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湄公河行動一片叫好,問一個法律問題,糯康在寮國被抓,為什麼會被中國審判並執行死刑,而不是其他三國?

第一,這是個法律問題,請勿拿拳頭說話。

第二,如果依舊屬人原則,糯康殺害其他三國的人數應該遠大於中國人數,為什麼不在其他三國審判?

第三,糯康是在寮國被抓獲的,犯罪地點在緬甸,而且糯康還是緬甸人,不是應該引渡回緬甸審判才對麼?


首先,題主對屬人管轄有所誤解,屬人管轄是指因中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犯罪而具有的管轄權;而糯康顯然不屬於此類型,對於因外國人在國外實施危害中國國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而具有的管轄權稱為保護管轄。 問題中所說的管轄權,在這裡可以理解為刑事管轄權,一個國家通過訂立的法律可以規定自己國家對什麼樣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但要弄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我國的國內法,不論我國的國內法如何規定我國具有管轄權,對於其他國家來說他們沒有遵守的義務,我們也不可能拿著我們的國內法來要求別的國家遵守我們有關管轄的規定。

那這個問題如何解決?在刑事問題上,約束國與國之間的是國際公法,國際公法包括:1、國際條約(原則上只約束締約國);2、國際習慣(一旦形成,約束所有的國際法主體);3、一般法律原則(從司法判例、學說和國際組織決議中抽象)。 我國在國外抓獲糯康,需要引渡回國審判,在引渡這個問題上,就要看我國與他國是否簽訂了引渡條約。據我所知,中國與泰國於1993年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泰王國引渡條約》,與寮國於2002年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與緬甸沒有引渡條約,因此不考慮在緬甸抓捕。根據上述兩個引渡條約,引渡的條件之一是可引渡的犯罪是根據締約雙方法律可處一年以上監禁......在這個時候,才會出現由雙方國家考慮對方國家的國內法的規定。

我國與泰國、寮國都有引渡條約,根據我國與泰國的引渡條約,雙方的聯繫途徑為「為實施本條約的目的,締約雙方應通過外交途徑進行聯繫,但本條約另有規定者除外」;根據我國與寮國的引渡條約,雙方的聯繫途徑為「為本條約的目的,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雙方應當通過各自指定的機關進行聯繫。在各自指定聯繫機關之前,雙方應當通過外交途徑聯繫。」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四條,我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通過外交途徑聯繫。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外交部為指定的進行引渡的聯繫機關。你會發現,在引渡問題上,不可避免的會觸及到外交的問題,外交簡而言之就是兩國關係,為了引渡的順利進行,在泰國與寮國之間選擇一個更有可能同意將糯康引渡到我國的國家實施抓捕,對於將糯康帶回國審判更為有利。

題主的問題,中國對糯康案件具有保護管轄權,不論糯康國籍是哪個外國,不論犯罪地在哪個外國,不論他逃到了哪個外國,只要他作為外國人在外國侵害了我國國家或公民利益,我國都有管轄權,只需要考慮在抓捕以後如何更方便的將他從抓捕地引渡回國。別的國家對他也有刑事管轄權,別的國家如果也希望抓到糯康,那我國需要做的就是比其他國家更快的抓到糯康並且儘快引渡回國審判。

也就是說在糯康問題的思考路徑是:我國刑法規定我國對糯康在國外殺害中國公民具有保護管轄權→我國在抓捕時需要選擇一個與我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家且該案件符合兩國引渡條約約定的引渡條件→這個國家更為可能允許將糯康引渡回國→比其他國家更快抓到糯康。

最後,感謝所有默默奉獻的緝毒英雄為我們所做的一切。。


四國都有管轄權,寮國對糯卡沒那麼苦大仇深,而中老交好,中國出力又多,寮國也就做了順水人情,讓中國帶回國審判。


我就我知道得說吧,引渡回國受審,應該需要緬甸政府提出來這個要求得吧。他不提,我們又不是沒有審判權利,幹嘛送回去啊?其他問題,我也想知道


當時抓糯康的中國警察故意把他引到寮國,再抓獲。因為在哪個國家抓獲就會被哪個國家收押,金三角的國家,寮國和中國關係算是最好的,可以通過外交壓力和寮國要人。

其次,押回中國受審,從長遠看起到一種震懾作用。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我們通過警力和外交關係把人弄國內來了,根據我國法律我國有權管轄,這就夠了。你說應該由你國管轄,那跟我有什麼關係?

除非兩國之間有條約明確規定了這方面的義務,否則只要我有權管轄,人又在我手裡,是不是把人交給你就完全是基於我自身利益的考量,很顯然緬甸政府既不願意在這個問題上跟中國肛正面,也拿不出能讓中國放棄管轄的籌碼。


1.這本質上是一個拳頭問題。

法律,不過是拳頭的外衣而已。

2.誰死的人多,誰有理?沒有這樣的道理。死人多少,主要是決定量刑問題。

3.國家天生就會出賣"人"。區別僅僅是強國出賣的少點,弱國出賣的多點。


某人曾說過,中國在東南亞有些國家中的力量是無法想像的。就如美國在世界的力量也是難以想像的。


剛好考研背過這個點,看好了:

普遍管轄原則,是指以維護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為標準,當發生國際條約規定的危及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是,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沒還是本國領域外,一律適用本國刑法。


船舶,航空器是領土的延伸。犯罪發生在貨輪上,而貨輪的註冊地是中國,應當視為中國領土。


其實這就是個拳頭問題。

據說當時公安部最初想的是找到糯卡的行蹤,然後用無人機定點清除的。但最後沒有採取這種辦法,而是選擇了將之抓捕,押回國內審判。

所以你看,要他怎麼死全看我們決定。但依法審判的背後,維護的是國家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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