非常少的人才能蟬聯寶座,對那些成長過程中,學到自己不但要成為運動員,且要成為贏家的男孩子而言,運動變成了主要不安的來源(Messner, 1987),Laitinen (Laitinen &nTinhonen, 1990)在她的研究對象中,發現最具正面意義的運動記憶和獲勝有關,最負面的運動記憶則和失敗及受傷有關。失敗當然是在任何程度的運動中一個很普遍的經驗。失敗造成負面記憶的事實,顯示獲勝在男孩子兒童時代的運動中很不實際且過分地被強調了。獲勝一旦和男性特質相提並論,則對於男性認同和自尊便具有久遠巨大的影響。在兒童時代的運動中培養了許多想法,其中對男性特質和成功的聯想,若不切實際且無法達成,易造成社會科學文獻里所記載,普遍存在美國成年男子的一種不足和失敗感(Messner, 1987)。

  女性或許可能因為被排除在運動之門外,而免於處在一種不斷證明自己是贏家的不安中,但一心要成為運動員的女性,就因為被排除在外而面臨難題。在運動被設計男性積极參与的競技場時,女性在運動方面所擔任的,仍是一旁的支持者或拉拉隊長,而非主動並積極投身於其中。直到1970年代,女性在運動上的觀念才有了改變。

  1970年代末期的一項問卷,顯示二所大學中絕大多數的男女生,完全反對運動大部分或完全限由男性參與(Nixon, Maresca & Silverman, 1979)。這些聲音在1972年美國當時轟動一時的「第9條」立法通過後出現了。第9規定:按受聯邦經濟援助的教育計劃及活動不準有性別歧視,包括體育和運動員的訓練計劃(East,n1978, CQ Researcher, 1992b)。受訪者或許疾聲反應男性獨佔運動,但男性--或性別歧視者--在運動方面的角色沒變。受訪的男大學生比起女大學生有更多機會嘗試新運動項目,數量上更加自由,儘管那些運動女性應該也可以參與(Nixon, Maresca & Silverman, 1979)。本章將說明美國在運動方面已逐漸成為男女共享的園地,女性也能更自在的於此發揮。然而我們也將發現,過去25年來女性運動機會的增加,並未影響「運動是男人的天下」這種觀念,也並未根絕人們在運動方面對女性的偏見和歧視。Lisa Olson事件便是顯著的例子,說明部分運動次文化里仍存在著對女性的排斥。

運動與性別評估和恐同性戀症

  運動發展成男性或男性霸權的專利,就表示不運動的男性,其男性氣質有訣陷或可疑,而運動女性的氣質則有問題或可疑,更嚴重的是,在運動的男性霸權世界裡,不運動的男性和運動的女性,會因此被當作同性戀者。事實上,在傳統男性社會化過程中,男性自小學會要生為男人就不能和一般認定的女性特鈒同性戀者行徑有任何瓜葛(Herek, 1987, Messner, 1992; 35-36)。男女運動員有時會做出非常明顯,甚至誇張的舉動,來展現其男性氣概及女性氣質,就是怕別人不認同自己的性別認同,或有任何的負面評估,男性認為,男性的特質就是強韌、具侵略性、善競爭、體庇佳,而女性則要展現迷人的外表,必須化妝,並穿上「女人味」的衣服。

  前網球明星Chris Evert在場上非常注意自己是否像個女人,並直到她網球生涯後期才願意承認自己是運動員。如此,身為一名網球員,對她女性身分不致造成傷害。男人打球時,發球、截擊、快攻打得十分激烈,女人打球卻十分優雅,她們雙方得遠遠地,不做貼身戰。Evert在談到自己前期打球的方式時,她說:

  以前我從不覺得自己是個運動員,我只是打網球賽的人。我過去仍覺得女運動員都是怪人,於是我討厭自己,恨自己不能當個完整的女人。指甲油、打球時燈籠褲上的花邊、髮帶、不穿短襪--這些對我都很重要,對我是種補償。我不想做人們眼中的怪物。(Deford, 1981: 72)

特別焦點 n男生的成年儀式--運動

  為探討男性化和運動的關係:Messner訪問30位曾是運動員的男性,他提出的論點為(1987, 192, 1993):運動不只為男性定義男性氣筫,也決定社會如何定義男性氣質。和兄弟會、軍隊一樣,運動可視為一種男性成人儀式,在今日,它代替前工業社會訓練男孩成人的傳統儀式(Raphael, 1988)。Messner (1992)認為,運動在男性社會化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並非因天生或生理上的傾向,使得男性參與,而女性不得參與。他認為真正的原因,在於運動是社會化的一種活動。

  運動是社會發展的社會化活動,隨著文化、社會和時代而改變。因此,它代表了主流文化的思想、作法和社會的結構安排,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並增強社會裡有的權力,地位和階級模式,一旦這些狀況改變,運動也可能隨之改變。而運動一旦改變,社會性別分化的過程亦會隨著改變。

  運動在性別社會化過程中擔任的傳統角色,主要是由「男性專利品」(malenpreserve)的地位來維持,也就是說,運動一旦是純男性天下時,它就最能定義男性特質,Zane Grey曾寫道:「所有男孩子都喜愛棒球,若他們不喜歡,他們就不是真正的男孩子。」(引自Messner, 1992: 24)事實上,是有男孩子不喜歡棒球,或任何一種運動。但誠如Messnern(1992, 1993)所指出,不論男孩子是否喜歡運動,他們的價值會由運動能力所評定。人們既然認為運動天生屬於男性,對運動缺乏興趣和能力的男性,其男性氣質便會受到質疑。

  對女性運動員觀念開始改變的時候,Chris Evert終究承認自己兼具運動員和女人的身分;同期的網球明星,還有Billie Jean King,她承認了一件與女同性戀者的緋聞;另外有娜拉提洛娃,她公開承認自己是女同性戀者(Axthelm, 1981; Kirshenbaum, 1981a; Albom, 1994)。然而贊助人在推動女性運動、和鼓勵人們接受女運動員時,一直強調異性戀的重要(Axthelm, 1981),破壞倫常(stigma),或醜聞的標籤,使得同性戀者失去說服力,聲譽大減,也使得他們被隔絕在運動或整個大社會環境里的的正常人群之外,這些也影響到贊助人。儘管如此,公開同性戀不一定會造成對流行女性運動的負面影響,像網球和高爾夫;也不一定會影響運動明星的形象。娜拉提洛絓( Associated Press, 1993)在最近評論中表示,她要更直言無諱的呼顅男女同性戀者的人權,因她不認為自己的傾向會和履行合約有任何衝突。她相信許多公司不在乎運動員的性偏好為何,但她承認其他公司也並不希望有個同性戀代言人以引起醜聞。一位評論者認為(Albom, 1994),拉提洛娃「不人為外人道的小秘密」不是她同性戀的身分,因她已公開承認且談論了許多年;她的小秘密是:她為此而付出的代價--她在運動上的成就不被大眾及媒體完全接受。

  人們對女子運動中的同性戀,只勉強接受到某一程度罷了,或許是因為一般零星事件中傳達的印象,使人們覺得在某幾項女子運動中同性戀者甚為普遍(Kirshenbaum, 1981a)。Palzkill (1990)宣稱,在高水平的女子運動里,同性戀數目的比例是內部,人士盡所皆知的事。她訪問在手球、排球、藍球、足球、田徑賽、羽球、划船和游泳方面頂尖的19名西德女運動員,她們都過著同性戀的生活。其結論是她們:選擇這種生活方式,是為了逃避一般男性定義的男人味和女人味之間的差別,女性是深受其害的。但她也指出,她們雖選擇以這種方式解決女運動員在角色衝突上的問題,但卻遭受嚴重的歧視和多起性騷擾。其中,嚴重的歧視事件,都是在不同的運動項目、體育課程和小區休閑場合中發生的(Lenskyj, 1991)。

  恐同性戀(homopholbia)是一種沒來由恐懼,也是對同性戀的排斥(Criffin, 1993)。對於女子運動普遍存在同性者的說法,可能是一種手段,以使其他女性不敢參加,或影響女子運動員的一般表現,因不論她們是否為同性戀者,都會受到同性戀和女子運動有關的流言所苦(CQ Research, 1992b: 199)。運動社會學者Mary Jo Kane認為,性傾向在女子運動里,不比同性戀的大帽子所帶來的恐嚇作用和控制來得重要:「女人非常害怕此標籤,以致於此舉奏效……它使女人自相殘殺,把問題都怪罪在女同性戀者頭上。」(引`自CO Researcher, 1992b;;199)。

  在一片恐同性戀的環境下,異性戀和女同性戀者,都怕被貼上同性戀的標籤,異性戀者可能會過度地展現自己屬於女人的那一面,以表示她是異性戀者;而女同性戀者則可能試著偽裝,或隱藏其性傾向。不論女子運動中是否普遍存在著同性戀,但其肯定的臆測,使得女子運動的形象大受打擊。

  在男子運動中,同性戀和恐同性戀的意義,與其在女子運動里不同。一般假設運動界里男同性戀相當少,畢竟運動是「真正男人」的養成所和競爭處。這種假設,使得恐同性戀在男子運動里格外嚴重。儘管如此,水平層次最高的運動仍有男同性戀者的參與,舉三個著名的例子,分別是網球名將Bill Tilden,前職業美式足球球員David Kopay (Kopayn&Young, 1977)以及奧林匹克跳水好手Greg Louganis MccALLUM &nOBrien, 1994)。此外,1977年對三所大學的男性運動員所做的研究指出,在82名的受訪者中,有四成表示近兩年曾和同性發生性行為至少二次(cited innKirshenbaum, 1981a)。Messner (1992: 34)不久前表示:「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在有組織的各層次運動參賽者中,有許多(大部分未曝光)男同性戀者。」

  恐同性戀之所以普遍存在於男子運動中,是因為同性戀的觀念對傳統認定的男性氣質,及運動男性霸權世界緊密相關(Pronger, 1990)。同性戀雖對異性戀的女性運動員造成威脅,但對於女性運動員順應一般對性別的認定,不如男性嚴苛。畢竟傳統上,運動在文化上的意義,就在於它是鍛煉男子氣概的男性世界。男性不再享有運動專利的事實,可說明恐同性戀難以消弭之原因。因男性必須保住以往人們認定的男性形象及傳統,以維護男性在運動上的優勢。恐同性戀,讓有同性戀傾向的男子運動員不願曝光,也讓同性戀在運動界之普遍程度不易正確估算。

  不論男性女性,不論異性戀或同性戀,從事與「性別不合」的運動,就可能面對隨之而來的非難或遵人輕蔑。像:籨事健美這種需要體能力氣的傳統男性運動之女性(Levin, 1980,; Leerhsen & Abramson. 1985),和從事花式滑冰或舞蹈(Messner. 1992: 35)這種傳統上屬於女性纖細優雅美感表現之男性,其性傾向都可能遭受到刻薄的質疑與責備。這種質疑和責備,其源頭乃來自人們對性別和運動的觀念,其中強調的是傳統中對已定型的男性氣質,和女性氣質間清楚的劃分,以及傳統上對運動充滿陽剛性的看法。

  就因怕遭人非議,所以不論男女就都不會依其性向去從事「性別不合」的角色和運動(Messner,n1992: 35)。另一方面,選擇從事此類運動的人,對男性氣質和女性氣質可能自有另一套看法:他們或許在參與這類運動前就有這種看法,或是在參與後才產生的。Duff和Hong (1984)以參加健美比賽的女性為對象,研究其對自我形象的看法,發現:她們對女性化的形象,結合了傳統上對美的定義,以及肌肉展現的力,和人體對稱的美。這些女性相信,擁有肌肉、身材勻稱、體格健壯、使她們更具女人味、對男人也更有吸引力。她們不認為自己像男人,且其中只有少數認為自己是女性主義者或雙性人。一般而言,她們視健美為增加女性魅力的途徑。

  恐同性戀在Curry(1991)所研究的男衣室文化中,表現極為明顯,為的是示範真正的男性氣質為何。男性運動員借著貶損男同性戀,模仿人們刻印象中男同性戀的習慣動作和行為,以避開他人對自己男性氣質之懷疑。同性戀的示範性表現,在運動方面或許有其必要;原因在於比賽迫使運動員常有身體接觸的機會,另外,男性在更衣室里更衣時,彼此距離非常的接近,運動員若想和隊友保持良好關係,就得做出一般異性戀男性的樣子。在小聯盟隊員里所做的研究中顯示:即使十一、十二歲的隊員,其談話間也存在恐同性戀的現象,以表示且維護其對男性身分的認同。在小聯盟隊員里,這類談話的內容,夾雜了運動技巧及將女性視為性物品的性別歧視,以提高自己在男性同儕間的地位,並為其運動世界畫下界限,而成為因性專利。

  許多同性戀運動員,面對著存在於中學、大學聯業、業餘運動中,對他們破壞倫常的指控和恐同性戀之情結,於是他們另尋自我的天地。美國許多大城市裡,有多項運動都成立了男同性戀聯盟和女同性戀聯盟。1982年,仿效奧林匹克賽,並由前奧運十項全能選手Tom Waddell發起的第一屆男同性戀運動競賽,在舊金山舉行。這個競賽辦得很成功,所以1990年在加拿大溫哥華的比賽,便吸引了三十幾個國家的7,000名選手。第四屆的比賽則於1994年在紐約市舉行(Griffin, 1993)。

正反觀點

人們對女性運動員的性傾向比對男性運動的性傾向更為重視嗎?

□是

  我們讀到許多有關女同性戀運動員的數據,以及對女運動員間同性戀存在的疑慮。社會大眾對女性運動員存在同性戀充滿疑慮,因為他們認為女性在屬於「男人世界」的運動里格格不入。特別是在較男性化的項目中,若女人成為成功的運動員,則她們成為女人的地位和身分,就因此更令人;懷疑了。大眾對於男性是運動的主角,女性是觀象,如此的區分較為滿意,因這樣的性別區分較容易定義何謂男人?何謂女人?因此,「侵犯」了傳統上屬於男性專利的運動之女性,當她們從事運動時,其引起他人對性別傾向之質疑比男性更甚。女同性戀運動員比男同性戀運動員,引起更多關切的原因:是她們人數較多,且對自我性格持較開放的態度。

□否

  大眾或許不會溫暖地擁抱女同性戀運動員,但他們對女同性戀運動員的關切,卻遠不及對男同性戀運動員的關切。雖然女性參與運動的程度持續增加中,但運動基本上仍屬於因性。它基本上所強調的競爭、成就、成功、雄心、堅韌、侵略性、冒險性和主控欲和男性氣質緊密相關。因此,就男同性戀運動來說,他們就是向某些國家裡運動的基本認同挑戰,如美國。正因了解大眾非常在乎男5的男性氣概和運動本質的男性化,所以男同性戀運動員極不願意在主流運動中說出自己的性別傾向。女同性戀運動員則不同,她們對公開自己的性別傾向較開放,因為她們知道大眾較不在乎她們身為運動員,以及女性的身分。

女性在運動上的障礙和進展

  在歷史演進中,運動的形象和結構發展,為男性專利、阻礙了女性投入運動界,且也造成對努力成為運動員的女性、其表現未給予應有的評價。文化一直傳達女性不屬於運動的訊息。許多讓女性喪失運動機會、資源、和報酬的結構上限制,更強化了此訊息。然而這些結構的存在,並未阻止女性在運動上的成就,如表13.1所示。

表13.1 n美國女性運動史年表 

年  重要女性運動事件、人物及成就

1983 nCatherine Beecher的Calisthenics for Young Ladies出版。

1837 nMt. Holyoke女子基督教學校成立,附設體育課程。

1965 nVassar學院設置第一個女子學院體育課程。

1870 n第一個女性運動作家Middie Morgan。

1887 n第一屆全國女網單打冠軍賽。

1896 n第一次大學女子校際籃球賽。加州、史丹佛、柏克萊大學。

1900 n第一次女性參加奧林匹克網球及高爾夫賽。

1916 業餘運動員聯盟(AAU; AmateurnAthletic Union)舉辦第一屆全國冠軍賽(游泳);國際女子保齡球協會成立(WIBC; WomensnIntermationa Bowling Congrss)。

1922 n國際女性運動聯盟(Federation Sportive FemininenInternationale)舉辦女子世界賽(Womens World Games),因為奧林匹克沒有女子田徑。

1925 nGertrude Ederle是第一個游過英倫海峽的女子,並且比舊記錄快了兩個多小時。

1926 nCharlott Shummel創下從Albany到紐約市150英哩的游泳記錄。

1927 nDelphina Cromwell在波多馬克河贏得總統杯Power Boat賽。

1928 nBabe Didrickson在夏季奧運會中,在三項田徑賽中創下世界紀錄,只有跳高因為技術不當未獲承認。

1934 n第四屆及最後一屆女子世界賽(Womens World Game)在英國倫敦舉行。

1938 nHelen Wills獲得第8屆溫布爾登單打冠軍。

1940 nKathyn Dewey帶領4人連橇(bobsled)隊伍贏得世界盃(National Chan pionship)擊敗其他純男性隊伍,導致該比賽訂定規則禁止女性參賽。

1972 nP.K. Wrigley組成全美女子棒球聯盟(All American GirlsnBaseball League)。

1949 n女子職業高爾夫協會(LPGA; Ladies Professional GolfnAssociation)成立。

1951 nBabe Didrkson Zaharias由聯合出版社(Associated Press)出版《世紀前半的女性運動員》("Woman Athlete of First Half Century")。

1953 nMaureen Connolly是第一位得大滿貫的女子網球選手。

1957 nAlthea Gibson是第一位贏得溫布爾登及Forest Hills冠軍的黑人女子選手。

1964 n排球成為奧運第一項女子團隊運動。

1967 nKatherine Switzer(假扮為男性)為第一位參加波士頓馬拉松賽的女選手。

1971 n全場五人制的賽法正式使用於女子籃球運動;Billie Jean King為首位年薪達10萬美元的女性網球選手。

1972 n美國國會通過第九條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Amendments Act)。

1973 nBillie Jean King於「性別之戰」中擊敗Bobby Riggs獲得10萬美元獎金;美國網球公開賽男女組冠軍獎金相同;校際女子運動員協會(AIAW; Association for Intercollegiate Athletics for Women)提供獎學金給女性學生運動員。

1974 n女性運動員基金會(Womens Sports Foundation)成立以推廣女子運動;少棒聯盟准許女孩子參加。

1976 nJanet Guthrie為Indianapolis 500的女子跳水選手。

1977 nShirley Muldowney被封為年度頂尖拖曳馬車賽車手;Sheila Young兩度在同一年獲得兩項運動(速度滑冰和自行車)的世界冠軍。

1978 nLeAnne Schreiber成為第一位紐約時代周刊的編輯。

1979 nAnn Meyers (UCLA)成第一個簽下NBA合約(印第安納隊)的女子;女記者被允許在賽後訪問男選手。

1981 nKatthy Whitworth為第一位贏得一百萬獎金的女子高爾夫球選手;首次有女性在奧委會中成為會員。

1984 nGrove City v. Bell最高法院解釋第九條款對運動的限制;Joan Benoit贏得第一屆奧運馬拉松冠軍;Lynette Woodward為第一個和Harlem Globetrotters簽約的女性。

1988 n國會推翻Grove City的決定對九號條款作更廣泛的解釋;Sarah Fulcher創下在十四個月中連續跑跑繞美國一周,共11,134英哩的紀錄(幾乎每一天跑一趟馬拉松)。

1989 nVictoria Brucker (San Pedro, CA)第一位以一迭手和投手身份來參加少棒聯盟總冠軍賽的女孩;Paula Newby Fraser連續第二年度贏得鐵人三項冠軍並打破紀錄,同年並贏得世界兩項運動(Biathalon)冠軍。

1990 nSusan Butcher贏得第四屆1,049英哩阿拉斯加雪橇大隊越野賽冠軍;娜拉提洛娃贏得第九次溫布爾登單打冠軍。

1991 nJudith Sweet為第一位NCAA的女性主席(president):美國第一次贏得世界盃女子足球冠軍。

文化的迷思及女性參與運動的實況

  在《運動圖鑑》這套專論女性與運動的重要業書里,作者Bil Gilbert和Narcy Williamson (1973)指出,在運動方面對女性的歧視常被用來合理化的三個迷思:

1.運動競賽對女性的身體有害:競爭會使她們的外觀男性化,並對女性的性行為有不利影響。

2.女性對運動根本不內行,所以不應享有平等的運動權利(或機會)。

3.女性並非真的對運動有興趣。

  第一個迷思是體能上的,第二個和表現有關,第三個和態度及興趣相關,這三種類型各有其許多說法。例如:體能上的迷思常說是對日後懷孕期可能造成危險,影響生殖器或胸部,容易受傷,造成生理期毛病,和鍛鍊出大肌肉,失去吸引力。對此一說法,運動社會學家(如Sabo, 1988; Coakleyk, 1990; 189-190; Eitzen & Sage, 1993:n354-358)皆找證據和論點予以反駁。此外他們也指出,人們總是對女人運動種種警告,卻很少警告男人。事實上,面對風險克服危險的機會,正是讓男人在運動場上證明其男子氣概的時刻。簡而言之,這些迷思,不外是暗示女性無法應付運動的挑戰,或是女性沒必要有此機會。

  表現的迷思,其重點是一個人必需表現出某種程度的能力或技巧,才能參與運動。若女性在能力或技巧上不足,至少存有部分原因,可用機會不足練習不夠來解釋之,女性因此陷入窘境。她們因為不夠好而不能參與,但她們被否定參與的機會,就不能使自己變得更好,也就更不能證明她們應該要有參與的機會。表現運動興趣這一方面,亦面臨相同的窘境。如果沒有機會從事某種運動,怎麼可能表現出對其運動的興趣?

  有關表現論點,其基本前提是,男性天生就是比女性優秀的運動員,因為男性較高大強壯。但如Coakleyn(1990: 190)所說,對某些極需體型和力氣的運動項目,這或許是造成男性和女性差別的原因,但這不構成否定女性運動的理由。他也提到:女性在青春期以前比起同齡的男性來得高大,但她們仍然被否定其運動機會。

  對於表現好到能得到運動機會或重視的程度,其定義並不明確。女性已證實只要假以經驗,她們在許多運動項目的表現,必然大幅度地提升至非常高的水平。舉例來說,1984年的奧林匹克馬拉松賽首次有女性參賽。Joan Benoit在當年的紀錄2:24:52,比起往年的男子馬拉松紀錄都好,自1956年以來的男子奧林匹克馬拉松紀錄中只有一個比她好。(《運動圖鑑》),1991:n506, 510)。

  有關表現論點,在幾個方面有漏洞,其中最根本的漏洞,在於它認為每種運動都存有全球一致的標準,通過此標準,才准參與此項運動。女性既被排除在運動的大門外,而要編造女性表現不夠好的說法,自不是難事,因為她們無法完全在體能上發展,並展現其能力。就像其他阻止女性從事運動的迷思,表現的迷思,在女性經過不斷參與而提升其運動表現水平後,證明它只是一個迷思。

  美國在70年代第九條通過之後,女性運動參與者暴增,對女性缺乏運動興趣的迷思為一當頭棒喝。70年代末期,中學運動里激增的人數漸漸穩定下來,相較於350萬的男孩子,在990~1991年大約有一百九十萬的女孩子從事運動,此數字大約等於在十年前輝煌的年代所參與的女性總人數。

  70年代大專院校的女性運動參與者,也有相同激增的現象。第九條通過之前,並無女子運動獎學金,也沒有女子校際運動競賽的獎金。80年代中期之前,已有超過一萬名女性領有運動獎學金,女子運動員努力比賽爭取了三十個以上的全國大專運動協會的獎金。從第九條之前的70年代早期到1980年,在第九條通過後的八年之間,女性在校際比賽所佔運動員的比例由15%升到30%。1980年大專院校的女性校內運動員佔了44%(Leonard, 1993: 268-269)。1990之前,校際運動員的女性總人數超過15萬人(Carpenter & Acosta, 1991)。

  第九條並未完全執行,這使得中學和大學運動里對女性的歧視依然存在。(Carpentern& Acosta, 1991; CQ Researcher. 1992b; Eitzer & Sage, 1993: 365-366)可靠的數據顯示:一有機會許多女性對從事運動很有興趣,在許多運動項目中她們能成為出色的運動項目,且她們的風險並不比男性運動時所面臨的風險大,並有可能少得多了。這些體能表現,態度和興趣上的迷思其根深蒂固讓女性在運動上失去參與並且表現優越的機會。

大眾媒體與運動中之性別形象--籨隱身不見至模稜曖昧

  包括電視、收音機、報紙和雜誌等大眾媒體,其透露出的運動及運動員形象,或許可以反而強化或創造出一般社會大眾的印象。女性運動員的形象,在主要媒體里缺席,這傳達了一有力的訊息,即女性在運動上的位置,女性不屬於運動的意識,過去20年間女性從事運動人數增加,媒體里也出現較多的女性運動和女性運動員。然而比起男子運動和男性運動員、女性在此一方面的出現程度,要來的少。在一項1990年的研究中,針對運動出現的電視畫面里,女性只佔5% (Wilson, 1990:n2-3; Messner, 1992: 164-165)這也反應出傳統對女性的既定形象。(Eitzen andnSage, 1993: 352)

  針對雜誌處理女性和運動關係的態度,許多研究發現一套傳統既定女性形象的模式,和對女性運動成就的貶意。(如:Poe. 1976; Boutilier & San Gioann 1983; Hilliard, 1984; Rintalan& Birrell, 1984; Kane, 1988, 1989; Duquin, 1989)Lumpkin和Williams (1991)在最近研究中,檢視從1954到1987《運動圖鑑》的專題文章,發現男性作者不僅注意女性運動員表現,且對她們的身材尺寸、外貌魅力也同樣注意。他們同時發現,有九成的文章為男性,有關男性文章,平均都比有關女性的文章來的長。他們的結論是,從文章討論女性運動員的方式,其較少篇數和較短篇幅,到對關心女性的焦點在於「合於性別」的網球、高爾夫和游泳等運動,此種種無非都在強化對女性運動的態度。

  一項由Leath和Lumpkinn(1992)所做的研究,對另一本雜誌做一分析,研究有關女性運動和身材,於1975到1989年之對《女性運動》在封面和專題文章內的處理。結果發現一有趣的改變,從雜誌名稱,由1984《女性運動》到今天的名稱,可看出端倪。《女性運動》的重點,原是放在報導傑出女性運動員的運動成就。後來這本雜誌發現以身材健美活動為要求,可吸引越來越多有興趣的女性,並擴大市場。結果封面開始出現了非運動員,而女性明星運動員的位子亦漸被取代。這群運動員通常會擺出模特兒的姿態,封面上所呈現的,也就不是她們正在運動時所拍攝的運動家之勇氣。這項改變,淡化了活躍的女性運動員要求,而強調了傳統一直以來對女性身材的要求。

  Duncan (1990)對1984和1988出現在暢銷北美洲雜誌上的奧林匹克比賽之照片做一分析。她的結論是這些運動照片的內容和編排所傳達出的性別差異意識,是根據傳統中的刻板印象而來。外觀常是注意女性運動員的優點,舉凡髮型、化妝、指甲、姿勢、體態、表情和情緒的表達等。都反應了傳統上對女性氣質的界定,而非運動之表現。於是這些照片和照片旁的說明以及文章互補,不斷傳達女性的運動角色是可等閑視之,不必同男性一般重視的訊息。它們最大的用意,是美觀、並代表性感、和被動的角色。例如,許多花式滑冰選手Katarina Witt和短跑健將Florence Griffth Joyner的照片,通常攝取的是她們美麗誘人的一面,她們部份姿勢,有些類似色情圖片或美女照片。照片中女性運動員的表情、體態、和情媎表達,是被動且脆弱的。Duncan認為這些照片雖然將父權關係合理化,到了後來,如FlorencenGriffith Joyner的照片,就顯示女人可以又美麗又強壯的觀念。

  加拿大的《地球和邸件報》,以及《紐約時報》中(Lee, 1992),1984和1988冬季奧林匹克的新聞報導、以及電視上對男性和女性,在籃球、潛水和馬拉松的報導,(Duncan & Hasbrook, 1988)對這兩種報導所作的研究顯示,女性運動員的地位模糊不清。比方在Duncan和Hasbrook所研究的電視報導中,同樣的運動項目,女子運動的報導則不如男性清楚。有關女性的報導,常摻雜了正面訊息和某些負面訊息,暗示著對女性的努力不予重視。除了有關女性力氣或技巧的評論外,也有評論意指女性能力低劣,不然就說她們不適合運動,或她們不過是差勁的模仿男性的競賽罷了,例如籃球。

  對電視輚播大學籃球比賽的研究,則發現評論者將男子比賽當作女子比賽之標準(Blinde,nGreendorfer & Shanker, 1991)。此外,評論者通常不當、性別歧視、或不公平的言辭,評論女子比賽。他們用的術語「盯人防守」,便是一例。另外他們稱女性球員為「女孩子」,卻不用「男孩子」來稱呼男性球員。而對於男性球員的運動技巧和體能表現,則要比女性來的重視。

  所有出自作家、攝影家、播報員、編輯、出版社、和製作人歧視女性的運動報導,並不等於他們刻意排斥女性從事運動的證據。舉例來說,兩性都可能被當作性物品,以引起人們對運動的興趣,Lumplkin和Williams(1991)發現,過去幾年的《運動圖鑑》,有許多強調男性運動員在游泳、足球、和自行車上表現魅力的文章,背後的因素,恐怕是商業利益而非性別歧視。因此對於女性運動的報導,可能反應的是媒體,主要關注的是最具商業價值的聯業和校際運動,男子運動正巧合乎此需要。當然女性運動員在媒體上出現較少,女子運動也就更難具有商業價值了。

  媒體對女性運動的報導冖所以產生偏頗,根源在於整個運動的結構、和記者的例行工作,記者本身觀念較無影響,因此,女性運動記者增加,而對女性運動的報導並未增加(Boutilier & San Giovanni, 1983; Theberge & Cronk, 1986)。女性成為運動記者後,通常會發現報導女子運動並非最重要,同時對她們在此行業的名聲沒什麼幫助。他們也可能向因騷擾案聲名大噪的Lisa Olson一樣,(Montville, 1991)發現男運動員、教媡、經理階層人員,對她們比對男運動記者來得冷淡或有敵意。原本處於肅的記者和運動人士間不友善之關係,會因女性運動記者的性別而更形嚴重。事實上,女性通常不有進入男性或女性運動員更衣室的機會,因為她們在踏入運動報導圈子之前,早已困難重重,尤其是主要媒體市場CQ Researcher, 1992c: 200)。

特別焦點 n報業部門中的偏頗

  Theberge和Cronkn(1986)對報上女子運動有限的篇幅提出的看法是這並非出自體育記者對女性的偏見,而是受到記者對新聞的看法以及採集的方式的影響。他們對一家美國報紙所作的研究,說明報紙某些產生,其過程如何將女性排除在運動新聞之外。

  在取決具有新聞價值的題材上,記者常會尋求看來具有新聞價值,並能提供可靠方便的信息的報導方向。一般認為男子運動較受大眾重視而熱衷,這類運動題材比起來較不為人所知,較不受歡迎的運動要更可靠而方便。體育新聞的標準來源,包括報業電視廣播皂新聞提供者、體育組織的媒體公關、以及新聞稿。它們提供記者最具商業價值之運動的穩定信息來源,也就是男子運動的消息。報業通常依賴這些來源甚深,也因此,其焦點便在於高度商業化和為人所知的男子運動。

  由於這些報業運動部門,工作模式中的偏頗,女性一以及從事商業化較少之運動的男性便很難得到媒體報導的機會。此偏頗,導致最熱門的男子運動佔滿運動版,女性只能占上小小空間。報導女子運動和次要的男子運動,花上記者更多力氣,但他們也要承擔讓讀者失望或憤怒的風險,因為讀者所習見的體育版消息,其空間被佔用了。

結構和社會心理障礙及改變

  男性記者可以進入男子運動員更衣室,女性記者卻有困難,這使她們處於很不利的地位。專訪女性運動,對女記者也很不利,因為女性運動的報導較少,故報導的記者難有嶄露頭角之機會。Eberhard和Myers (1988)研究美國大型報業中在運動部門從事的九十名女性,發現她們面對部門內外報業人士的歧視。和教練、經理和運動員的接觸上,對她們的歧視,主要有:不準進入更衣寶、性騷擾、頤指氣使的態度、和傷害威脅。他們發現女性運動記者在她們的職業中,仍不完全被接受。

  性別歧視雖然存在,但女性在運動報導上的地位,還是一番努力之後的結果。直到近幾年,運動報導才打破以往投入者純男性(純白人)的局面。1978年11月LeAnnenSchreiber受紐約時報的談成,為第一位女性運動新聞編輯者,這是女性在體育報導上新的里程碑。在這次約談之前,女性曾歷經無數努力,要求改變策,使她們也能進入現場轉播台、更衣室、和其他收集報導運動新聞的場所(Eitzen & Sage, 1993: 294-295)。女性既然已向前跨一步進入運動新聞界,但在美國超過600個大小電台里,女性播報員不到50個人。根據1991年的資料,加拿大更少。此外,在這個行業里,女性的高薪水平,比男性高芹低了20%(Jekins,n1991)。

女性於運動領導地位之狀況

  運動組織里長久以來有許多阻撓女性獲得領導地位之障礙,各級學校、學院、職業、和業餘運動組織內,少見到高層女性代表。例如80年代中期,二大最具商業價值的女子運動、職業女網和女子高爾夫,都由男性管理。1989年國際奧林匹克委員(IOC)的86名委員中,僅有6名女性,1981年之前,甚至連1名女性委員都沒有(Coakley,n1990; 186-187)。

  女性似乎只有在業餘的、非國際性、和非國家級的運動中,較有機會擔任領導任務。一項研究發現,在加拿大的省際比賽組織里,采自願擔任董事職位著占近30%的女性。且和男性擔任條件相近(Theberge, 1984, cited innMcPherson Curits & Loy, 1989: 230),女子陸上曲棍球,是唯一完全由女性管理的運動。男性和女性董事的主要差別,似乎是社會地位,其中男性通常有一份全職,工作職位較高,且學歷較高。

  在1972年美國通過第九條後,有個諷刺現象就是:許多學校和校內運動單位的主管,女性的人數和比率都下降,而中等學校和學校里的女性運動人數卻急劇增加。此外女性在學校和學校里,擔任教練的人數和比率在第九條之後也減少了。Acosta和Carpenter (1992)指出;在1972年,學院間大90%以上的女子運動計劃由女性主導。NCAA由學院女子運動協會(AIAW)取得女子運動的管理權後的兩年多,也就是1984年之前,只有17%的女子運動計劃是由女性管厓。1984年後,女性擔任學院女子運動計劃的主導者的比例,一直保持很低。1992年比例是16.8%。女性運動計劃的執行單位,平均一所院校不到一名女性,而事實上75%以上的計劃中,有一名以上的管理者。女性管理者的大本營在NCAA的基層,平均4.08個管理者中有1.10個女性,然而她們對政策不具影響力。

  Acosta和Carpenter(1992)的數據顯示:學院女子運動隊伍中,女性教練從1972有90~100%的比例,到1977~8年的58.2%,於1990又創下467.3%的新低。在1992年比例增一度升到48.3%,同年數據顯示,在男性主管的運動機構里,女子運動隊伍女性教練佔46.4%,而女性主管的運動機構中則有50.8%。表13.2提供由1977到1984到1992的十大歡迎的女子運動中,女性教練所佔之比例變化表。只有兩項運動的女性教練比例增加,那就是1984到1992的跨州騎和高爾夫。高爾夫是唯一增加比例超過1%者(+6%)。

  女性教練的資源動員力,比男性教練要少,例如:在物資、支持、和信息方面。在一項對大專院校里第一部門947位教練所作的研究中,Knopers, Meyer, Ewing和Forrest (1990)發現,擔任無補助運動的女教練,她們所能獲得的資源最少,擔任有補助運動的男教練,其資源管道最為暢通。女性教媡多半任職於無補助的女子運動,此現象正意味著大專院校的運動界,如教練一般比男教練的勢力小。補助最多的是男性運動,而女性無緣擔任其教練。然而男性教練卻常出現在有補助的女子運動項目中。男性擔任運動指導者的機會比女性大運動指導者又特別青睞主要補助運動的教練,所以我們可了解到性別和運動的類型,如何聯合削減女性在學院運動界的勢力。

表13.2 n1977,1992年十項美國校際最受歡迎運動中女性教練的比例

項目   1977 1984 1992 百分比(%) 1977-1992的變化

籃球   79.4  64.9  63.5  -15.9

排球   86.6  75.5  68.7  -17.9

網球   72.9  59.7  48.0  -24.9

越野   35.2  19.7  20.1  -15.1

迭球   83.5  68.6  63.7  -19.8

徑賽    52.3  26.8  20.4  -31.9

游泳跳水 53.6  26.8  25.8  -3.6

足球    29.4  26.8  25.8  -3.6

曲棍球  99.1  98.2  97.0  -2.1

高爾夫  54.6  39.7  45.7  -8.9

根據Acosta and Carpenter (1992)

  女性固然多半擔任無補助運動的教練,而遭遇不佳,一旦任職於有補助的運動項目,她們擁有的權力和報酬還是很少。最近有一起性別歧視的官司里,法院裁決Howard大學的女子籃球教練獲得111萬美元的賠償金(Blum, 1993c)。這名教練上訴的原因,是她相信校方考慮聘用運動指導人選時,刻意忽略她,造成不公。她並宣稱薪水不及男同事,且因其為女性身分而遭到差別待遇。這項判決後,許多性別歧視案件紛紛出現,控告違反聯邦公平薪資法案、和第九條(Blum, 1993c)。

  Knoppers, Meyer, Ewing和Forrest (1991)認為NCAA第一區女性教練所面臨的歧視有兩個來源:一是來自資本主義的偏見、對補助的重視,另一個則是父權觀念和結構下的性別偏見。女性教練的升遷、加薪、和受長官賞識的機會,處處受限,因此女性教練的抱負不比男性教練熱切,成就感也不高,她們也較容易離職。

  即使女子運動中女性教練的人數增加,但性別歧視的問題依然存在。女子運動中,女性教媡越多,她們與同數量比如何。在女子運動中,男性教媡較常與同性同儕互動(Knoppers, Meyer, Ewing & Forrest, 1993)。因此,在女子運動中,男性教練似乎總會和其他男性教練結盟,而女性教練和女性同儕聯結的情況,在她們的人數增加時,才更為明顯。女性教練一般認為,只要男性的人數多到能形成他們自己圈子時,她們徥知會和他們有所來往。女性小圈子的形成,可防止男性專有女子運動。即使男性教練人數很少,他們仍會和其他男性同儕,保持緊密的關係,因而提升他們在女子運動界的勢力。

  美國國內對高中運動界變化的統計數字,不如大專運動界來的完整。然而,一項對九個州所作的研究卻明顯說明一明顯的變化。在1971~72,82%的中學女子校隊的教練是女性1984~85,比率降到38%(Ytrue, 1983, as cited innHasbrook, 1988)。Stangl和Kanen(1991)研究顯示,女性在體育指導者為女性之情下,成為教練機會最大,特別是在中學階段。然而女性運動指導員比男性運動指導員要少的太多了。舉例來說,Stangl和Kane(1991)發現,1988~1989在Ohio取樣的公立學校中,只有5.2%的運動指導員是女性。

  Theberge(1993)訪問了49名女性,她們分別在加拿大的13項運動中擔任最高層次教練。這些女性主要都和女性一起工作,但有2/3者曾指導男性運動員。她們在此層次屬於少數份子。1988年,加拿大國家代表隊伍中,只有14%的總教練和助理教練是女性(Sport Canada, 1989),女性教練的項目集中在少數傳統上屬於女性,而女性也有領導機會的運動。這類運動在加拿大包括:花式游泳、路上曲棍球、和花式溜冰。

  用Kanter (1977b)的話來說,在一個組織里不到15%的某些位置,看似高顯卻無實權,用來籠絡安撫少數人的團體(1993),發現屬於少數分子的女性教練,清楚地知道自己是該運動的女性代表,且她們被孤立的例子不勝枚舉。她們在男性間也十分明顯面臨著表現自我能力的壓力,對此她們若非試著調適自己成為他們的一員,否則就試著證明她們有本事與他們打成一片。然而,女性得到的尊重和被接受的程度,乃受限於一般人之觀念、體型、和力氣,被聯想成和教練能力有關,但無論男女都不願在男女混合運動中受女性指導。

運動中殘餘的性別歧視

  今日女性教練和運動員比起過去,其角色衝突少的多(Eitzen & Sage,n1993: 358-359)。如今女性在運動上,並不理會大眾認為女性氣質與運動不相稱的看法(Del Rey,n1978),但她們參與某幾項運動,則文化和社會仍持否定看法(Kane, 1987)。甚至在美國、加拿大、以及其他在女子運動上進步的國家,女運動員的經驗中,仍少不了受歧視、偏見和處於少數人的地位(Riordan, 1985; Sfeir, 1985)。

  大眾的態度、媒體報導和描述、以及機會的結構,通常會使女性在許多運動角色和範疇里,感到不受歡迎次要、或不自在。歧視和偏見,一直以這些形式存在著:預算較低,專業機會較少,專業賽的獎金較少,商業贊助稀少,次等設備及器材,使用機會也少,運動時段較短,運動員獎金較少,教練經營和董事管理的領導機會較少,國際性比賽中的性別檢定,媒體報導較少,大眾及媒體較不重視,以及特別在藍領階級的家庭中父母嚴厲的反對,或是在社會化過程中遭受壓力,限制她們從事文化及社會認可的運動McPherson, Curtis & Loy, 1989: 231-232)。

第九條款以及性別平等的辯論

  有關男女運動機會、和資源均等的辯論持續不斷,此論證說明女性在運動上所面臨的進步、改變與傳統間的掙扎(NCAA News, 1993),這項辯論的目的,在解釋及修訂第九條款中適用大專體育的範圍(如:Lederman, 1992a, 1922b, 1992c; Lopiano, 1992, 1993; Wolff, 1992),且在國會和法庭間不斷往返。國會在1972年通過第九條款的教育修正案,規定所有接受聯邦補助的教育機構,不準出現性別歧視之情事。1974年的最高修正案通過,接受補助的運動將不受第九條款影響,然而在兩院會議上即胎死腹中。1975年7月,第九條款正式生效。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Grove City College V. Bell案中,判決第九條款只適用在直接接聯邦補助的計划上。此判決將第九條款的適用範圍縮小,並且背離第九條款的原意,國會在1988年通過人民權利恢復法案-在里根總統的反應之下-重審Grove City案,並禁止所有聯邦補助的教育機構內一切性別歧視。1922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學生可以控訴學校及院校內的性騷擾、或其他形式的性別歧視,且要求金錢賠償。這項判決被視為第九條款的先聲(CQ Research, 1992b: 203)。

  就在國會及最高法院爭執第九條款的起落之中,不少美國高等教育機構,發生了對女性歧視的法庭糾紛。女性對於金偏少,普遍對男性運動隊的差別待遇,以及為減少預算刪減女子運動而不滿、挺身抗爭。同樣的,男性訴諸聯邦性別歧視法規以及美國憲法中保障平等權利之條文,認為刪減男子運動計劃以保障女性是一種「相反的歧視」(Blum, 1993b)。

  近來的法院判決顯示,比例分配的概念,將成為判定遵守第九條款與否的標準(Blum,n1993d)。也就是說,某一單位的運動活動中,男女參與者的數目,但對許多運動法的觀察者來說,最基本的問題,是男女在運動上代表不足。學院、大學在處理性別平等時所面臨的難題。在於他們努力使男女運動機會均等,但卻受限於諸多壓力及經費問題。接受補助的主要男子運動,如足球、籃球,其教練也抗議對預算被刪減的可能。

  Donna Lopiano (1992)是女子運動基金會的執行指導人,也是奧斯汀德州大學前任女子體育指導人。他認為近年來自女性教練和運動員要求平等的壓力,使大眾注意到長久以來為教育機構所忽視的問題,教育機構執行第九條款不力,造成男女運動計劃間機會和經費的大落差(亦請見Lederman, 1992b, 1992c)。Lopiano指出:第九條款並未要求男女運動花費均等,畢竟不同的運動花費自有差異,所要求的是機會均等,比例原則就是機會均等的一種方式。他認為要達到此一平等的關鍵,在於限制男子長期運動計劃的過度開支。戰線一畫,很明顯的性別平等的要求、和美國各級學校內體育的基本結構乃密不可分。

  若法院繼續在反歧視訴訟中偏向女性原告(Lopiano, 1992),體育界和教育界的財務持續緊縮,則提供女性更多相等機會,便將迫使體育計劃的結構改變,特別是對花費最大的計劃,在許多情況中就是男子體育,其結果可能是縮減規模或另謀資金來源,赤字最高的計劃,即必須完全退出競爭。

由跨文化看女性運動的模式

  北美對女人味和女性角色的刻板觀念,造成女性參與運動與其他傳統上由男性主控的角色和場合的可怕影響。在傳統回教文化中,女性角色和性別關係的觀念局限更大。回教女性的形象,似乎就是帶著面紗與人隔離。回教文化里的男女關係,則是極度分隔。因此,有位摩洛哥女性Nawal el Moutawakii在1984年奧運的400公尺障礙賽上得勝即代表了傳統上對回教女性種種限制之觀念的重大突破。

  這項運動上的成就,在女性地位上的反應是-摩洛哥社會裡更廣泛的改變,成因有女性解放、教育機會、就業機會、和政經參與度的增加,以及入世意識形態的運動興起(Sfeir, 1985)。女性不可能在如此傳統保守的社會裡參與運動,除非傳統習俗和社會形態產生劇變,一旦變化,女性傑出的運動成就,又劇烈的代表了一般女性在社會上的地位和機會的改變。Sfeir (1985)在他對回教女性運動上的角色,回教社會中則存在著不同態度。

特別焦點 n大學球隊隊名的性別主義

  關於性別在大學運動隊伍最為突顯且影響最久遠的暗示符號就是隊伍之命名。Eitzen和Zinn (1989, 1993)研究大學及學院運動隊伍的別名、吉祥物、標語。其中一個研究(Eitzen和Zinn, 1989)發現在1,185所大專院校有451(38%)所,在運動隊伍命名上有性別取向。當檢視吉祥物及標語時,則發現過半數(54.6%)的學校,在表現該校女子隊伍時以性別的符別來表現。大部分(55%)以性別取向命名的學校,男子女子都使用同樣的男性名稱,例如,牛仔、騎士、公羊、鬥雞、公鹿和公牛等。大約三分之一(32.3%)是加上「淑女(Lady)」來調整,例如,Lady Jets或Lady Eagles。某些學校則以兩個性別來命名,例如,Lady Rams。其他有的學校則在男性的名字後面加上女性的字尾,例如,Tigerettes。根據Eitzen和Zinn的研究發現,這些命名和符號代表的意義,具有貶抑女性推崇(promote)、男性優越及女性附屬的含意。在一個將男性及女性運動隊伍取名為「公羊(Rams:較具男性意味的羊〝sheep〞的稱呼)」之大學的個案研究中,Eitzen和Zinn(1993)發現在變更隊名時,有潛在性的抵抗。女子隊曾經被取名為「Lady Rams」,但是到了1980年代末就不再繼續使用該名稱,將「Lady」省略掉。在校園中意圖以中性或不同的名稱為女性隊伍命名,實際上均受到來自學生、教練、地方雜誌記者、當地小區共同體,甚至於女性運動員本身的抵抗。以上這些團體傾向於拒絕更改名稱,因為他們認為這樣的主題是膚淺或不值得談論的;或者認為在名稱上根本看不出性別主義的存在。然而Eitezn和Zinn認為這個「膚淺」的領域來說明符號(symbols)對文化及制度化模式(institutional pattems)具有增強及傳達作用之強而有力的影響。在他們的研究中發現,幾近半數的大專院校在命名上呈現或具有增強性主義,將女性視為較男性次級或附屬的模式。

正反觀點

大學運動員能在性別公平(gender equity)對恃下生存嗎?

□是

  性別公平的目的在推動大學男女運動員的公平性(fairness),而非摧毀運動員。如果大學運動員被摧毀,男女運動員將受苦。即使有第九條款,大學的女性運動員仍然經歷到較低經費,較男性運動員低的待遇,經費被削減,低估,縮減她們的職業比賽,女性擁有和男性運動員相同的運動權利。要平衡男女的經費和機會將會帶給熱門的運動項目強大的財務上壓力。然而縮小這些規模和野心並不會毀掉大學運動員。反而會使大學的運動項目不那麼商業化,具有更高的教育價值和教育意義。如果刪減或縮編諸如美式足球等運動的經費,將可使許多學校可以支持其他許多男女皆宜的運動項目之推展。在完全的性別公平之中,唯一的失敗者就是那些昂貴的運動項目。

□否

  性別公平的成本很高,因為現在的大學運動員都生活在巨大的財務壓力之下,淚進的運動者試圖分開男、女運動項目,提供相同的經費,或者提供男女運動指導者,教練相同的機會和薪水及參與的機會。籨男子運動項目抽取資源,特別是具有商業價值的美式足球和籃球,以便提供女性更多的資源和機會,結果將造成全部的運動項目崩盤破產。這些運動項目都必需靠熱門的男子運動項目在媒體下曝光,以獲得大眾的支持和經援,女子運動項目就無法向熱門的男子項目般募集經費。運動總監要去哪裡找性別公平提倡者所要的資金呢?除非女性自行放棄參加熱門運動項目,女性必須調整她們性別公平的要求。要所有的運動項目都能達到性別公正需要很堅實的財務基礎,但這卻是許多大學無法負擔的。

這個爭論該如何解決呢?

  社會所表達不同的態度,反應出不同的社會複雜程度、以及這些社會裡的文化和社會機構表達回教不同的方式,這些差異,造成女性在不同社會裡的運動機會,從非常有限的參與至國際比賽,回教世界內的各個國家,女性運動機會隨著國家主義運動而有所增加的趨勢,另外入世的平等思想,藉由社會主義的意義形態和西潮散布,而女性運動機會也受其影響。回教女性由土耳其和埃及帶頭,漸漸的對西化、現代化、和世俗化做出回應,儘管同時,他們仍試圖服潛文化之傳統和認同(Sfeir. 1985)。

  如在埃及,民族主義運動為女性製造更多運動機會,特別是1952年的埃及革命,使女性在青年社團,體育、和運動之參與度提高。1960年代在Gamal Abdel Nasser的領導之下,埃及和蘇聯密切往來的關係,更促使女性運動參與度提高,已成為自傳統中解放的指標。Anwar Sadat總統時期,更鼓勵女性追求運動社團領導的地位,因此民族主義畏求改革的力量,加上與其他非回教國家之接觸,為埃及社會及其女性開啟了角色與運動的新選擇(Sfeir, 1985)。

  運動既是西方現代化的一項明顯有力之象徵和副產物,女性運動參與的增加,便可視為對回教傳統的一種威脅,部份回教世界的女性,回歸穿戴面紗,與世隔絕、隔離的生活,但此和女性在運動時充滿活力、進取、肢體表達能力的形是無法比擬的,因此女性參與運動,被回教世界回復伊斯蘭基本教義運動,視以猜疑或敵意,乃可以預料的,一般而言,回教國家對運動不同看法及反應的範圍更廣泛,如回教傳統主義和世俗現代化間的緊張關係。

  全世界的女性,都受到運動國際化影響(Rurdan, 1985)。常某一個國家或一個區域的女性,在某種運動上獲致不錯的成績,便會激起其他國家女性爭取相同運動的機會。此外,國際性競賽則激勵女性追求進步,挑戰對手能做到而自己過去認為不可能的表現。例如:西方的女性選手和來自蘇聯東歐的女性選手,就不斷地在許多項目中彼此刺淚,以求更好的表現,像奈及利亞這些國家,運動是男性專利,而傳統文化與西方文化的接觸,鼓舞了女性參與運動(Riordan. 1985: 119)。

  從事運動對女性而言,是現代西方文化之一部份,傳統文化中的女性與此文化接觸,便容易在非傳統角色中,創造出新形象,例如運動,正如Riordan (1985; 119)指出的,俄國領袖刻意將運動引入西亞的回教婦女之間(西亞的邊界在土耳其、伊朗、阿富汗)。一是為了打破傳統宗教對此區人民的控制,是為了創造女性新的角色。

  比起世界其他任何體育活動,奧運囊括的參賽國是最多的,因此他成了測量女子運動,在全世界進步情況的有效標竿。一般說來,男子奧運參賽選手,比女子多了許多,但女子奧運選手的成長比率,在本世紀則有顯著增加,夏季奧運的女性選手,其成長比率由1896年第一屆現代奧運的零比率,增加到1988年漢城奧運中的25.8%(Coakley,1990: 186)。1924~1980年間,冬季奧運的女性選手,由4.4%增加到21.1%(Riordan, 1985)。同是女性,參加比率,隨著世界各地不同也有不同的變化。例如1976年的蔡特婁夏季奧運,女性參賽總人數比為20.65%,蘇聯隊女性就佔了35%,囊括125面獎牌中的36面(將近30%);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隊中有40%女性,共贏得全隊金銀獎牌的一半以上;美國隊有略多於四分之一的女性(26%);而英國與西德的女子奧運選手則略多於五分之一(分別是20.6%和21%);法國國家代表隊的女性則不及五分之一(18.3%)。古巴隊有27.5%的女性,在全無女性的拉丁美洲代表隊中是個例外(Riordan, 1985:n123)。第一個回教國家首次在1908年奧運中參賽,其唯一選手是男性。回教國家女性首次參加奧運是在1936年,所有項目的選手中,來自三個回教國家的113名選手中只有2名女性。由1948年二次大戰後恢復的奧運,到1980年奧運,有30位回教女性參賽,到了1984年,有22名回教女性參加洛奧運,與此數字相較,當年共有565名回教男子選手參賽,而全世界共有1,681名女性選手,5,914名男性選手(Sfeir, 1985: 285)。

結論:美國女子革命之後?

  即使性別歧視的想法和做法依然存在,女性運動機會和參與程度,在美國自70年代就有了很大的改變。立法如第九條款,是造成改變的一大因素。此外如權運動,注意健康及身材的風潮,以及適當的大眾傳播,增加報導和宣傳女子選手和運動,都促成此項改革(Coakley, 1990; 177-179)。在這些社會力量之影響下,女性有更多合法的權利參與,並與男性立足點相同(立法)。女性受到鼓勵。追求新的、非傳統的角色與經驗,擴展其權利,並尋求在運動上和男性有相同的權利(女權運動),對體能活動更加積極從事以改善健康和身材(健康及身材風潮),接觸到更多女性運動偶像(媒體報導及宣傳)。女性已在傳統屬於別人的運動中,建立新的女性標準,例如健美。甚至已在部份主要運動行動中,表現的令男人失色,例如1992年在法國Albertville冬季奧運(Callahan, 1992; Swift. 1992),美國隊的十一面妭牌有九面由女性贏得。其中五面金牌全由女性包辦。並有研究指出:高層次的女子大專運動員能在主要為男性主導的環境里,依然保有自信與動力(Blinde, Taub & Han, 1993)。但是否運動真能使女性感到充滿自信及動力,則仍需要有系統的研究之。

特別焦點 n飲食失調(Eating disorders)和女性運動員

  1994年7月26日Christy Henrich的死亡在女性運動員之間掀起了激烈的討論(Noden, 1994)。身為世界頂尖的體操選手的Henrich,高4呎10寸,重95磅,她的死因為8種器官功能失常,就在她剛過完22歲生日後的第8天1,當時體重只有61磅。三周前進入St. Joseph醫療中心時體重為47磅。她死於神經性厭食症(anorexia nervosa)。這是一種極端懼怕雙重或變胖的病症,患者即使自己體重已經明顯過輕仍然強迫自己節食。相關的飲食失調病症為過食症(bulimia(),患者會一再重複大吃之後,以自行嘔吐、吃腹瀉藥、斷食、激烈運動等方法將食物排出體外的過程,厭食症與過食症的患者都受苦於扭曲的自我觀念和無法控制飲食的感覺(sense)(Caldwell, 1993)。

  飲食失調可能是女性運動員所面臨最嚴重的健康問題。美國大學運動醫學中心估計約60%參與「表演(appearance)」性質(如體操和冰上芭蕾)和耐力的運動項目之女性運動員有飲食失調的苦惱,飲食失調也發生在其他女性運動,例如排球、網球和游泳,當飲食失調的問題困擾著男性時,它似乎更容易和女性緊密地連結在一起,一份1992年NCAA的研究中指出,93%學生運動員的飲食失調發生在女子運動項目(Noden, 1994: 54)。造成運動員與非運動員飲食失調升高的原因就是追求完美的慾望。因此並不奇怪,年輕的女性為了追求完美因此成為容易受害的一群。為了追求自我的目標、才能和野心,常迫使年輕女子掙扎於成功與女性特質之間的認同及角色衝突之中心(Nixon, 1989, Brownlee, 1992; Taub & Benson, 1992; Caldwell,n1993)。許多運動中,當運動競技對體重的要求很重要時,女性基於文代上對完美(瘦)身段的期待,使得女性對體重的壓力更形沉重。這個壓力也會因為教練或行政人員明白表示或暗示必須減重或保持苗條才可能獲勝的訊息而益形惡化。Liz Natale是1986年NCAA越野賽冠軍隊的一員,來自德州大學。根據Natale的回憶訪談。她說道,女性運動員的飲食失調就像「男性5服用類固醇一樣。的確有成效,但是妳將付出代價」(Noden, 1994: 60)。因此,造成運動及社會上飲食失調主要成因就是運動上注意勝利和社會及運動界對理想身材的刻版印象,但是問題並不容易解決,因為這些成因都是根深蒂固的觀念。

  今日美國運動界的景象,比起二十年前在許多方面,對女性而言都有改善,現在女性有更多運動迷(Clarke,n1993)和活躍的參與者(CQ Researcher, 1992b)。但這片景象,卻存有許多的障礙和缺失。傳統和改變並存,為女性在運動方面帶來改善的社會力量。也引起反應的勢力。減緩或阻礙了兩性平等上的進展。第九條款並未積極實施,法院的判決又縮小其適用範圍(Leonard, 1993: 269)。女權運動和聯邦反偏見法令,導致反挫和男性控訴女性歧視的案子(如:Blum, 1993b)健康及身材風潮,一方面是運動競爭的結果,一方面也是風尚和魅力所致。年輕女性還是有人飲食不當,想減重的現象,尤其是當他們面臨認同和壆色衝突,想變徥更成功、有女人味的時候(Nixon, 1989; Brownlee, 1992; Taub & Benson, 1992,; Caldwell,n1993)。渴望領導地位的女性,在第九條款大專院校女子運動由NCAA接管後,感到機會難保。如傳播媒體的運動報導,廣播、文章和對運動界女性的描述,仍帶有偏見,雖然有時極細微,難以察覺之。

  此外,女性大專連動的運動計劃,在第九條款宣布和男女運動聯合之後,有不斷超越男性大專運動計劃之勢(Blinde, 1989)。男子運動計劃比女子運動計劃,更注重運動獎學金,吸收人才宣傳,且以男性為主的教練群,運動季長,以及每周長時段的運動時段。女子運動中的男性模範。多強調較傳統的男性運動價值,例如:激烈競爭、企圖心、認真、勤奮、魄力、堅守原則、嚴肅;自律、商業化、專業化以及一致性(Blinde, 1989)。女性在運動上的進展,還反應世界各地女性地位的消長。女性掙扎過,也有所進展,想要再向前進時,也曾面臨強大的阻力。第九條款和兩性平等的戰爭,正是此努力掙扎的縮影。這場戰爭,指出法律-或是法律途徑-是帶動改變的有力工具,就如第九條款在1972年宣布後,即顯示出美國女性運動人數大增。然而第九條款的戰爭,也顯示女性在參與上所得的結果,是其他範疇所無法比較的。特別是牽涉到權利部份,更進一步在這些範疇內,要求權利的增加、資源、機會及實質的進展,將引起強大的阻力和反彈。女性已發覺有權利的男性,並非情願地放開他們在運動上的優劫和控制。

摘要

  在北美運動方面,女性和少數民族在許多方面都有相似的經驗(Lumpkin, 1981)。這兩個族群都曾受限於正式與非正式的文代和社會障礙,不得從事運動;兩者都參加過隔離的競賽和聯盟:兩者皆曾為從事運動員、教媡和體育官員所受的歧視抗爭;兩者在努力對抗歧視方面,也都因聯邦公民權利立法受到支持。但女性和黑人運動在其他方面的經驗,則有根本上的不同。男性的黑人不必像女性一樣處理無法定位、辱名、角色衝突、或文化上的衝突矛盾感,以適應其性別和運動上的角色。

  男女運動界存在的恐同性戀,反應出長久以來運動一直是男性天地,一直重視刻板男性氣質的觀念。因此在美國和其他國家,運動雖然不再是男性專利,女性仍感受到他們在許多運動上是不受歡迎和欣賞的。事實如此,或是被當成是男女同性戀者,都感受到污名和恐同性戀的壓力。

 女性在運動上的進展,使我們看到一般社會上女性地位的消長,第九款宣布後,女性運動員固然有許多機會,但他們仍得奮鬥才能獲得,維持其運動權利。女教練和運動行人員在過去二十年,因更多女性從事運動,其機會便減少了,兩性平等在男女爭取資源和機會分配時,將是影響未來大專運動發展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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