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賣婦女對被迫生下的孩子有撫養義務嗎?

根據原題擴展,補充一些討論方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很有討論價值的題目,並沒有多少聲音見諸各端,新聞案例中也並沒有討論這種後續話題。

以下是一些個人的思考腦洞:

1.被拐賣婦女如果逃離出去,在孩子生活質量顯著低下的情況下,是否有幫扶的義務?

2.被拐賣婦女如果逃離出去,在孩子無其他監護人情況下,是否有作為母親認領的在先監護義務呢?

3.如果被拐賣婦女帶走並撫養孩子,成人後父方是否有權要求贍養?

4.法律對於親子權利義務的界定,如何在生物學和倫理學上取得平衡?


一般情況下,有。

在孩子出生的同時,父母對其的撫養義務即已產生。無論孩子因何出生,其出生後即作為自然人擁有法定權利,婚生子也好、非婚生子也好、母親被強姦生下的孩子也好,都是其父母的孩子,應當被善加撫養。只不過在現實中,母親很可能因為各種原因難以善盡義務而已。

什麼情況下沒有呢?如果孩子出生後被收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排除原親子關係,則親父母不再承擔撫養義務,未來孩子也不再承擔贍養義務、不具有繼承權。


有,而且子女對從未盡過撫養義務的混帳爹(混帳媽)也有贍養義務。換句話說,如果該婦女被解救時帶著孩子,孩子的父親有權在孩子成年後要求該孩子贍養他。


法律層面它是「對其有撫養義務的孩子」

道德層面它是「被強姦犯強姦生下的孽種毒瘤」

法律法規還規定不許拐賣人口呢,女人在被拐賣被強姦被囚禁被毆打被虐待被強迫勞動的時候,法律在哪呢?紙上,沉默無聲而已。

所以在被孽種告上法庭要求其盡撫養義務之前,法律法規可以繼續在紙上,沉默無聲。


謝邀

有,撫養義務是基於血緣的一種法定義務,除非孩子被收養,導致這種義務的轉移,否則肯定是有義務的。

當然,上面所述主要針對的是法律理論,那麼在實踐中要去主張這個的情況是比較少的。

因為首先孩子是很難有意識說通過訴訟去起訴自己的生母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而且就算到有這個法律意識的時候估計年齡也臨近18周歲了。而在撫養權糾紛裡面,你之後的撫養費比較好得到支持,因為這是之後必然會發生的費用。而之前的撫養費可能就比較麻煩了,舉證責任的分配會導致孩子這邊的舉證較為困難。

而孩子的生父我個人感覺應該不會再恬不知恥的去起訴拐賣來的婦女去承擔兩人生下來孩子的撫養費把。。。


被拐女子被剝奪自由和生育權生下的孩子,女子本身不是母親,只是母體。

如果女子有機會逃出,放棄這個孩子,導致孩子沒有母親,沒有母愛。給這些孩子造成不公的也是他們的罪犯爹,而不是被利用身體的女孩子。


有撫養義務就是基於道德層面的考慮。

無人無母。


法律上的義務,有,因為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並沒有表示該子女的產品情況或者環境是否可以改變這種義務

個人情感上,有,子女是母親身體上掉下來的,十月懷胎,心連心,血帶著血,情感上沒有哪個母親會說雖然我生下他但是我不撫養他,看著他自身自滅,我心裡毫無感覺,也沒有情感不忍,因為他的出生有外界很多原因不是由我控制的,客觀可以這樣理解,主觀的情感是絕對不允許的,

道德上,有,人的進化以及生產需求讓人和動物有很大不同,人類的胎兒實際上是在沒有完全發育完整就出生的,其他動物一出生就具備覓食求生能力,而人類剛出生的嬰兒絲毫不具備這種能力,他們必須在外界完成其他動物在母體內的進一步成長發育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一旦離開母親或者具備生活能力的人的照顧他就會立刻死亡,絲毫不具備自主求生能力,眼見一個由自己創造的生命因為非自己原因導致生命產生就對其不管不顧任其自身自滅是不能算是有道德的

用上而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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