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什麼要遵守法律?
最近看自由主義的書有點疑惑
就我國而言,法律的制定與修改是要經過立法機關(也就是人大),也就是說在理論上法律的實施是經過全體人民同意的。但是,一個剛出生的孩子他從未經歷過這些過程。既沒有表達自己的意見,也沒有人代替他表達。那他為什麼要遵守法律?出生地孩子本生無法選擇,卻要被迫接受此地的法律制約,有沒有道理?按此邏輯推理,我們每一個人當下所遵守的法律,都不是我們當下所認同的法律?
表達不太清晰,請見諒~
法哲學的核心是兩個基本問題:1. 什麼是法。
2. 是否要遵守法。
然後幾百年甚至幾千年來各種開腦洞。從古希臘,古羅馬,到現在各種學說。有空慢慢讀。謝邀題主這麼問是因為題主還沒有體驗過被侵權體會過了,題主就悟了
在剛學法律不久之後想過這麼一個問題,我們為什麼要遵守法律?誰有權利去禁錮一個人的自由?甚至是決定一個人的生死?是那些司法機關?還是社會的公平正義?
為什麼老虎咬死的兔子,動物世界沒有法官判它死刑?老虎也是一己私慾為了自己的口腹啊。同樣人也是,有愛又恨,有慾望,有七情六慾。人也會為了自己的事情去做出很多違背道德與良心的事情。
一開始,在思考這個問題的過程中,我是講人類世界與動物世界相比較的。得出了兩個結論。1.動物的智商畢竟沒有人類發達,因此它們還沒有發展到可以制定法律規則的程度,它們只有簡單的一些種族秩序。2.曾經有一段時間,將法律定義成為階級社會維護階級統治的工具,因此後來又覺得,其實法律對人的約束力都是建立在社會之上,人們自願的成為國家中的公民,就必須要遵守這個法律。如果人類社會不成為人類社會,那麼即使是一些如今看來罪大惡極的事情,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現在,我是覺得,人類之所以是人類,是因為我們不僅僅會科學發明與創造,而是我們還會明辨是非,會約束自己,否則,我們與動物有什麼區別呢?有慾望了就去發泄,那豈不是回到了原始社會?如今的法制社會要求我們遵守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會產生的現象,也是我們區別於其他生物的體現。
至於嬰兒沒法選擇的問題,嬰兒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代理。雖然這是法律的規定,但是按照生活而言,我覺得嬰兒啥也不懂啊,他也不會犯錯啊哈哈哈。還有就是,嬰兒以後都會長成身心健全的人,因此他必須守法。至於精神病人,法律另有規定。
大晚上出來裝逼也不容易(?ω?)不知是否跑題,要是跑了,全當抒發自己的一點點想法吧哈哈哈。
因為個體不能掌控足夠的暴力去對抗法律。
法律是前人治世經驗的總結並形成的一套複雜的體系。不要說小孩子,對絕大部分人來說都是不能完全理解。這是一個專業領域,需要專門的人來研究。而其餘的人需要做的是遵守,如同自然科學,科學家們去探索,然後轉化為產品,普通人只管使用。小孩子不知道玩火,摸電門的危險,你也會給他們下禁令,而不是給他解釋清楚電流如何作用於人體,又如何對他造成傷害的(這裡指的是科學的嚴謹的解釋)。就算孩子無法理解也必須遵守這些禁令,因為你知道不遵守的後果。同樣對於普通人也許無法理解為何殺人犯法,但只要知道殺人犯法就夠了。
我不是學法律,是個門外漢。別介意哦。
首先回答為什麼遵守法律。遵守法律一般有兩個理由。其一,不理解不願意但被迫選擇,法律是外在權威機構宣布的,所以個人無法抵抗,在權衡之後,選擇遵守法律。其二,就是你理解了法律,尊重並使其內化為你自己的準則,選擇遵守法律(因為是你自己的準則,所以選擇是自由的,有符合自由主義)我們每個人都想成為「立法者」按自己的準則行事,但是正常人都不想自己的利益受侵害,這就要求法律可以普遍化,每個人都接受,且每個人都有參與。經過所有人討價還價後,一個大家都接受的結果誕生了,所以去遵守法律。如果往深層次思考,你會產生一種尊重的感情(理智產生的)而這感情產生「行動的必然」,也就是說你自由的選擇去做這件事。這成為了你自己的準則,你也成了「立法者」。用康德的話說:「要只按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律法的準則去行動。」
其次,一個剛出生的孩子是沒有完整的能力,想想蘇格拉底之死。所以由其代表(人大)來進行法律的制定。然後出生本來就是一件自然的偶然,你沒法選擇父母,也沒法選擇國家,孩子誕生於一個家庭,接受家庭的教育,難道沒道理嗎?最後,法律是可以改變的。???( ˊ?ˋ )???其實,到底是法的效力從何而來的問題吧。
歷史上說法很多說法。比如說,法律體現了自然法,乃至神法,所以肯定要聽神的啟示了;或者,按契約論,人們立契約以免除在自然狀態中的種種不便,在契約之下的人自然要遵守法律;或者,因為法律是由立法機構通過一定程序制定或認可的,所以要遵守。個人感覺,主要還是看自己比較信哪一種。我對羅爾斯的說法感覺比較能接受。印象中大概如下。你不遵守法律而別人都遵守法律,很有可能會導致別人的不方便乃至損害別人,為了防止這種損人的行為,人們就有了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
還有(下面可能極大地加入了我個人的理解,乃至杜撰):遵守法律也要分良法(或者說是適合的法)和惡法。惡法喪失了上述的道德說服力,所以無需遵從乃至反抗。良法(或說適合的法)不僅有上述道德效力,而且其體現出社會道德所要求公平正義等內容,我們自然應該遵守。當然,到底這也只是一種和前面所例舉的幾種一樣的關於法的效力的理解方式。我說得也很簡單。(沒辦法就這麼理解的)專業學習不久,草率就答,理解淺薄,望批評指正。盧梭社會契約論講了這個 mark 有空答
蟹妖。
我最近也在看法哲學的書,不過是個科普類的讀物,叫做《法哲學:價值與事實》。佔個坑,看完來答。
建議可以從哈佛的公開課《公正:該如何做是好》尋找解答思路。推薦閱讀:
※悼念普特南
※歷代先賢對『道』的解釋?
※怎麼向盲人描述 黃色?
※道家如何反駁韓愈的《原道》?
※面對這個浮誇的社會,我們到底能做什麼?----淺析社會公共道德與信仰變現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