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民辦教育促進法》三審稿中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進入義務教育領域的規定?

人大常委會擬修法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進入義務教育領域


結合現在的公辦學校教師資格註冊的工作,公辦學校教師現在真是不愛干也沒有地方可以滾了。


當前義務教育確實存在一些問題,由於私立學校通常可以跨片區,通過各種考試來選擇學生,獲取優質生源。從而導致很多家長在小學階段就拚命給孩子補課培訓,大大增加了孩子的負擔。這個政策的初衷,可能是為了減少孩子的課業負擔,促進教育公平。然而,這個政策是一個愚蠢的、民粹的、加劇社會不公的政策

什麼樣的家庭才只能通過考試來考取優質私立初中從而考上優質高中呢?也只有無權無勢的普通老百姓。而一些人不普通的人。他們的子女能一路享受最優質的學區,還不用買學區房。以北京為例。看似多校劃片搖號很公平。然而最好的學校,拿出來搖號的名額並不多。其中,大部分給了這些關係戶。可以預計的是,一旦取消私立初中。那麼,普通家庭(非公務員或者能買得起學區房的家庭)。想要通過努力補課,辛苦孩子來獲取優質教育資源的途徑就消失了。

那麼你的孩子將如何獲取優質教育資源?去考公務員,或者去買學區房。難道這就是公平?當然。你也可以什麼都不做,一如北京摺疊中的第三階層市民一樣,讓孩子上一個第三階層的爛學校,並以極大的概率考上一個職高,用專業技術為祖國做出應有的貢獻。通過剝奪普通家庭獲取優質教育的權利,讓除了權貴官員子弟外的普通人獲得同樣(爛)水平的義務教育,進而實現階級的固化。這是一盤大棋。

這一政策的影響包括下面幾個方面:

1、學區房飛漲

2、民辦教育體系大量失業,市場經濟的倒退

3、仍然不會降低學生的負擔


關於這個問題,鯨媒體此前也做了一些相關報道和思考,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些許啟發。

繼去年11月,備受關注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一錘定音」之後,其中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近日,民促法的配套細則以及國務院鼓勵政策的出台給民辦教育又添了一把「爐火」,這無疑給民辦教育舉辦者帶來了更多的指導信息,回應了此前部分輿論和民辦教育者對禁止設立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影響民辦教育發展的擔憂,也為舉辦者選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做出明確的安排。那麼,這一系列政策是否真正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又帶來哪些機遇與挑戰?

教育格局分兩類,大量資本湧入?

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是此次《意見》的主要內容之一。《意見》指出,「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簡而言之,就是非營利性學校的舉辦者不能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必須全部用於教育事業;而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結餘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這次意見對分類管理做出明確的安排,將促使民辦教育的格局發生變化,一方面在義務教育階段,原來想追求營利性辦學的民辦教育舉辦者,由於在義務教育階段不能設置營利性民辦學校,那麼這些機構可能會選擇退出,這種情況在教育部門預料之中。另一方面舉辦者可能會選擇進入學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領域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業內觀點認為,本次細則主要是政策針對學校資產的一些解釋,包括幼兒園、高中、民辦高校、學歷職業教育等,對於K12教培等非學歷培訓資產來說,影響並不直接。在此情形之下,隨著很多義務階段的舉辦者退出舉辦義務階段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那又意味著什麼?禁營利性下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是否遭遇寒冬?

熊丙奇的觀點是,「非營利不會影響學校運行,只會讓逐利資本退出,而不是讓所有民辦學校退出。」對此,楓葉教育集團副總裁范桂傑也曾撰文指出,「義務教育的禁營利性與《義務教育法》一脈相承,按非營利性和義務教育的雙重立法目的,政府以後可以將義務教育階段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當作公辦學校來支持,非營利民辦學校可依據自身的辦學品質和特色,提高政府購買服務標準,獲得回報,滾動用於學校發展。」

由於這次發布的《意見》對非營利性民辦教育有明確的政策導向,如財政撥款、政府扶持,與公辦學校享有多種同等待遇(用地、獎學金、助學金等)。業內觀點認為,由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有不少優惠政策與公立校相當,因此對於其的監管將會更為嚴格。另外政府也可以向民辦學校實行購買服務,包括課程,學位等等。從這些來看,意味著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有很大的辦學空間。

分類管理可以幫助民辦教育掃清辦學障礙,不僅促進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發展,尤其是義務教育階段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發展,而且在這個領域也會有逐利的機構、資本進入非義務教育階段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究竟可以進入多少還有待時間的考驗。

差別化政策體系之下,兩類學校如何各自發力?

對非營利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差別化政策體系,是此次《意見》的主要內容之二。《意見》指出,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

在優惠的政策方面下,民辦學校的發展空間又有多大?以招生為例,熊丙奇認為,招生情況主要取決於整體義務教育資源是否均衡、公辦教育資源的保障力度是否充實以及非營利性學校自身的辦學情況。

非營利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多種同等優惠。例如,在稅收優惠上,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願;在用地政策上,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在師生權益上,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

雖然營利性民辦學校在土地方面沒有享受到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同等待遇,不過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這意味著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在可控的範圍內實現市場化運作。

熊丙奇指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的門檻並不高,辦學成本比較高。土地方面是按照政策來規定的,按照商用來供給,那麼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成本就比較大。」那麼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否就意味著優惠力度減弱?《意見》表示,鼓勵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政策。由此看來,在對待學生方面,兩者的優惠政策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為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意見》還指出,「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熊丙奇認為,這些概念應該是在民辦教育領域第一次提出,這些措施如順利實施,會吸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採取PPP模式和學校無關,只是引進社會資金來辦教育項目或者教育的基建,PPP是政府與社會資金之間關係的問題,其實背後是由政府應該承擔基本的建設,但是一開始政府不一定出錢,而是由社會機構向銀行貸款,然後參與建設。」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政府對於辦學的資金來源,有了更多鼓勵和引導,「未來ABS、融資租賃等方案,在辦學上或將都出現較靈活的運用,對於辦學者來說,可認為是融資方面的利好,對於資本方來說,也有了更多、更正規的渠道來進行辦學方面的融資。」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這次提到的多種金融工具的運用,未來或將成為學校資產證券化的重要趨勢。

(文內圖片來源:國金證券;華鑫證券新三板業務部整理)

另外,熊丙奇還表示他的擔憂,相比之下投融資機制創新固然重要,可以讓營利性民辦學校獲得社會資金,辦好公司學校,但是能否切實落實民辦學校的招生、專業設置、培養自主權,釋放辦學者的活力,這才是民辦學校最大的價值所在。

由地方確定具體細則,面臨多種不確定性

在政策和優惠利好的情況下,是否對民辦學校IPO有較大影響?

從目前資本市場的情況來看,上市公司更多地選擇營利性民辦學校作為標的,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獲得投資收益。浙江大學民辦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吳華指出,「但是現在這種情況在修法之前非常高漲,但是在修法以後包括現在反而有減退的跡象,因為大家覺得營利性民辦學校相關的政策還是不明朗,即便這次發布了三個細則還是不明朗,因為有些政策需要依靠地方去制定,所以還是在觀望。」 他認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這只是一個學校的一種經營方式,都不會改變學校所從事的教育的本質。

分類細則中提到,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這就意味著當舉辦者選擇營利性學校還需要經歷一段登記、審核的過程,另外稅收也是一筆高昂的支出。吳華認為,目前資本對於民辦學校衝擊IPO在持一種觀望態度。「對於那些新進來的民辦學校,雖然他們的轉設成本真的不存在,但是稅收問題照樣存在,而且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是否作為合適的IPO對象直接上市,目前只是在法理上存在這種可能性,還等待實踐來回答。」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中還指出,「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大力推進管辦評分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民辦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吳華認為,今後第三方評估將會形成巨大的市場需求。

雖然分類細則中對現有民辦學校如何分類登記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從目前來看,營利性民辦學校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之間的轉換關係也非常的微妙。吳華認為,學校之間的轉換有兩種情況,一方面是由目前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轉為修法後新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這兩種非營利性是不一樣的,修法之前的非營利民辦學校是可以取得合理回報的,修法以後的非營利民辦學校是不能對結餘進行重新分配的;另一方面是由現在非營利轉化成為現在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則需要考慮依法明確財產權屬等等。「目前由於各地的政策都不一樣,也難以做選擇。」

業內普遍認為,營利性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完成工商登記後,掃除了稅收法律、會計制度等諸多方面的模糊地帶並可參考公司運營,有利於規範經營和資本運作,也有利於幼教、職業教育、K12課外輔導等市場化較高的教育細分市場湧現出更多投融資案例。

由此看來,民促法的配套政策以及國務院的鼓勵政策給民辦教育舉辦者帶來更多的指導信息,回應了此前部分輿論和民辦教育者,對禁止設立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影響民辦教育發展的擔憂,也為舉辦者選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做出明確的安排。

在分類監管趨於明晰的情況下,民辦學校同樣面臨著多種不確定性,例如關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國際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之間的轉換,各地方政府監管的行動綱要,K12階段民辦學校進行融資、上市等資本化運作等方面的問題,這些更細分的細則還需要地方進一步出台。「分道揚鑣」後的民辦學校如何發揮自身優勢,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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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在討論貴族私立學校的問題,恐怖的是沒人討論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有人在說階級固化即將形成,其實已經形成了。

農民工子弟去哪裡上學?大城市動軸上千萬的外來人口子女教育問題怎麼解決?以前上個民辦小學(此民辦和中產階級意識里的民辦是兩個概念),現在給你一刀切。

貴族學校好歹掛靠公立,或者做做帳整個公益基金性質-上我們學校不要錢,但是名額優先給我們基金會的捐款大戶,輕鬆搞定-畢竟你們是祖國的花朵,民族的希望。

打工者呢?窮人呢?或者換句話說,無產者呢?

其實義務教育階段,上哪個學校我覺得真的不重要,但是能不能受教育真的很重要。現在的意思就是我們大城市不需要你們這些低端低素質勞動力了,你們可以全家滾了。

其實最後的結果就是更多孩子要麼變成失學兒童要麼變成留守兒童。至於失學和留守兒童產生多少社會問題,埋下多少社會隱患。。。十九大都要開了,二十大還遠嗎。


我覺得這個政策影響不大啊。

可以先看一下教育部副部長朱之文的解釋,摘自網易新聞

針對有輿論認為,上述規定是民辦教育管理的倒退,將令上萬所民辦小學初中辦學陷入困境的觀點,朱之文說,「我想澄清一個事實。目前我們國家已經審批設立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沒有一所是營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較高學費的民辦中小學也不是營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實施後會有一大批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會被強制退出的問題,只有個別實施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他如果想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時候,會受到這個條款的限制。」

其實很關鍵的一點,就是目前國家審批的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沒有一所是營利的,也就是說這個政策對於現有的義務教育民辦學校影響不大,原來那些本就是非營利的小初民辦學校還會繼續開下去,家長依然可以選擇將自己的孩子送到具備優質資源的民辦學校,這些學校不營利,但是他們依然在給社會提供多樣化的教育資源,只要家長願意出錢,一樣可以享受好的教育。

這個政策的出台並不會讓這些原本就是非營利的機構受到影響,可能有人會奇怪,資本是逐利的,為什麼這些民辦學校會做這種不營利的事情,真的只是熱心社會教育事業嗎,當然不是,民辦學校雖然不營利,但是也不會虧本,他們完全可以憑藉優勢的教育資源選拔吸引優質生源,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建立營利性學校,直接將自己在義務教育階段吸引的優質生源引流到自己的營利性民辦高中,畢竟生源本身就是一種資源。


2016年11月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_滾動新聞_中國政府網

關鍵句: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分兩層看:

  • 舉辦者可以設立營利性的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新增)
  • 舉辦者可以設立非營利性的學前教育、小學初中階段教育(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其中小學初中階段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只能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通俗來講:

  • 所以對投資收益(資本收益)有興趣的民間資本,可以進入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投資,且分紅同公司,定價自由。
  • 而想專註做教育的,可以設立學前教育、小學初中階段教育(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辦學盈餘只能用於辦學,定價需接受地區性法規的指導(相對公辦要寬鬆),在稅收優惠、教學用地方面享受和公辦教育一樣的待遇。

後附重要的四個相關內容原文:

  •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
  • 《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 《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 《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原答案---

關鍵句: 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這句話大家通俗的看應該都懂,但是有一個詞可能需要補充解釋的一下「 營利性 」。大家可能覺得這個詞還不好懂么?不就是不能賺錢么?通俗來講也可以這麼說,但是要想真搞清楚,這樣的說法就有點簡單粗暴了。

營利這個詞少見,但是盈利我們經常見,經常聽到什麼公司會說「我們的盈利模式是XXX」,所以盈利模式的意思是如何產生扣出成本後的收入。而營利的意思是「謀求利潤」,我們常常講商業機構就是為了謀求利潤的,所以「營利性」大家就可以理解為「以賺錢為第一位」。而對應著「營利」,我們自然就可以想到「非營利」,有著非營利性質的機構,就是「不以賺錢為第一位」。那以什麼為第一位呢?可能我們很關注環境保護,那我們可能以環境保護為第一位的機構。而我們如果關注教育,就以教育為第一位的機構。而國內常常將「非營利性」的「以解決社會問題」的機構稱之為公益慈善組織。

而無論什麼機構都需要資金進行運轉,所以所有的機構都要「盈利」。商業機構就是經營收入,非營利機構也有捐贈收入,包括政府也需要稅收。但是只有商業機構才將「謀求利潤」作為第一位,所以稱之為營利性機構。而包括政府及公立醫院、學校、警察、消防、公益慈善組織在內的,都是非營利機構,其並不以賺錢為第一位,而另有其他的組織使命。這是性質上的差異(聽起來高大上),簡而言之——營利性機構(公司)的目的就是盈利後進行股東分紅(資本收益),而非營利機構也有捐贈收入、(政府的)稅收收入甚至營業性收入,但是這個收入只能用作支付項目成本、機構發展等,而不能進入個人腰包(明確的說是資本收益)。

注意:這裡的項目成本包括人員工資,是工資而不是分紅,不是資本收益(通過投入資本而獲得的分紅)而是勞務收益(通過投入個人的勞動而獲得的報酬)。

解釋完「營利性」這個詞,大家應該更明確的理解了這段話的意思「 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以賺錢為第一位的民辦學校!

那大家怎麼看待這個問題呢?
鏈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3414291?refer=shiyu

我的觀點是政府干預民辦教育的問題在於無法讓民辦教育以市場選擇的過程來進行篩選,我有兩個觀點:

一是市場選擇也會有失靈的時候,尤其是非營利(尤其是公益慈善)機構解決的,往往是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所產生的社會問題,所以市場是不是能解決教育資源的分配均衡、公平問題,我持懷疑態度。另外我也對政府干預民辦教育持懷疑態度。

二是市場對於有利潤的方面從來不缺少嗅覺與活力,而教育又是一個有很大利潤空間的方向,所以民辦教育掐斷了其營利性的結果就是壓制了民辦教育最有活力的部分。這種壓制可能會導向兩種結果,一個是教育投資者喪失信心所以民辦教育萎靡,二個是教育投資者通過其他非常規的路徑實現民辦教育的營利。

確實國家對於教育這塊還是沒有下決心真正進行改革,畢竟這塊的改革難度、改革風險都太大。我倒是覺得政府確實在民辦這塊適當的放手,讓民間多元化的嘗試,營不營利是小,能不能降低辦學的行政門檻並且形成良好的淘汰機制是大。

單論「非營利教育」,我認為還是非常有價值進行挖掘的。非營利最大的優勢就是有效的減少了組織中「利己」的思維,而變成了核心思想以「價值實現(或問題解決)」為主併兼顧基本的勞務收益。雖然在初始階段即使是非營利也可能存在「官僚制」、「低效率」的種種問題,但是越早定性非營利,就越有可能進入「自下而上」、「憲制」,也就能越早進入兒童、老師、家長、學校、社區的共同進步與成長。

-----------------以下是相關內容原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_滾動新聞_中國政府網
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民辦學校中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四、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家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五、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六、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七、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可以採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八、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
九、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新建、擴建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供給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十、刪去第五十一條。
十一、將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將第六十二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十三、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受理設立申請,逾期不予答覆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申請的;
「(三)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十四、將第六十四條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刪去第六十六條。
十六、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依照本決定修改後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清償後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務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依照本決定實施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時,應當充分考慮有關歷史和現實情況,保障民辦學校受教育者、教職工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_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279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文字型大小: 國發〔2016〕81號 發布日期: 2017年01月18日

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6〕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是指各種社會力量以捐贈、出資、投資、合作等方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法律法規允許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改革開放以來,作為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主要形式的民辦教育不斷發展壯大,形成了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從學歷教育到非學歷教育,層次類型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發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務供給,為推動教育現代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民辦教育也面臨許多制約發展的問題和困難。為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並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實行分類管理為突破口,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規範管理,提高辦學質量,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則。
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把理想信念教育擺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於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
分類管理,公益導向。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實施差別化扶持政策,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無論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是營利性民辦學校都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優化環境,綜合施策。統籌教育、登記、財政、土地、收費等相關政策,營造有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制度環境
依法管理,規範辦學。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依法履職,規範辦學秩序,全面提高民辦教育治理水平
鼓勵改革,上下聯動。依靠改革創新推動發展,堅持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相結合,共同破解民辦教育改革發展難題和障礙。

二、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三)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全面加強民辦學校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完善民辦學校黨組織設置,理順民辦學校黨組織隸屬關係,健全各級黨組織工作保障機制,選好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民辦學校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強化思想引領,牢牢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牢把握黨對民辦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話語權,切實維護民辦學校和諧穩定。民辦高校黨組織負責人兼任政府派駐學校的督導專員。實現學校基層黨組織全覆蓋、黨建工作上水平,有效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堅持黨建帶群建,加強民辦學校共青團組織建設。各地要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
(四)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把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培養規劃,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實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課程、教材、教師隊伍建設,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教書育人各環節,不斷增強廣大師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實加強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大力開展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創新網路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書育人、實踐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水平。

三、創新體制機制
(五)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登記。對現有民辦學校按照舉辦者自願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現分類管理。
(六)建立差別化政策體系。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七)放寬辦學准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八)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九)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十)健全學校退出機制。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各地要結合實際,健全民辦學校退出機制,依法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扶持制度
(十一)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調整優化教育支出結構,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資金要納入預算,並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二)創新財政扶持方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政府補貼制度,明確補貼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和程序,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制定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政策諮詢等教育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國家關於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支持成立相應的基金會,組織開展各類有利於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十三)落實同等資助政策。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助學貸款業務扶持制度,提高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加大資助力度。
(十四)落實稅費優惠等激勵政策。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願。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十五)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
(十六)實行分類收費政策。規範民辦學校收費。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通過市場化改革試點,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辦學成本以及本地公辦教育保障程度、民辦學校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政府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
(十七)保障依法自主辦學。擴大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自主權,鼓勵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區域產業發展需要,依法依規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民辦中小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前提下,可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支持民辦學校參與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社會聲譽好、教學質量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中等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對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設置障礙。
(十八)保障學校師生權益。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應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改善教職工退休後的待遇。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完善民辦學校教師戶籍遷移等方面的服務政策,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進教師合理流動。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師生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保障師生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完善民辦學校師生爭議處理機制,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五、加快現代學校制度建設

(十九)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健全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董事會(理事會)應當優化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探索實行獨立董事(理事)、監事制度。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學校黨組織要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完善校長選聘機制,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民辦學校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二十)健全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民辦學校應當明確產權關係,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制度。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民辦學校要明晰財務管理,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財務管理辦法,完善民辦學校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

(二十一)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要誠實守信、規範辦學。辦學條件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設置標準和有關要求,在校生數要控制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宣傳、招生工作,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審批機關備案。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學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對招收的學歷教育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學歷教育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對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二十二)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民辦學校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重視校園安全工作,確保校園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建設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築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等相關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學生和教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針對上課、課間、午休等不同場景的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配備學校內部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

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十三)明確學校辦學定位。積極引導民辦學校服務社會需求,更新辦學理念,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辦學模式,加強內涵建設,提高辦學質量。學前教育階段鼓勵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堅持科學保教,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中小學校要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堅持特色辦學優質發展,滿足多樣化需求。職業院校應明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定位,服務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水平。鼓勵舉辦應用技術類本科高等學校,培養適應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和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發揮民辦教育在完善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和民辦學校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任務。各地要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民辦學校要著力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全面提升教師師德素養。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加強教學研究活動,重視青年教師培養,加大教師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教師的業務能力和水平。學校要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教師培訓。要關心教師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做到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二十五)引進培育優質教育資源。鼓勵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培育優質學科、專業、課程、師資、管理,整體提升教育教學質量,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著力培養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懷、有擔當的民辦教育家。允許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與世界高水平同類學校在學科、專業、課程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

七、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二十六)強化部門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發展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加強制度建設、標準制定、政策實施、統籌協調等工作,積極推進民辦教育改革發展。國務院建立由教育部牽頭,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參加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不斷完善制度政策,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各地也應建立相應的部門協調機制。要將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的重要內容。

(二十七)改進政府管理方式。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轉變職能,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進一步清理涉及民辦教育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禁法外設權。改進許可方式,簡化許可流程,明確工作時限,規範行政許可工作。建立民辦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推廣電子政務和網上辦事,逐步實現日常管理事項網上並聯辦理,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審批事項,提高服務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八)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建設,強化民辦教育督導,完善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制度。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加強風險防範。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大力推進管辦評分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民辦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

(二十九)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積極培育民辦教育行業組織,支持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交流合作、協同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依託各類專業機構開展民辦學校諮詢服務等工作。支持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聯盟等行業組織及其他教育中介組織在引導民辦學校堅持公益性辦學、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等方面發揮作用。

(三十)切實加強宣傳引導。深入推進民辦教育綜合改革,鼓勵地方和學校先行先試,總結推廣試點地區和學校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和表彰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樹立民辦教育良好社會形象,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良好氛圍。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是一項事關當前、又利長遠的重要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切實落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各項政策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穩步推進,抓緊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實際的實施意見和配套措施。

國務院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_部門政務_中國政府網
教發[2016]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編辦、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規定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並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予以公布。《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全面部署了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穩妥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特研究制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現予印發。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請各地務必高度重視,緊密結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和《若干意見》的貫徹落實,做好民辦學校的分類管理與分類登記工作,明確任務,細化要求,落實責任,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切實落地和教育系統的和諧穩定。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中央編辦
工商總局
2016年12月30日

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推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公益性導向,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設立審批
第三條 民辦學校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後,依法依規分類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地方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無相應設置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設置標準規定的材料、學校黨組織建設有關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 分類登記
第七條 正式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
第八條 實施本科以上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實施專科以下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第九條 正式批准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體現學校的辦學層次和類別。
第四章 事項變更和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涉及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上事項變更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其中,民辦本科高等學校辦學許可證上除名稱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項變更,由省級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應當及時辦理撤銷建制、註銷登記手續,將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正副本繳回原發證機關。
第五章 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
第十四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法修改學校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變更登記類型的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方實際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現有民辦學校為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本細則所稱的審批機關包括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本細則所稱的登記管理機關包括縣級以上民政、編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編辦、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三部門關於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_部門政務_中國政府網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商總局
關於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教發[2016]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規定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並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予以公布。《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全面部署了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確保分類管理改革的有序推進,特研究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請各地務必高度重視,緊密結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和《若干意見》的貫徹落實,科學穩妥做好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各項工作,明確任務,細化要求,落實責任,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切實落地和教育系統的和諧穩定。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商總局
2016年12月30日

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規範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舉辦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和幼兒園,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三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終把培養高素質人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第二章 學校設立
第五條 批准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一般分籌設、正式設立兩個階段。經批准籌設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自批准籌設之日起3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3年內未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的,原籌設批複文件自然廢止。
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第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堅持高水平、有特色導向批准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立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應當納入地方高等學校設置規劃,按照學校設置標準、辦學條件和學科專業數量等嚴格核定辦學規模。中等以下層次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規模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第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註冊資本數額要與學校類別、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
第八條 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具備與舉辦學校的層次、類型、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其凈資產或者貨幣資金能夠滿足學校建設和發展的需要。
第九條 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申請籌設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的名稱、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資質,籌設學校的名稱、地址、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培養目標、辦學形式、內部管理機制、黨組織設置、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設立學校論證報告。
(三)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包括社會組織的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決策機構、權力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決策機構、權力機構同意投資舉辦學校的決議。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包括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個人存款、有本人簽名的投資舉辦學校的決定等證明文件。
(四)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五)民辦學校舉辦者再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還應當提交其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現有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校園土地使用權證、校舍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六)有兩個以上舉辦者的,應當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出資計入學校註冊資本的,應當明確各舉辦者計入註冊資本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占註冊資本的比例。
第十二條 申請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設立申請報告。
(二)籌設批准書。
(三)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
(四)學校章程。
(五)學校首屆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六)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教職工黨員名單。
(七)學校資產及其來源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學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須提交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二條除第(二)項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條 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審批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五條 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要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同時建立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營利性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董事會、行政機構、校長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設立和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監事會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於1/3,主要履行以下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監督董事會和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
(三)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職情況。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有犯罪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學校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任職。一個自然人不得同時在同一所學校的董事會、監事會任職。
第二十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切實加強黨組織建設,強化黨組織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領作用,在事關學校辦學方向、師生重大利益的重要決策中發揮指導、保障和監督作用。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董事會和行政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加強共青團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的作用。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二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
第二十二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教學,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二十三條 實施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科學開展保育和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招收學歷教育學生、境外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本科高等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或者相關專業技能資格,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學校應當加強教師師德建設和業務培訓,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學校聘任外籍教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章 財務資產
第二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學校應當獨立設置財務管理機構,統一學校財務核算,不得賬外核算。
第二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或者預算數代替實際支出數。
第二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30天後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第二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財務專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保障學校的教育教學、學生資助、教職工待遇以及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學校應當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
第三十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擁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學校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抽逃註冊資本,不得用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進行擔保,辦學結餘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
第三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風險防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保障學校師生權益、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二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三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執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其他營利性民辦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學校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年度報告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以及行政處罰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信息應當通過學校網站、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和設施公開,並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閱覽室、資料索取點方便調取和查閱。除學校已經公開的信息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其他信息。
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由學校董事會通過後報審批機關審批、核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手續。其中,營利性民辦本科高等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名稱變更由教育部審批,其他事項變更由省級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並按隸屬關係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保障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權益不受影響。
第三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財產清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處理,切實保障學校師生和相關方面的權益。
第四十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及時辦理建制撤銷、註銷登記手續,將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審批機關,將營業執照正副本繳回原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學校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對學校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作出決定。
第八章 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實施年度檢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實施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三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加大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招生簡章的監管力度,對於使用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發布虛假招生簡章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和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依規開展督導和檢查,組織或者委託社會組織定期進行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實施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電子學籍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情況的監督,對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地方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實施審計、建立監管平台等措施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財務資產狀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學方向、教學內容、辦學行為違背黨的教育方針,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二)辦學條件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存在安全隱患。
(三)提供虛假資質或者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等行為。
(四)籌設期間違規招生,辦學期間違規收費。
(五)因學校責任造成教育教學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辦學資金、非法集資。
(七)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四十八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舉辦者不得再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一)法人財產權未完全落實。
(二)民辦學校屬營利性的,其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三)辦學條件不達標。
(四)近2年有年度檢查不合格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首先,表明觀點,我有條件地贊成這個政策。

如果可以消除區域內公立小學、初中的差距的話,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政策。以大部分一線、二線以下的城市來看,現在學校之間的差距並不是很大,學區房的作用體現的也不是很明顯。在中小城市,相對富裕的人群會選擇較為優質的私立小學,這樣勢必會造成私立學校的師資力量逐漸加強,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出來的孩子的水平逐漸拉大,階層固化日益嚴重。這種趨勢完全可以參考美國的公立中小學和私立中小學的發展現狀。

而對於一二線城市來講,我缺少這方面的生活經驗,而從樓上的一些答案來看,由於和學區房掛鉤,和房價掛鉤,也許會造成更大的不平等。所以統籌義務教育階段公立學校師資還是很重要的,如果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教學水平差異不大的話,這也就不會成為問題(當然可能性不高)。所以更進一步的政策要跟上。

附:現在的政策制定,一方面是不傷及權貴們的利益,如果公立學校之間的差距不會被縮小的話,他們還是可以享受一線、二線城市的優質公立教育資源:另一方面是要照顧最廣大的人民群眾的利益(用了句官話),就是中小城鎮居民的教育利益肯定會得到提高。而知乎上大部分的,可以拚著命供孩子讀一二線城市優質私立中小學的中產階級們,並不是他們考慮的對象。

另:建議作者把話題修改成教育,關注人會多一些。


傻逼政策,像無錫私立初中進去三萬,學費三萬,加起來六萬,比買個狗屁學區房便宜不知多少錢。


辦大學啊。小學中學那麼貴也不會有人去讀的。


一盤大棋......

感覺階級固化馬上就來了。

前段時間才說高考要改革,要素質教育,這邊就出台營利性民辦學校不能進入義務教育階段。

話說,有誰告訴我們,義務教育一定會是9年的?未來不會變成12年?

幾年前的風向就是這樣吹的,現在好像沒有人提了。真是城頭變幻大王旗。


中國官僚再次展現本色。頭腦簡單,看到問題只堵不疏。你政策不完善,解決辦法永遠是一棒子打死

管理無能

義務教育應該是教育的下限而不是上限

促進公平,當然不能把上限拉低,我來勻一勻,哦,貌似皆大歡喜。要想怎麼把蛋糕做大,而不是抹殺別人追求更優質教育的機會。『不患寡而患不均』,潛意識的劣根性。國家教育投入才站gdp個位數,別的發達國家占的可是大頭。投入高了,公立學校也可以教師待遇好教育質量高啊。充分競爭,擴大投入才是良性向上的。難道教育也要倒退到計劃經濟?

我當然比政府聰明-我是鍵盤俠啊~我沒有利益糾葛,只說自己覺得最好的。評論區有人,想都不敢想,還不讓人說,圏養得好啊


先下結論:此規定簡單粗暴,違背教育行業發展規律。

轉一篇人民網的報道中的一段:

「針對認為此項新規出台將會打擊民間資本投向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質疑和擔憂,成剛表示,社會資本進入教育領域不一定要以直接的辦學利潤分紅為目標。

他認為,利益或效益可以分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又可以分為直接的經濟效益和間接的經濟效益。「辦學的社會效益和口碑、品牌帶來的經濟效益也是非常顯著的存在,比如有些房地產企業積極建設配套學校,投巨資打造優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不獲取直接的辦學結餘,但當學校達到一定的口碑後,小區房價上漲等綜合經濟效益遠遠高於直接回報,既切實解決了義務教育階段學位緊張問題,又獲取了一定的經濟回報,實現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兼容。」

說實話,看到這裡,我差點笑出聲來。哦,原來學校不以盈利為目的,但是可以綁架昂貴的學區房賺錢,這個才是真狠啊!

屁民歡欣鼓舞終於可以迎來優質非盈利民辦學校,結果發現綁上了學區房,這個非盈利才是真的非盈利啊,我好感動。白色渠道不允許賺錢,那就灰色渠道。

以後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就等著成為房地產公司的子公司?


話題修改不了,很難有關注度啊。

嘟嘴的結果就是篩選出更多傾向於制定嘟嘴政策的人。

歷史的進程啊


義務教育是什麼,表面看是為公民提供基本的教育,本質上則是國家(不是政府)用於引導民眾文化觀念的重要手段!

不要把眼光只盯在貴族學校,要知道在新疆還有宗教學校,在山野還有所謂的國學學校,這些「學校」會傳達些什麼內容是可想而知的。

至於採用編外課本會教出來什麼樣的學生,香港就是例子

那麼~``從國家的角度來講,這個立法對不對?


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管控意識形態,而基礎教育領域是意識形態形成的地方,黨國怎麼會把這個地方給丟了呢,不是給自己挖墳墓嗎。盈利性質的必定學費很貴,只有有錢人才能上得起,要是有錢人的後代形成了與公辦學校不一樣的意識形態那就是對政權的威脅了


民辦放開了教育質量才可能上升學費減少。沒有這個法估計網上就有眾籌辦學校的了,這樣能學區房,現有私立便宜更可能適應不同需求的孩子。


新政策出台是站在官僚主義的角度來看待義務教育,為什麼近年來農村民辦學校如春筍般崛起?因為公辦學校的老師普遍不作為,並不是培優補差,而是拿工資混日子。導致學生流逝到條件優越民辦學校,而公辦學校瀕臨關門大吉,請那些教育部的官老爺們下去調研後再舉手表決。


很多窮人的孩子看來只能滾回老家和一幫野孩子接受所謂的義務教育了。

這種做法看似殘酷,實則有他的合理性。大部分民工子弟上學也是浪費時間和父母的血汗錢,他們的父母也知道這一點。讓這些窮孩子提前走上打工或者犯罪道路沒有什麼可抱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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