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數據化的方式解析投資條款之十:分紅優先權

在框架協議或者最終的投資協議中,分紅優先權往往表述為:

在公司同意派發股息、紅利時,xx輪優先股將優先於普通股股東獲得投資額不可累計的xx%的年優先股息,並按轉換後的股份比例參與剩餘股息的分配。

簡單講就是,如果被投公司準備分紅,投資人會跳出來說:先別忙,先按照一定的IRR把我投資這幾年的回報給我;然後,咱們幾個股東再把剩下的錢,按照股份比例來分配。

是不是很有「讓領導先走」、「讓領導先飛」等等的畫風?

然而投資人要求這個分紅的優先權其實有道理的。首先,投資人作為優先股股東承擔的資金風險及成本遠大於普通股東,因此有「優先權」也有道理去主張。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投資人是要賺大錢的而不在乎紅利這三瓜兩棗,因此不希望創始人及管理團隊過早地殺雞取卵而將公司有限的現金用來發放紅利,而是希望創始人把現金用在發展公司業務上,所以使用這種看似不合理的優先權來阻止公司發放紅利。

最後是常規橋段時間——上數據。下圖是2008-2015年股權投資項目中,分紅優先權條款出現的比例,多年均值是31%。

(註:考慮到樣本有限,分紅條款的統計,在各年出現較大的波動。)

下圖是2008-2015年股權投資項目中,分紅優先權條款IRR,多年均值是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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