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或多個)現代國家可以合併嗎?如果可以,流程是怎樣的?


這屬於國際法中,國家領土的變更問題

傳統國際法上的領土變更方式有五種,分別是:

(1)先佔

(2)時效

(3)添附

(4)割讓

(5)征服

以上五種方法,除先佔、添附和自願割讓外,都反應了某種程度上國家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從現代國際法來看,這些領土取得的方式,只能用來說明領土主權變更的歷史事實,不能完全作為取得領土的合法依據。這裡也就不展開了。

現代國際法承認的領土變更方式

(1)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Plebiscite),又稱全民公決,是指由某一領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參加投票來決定領土的歸屬。這種領土變更方式的合法前提是,投票必須反映當地居民真實意願。這種方式考慮到居民的民族成分而變更國家某一部分領土,符合民族自決原則,因此也被國際法及國際實踐所承認。例如,1939年,原屬波蘭的西烏克蘭和白俄羅斯就是通過當地居民投票後,分別併入蘇聯的烏克蘭和白俄羅斯;1961年,英屬喀麥隆北部地區的居民投票主張併入奈及利亞,而南部地區居民則投票主張痛喀麥隆聯合。但公民投票也常常被濫用,因此公民投票應真正體現所涉地區人民的意願,才符合民族自決原則。

(2)民族自決

民族自決(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是指一個民族從殖民國家或宗主國脫離出來成立國家或加入其他國家而發生的領土變更。民族自決是同殖民地人民反對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爭取民族徹底解放和獨立分不開的,因而這種領土變更方式是符合國際法規範的行為。

(3)交換領土

交換領土(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是指相鄰國家之間為發展睦鄰友好關係,依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協議的基礎上交換部分領土。這種正常的變更領土的方式,符合國際法的國家領土主權原則,因而也是合法的。例如,1960年10月,我國同緬甸簽訂了邊界條約,我國同意將220平方公里的土地移交給緬甸,成為它的領土的一部分;而緬甸將189平方公里的兩個部落劃歸我國,成為我國領土的一部分。

(4)收復失地

收復失地(Reversionary)是指一個國家為恢復其歷史性權利而收復先前被別國侵佔的領土。收復失地一般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和平方式,即通過談判並簽訂條約的方式收復失地,例如我國分別與英國和葡萄牙通過談判解決了香港和澳門問題;另一種是武裝鬥爭方式,即通過武裝鬥爭的方式奪回失地,例如,1961年,印度通過武力收復了被葡萄牙長期佔領的果阿等領土。


南北葉門是好的例子。孤星共和國是古典例子。埃及敘利亞合併就相當失敗


參見兩個德國合併了!有一天,兩個韓國可能也會合併!

對了,新加坡也曾經合併到馬來西亞。


這時候應該@馬爾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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