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同時落水,只有一個救生衣,先搶到救生衣的人,是否應為被淹死的人負責?

只從角度的方面考慮:兩人同時落水,只有一個救生衣,先搶到救生衣的人,是否應為被淹死的人負責?


那個匿名替劉鑫洗白還不許評論的人,為了避免你這種人跳出來胡編亂造,誤導不明真相吃瓜群眾,我要在這說些事實反駁你。

找存在感也得有點邏輯。

首先你解釋清楚你退的群是什麼群?

鑒於你提到「學校輔導員」這個中國特色的稱呼( 根據@後秀才說明, 日本大學沒有輔導員,只有一些科室和部門兼任部分類似於輔導員的工作內容,比如「就職指導課」or「CCSセンター」or「キャリアセンター」之類的。「國際交流センター」or「グローバルセンター」。 ),

沒有去過日本的中國網友很容易腦補你是劉鑫的日本校友。

你有義務解釋清楚這一點,才有資格以內幕發言人的身份來爆這一大堆「料」。

其次麻煩你搞清楚江歌和劉鑫不是一個學校的。

她倆壓根是不同學校的而且還是兩個檔次不同的私立大學的。

且不說日本的私立大學輔導員明知合租違法,還主動公開幫學生幹這種事,是不是想吃官司丟工作?( 根據@後秀才 說明,日本租房是需要擔保公司,房東和審查部門同時通過才能租住的 )

就說這個低檔私立大學輔導員不給劉鑫找本校的校友合租,反而聯繫一個高檔外校的外國人江歌,這個輔導員的社交圈有點怪呀。

更何況這個輔導員為了劉鑫連違法都不怕,事後怎麼不去找找江歌媽媽解釋替劉鑫開脫呢?

完全可以推出你所謂的日本輔導員給劉鑫找江歌合租,根本就是你自己捏造人物捏造事實。由此之後的一系列所謂合租爆料,純屬你瞎編。

至於媒體譴責的劉鑫過年做新髮型美美的自拍,看清楚是自拍不是與她人合影,是有照可查的實錘,你帶節奏也帶不跑。

江歌媽媽可以貼出反覆要求見面而得不到回應的微信,但劉鑫就貼不出類似的微信。

劉鑫和陳世峰晚上11點通過話她卻不提這一點,而江歌12點多就遇害。時間僅隔一個小時。

日本的門隔音就那麼好嗎江歌用中文和哪個男人在爭吵在吵什麼她劉鑫心裡能沒數?

隔壁的老太太聽力沒劉鑫好都能聽到江歌唯一一句日語喊的話,劉鑫挨得最近自稱趴在門上居然「什麼都聽不到」?

她能一點都聽不出前男友用中文吵架的聲音?

外邊陳世峰在殺人,陳可是為她而來的,她為了自保而報警,不用說報兩次了,只要能抓走陳凶別傷害到她,再報幾次都不嫌多。

所以其實你根本沒留學,就是在國內。想出名也不要用造謠的方式出名吧?嫌沒人罵你嗎?

謝謝@後秀才提供的信息。

此答案歡迎隨便複製擴散到其他江歌案相關問題下,避免被那人混淆視聽。


先說說法理,再說說江歌案。

該構想跟"卡涅阿德斯船板問題"(Carneades提出的倫理學假說)類似,但又有其區別。

題主所舉的例子里,兩個人同處險境,救生衣是此時唯一的生存資料。雖然一人的生存即伴隨另一人的死亡,但光有因果觀感是不行的。無論任何一個人得到救生衣,其獲取行為為獨立行為,並沒有直接侵犯他人法益,伴生後果也不可歸咎。舉一個看上去程度不一致但實際邏輯相仿的類比,第一名只有一個,誰努力得了第一,對第二是沒有責任的。簡單來說,先到先得,生存者沒有任何責任。

而"卡涅阿德斯船板問題"更深入地探討了兩人搶奪生存機會時的直接衝突。"兩個人掉落水中,同時抓住了唯一一塊船板,但船板只能支撐一個人的重量,於是其中一人打開了另一人的手,導致其溺死。"

法學上對這一倫理學困境的討論衍生出了很多類似的問法,比如"熱氣球問題"、"浮木問題"、"剎車問題",都是一樣的構造。

生存者對溺死者施加了積極的搶奪力,其打開溺死者的行為,毫無疑問是違法的。建立在這一層面的基礎上,溺死者可以對他進行反擊,也就是說如果反將其打落下水,成立正當防衛。

但生存者與溺死者此時處於生命權利對等衝突地位,不能期待他犧牲自我而不做出求生行為。因此,生存者的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超法規地阻卻責任,也就是最終不存在刑法責任。

總結就是————

張三殺我,我跳進王二家避難,打碎了玻璃,緊急避險。

張三殺我,我騙王二換了我的衣服,王二被殺,不被允許的緊急避險,故意殺人罪。

我和張三都很危險,我先搶到了求生資料,不是法律問題。

我和張三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我趕走他獲得了求生資料,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他反擊成功獲得了求生資料,正當防衛。

直接衝突下,兩人爭奪唯一的生命機會時,積極行為者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阻卻了責任,但相對地,由於行為本身違法也賦予了對方反擊的防衛權。由此,更不會追究題目中這種單純的先佔,獲得救生衣者沒有責任。

而我們所說的"不允許用侵害生命法益和比較生命多寡做緊急避險",更多建立在這種非針鋒相對你死我亡的倫理困境的討論下。比如殺一人研究疫苗最終解救了一萬人,該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

另外,看到各位都在回答江歌案,我的確不知道為什麼和本題的初衷是什麼,但江歌案和題目以及"卡涅阿德斯船板問題"有很大的差別。

江歌和劉鑫並不一定處於生命衝突地位,不存在一人活命一人死的天然結論,可能一併保全,也可能一損俱損。劉鑫出門的行為不等於"放棄船板",劉鑫進門的行為也不等於"抓住船板",更何況兇手來意明顯還是無差別殺人都不清楚。

因為案件的具體細節不明,劉鑫的行為更多要從一個被幫助者的角度進行分析。江歌基於幫助行為進入了生命法益被侵害的危險境地,劉鑫作為引起危險的得利者是有一定義務的,但劉鑫此時是否有作為的能力尚不清楚。而目前實在不清楚到底發生了了什麼,是出頭或幫助勸退,我們常態中伸出援手的幫助行為不一定認定成刑法意義上的生命救助,並且當時還不一定可知後果。結果更可能從民法上解決這個問題,類似於見義勇為受到損害。

但如果江歌已經在呼救,有合理的逃脫通道,如果大家質疑的劉鑫把門故意反鎖的情況屬實,劉鑫鎖門的行為使得江歌無法求生,這種行為是故意導致無法逃生,她無疑要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說,譴責劉鑫要搞清楚一點,現在去揣測到底案發時到底發生了什麼,是怎麼樣也分析不出來的,等到開庭後自然明白。江母的推斷基於她親屬的身份無可非議,群眾的推斷就別來什麼"拿刀挾持一刀刀戳逼出劉鑫"之類的花樣,其實更是對死者的一種二次傷害。

劉鑫目前可知的最大問題是在事件發生後的淡漠冷情,以及在好容易會面後面對鏡頭的矯揉造作。

(提醒"不跟我完全一樣就是敵人"的人。)

首凶和從惡是要分清楚的,目前全網輿論嚴重偏離下最要命的問題在於,陳世峰的處境真挺樂觀的。我前幾天看了看國內外的新聞,現在最大的問題是:

【1】死刑請願在日本有根據,但真的沒多大用,裁判所只會據實處理。日本年適用死刑寥寥,並且多和人數掛鉤,本案中陳世峰判決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放一個日媒圖,這是一個媒體幫助擴散的殺人案死刑請願,所以江母請願本身不是輿論綁架司法。)

【2】陳方律師辯護的重點將是"本身不帶兇器的應激殺人,而劉鑫先前的證詞對於兇器來源是"不清楚",江方的大江洋平律師心理預期是二十年或無期(日本刑法199故意殺人五年以上、無期、死刑)。屆時劉鑫如果不出庭作證,檢察官會代為宣讀書面證詞,本身倒沒多大影響。如果無法求證疑點,只能按照非蓄謀處理。可萬一她本來知道,現在她還會說嗎?

【3】日本對此事的報道並不多,從"中野中國人殺人事件"到"江秋蓮請願活動",可對於"江母曝出劉先生全家信息導致劉被網友眾怒討伐"卻做了報道。我看了一個留學生網的披露,本地日本人對輿情的發展表示不可理解(日本人認為劉鑫同是受害人),考慮到日本人重視隱私保護(參見陰陽師登錄日本後寮定位被質疑侵犯隱私事件),而本次庭審採用陪審員制,這才是讓人最擔心的。

【4】有消極承認外國判決執行一說,但故意殺人案母國啟動追訴權的例子我沒查到過,也可能是我查的方式不對。雖然檢察日報已經公開發言,但預期還未可知。


實在要比喻的話,劉鑫是溺水那個,江歌是個見義勇為要救她的人,緊急關頭,劉鑫怕不是先搶到救生衣,而是扒了見義勇為者的救生衣穿自己身上。


20171117下午回復:

某個不許評論的答主,站劉鑫那個

網友不明實情這句話你沒說錯,可能你的論據也都是對的

但我刷了這麼多個相關話題及無數個回復

不能正確使用頓號的,一是劉鑫

二是你

20171118上午更新:

那個答主更新了,頓號使用有進步。

江歌媽媽貼大字報的「錯誤」上升不到「劉鑫的爺爺奶奶要陪葬」,哪兒挨哪兒啊。

在日留學生可以不回國嗎?日本難道是移民國家?

還有,哪個要人肉相關留學生群來著?

再說,匿名是怕人肉可以理解,關評論與安全無關。

你口中的二房東江歌提出報警,我們不知道一個「違法」的主動要求暴露在警察面前,當時是為了保護誰躲避誰。

悲劇本可以避免。

關門鎖門,是恐懼。

沒有愧疚感,是人性。


匿名找噴那個:

1.人都死了,報警100次也沒用。

2.江母貼照片是案發6個月之後了,這期間劉鑫及其父母早已不回微信+拉黑江母。

3.自拍有若干張,做了頭髮的都是新拍的。

4.江歌主動邀請劉鑫入住他們家,這是在考上研究生之後了。至於導員安排是的學校宿舍四人間,那會江、劉還未考上研。你先把時間軸理順吧。

5、6、7跟案件關係不大,不多談。

8.怎麼我看到的版本是相差很大呢…這個先不討論吧,畢竟誰也沒有日本警察出示的權威版本。

12.我看了案件氣哭了/感到憤怒,所以我要去照顧江母一輩子?那你含棒棒喲~

劉鑫,你有本事取匿啊!


人民日報這個比喻不對。

應該是一個人在水裡,對船上的朋友說:「救我!救我!幫幫我!」然後那個朋友對她伸出了手。

誰知道拖拽太用力,船上那個被拽到水裡了,成了兩人落水。這個時候先落水的人說:「你先托我上去,然後我拽你!」

等她上了船,發現船漂的越來越遠了,誒呀怎麼辦啊,我不知道怎麼拽你上來啊!?我不會划船啊!?漿也太沉我拿不動啊!那我就先走吧,你自求多福吧!

然後她對遇難的朋友母親說:「她是因為我死的么?她他媽命短!亂jiba草的玩意兒!」「在這樣我可不給警察作證了!」

這根本就是兩回事啊!


字面情況,不用為死者負責。

但如果事後,生者表示當時只有自己一個人,導致死者屍骨無存,那生者就要為死者的家屬負責了。


現在知乎對法律問題是這麼回答的?

單從刑法角度來看,根據當前通說,這其實就是討論,在兩人同時落水的情況下,甲、乙爭奪救生衣,甲先取得救生衣,乙因為沒有救生衣溺死,甲的行為是否能算作侵害乙生命權益的實行行為。

實行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動作製造危險使本沒有法益危險的被害人陷入危險之中,或者行為人通過積極動作使法益面臨較小危險的受害人陷入更大的危險之中。法律此時禁止的是行為人製造或者擴大危險。

這裡甲乙同時落水並爭奪救生衣,甲成功取得救生衣的行為,並沒有使擴大乙所面臨的危險,不是作為方式的實行行為,故不存在客觀的違法行為不是犯罪。

如果此時,乙再從甲的身上奪取救生衣,乙不成立正當防衛。如果認為緊急避險的客體可以是他人的生命,則可能成立緊急避險,如果認為緊急避險的客體不能是他人的生命,則也不成立緊急避險。

對於另一種方式,不作為的實行行為,即當受害人法益已經面臨危險,而具有保證人地位的行為人不消除危險的,是不作為。這裡甲、乙同時落入水中,對於爭奪救生圈的行為,根本就談不上不作為的方式。

對於部分答主提出,如果是甲的原因導致乙下水,然後再發生爭奪,乙溺死,此時甲需要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導致甲承擔責任的實行行為依然是甲導致乙落水的身體動作,而不是甲、乙爭奪救生圈。然後再根據甲導致乙落水的主觀判斷屬於故意、過失或者意外事件。

救生衣如果本來就屬處於乙的控制之下,甚至說乙直接穿著於身上。此時甲奪得乙的救生衣,類似於上面所說的,如果認為緊急避險的客體可以是他人的生命,則甲可能成立緊急避險,如果認為緊急避險的客體不能是他人的生命,則也不成立緊急避險,屬於作為方式的犯罪實行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最後,對於法律問題不要簡單的類比,這和江歌案的構成要件差別很大,沒有可比性。


前提是一個人推另一個下水,兩個人卻都掉入水中,這時只有一件救生衣,推人的拿到了。


怎麼輿論導向變成了,群眾憤怒於「江歌死了劉鑫活」,分明是憤怒於「死掉的那個因活下來的那個,而活下來的那個沒有作為,最後沒有絲毫感覺,反過來侮辱死掉的那個的母親」可以嗎,搞清楚事理,不然問這種問題就是在誤導

另外,在這個答案裡面匿名站隊劉鑫的,洗地不要太明顯,問心無愧的話取匿開評


人民日報是法盲吧,是不是免責,還用問么?

這個案子不是兩個人同時落水,而是見義勇為。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排骨 請看點刑法理論在答。哪個國家的刑法說,緊急避險可以拿別人生命來避的?緊急避險只能是犧牲較小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更大的合法權益,而生命是平等的。

救生衣只有一件,所有權並不是被設定了要給其中誰的。而二人都面臨同樣的危險,並不是因為對方的佔有,而喪失合法權益。所以先佔先得,沒有侵權,先佔者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單純從犯罪理論角度談談這個問題。

無犯罪無刑罰。那麼問題就變成:這個行為到底構不構成犯罪?

犯罪構成分為行為違法性(法益侵犯)和有責性(非難可能)。

如圖。

其中違法性第一位,有責性第二位。也即當我們判斷一個行為夠不構成犯罪時,先看行為本身違不違法,再看行為人對這個違法行為有沒有責任。

由上圖可知,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是違法阻卻事由。也就是說在這兩種情況下,行為阻卻違法性,不是違法行為,也就不可能構成犯罪。

引入兩個法學概念

1、緊急避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等會會用到)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簡單的兩個例子說明:

小明欲對小紅不軌,小紅掏出包里的辣椒噴霧噴小明,並將小明踢傷。這裡小紅針對小明對其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進行了以傷害小明為手段的正當防衛,毫無疑問。

接著小紅在路上走,突然衝出來一條瘋狗追著要咬小紅,小紅就使勁跑,並慌不擇路衝進了路邊一戶人家,把人家的門撞壞了。這裡小紅針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人身危險,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通過損害他人財產利益的手段保護自己,成立緊急避險,亦無疑問。

以上兩行為因違法阻卻事由阻卻違法。而一個行為不違法,意味著這個行為本身不存在法益侵害性。第一個例子是由於違法者的人身財產法益受到了降低否定評價,而緊急避險則純粹是基於法益衡量,財產法益保護低於人身安全保護。某種角度上來說,這是功利性的價值判斷問題。

現在回到題目。兩人掉河裡了,只有一個救生衣。搶救生衣的人甲以侵害乙的生命法益為代價保護自己的生命法益,能不能算是緊急避險?

顯然是不能。因為乙的生命法益無價。無論如何都不能拿甲的生命法益和乙的來比較。

那麼結論是,甲搶奪乙的救生衣行為本身是違法行為。而乙針對甲侵害自己生命的違法行為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如果乙力氣大,乙就活下來了)

而如果乙沒搶贏,甲是否構成犯罪?

現在即在肯定了甲行為違法性前提下討論其有責性問題。

由上圖可知,責任阻卻事由之一是期待可能性。

這也是一個法學理論上的概念:

廣義的期待可能性,是指從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一切內部和外在情況分析,期待行為人能夠以合法行為代替犯罪行為的可能。狹義的期待可能性,是指僅僅以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外部情況去分析,期待行為人不為犯罪行為而為其他合法行為的可能。關於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刑法理論界大多認同狹義的期待可能性理論。

法律不強人所難。如同時在自己與他人生命法益受到侵害危險且互相衝突的情況下,任何人處於此地可能都會做出保護自己的選擇,這是最基本的人性。期待行為人犧牲自己以保護他人是不可能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得出甲的行為因為不具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從而不構成犯罪的結論。

開始還以為這是個單純的刑法問題,後來發現答案都在說江歌。

我特意去搜了人民日報的評論,是這樣的。

我:????

人民日報的重點是不是偏了,民眾憤怒譴責的並不是劉鑫在案發時的保全自己,明明是她和她爸媽在案發後300多天來的表現啊!!!!!

如果單單從案發時來說,這個例子本身就不妥當。因為劉鑫本人就是江歌掉水裡的推手。或者是說劉鑫自己在水裡,把岸上的江歌拉下來了,並不是所謂的「兩人同時掉進水裡」。

當然當時具體情況怎樣,劉鑫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有責任,現在還沒法知道,所以坐等12月開庭吧。

Timekiller知乎 看到這裡了都不點個贊嗎==


剛剛看到那個匿名,洗白劉鑫的回答,嚇了我一跳。。。也是醉了。。。

其實不難相通,局面採訪了劉鑫那麼多次,事情受到了關注那麼久,劉鑫那種人,能夠因為江媽媽說「江歌給劉鑫帶餛飩」這句話質疑江媽媽,然後在網上說自己從小不吃餛飩來懟網友。。。

你認為劉鑫沒有看到網上那麼多人說她白住在江歌家,說她白拿江歌的日用品,說她過年換髮型,拍美美的自拍,說她那麼久沒去登門向江媽媽致歉嗎?

她如果真的像那個匿名用戶說的那樣受了那麼多的委屈,你認為劉鑫那種人她不會立即反駁嘛?為什麼局面裡面不說?也許你要說,被人家節目組刪了,我就想問,她自己沒有手沒有嘴嘛?她可以發微博啊?憑她現在的「知名度」,我相信,只要她想講話,應該是大家都會聽一下的。。。。

然而她並沒有質疑這些!!!

證明這些都是真的!

現在跑出來那麼個匿名用戶來強行洗白她?我想問問,是想了一年終於想到了理由和借口了么?

劉鑫的視頻,我們都看過,那麼漏洞百出,那麼前言不搭後語,那麼自私,那麼讓人心寒,難道都是假的?


那個匿名的答主,你的回答看起來好棒棒哦!看上去很像是高人呢!條例清楚,層次分明,中心明確。真是一篇好文章!我們這些網友回答的很你比起來,真是相形見拙。

這麼晚了在答題處抱著手機回復你(誰讓你關了評論呢)不過相信你也不會去看其他人是各種回答。因為你的目的很單純。不廢話了,現在有幾個問題請教你:

第一點:4和5太矛盾了吧?你說劉鑫住在江歌的公寓是兩個人都違法,學校輔導員竟然還安排劉鑫過去和江歌同住???

第二點:6強調劉鑫經常給江歌帶早飯,拜託你們不是跟親人一樣的閨蜜嗎?帶個早點也拿出來說真的好意思嗎?江歌沒帶吃的給你劉鑫?別的不說就沖為了接害怕的劉鑫在車站附近等兩個多小時,這樣的朋友你還計較自己帶早點給她了,網友還罵你沒良心???

第三點:10聽到啊的一聲伴隨撞擊的聲音,先別說隔音效果和其他,十刀啊!一次就能砍十刀?而且十刀只聽到了啊的一聲。你來解釋下好嗎?別說砍十刀了就是給你連打十針狂犬疫苗,你都不可能只有啊的一聲。信不信?

第四點:11的描述看出這位匿名答主是個女生。其他不想多說?「聽見外面你的室友遇害,你能100%肯定是你男朋友?」這句話和劉鑫不會說話是一樣一樣的。「你男朋友來十找你還是找江歌?我不知道。」「她沒來得及進門」這些話聽起來都好可怕……和你這句「聽見外面你的室友遇害」簡直不能更一致(和你的第10點也有矛盾,不是都聽不到活著只聽到啊的一聲嗎?這就知道是遇害?

第五點:看的這裡我都要給你逗樂啦!忍不住呵呵。感覺答主好像生氣鬧彆扭的和男朋友吵架的女生一樣。「別猶豫停頓哪怕0.1秒,現在是現場採訪!請秒答」哈哈哈…是的我們會去看江歌媽媽,還會約好一起到。會提前和阿姨溝通好再方便的時間去。距離近的至少一個月去看一次,遠的就每星期視頻聊天。

第六點:劉鑫的確有錯,但她最錯的是公關危機缺失!呵呵,佩服你好敢講哦!還有沒有任何人冠冕堂皇的說公布隱私是正確的。江歌媽媽也說過這個是被逼無奈而去她會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點:「所以啊,你們都不去了解真正的事實,任憑輿論忽悠著你們,毫無自己的判斷力和腦子。也是愚民。」想問下真這句的事實是什麼?我們都想知道,而且江歌媽媽問了一年劉鑫都躲避不說。你知道就好好的把細節告訴廣大愚民唄!還有,輿論可以忽悠我們?以你的觀點應該是我們製造的輿論吧?輿論都是我們製造的還會忽悠我們?怕是劉鑫被你忽忽悠悠的就洗白了。

第八點:「就像有一個答案說的,請問你們關心這件事的、都願意多久去探望一次江歌的媽媽???我們連兇手行兇的工具是西瓜刀還是。水果刀都不清楚、如何看?!沒得看」多久探望一次江歌媽媽和兇手行兇的兇器有關係?不過這裡好像能看出你好像知道兇器是什麼呢?感覺這個答主是個非常重要的證人呢!

最後,答主說陳家人好聰明,公關好厲害,怎麼?你是羨慕嫉妒恨嗎?可惜自己沒有這麼好這麼強大的公關團隊不說,還笨。對嗎?

是的,媒體很強大!群眾好厲害!

還有,劉鑫現在善不善良不重要,只要誠實,就好!


看到這個問題,分享一個故事。

釋迦牟尼帶領眾弟子在林中修行。一日,他令一弟子打掃浴缸,準備凈身洗浴。

弟子去後不久即返。

釋迦牟尼問:「浴缸打掃乾淨了吧?」

弟子恭敬地回答沒有。

釋迦牟尼問何故,弟子回答說:「師父教誨弟子不要殺生。浴缸中爬滿小蟲,若打掃必定殺生,故弟子前來聆聽教誨。」

釋迦牟尼說:「你只管去打掃浴缸就行了,沒有讓你殺生。」

弟子領命而去,不久又回,說:「弟子只輕輕一掃,小蟲便紛紛斃命。弟子不敢殺生。」

釋迦牟尼說:「師父只讓你打掃浴缸,所以你只要一心一意將浴缸掃凈即可。你是在打掃浴缸,又不是在殺生。」弟子這才領悟,雙手合十而去。

我是在水中求生,本意並非殺另一個落水者。我不求生自己就要死。為何要負責?

註:單純就題目回答,看別的答主好像涉及輿論和近期事件,本回答不涉及該方面,特此說明。


2人同時落水,是被人推下去的還是一起自殺的還是出了天災突然斷橋了的?救生衣是哪裡來的?是其中一人事先準備的還是有第三者在施救?太多可能,無法有一個完全正確的答案。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想拿這個沒有前提條件的問題來隱喻江歌事件的話,那就太可笑了!

江歌事件是三個人的事情,兩人落水跟她沒有任何可比性。江歌之死,劉騙子是因,陳瘋子是果,這當中缺少任何一個人,都不會造成江歌的慘死。我們不談什麼道聽途說的12345678點,也不看江媽媽的任何言論,就猜想案發後看者第一個想到的是什麼?依舊一句話炸翻劉騙子所有的掩飾推脫與狡辯:

沒有劉某,江歌會被陳某砍10刀流血而盡嗎?

回答完畢!


你先得定義這個「搶」:是兩個人現在水裡打一架,打贏的拿到救生衣呢,還是兩個人比誰游得快,快的人拿到救生衣,慢的人老老實實等死呢?


這個早就是法律上的常識了,從法律角度上說,不用負責。這是緊急避難原則。來源於希臘的一個案例,日語叫「カルネアデスの板」(抱歉中文我不知道該怎麼說)。

還沒有開庭,沒法還原當時的現場,不知道是否適用。但如果從大家還原的場景來說劉鑫應該是適用的,所以法律上應該可能不需要她負責。

但,人民日報討論的壓根不是這件事情的重點。

江歌被害以後劉鑫是否積極配合破案了?是否隱瞞了一些事實(她說不知道兇手是誰這就不可能,就算她在房間里沒看到現場,但至少應該向警察說他前男友有重大嫌疑)。江歌媽媽來日本,劉鑫是否去見江歌媽媽了?就算她心有愧疚不敢去,積極協助破案是應該的吧,威脅說如果曝光自己資料就拒絕協助警方這種態度才是大家批判的重點。


日本留學狗表示

1日本的大學沒有輔導員這種東西

2日本大學不管學生的住宿問題,申請住宿舍的另算。

3單人間住兩個人不僅住客違法,推出這種建議的人也有連帶責任,沒有哪個sb日本人會建議別人兩個人住一個不允許合租的房子里。


實名反對此問題下匿名回答江歌陳世峰案為劉鑫洗白的答案,理由如下:

1. 劉鑫報警,為何陳沒有第一時間以殺江歌嫌疑人身份被捕,倆人下午發生爭執,晚上江被殺。

2.劉鑫父母看望江母監控視頻地址貼上來,有視頻有真相

3.各種證據(微信截圖,公眾報導,劉鑫自己發的微博)表明江去車站接劉,時間是半夜12點,為什麼半夜兩人不是同時回家,為何劉鑫自己進屋,江在門外被殺?

4.匿名答主留學生群您勸江母的截圖貼上來,證明是江母身份的信息貼上來

5.學院安排劉鑫住江歌處的人名、證詞貼上來,我不理解的是既然合住違法,為何學院會如此安排呢?

我關注江歌案有段時間,是看過各種版本討論的路人,非常不忿匿名用戶說了很多我們完全不知道的信息,但又沒有實質證據,到底帶節奏的是誰?


剛剛從微博上看到的!好多在日華人同胞用圖片證實,在日本門都是這樣的,打開後不會立馬彈回來!!

另外曝光聊天記錄

最後這個漫畫寫實

洗地的!!睜大眼睛看看,你們的良心不會痛嗎!


在日本呆了兩年半,研修生半年+修士兩年。真的沒有聽說過有輔導員這種生物。高票洗白的匿名者,如果說你心機不純,那可能侮辱了心機不純這個詞了。


能寫出這種問題的人

恩,真冷靜,冷靜到可怕。

那個匿名的,你就是劉鑫吧?有時間洗地不知道做做準備去開庭作證?

不是劉鑫,你特么還好意思這麼洗,你的良心呢?


現在知乎上的風氣真是歪倒哪裡去都不知道了。

提問題的匿名,回答的也匿名,自問自答洗白帖還關評論,一言不和就直接舉報關小黑屋。

反正這個問題我不會回答的。

因為實名提問和實名回答意味著我是像江歌一樣坦坦蕩蕩的人,為自己所做事情負責的人。

而像答主這樣猥瑣的匿名用戶,我一直以來都認為它們不過是另一個躲在網路後面的劉鑫。

我怕我被像這樣的劉鑫背地裡再捅一刀。

不信,你看:


正義必須在正確的前提下才是正義

否則即為暴行。

中世紀燒死女巫既是正義。

幾十年前批鬥右派打倒資產階級即為正義。

幾年前眾人砸了同胞的日本車,他們也覺得那時候自己代表正義。

這些冠冕堂皇的正義建立在錯的基礎上,演變成一場場蠻荒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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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鎖門這事,現在傳出來的也是造謠污衊哎!昨天大家都說錄音裡面她說她鎖門了!實際上,她報警的時候說的是:「姐姐鎖門了、關門了」!

大家不是罵她包庇罪犯么?怎麼凌晨案發,警方第二天就找到陳世峰進行調查(從而發現染血的衣物)??? 別告訴我是鄰居認識兇手。唯一的解釋就是劉鑫真的沒看見,但是推測兇手可能是陳世峰,警察才不立刻批捕,而是先對嫌疑人調查啊!

所以從庭審得到的真相來看,根本劉鑫也沒有被拍攝裸照啊!江歌媽媽之前印的那一千張貼滿小區的人肉傳單上寫著「被拍裸照」,並被全網認為「冷靜、弱者即真理」而傳的人盡皆知,這確定不是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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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鑫報了警,兩次。

(警察局有報警記錄可以查證,我們也聯繫了警察局,得到證實劉鑫的確是案發第一時間報警的人)。

2 劉鑫和她爸爸媽媽在全家(包括劉鑫年邁的爺爺奶奶)身份證及照片被貼滿小區的情況下(和在此之前),經過平靜的後,四次聯繫了江歌媽媽,

以及劉鑫爸爸媽媽兩次登門拜訪。

江歌母親家小區監控錄像可以證實。江歌媽媽的哥哥也就是村委會幹部可以佐證。

3 劉鑫「美美的自拍」是p圖造謠帶節奏。

原圖是劉鑫和江歌一起吃飯的合影,不知道是誰提供給了媒體,也不知道是誰把照片中的死者ps了下去,由此當作「死者屍骨未寒還好意思美美的自拍和吃飯」的「證據(污衊)」

4 劉鑫入住江歌家是學校輔導員安排的。因為劉鑫和學校輔導員表示希望找個新的住處,學校的輔導員聯繫了江歌,並且安排劉鑫同住。

5 劉鑫在入住期間是承擔一半房租的,江歌相當於「二房東」。 劉鑫在江歌處居住違法是兩個人都違法。

6 根據劉鑫微博所po的劉鑫和江歌生前的微信截圖,劉鑫多次給江歌帶早飯,並且兩個人關係非常好, 劉鑫也表示和江歌說好先用完江歌的那些「廁紙、洗衣粉」,在自己買,一人一輪兒這樣交替著買,(你請客一次我請客一次)

7江歌媽媽的律師在接受採訪表示,劉鑫不需要出庭。劉鑫的證詞得到了警方的肯定和驗證,並可以作為呈堂證供,因此江歌律師親口表示:劉鑫:「出庭意義不大」。

8 江媽媽的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關注了劉鑫的採訪,劉鑫在採訪中所說的和卷宗(以被警察查證屬實可以呈堂)一致!

9 江歌媽媽

律師明確表示,劉鑫是受害人之一。

10 根據日本的新聞報道,

鄰居在下午/傍晚聽見有人爭吵。

凌晨/半夜聽見啊的一聲音伴隨撞擊聲音。

並非如帶節奏的人所鼓吹聽見爭吵後立刻被殺害!(期間有四個小時的時間差)。至於誰帶節奏讓大家這樣認為,大家可以自行推斷。

(我個人目前沒有看到日方任何報道稱江歌用日語呼救)。

11 你前男友下午去找你吵了一架,

晚上在廁所換衛生巾的你聽見外面啊的一聲。

你能100%肯定是你男朋友?

12 大家都「看哭了」,都「氣的哭了」,「氣的發抖」,甚至有一個回答說願意做江歌媽媽的女兒。

那,

你打算多久去看江歌媽媽一次?

現在是現場採訪!請秒答!別停頓哦~你沒有去訓練過,做採訪要謹慎。否則會有人一幀一幀的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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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別騙自己了。

江歌媽媽可以去人肉這是她的自由,但違法必須承擔後果。劉鑫的確有錯,但她最錯的是公關危機缺失!

我們可以理解江歌媽媽人肉她全家,我也可以理解你們罵她,甚至宣稱「集資殺了她劉鑫的爸媽」,

但是你們不可以冠冕堂皇的說你們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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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那些個群,各種監視輿情,一旦有反對聲音就立刻po到各個群里,趕緊叫一群人過去「控制評論」。

給路人洗腦你們的謠言,謠言被戳破了不承認還繼續捏造事實,p圖污衊,人肉網友。

上一次我見識到有這種操作的還是鄭爽的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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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戳穿,所以把問題中原本存在的「江歌」話題移除以凈版面。

當網友都是智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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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自我保護的原因,對原答案進行了修改。刪除了表明身份的信息。

我常年在東京,沒有微博。希望群里眾人控評不要禍及無辜。

你們口口聲聲說著「不支持人肉但下不為例」卻去人肉僅僅是抱有疑問而表達個人看法的網友,並且把人家的私人信息po在網上?!

抱歉,我絲毫都沒有看到你們的道德品質和你們的正義!

你們只是暴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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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的所有文字均有證據、截圖等可證。另外案發後有人聯繫過江歌以及劉鑫的身邊朋友,該報道表示江歌劉鑫兩人關係非常要好。難以理解的是這樣的報道為什麼無人提及?

竟然有人說我是劉鑫…… 這陰謀論!是有多麼黑暗的心靈才有如此的邏輯!!? 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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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不同情況下的行為無法進行定性分析,民意也可以購買和誘導,而法律是底線!

至少那些為了帶節奏而惡意造謠污衊的,以及那些惡意擴散謠言的人,你們就是暴民而已,你們真的需要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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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謾罵人肉控評,所以沒有人敢站出來說話。但是控評可以,再次強調不要傷及無辜。

有點腦子,長點心,要點臉。

雖然已經買好了盤錦後的第二次輿情,可是希望我們還是要有點良心。

不要急了。

——

正義必須在正確的前提下才是正義

否則即為暴行。

中世紀燒死女巫既是正義。

幾十年前批鬥右派打倒資產階級即為正義。

幾年前眾人砸了同胞的日本車,他們也覺得那時候自己代表正義。

這些冠冕堂皇的正義建立在錯的基礎上,演變成一場場蠻荒的暴行。


1首先兩件事沒有可比性,懂不?故意殺人相關的危險和面對對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的危險是法律上不一樣的兩個事件,在責任上沒有可比性,就這樣說吧,你如果不是主動去做這件事的範圍,一個可能構成不作為的犯罪,一個頂多是個民事的公平補償責任

2反過來,兩件事中雙方都無需為對方負責,你不應該嚴格要求中國國民的國民素質,比如在一些見死不救、見義不為的事件中去承擔法律責任,西方國家倒是有見死不救之類的罪,這無可非議,因為西方國家中產階級龐大,中產階級保守、愛好和平、富有正義感和同情感、有聖母情懷,這些並不是文明文化的好壞決定的,而是當你生活開始追求精神的滿足,不再為那一日三餐而擔憂,自動就有的公民意識和責任

3有人就說了,難道中國的國民素質就應該低嗎,那些破壞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人不用承擔責任嗎,不可能,不然不會有這麼多義憤填膺之士,這些都是天理人情,是大大的正確的,我所說的國民素質是指理性、法治的看待問題,法律是一個講邏輯性的東西,你犯罪不符合法律條件之一就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你民事上沒有相應的約束關係(像閨密關係肯定是法外的關係,夫妻關係就是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應該被放到法外調整,法律不是萬能的,過去搞群眾運動,隨便一個理由判決槍決以息民憤的時代已經過去了。道德這種東西,是靠自律的,也就是說嚴於律己,寬以待人,所以我舉雙手贊成道義上譴責那些與別人休戚與共卻又貪生怕死的小人,使他們不能立於社會,俗話說人無信不立。


有人評論區質疑徐靜波接觸不到案卷。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質疑,所以我把他定為精品評論了,同時做這一舉措的目的也是為了證明,我們接受合理的質疑但唾棄無腦的洗白。OK放圖。

第一張圖是徐靜波文章里的第二張是江歌媽媽微博與徐靜波這個相關事件的互動。雙方均未對徐靜波翻看卷宗事件質疑,且在公共場合(微博)確認了這件事,並不害怕涉及泄露案卷。因此我猜測徐靜波極有可能擔任江歌媽媽在日的翻譯,因此可以接觸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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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

不好意思我不想討論這個題目。我只是隨手點進來。看到第一篇匿名回答氣到發抖。

來來來咱們一條一條看。

1.劉鑫報警了倆次。OK沒問題且不說你劉鑫報警是擔心江歌還是擔心自己。我就問有哪個你所謂的網路暴力噴你不報警了?網友噴的都是你那句,再在網上出現你的名字就 停止協助警察。別跟我說沒有,這個截圖相信很多人都看到了我就不放了。

2.在經歷了被信息曝光後四次聯繫了江歌媽媽。且不說你之前都在幹嘛,江歌媽媽去日本十幾天你各種理由不見面欺騙等等。我們來看看你所謂的四次聯繫。就我所看到的局面中一次,劉鑫的母親大喊「你女兒命短,跟我閨女沒關係。」惡語傷人六月寒,我一個大男人看著江歌媽媽哭到吐都忍不住流淚,你知道這樣一句話對一個母親的傷害多大么?哦劉鑫的解釋是「我爸爸媽媽他們沒怎麼讀過書,有時候激動了就脫口而出。」不好意思,劉鑫,我們廣大網友也是沒怎麼讀過書,看到這種事情也容易「脫口而出」

3.P圖事件。這件事已經被那些洗白劉鑫的人用爛了,光朋友圈我都看到多少條了。話說在前頭,麻煩各位想幫江歌媽媽的人老實一點,剋制一點,再有這種事給人洗白了多不好。話說回來第一這個事情是無良媒體自發行為,第二真正的明白人沒有人認為劉鑫不應該繼續好好生活,去看看知乎有關話題下的高贊回答。我們真正在意的是劉鑫道德人性上的缺失,她們一家對江歌媽媽的所作所為才是我們不能接受的。至於她個人的生活,總得繼續,我不抨擊,哪怕她真的出去玩,燙頭髮,發自拍,在她良好配合警察,適當安撫江媽媽,一切做的妥善完美的情況下我覺得沒有任何問題。

4.不好意思,說話講證據,我可能見識少不知道日本留學的輔導員還會安排校外學生合租。麻煩您給我具體的證據,而且貌似劉鑫跟江歌不是一個大學的,您這輔導員管的還真寬啊。她還自己安排了一件違法合租的事,這是得多愛操心?姑且不論是誰安排的。這件事跟整個事件沒有任何關係。我們發現沒有這個答主從這裡開始要顧左右而言他了,已經開始說些小問題了。

5.這一點大家看小星星的回答就好。江歌違法她還報警?跟人家同住負擔一半房費是義務,這點就別拿來洗白了。什麼時候我們的社會已經到了做義務都是善良的體現了?

6.第六條我看了都想笑真的。你無非想證明劉鑫跟江歌關係多好多好,你說的我都信,只是你論證的越充分,與劉鑫案發後對江歌媽媽的所作所為對比越明顯,這個洗地我給0分。

7.這一點就很玄幻了,請這位匿名答主給出律師說這話的具體來源此其一。其二我對於日本司法程序了解不深,但是我相信即使證詞得到驗證也不至於出庭意義不大。難道陳認罪了就不用上被告席么?這裡請了解相關信息的專業人士解答吧。

8.騙人也要按照基本法。

徐靜波的文章擺在這大家自個兒看。

9.劉鑫是受害者啊?這是相對陳世峰來說的。但是對於江歌媽媽,她們全家都是道德兇手。

10.還是那句話,可能有部分網友沒看清就發表了類似言論,但是大多數看完局面的人都有所了解,更多人的疑問就像江媽媽所說的那樣,江歌在外面被捅了10刀就「啊」了一聲么?她之後就躺在地上沒聲音了么?況且基本我在知乎看到的回答中都對劉鑫不開門的行為表示了理解。抓著這點洗,別了吧。

好了暫時給這些後續看心情補充。我也充分懷疑這個人是劉鑫本人。大家理性討論。氣死我了

------------------------------------------------------------------------------------------------------對了她說禁止截圖,轉發,是尊重死者,emmmm來告我吧朋友,我截圖了。為什麼要截圖呢?因為你說你1-12條都是有法律資料證明的,我只想說造謠造成嚴重影響的你懂的。方便以後追責。


如果這個例子暗示劉鑫案的話,我只能說不適用。劉鑫知道自己男友有多危險 ,故意引男友到閨蜜家,又故意讓閨蜜門口等接她,再故意讓閨蜜說報警激怒兇手,最後故意跑回閨蜜的家把門鎖上。 只是一件救生衣溺水案例根本沒法硬套劉鑫案


救生衣是江歌的,江歌穿著自己的救生衣,去救落水的劉鑫,然後劉鑫搶走江歌的救生衣得以生還。

大家憤怒的點,不在她強大自私的求生欲。

而是劉鑫和劉鑫們認為理所當然!!!!!!!!!!!!!!


但就這個問題來講,是沒必要負責的。

但用這個問題來形容劉鑫的事件,是偷換概念。

我們指責劉鑫,不是因為我們認為他該對江歌的死負責。我們都理解她當時因為害怕而沒敢開門救自己的朋友,這不怪她,畢竟人人都是怕死的,在那種情況下能做到救自己朋友的人很少。

讓我們感到生氣的是,江歌為了保護劉鑫而犧牲了自己的生命後,劉鑫不僅毫無罪惡感,還對江歌的死不聞不問,不協助辦案,甚至還說話傷害江母,給人家傷口上撒鹽,遭到譴責後也沒有絲毫反省的意思。

就算江歌的死不是因為劉鑫,劉鑫這種對好朋友的死絲毫不在乎的樣子也夠讓人心寒了。


然而劉鑫不是緊急避險,而是江歌見義勇為。就算沒有觸犯法律,法律也不等於道德倫理,劉鑫不犯法不等於劉鑫沒有違背道德,不等於別人不可以罵她狼心狗肺


但有個問題1、如果事情起因是先搶到救生衣的人要求淹死的那個人陪同去划船呢?2、那個救生衣是淹死的人會游泳拋給了另一個人,結果另一個人為了上船把這個人踩在了腳下?3、那人上船後,水裡那人沒有淹死,但得救那人因為恐懼水並沒有去拉一把?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但你拋開一切,只取片段,是不是存在誤導別人的意思?既然談法律,那就應該談前因後果。


不需要,因為先搶到救生衣的人的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能期待如此情況下先搶到救生衣的人會放棄自己的生命把救生衣給另一個人)。

補充:才注意到這問題原先問的是江歌案,那和兩個人搶救生衣的差別可就大了,不能如此做簡化處理。不過個人觀點是劉鑫無刑法意義上的責任。劉鑫之所以受到批判,不是因為她惜命,完全是因為事後她和劉家人的所作所為太過分。


不負責,這叫自助行為,法律不管。

但這個和大家譴責劉鑫沒關係,大家重點不是因為劉鑫不開門譴責她的。

而且劉鑫不開門和這件事也不能類比。


《人民日報》這個例子誤導人民。

更新,羅列12345678點的那個匿名回答,事情都不清楚,就亂分析,你這是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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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不希望這篇文章出自《人民日報》,因為這個文章有明顯的導向痕迹,帶著節奏。

他舉的這個例子,其實是跑題了。這個例子應該有如下內容:

扔給他們救生衣的人,見其還是無法安全上岸。一頭鑽進河裡,在這種就緊急時刻,只能救一個。他費盡全力將一個落水者頂上了岸,但自己和另一名落水者消失在河岸。

被救著上岸後,抑制不住內心的恐懼,轉身逃向遠方。之後藏匿於人間。

作為受益者,生還者是否有責?!


柏拉圖所說:「人類對於不公正的行為加以指責,並非因為他們願意做出這種行為,而是惟恐自己成為這種行為的犧牲者。」


我也來帶一波節奏:

如果我搶到了救生衣,並且將跟過來的另一個人的頭按在水裡

而且沒有攝像頭,沒有其他目擊者,只有滾滾的江水從我身邊流過。。。

順便借用 祈同偉 祈廳長大大的一句話:去你的老天爺,沒人能審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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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踐踏了別人的生命,踐踏了你們的法律,還踐踏了你們所有人認為的道德。但是沒有人能審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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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從來都是用最陰險的方式去揣度別人的內心,我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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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地考慮:兩人同時落水,只有一個救生衣,先搶到救生衣的人,是否應為被淹死的人負責?

這取決於那個先拿到救生衣的人是如何對待另一個落水的人的,再往不堪了說,也取決於是否是那個穿著救生衣的把他們兩個拉下的水


這兩件事完全不是一個概念。落水因為另一個人強行剝奪了她生的希望,感覺就像被最好的朋友從背後插了一刀,絕望的人死了。而另一個人上岸後,還在幸災樂禍說:還好死的不是我。


截圖坐等這隻留學狗來追責。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8151818/answer/261021185


把所有懟「東京留學狗的匿名回答,還不許人評論的」贊了一遍。


這個落水的比喻要加一些前提才能和江歌案類比,比如但不限於:1、先搶到游泳圈的人是否在搶游泳圈的過程中把另一個同時在搶游泳圈的人向水下踩了一腳;2、游泳圈屬於溺水身亡的落水者的;3、是搶到游泳圈的落水者提出讓溺水的落水者陪她一起落水的


洗地的那個為什麼不取消匿名


給那麼多贊是為了提醒眾人,「劉鑫」無處不在好伐?長點心吧!劉鑫錯的不是危機公關做的不好!本末倒置的觀點站不住腳的好伐!你以為這是某某公眾人物出軌吸毒這麼無聊的事雇營銷號來噴?是個正常人(良心會痛的人)恐怕不必等到局面來協調兩個人見面,更何況有多久來看受害人母親一次這種問題吧?


這個問題與江歌案實際上天差地別。

首先,我們應該想一想這個事件是誰造成的?

陳世峰?

陳世峰為什麼要殺江歌?

因為劉鑫。

因為劉鑫要跟他分手,為了避開他的糾纏求江歌收留,而江歌收留了她,並且在他要求見劉鑫時,江歌阻攔了他。

於是在陳世峰眼裡,江歌成了劉鑫與他分手的幫凶,該死!

所以劉鑫是一切發生的原因,如果沒有劉鑫,江歌對於陳世峰來說只是陌生人,他就算要報復社會,也不一定剛好選中江歌。

而對應此問題中的兩人落水,搶到救生圈的人該為另一個人的死負責任嗎?

不應該。

因為他不是對方落水的原因。

另外,劉鑫的錯並不是僅僅體現在她的見死不救,而是事件發生後的漠然態度。

在生死攸關的時候,逃避,退縮,猶豫,懦弱都是人之常情。

求生本能大於一切無可厚非,我們都不是聖人,沒有人保證自己在那種情況下能夠開門。

可是在事情發生後,劉鑫是不是應該愧疚?

逃避是人之常情,難道愧疚不是嗎?

死亡是一件多麼可怕的事情?生命是一件多麼寶貴的東西?江歌是為了她死了啊,這是死亡,是生命的終止,不是可以雲淡風輕拋之腦後的事情啊。

可是劉鑫就是雲淡風輕拋之腦後,對她來說,江歌的死就是一件小事,他可以不愧疚不悲傷不作為,看著江歌媽媽為了江歌的死四處奔走而不出聲,任由自己父母辱罵江歌辱罵江歌媽媽而不反駁。

她該不該為江歌的死負責?

不該,因為殺死江歌的不是她。

她該不該承受網友的道德譴責?

該,因為她超越了人的底線,她沒有心。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8151818/answer/261021185

本文禁止任何形式的截圖、分享鏈接及內容以及其他相關傳播,保留法律追究權。

既然匿名用戶都這麼說了

那我準備傳播一下這個回答 以截圖分享鏈接內容等方式

歡迎匿名用戶前來追究我的法律責任

匿名追究法律責任是無效的 歡迎實名來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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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戶怎麼把我引用的這句話刪除了呢?

不好意思我已經以截圖形式把這個回答分享出去了


雖然匿名高贊那個答主有洗白的嫌疑,但是非常希望有人能夠解釋她說的論點。特別希望是他們的同學,或者身邊的真正了解情況的人出來說話。還有這個標題本身就有明顯的偏向性,敬請更改。


根本就沒有對比性


現在的救生衣性能都有過剩,穿上能把肩膀都浮起來,其實露出口鼻能呼吸就淹不死了。

只要配合默契,一件衣服救兩三個人都沒問題。

對善良的人而言,不是你死我活的局面,同舟共濟而已。

不過,有經驗的人都不敢貿然這麼做。

因為受助者往往會毫無節制地把施救的人往水裡按,直到她的肩膀離開水面。

沒經驗的施救人,往往對這種情況猝不及防,死不瞑目。

受助人不僅搶了救生衣,還殺了不該殺的人。

這種倖存者,既然不擇手段地活下來。

自己做過什麼,該承擔的就得承擔。


當年你從數千萬個兄弟姐妹當中率先搶到那枚卵子,你覺的你也要對她們負責嗎?


首先,水是劉鑫放的。

其次,救生衣是江歌的。

綜合來說,就是劉鑫在江歌家裡放了水,然後搶走江歌的救生衣,然後江歌被淹死了。


對於這個回答 我的推送已經自動接受了兩次,如果沒記錯的話一般回答只會推送一次

且在列表裡都是固定680個贊 點進去 695個贊

知乎官方或者工作人員扮演的角色顯而易見 不要讓我們失望 app有很多 正義只有一種!


既然那個高票匿名回答(是不是洗白不予評論,希望不是吧)禁止評論,那只有在這邊強答一波了:

1.問這個問題的人,如果是因為劉鑫案而發問,那對不起,你還沒了解到網友的「恨點」,相比而言,網友甚至可以原諒劉鑫的見死不救,網友更痛恨得是劉鑫及家人事後的態度,請不要轉移焦點。如果不是為劉鑫案設問,那將是個不錯的議題。

2.致那位匿名禁評的朋友。你是不是劉鑫或者與劉鑫是啥關係,並不在此次討論範圍內,我想說的是,針對網友提出的種種疑問,你回答中的邏輯漏洞,你並未以任何方式給予令人信服回復,其次,對於你回答中的種種所謂的證據,目前來看,也只是自說自話,如果有,請貼出來,不然借用你的一句話「你以為網友都是傻子啊」。其次,如果你真是替劉鑫洗白的,希望你人血饅頭吃得開心,但願不是。


一開始我還想不明白那個12345678為什麼那麼多贊,原來是頂上去讓大夥看笑話的?


還要添加一個前提

搶到求生圈的人,在知道前方可能,可能,可能溺水的情況下仍請求另一個人和他一同前去


題目請改成 一個人落水,另一個人去救他 ,落水者扒掉救人者的救生衣,導致救人者死亡,請問落水者要不要對救人者負責?


這個比喻要加一個前提,就是搶到救生衣的人就是推另一個人下水的人。


完全可以兩個人抓著救生衣活下來的,人的密度本來就和水差不多。。。露個頭不需要多少額外浮力的。

本來存在2個人活的機會,而搶走衣服杜絕了這種可能的人。。。。大家說呢?


是得到還是搶到?這是重點,搶…是犯罪。你說怎麼辦?


不用啊,總比相互謙讓都淹死的好吧。


前面匿名不能評價內容關於劉鑫和江歌事件的帖子,我很疑惑的是列舉出來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條,看起來都有憑有據的。

那麼劉鑫現在的社交平台也是有影響力的吧,這些證據不能放在微博知乎等社交平台以證清白嗎?


日本沒有輔導員,輔導員是中國特色……


從法學的角度,就現題目條件來說,不用負責。

責任的來源是義務或者責任。

回到題目,如果是推人入水或者一方是安全員,那麼就需負責。

至於拿到救生圈,一方是否採取阻礙另一方取得,譬如拉腿,扯手,這樣是否有責任,問問自己的第一反應吧。


評論某一位不開評論的匿名答主:門為什麼打不開?江歌母為什麼不原諒劉鑫?


問題可以改成飛機墜落在冰原上,在等待救援的過程中沒有了食物,最後一部分人獲救,請問吃人的人是不是應該為被吃的人負責


建議修改題目為:A間接導致B落水死亡後,是否需負責?


如果是搶走別人已經佔有的救生衣,自己倖存而別人遇難,則要負責

如果救生衣是自己先佔有的,無責任


沒有必要負責。

不過,如果在穿上救生衣爬上岸後,別人問那個人怎麼死的,這時候回答「吃飯噎死的」「她不死水裡的,她是吃飯噎死的」

另外,題主你這問題……你提這問的時候難道還沒發現一件事???很少會看到有人指責劉鑫搶了救生衣,而是在指責她上岸之後在幹什麼。

大多數人都是理性地表示「開了門兩個人都得死,但是事後劉鑫的做法太讓人寒心」

大家抨擊的不是事情發生時的劉鑫,而是事後的劉鑫。對於事發時的劉鑫,大家沒有什麼爭議,爭議都在事後……不對,準確來講,事發時和事發後,都沒有多大爭議。事發時大家都諒解劉鑫,事發後大家都無法容忍劉鑫的為虎作倀。

而你在沒有爭議的地方來提問,問大家為什麼會爭議……

我覺得你的提問水準……不得不讓人質疑你提問是什麼動機,是想引戰還是攪混水?


應該說,一個人搞漏了船。有人帶著救生衣來救她,她搶了救生衣導致對方被淹死,該被指責嗎?該。


別鬧了 這個社會你還敢救人 趕緊走開回家煮個面 看看劇吧


看到這個比喻就覺得與江歌案並不相匹配 這並不是兩個落水誰先搶到救生衣的情況 我們大膽的做一個假設 如果沒有劉鑫 江歌就可能不會死 第二個假設 就算劉鑫和江歌住在一起 她並沒有把自己的私人情感問題告訴江歌而是自己處理 那江歌可能也不會死 第三個假設 作為一個法務工作者 從種種撲面而來的證據我以個人角度推斷劉鑫不僅僅是有問題這麼簡單 ok 說來說去 都離不開一件事 這個案件的主線是劉鑫 作為朋友她不稱職 作為人她不僅懦弱 她之所以被無數網友噴 只是因為大家看到了人性自私可惡的一面 這個案子離我們的生活太近 所以網友們激憤 不滿 同情 如題的比喻是不恰當的 不應該成為大家討論的點 個人觀點 不喜勿噴 不撕 謝謝


如果答題者是當事人的話,那答題者都應該是搶到救生衣的人吧。


這個問題。。。。。

我覺得更多的應該考慮的是為什麼只有一個救生圈啊,真正可怕的是只丟下一隻救生圈的手。

就像古代羅馬角鬥士一樣,真正該譴責的是照成這種局面的制度吧。

如果兩個人是完全沒有什麼社會經驗的野蠻人,那麼無可厚非,在只有一個救生圈的情況下就是你死我活的生存鬥爭,這沒什麼好說的。

但是現在是文明社會,我們是講文明,有禮貌的四好青年,社會教導我們要尊老愛幼,要甘於奉獻自我。

假設我掉到水裡了,如果我沒有經過文明的洗禮,那毫無疑問,我絕逼各種救自己了。但是我們經過漫長的思想文化的熏陶,我會考慮:誒對面是個無辜的小孩啊,或者對面是一個對社會奉獻比我大的多的人啊,我雖然也有私心,但是我同樣會考慮這個。所以,如果說原來我是百分百救自己的話,那麼因為我是社會人,這種可能性是可以降到百分之50的,這個真的很了不起。

我記得有一個關於孫中山先森的故事:大概講的是有一個車夫本來被人用家人威脅要暗殺孫中山,但是見到他的時候卻下不去手,因為覺得孫先生是中國的希望,最後自己自殺了。

這個社會要發展下去的話,一定是需要這種能夠為了社會進步而做出貢獻和犧牲的人的,所以為什麼我們鼓勵見義勇為,樂於助人,都是這個道理。

但同時人也確實是自私的,這也是生物的本能一種。特別是在生死存亡間,大多數人是做不到捨己為人的,所以法律也從來沒有硬性規定要捨己為人吧。

把話題扯到劉鑫江歌上,我覺得吧,人性蠻像正態分布的,高的一部分和低的一部分一樣少,而大多數都是中間地段。

為什麼大家這麼憤怒呢?

因為我們的社會需要的是江歌這樣的人,很少,熱心,好客,俠膽義膽。

但是我們的社會排斥的是劉鑫這樣的人,冷漠,自私,不愛承擔責任。

但正如正態分布的兩段,是同樣的少。

我覺得作為正態分布大多數的一個普通人來說,可能會救生圈的事上選擇生,然後在獲救後懷著愧疚的心裡做出彌補吧。

如果但把這其中的兩個人拆開的話:救人,見義勇為付出年輕生命,或者過河拆橋,對於救命恩人恩將仇報(比如扶老人過馬路),這大概都是習以為常的事。

但是這兩件事放在一起,就是極端上的極端了,一個是對善的鼓勵,一個是對惡的排斥,本能的,很多人就不由自主的站在了江歌這一方,從社會上來看,我覺得這是一件好事。

但我覺得有一個應該思考的問題,為什麼在越來越現代化和文明化的今天,還出現江歌劉鑫這樣的案例,以及,這樣的事情在以後還會越來越多嗎?


那個同時死,你就滿意了


這個比喻對於這個事件是否真的恰當呢?劉鑫是本可以出去施救的,她本可以。


你們這群人,都TM有毒,我只是想來看看法學和邏輯的,非要給我弄個破事出來看,還TM從頭到尾全是這個


這要看這兩個人怎麼落水的。

如果兩個人一起不小心意外的落水,那沒辦法,另外一個人肯定不要負責的。

可是

如果是一個人落水,然後把另外一個拉下水。

把人拉下水的人搶到救生衣。

你說她要負責嗎?

如果你說江歌事件,這個明明是劉鑫交友不慎,江歌在岸上拚命想救她,她不上岸,因為自己是黑工黑戶口,不想放棄在日本當狗的機會。不想報警。因此江歌被劉鑫的愚蠢拉下水,如果你是江歌,你能說什麼?交了個婊子朋友?


想起我的祖先,當然也不知道是哪輩祖先了,反正他們直接殺了不少人,間接殺了更多的人,佔據了空間和資源,然後我才誕生了。不知道你問的難道是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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