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出台一部不從斑馬線過馬路撞死不負責的法令?為什麼?
01-26
現在車輛日益增多,交通事故頻頻發生。
契約社會,法制社會,主體雙方的責任義務應該是對等的。汽車在不遵守交通規則衝撞斑馬線和紅燈的情況下會得到較重的處罰,但是行人亂穿車行道得到的處罰微乎其微甚至沒有,甚至在高速行駛的快車道或者高速公路上,也有行人強行橫穿路面,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如果推出這一法令,會不會使得這一情況得到好轉呢?
你說的那【較重的處罰】是指什麼呢?路人拖出來亂棍打死?
你是從生下來就一直開車沒當過行人?你說的那神馬對等首先建立在大家同樣路權的基礎上才行。現在的道路設計已經嚴重偏向車輛、對行人已經很不友好了。你佔用了更大的道路資源,而行人出行因此也更加不方便,這是不爭的事實。
簡單一條:無紅綠燈斑馬線行人擁有絕對先行權,摸著良心說就這一點你做到了嗎?在國內基本上90%以上的車輛無視這一條不誇張吧?至於路口右轉車輛必須禮讓直行過路口的行人,在國內就更是別期望了
佔用資源多的一方承擔更多社會責任這有什麼問題嗎?現在的各種法規包括車輛的無責任賠償就是基於路權的不對等對行人的一種補償,作為一個司機我從不認為這有什麼問題。
國道省道都是沒斑馬線的 有些東西說是這麼說 實行不了 沒有操作性 而且不在斑馬線上就可以撞死 司機什麼心態 太惡劣了 都不敢想 沒人會步行上街 那都開車 堵死
有車就牛逼了是么? 是不是我買了槍就可以打死那些不聽我話的人?這種的思想很危險啊,車子就是一代步工具,沒有凌駕於人類生命的特權。
題主的意思是最嚴厲的執法,可以理解為行人全責,撞了白撞;司機全責,直接不審判打死。我估計就是這個意思。同理之下,以後看到亂停的車,可以直接破壞或者砸壞,無責任
為了防止一些極端的司機能減速避讓也不避讓而故意撞人,這樣的法律法規是不會出現的。
按照你的意思,是不是應該再推出一部在斑馬線上撞死行人,機動車司機賠命的法律?
行人「不從斑馬線過馬路」,是否承擔事故責任,現行法律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
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你這樣還是治標不治本,直接處理掉一半人口才是治理擁堵的最好辦法,因為一切堵的本質還是因為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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