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治社會比人治社會更好?

當下不正在盛行法治改革,建設法治社會嘛。鑒於對以往的經驗教訓反省,現在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道路方針勢在必行,我的疑惑是,具體地說,法治如何勝於人治?儘管柏拉圖的「哲學王」現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後來也承認了法治是現有方式當中最好的一種,可是法律不也是制於人類之手嗎?它是可以被否定和修改的,就《動物農場》而言,「老少校」創造了有利於實現畜生民主自由共產的「哲學」理念吧,並且之後由幾隻接替者(也是豬)「發揚」和傳播,它們將其歸納成「動物主義」和「七誡」,其中「七誡」起到的是行為標準即「法律」的作用(當然它和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相差甚遠),而且制定「七誡」的豬們也並非是統治階級,它們只是較為聰慧而被理所當然地分到決策的部分,一切看起來都是以牲畜們的「法」和「主義」為核心,可是之後,在只聽名於「拿破崙」的暴力機關(九隻大狗)誕生後,「法律」顯得很脆弱,儘管在我看來它是正確的,但是輕易就被本該遵循它的動物忤逆,接而篡改。動物們的法治只維持了一段時間就名存實亡,它對社會條件的依賴實在太多,在我看來,暴力機關在當中是至關重要,它既可以維護法治,也可以擁護人治,我們卻是無法肯定暴力機關最終會站在哪一邊,它是有可能動搖的。動物農場的「七誡」最終被隨意更改,落為洗腦工具。那麼我們為什麼還一定要主張貫徹法治,它也會是不公正的,也有可能成為枷鎖,不亞於人治呀。

註:鼓足了勇氣,提出的知乎首問,我並非反對法治,但是感覺內心對此的認可不系統,有很多困惑,希望勿嫌我瑣碎,主要問題就是:具體而言,法治是如何好過人治的?為什麼.期望該問不會石沉大海,多些答覆,給我驚喜└(^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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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在前頭,我之所以將對於己問題的編輯放在回答里(曾經的事了好像沒有人留意到QAQ),是因為希望大家能夠即刻看到我對於你們友好真摯的回答關注所作出的調整,以便於更好的解決此問題。

第一次編輯:好的,首先我承認自己對法治的理解不深刻,我目前只是在讀,不足很多。其次,我意識到我對自己問題的拓展帶來了認識誤解,我對法治的理解不是從《動物農場》一書中得來,我也不是想說《動物農場》的動物們是生活在」法治社會「中,那的確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完全法治,最後也發展成為了以豬為獨裁統治者,狗為暴力機關的組織。簡單地說,合格的法治肯定不是我拓展里說的模樣,但是它又是什麼樣子呢?你們所認識理解的法治又是怎麼樣的呢?難道是要我在百度百科裡找尋的意思么,我想百度只會提供很基礎的解釋吧。還有,法治具體的說更好在哪裡,或者說哪些社會方面?倘若法律的制定者他不是理性的,他做不到公平正義,亦或是之後的「接替者「只代表著某一級階層,他們所謂的「修改完善「後的法律,實現不了大同社會,由此展開的法治還是值得的嗎?絕對的法治是否能夠實現?都是正在困惑著我的,你們對此的觀點想法是什麼呢。

請各位暢所欲言,我很認真地在傾聽。(修改於7.6)


柏拉圖那裡,最為理想的治理其實是哲學家治理的國家 - 《理想國》里烏托邦就是這樣來的。

不過哪裡找到這樣的人呢?具有智慧、正義、善的美德,還將其和權力有機的結合起來。

法治只不過是人類理性所能想到的一個更加不壞的方法而已:更加具有確定性,可預測性。


你還沒有搞明白什麼叫做法治,動物農莊里有法制,但沒有法治。法治是rule of law,法制是rule by law,這兩個概念是不同的。

rule by law有一套明確的制度,但是在制度之上有一個人,他是所有制度的制定者,他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和利益制定製度。這種治理方式,制度只是一個工具,其實還是人治。皇帝不可能一個人管所有的事情,所以他必須把權力委託給各級官員,制定法律維持秩序,確定官員的職責,建立追責機制懲罰犯錯誤的人,這就是rule by law。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是皇帝犯法呢,皇帝犯法是沒有人可以追究的,只有皇帝自己可以追究,不方便追究就不追究了。

rule of law是不同的。制度終歸是人制定的,也是人執行的。但是根據法治的原則,制定和執行制度的人同樣也受到制度的約束。無論是議會的議員,還是政府的執法者,他們的權力都是根據法律程序取得的,他們自己也是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即使他們享有一些豁免權,也是履行公務職責的需要。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置身法外,製造籠子的人也是被關在籠子里的。所有的法律都要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提議表決才能通過,憲法本身也規定了自己的修訂程序。憲法一旦產生,國家的治理就是由憲法決定的,任何人的決定只要違反了憲法程序,沒有人會執行這個決定。是制度本身在統治。

法治比起人治有神馬好處,這裡僅說一點:既然是人治,最高權力必然歸屬某一人。那麼這個人憑什麼擁有最高權力呢?皇帝死了皇子們都說自己是合法繼承人,亂世一來姓什麼的人都說自己代表天命。最高權力的分配有各種理論,歸根到底其實誰擁有最大的暴力,權力的遊戲是要玩死人的。

法治也有權力的爭奪,但是最高權力不是人而是法,大家爭的是不過是第二名。


子曰:制良法而施之,則天下可治。我覺得法治比人治的好處主要有三點,第一個強化了社會規則的穩定性,使人們可以預測未來,防止無端迫害。第二個,降低了執政者的自由裁量的區間,而防止出現各種極端、維持穩定。第三,法治可以加強社會自治,更有利於民主的推進,而民主的推進,有助於建立良法,從而反補法治。


這道題我真的有感觸。。終於奉獻出了第一次純理論答題。

首先,如果絕對理想的條件下,人治比法治強一萬倍。(倍數不準確,可能還要高一些~~~)

沒錯。先說人治:如果你的領導有一大群智囊,而且所有人都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充分考慮到短期利益長期利益,無限接近於各種無私奉獻時。

領導的決策與執行都絕對是高效且最大善的。只要能達到最優,用什麼方法走什麼路姓資姓社我們這無所謂#^_^#

但是。。。以上的假設是有點違反人性的,我們不信任領導,不信任智囊,相信絕對的權利導致絕對的腐敗。

法治就是,我們給他們設定了幾條路,這幾條路是最大可能保護我們不受侵害與獲得好處的。無論誰是領導或誰是智囊團,社會的發展依然是前進的。。

總結一下:

法治可以讓社會保持方向,速度要看執政黨能力。

人治可以讓社會保持速度,方向要看執政黨立場。

在速度與方向之間,西方選擇了方向。

答畢。


馬克思曾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如果是人治的話,那麼法官遇到很多人可能還是要跪的。


政治敏感,需要修改,貴乎呵呵:

以下為刪減版,不知道能不能過審:

剛才在另一個問題下的回復被整個問題刪除了,所以我貼到這裡:

作為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或許對法律的認知僅限於有限的選修課程和職業培訓,我覺得我就是來找罵的。

但是最近的一些閱讀感受讓我忍不住出來說幾句,大家有什麼隨便罵。

第一個,就是有人也說過了,中國憲法拿出來: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當然這不是我要說的重點,我要說的是,從法治(rule of law)的來源來說,本身就是兩種文明的分歧點所在。法律產生的根由,一種是理論推導,另一種是實踐總結。

也許從現代西方的法律角度來說,法律就是人民選舉的議會制定的,並不帶有什麼神權色彩,但是,歷史的淵源並不會簡單的一刀兩斷,我最近讀到一些外國人的文章,他們普遍還是感受到法律(law)仍然是帶有莊重的神聖意味的,根植於十誡的文化傳統源遠流長,即使是現代法律制定中,仍然存在著強烈的由法理專業人士進行理論推導而推動立法的過程,不管是在立法機構還是在司法機構。比如歐洲的廢死運動,法律專業人士就是從「天賦人權」、「政府無權剝奪生命」這樣的理論模型中進行闡述並推動立法的,而事實上,直到今天,歐洲的大部分民眾依然反對廢死。同理還有最近的美國同性戀合法化,美國的大法官的裁決基本有著變相的立法權。這種法律精英通過形式邏輯、理論推導的從上而下的立法司法模式,完全可以追溯到摩西十誡,法律有著幾條天啟的基本核心概念,法律專業如人士以此推導出更多的應用層面律條,然後放諸到社會實踐,作為人民之間的形式準則,如果發生問題,則有法律專家進行裁決。(如果聯想力豐富的話,我甚至可以把它掛接到祭司階層,比如宗教裁判所。司法權的特立獨行,就是神權監督政府治權的一種手段。rule of law從淵源來講,就是法高於人,因為法law來自天啟,人要臣服於法)

反過來,中國人從來沒有這種法律至高無上的概念,法律是政府人民之間的協議。最近讀到有老外指出,中國的法律其實是從條例而來,是現有通行條例,穩定有效之後再將其中重要部分上升為法律,這和國內大家普遍感受的「條例治國」完全可以對應。中國所謂的法治,更多的是rule by law,法只是工具,是維繫雙方協議的條文。所以歷代,即使在中央層面有專職的法律機構比如什麼刑部、大理寺等等,在地方則是行政司法一體的,地方首長兼職審理案件。(並且個人認為這個過程充分體現了權責一致,審判不僅需要對審判本身的合法性負責,而且需要對審判引起的邊際行政效應負責。比如一個判決下去,不僅僅要承擔如同專職司法人員承擔的符合法條且沒有判錯,而且要對審判的輕重緩急以及由此可能引發的群眾群體事件負責。反而是專職司法之後,司法只管對錯,社會效應踢給行政權去善後,是否符合權責一致?)司法上訴和信訪在古代,兩者是合二為一的,所以在當代想要全部取消信訪歸類到司法去解決民眾問題,都因為沒有民眾基礎和文化基礎而無法推進。中國人理解的法,就是法不外乎人情,法本身就是因人而立,法為人服務。(當然這種立法方式,會帶來的一個結果,就是各種不同層面不同時期的立法,在邏輯上是矛盾的,雖然立法過程也有專業司法人員進行把關,但是仍然不可避免,所以也因此,法律需要不斷的修正)

所以,在理解了上面的兩種文化背景之後,我現在已經對推進法治,尤其是西方文化意義下的法治抱有很大懷疑態度(法制當然沒問題,加強法律建設,完善法律監督,包括審判時候相對對立操作,不受行政權力影響,其實從中國的法律體系來說,人大本身就足以制衡行政權了,不需讓司法權強大的獨立出來,尤其是獨立於人大之外)。西方的法治帶有太強的法律神聖、法律至高無上的意識形態,這種意識形態從本質上來說與「以人為本」是互相衝突的。就像我們無法理解為什麼21世紀的某個群體非要實施7世紀的法律,乃至於這種思想對早已完成歷經幾百年轟轟烈烈的現代化改造的歐洲諸國仍有殘餘。就是源於法律的神聖性不容質疑。而中國的法律自下而上的產生體系,才是這個文明每到關鍵時刻總能變法圖強的根本。

歸根到底一句話:法是為人服務的。

(同理民主。亞伯蘭罕文化最容易出現的狀況,就是把某個東西神聖化,比如過去是十誡,現在又輪到民主了。神聖化的後果,就是把工具凌駕於主體之上,就像追求程序正義凌駕於結果正義之上,導致舍本求末的現象。不管是法律、政治、民主、自由、三權分立,歸根到底都是為了實現人的福祉,把其中任何一個工具、一條道路、一種理論神聖化,就是源於一神教難以去除的劣根性,那就是人向上帝屈從。)

(ps:讓我感慨良多的老外原文:There is a reason why the Chinese culture is
the only ancient culture that has survived this long, It』s because it』s
foundation is China』s long and vast written historic record, an incomparable
data set, which serves as the true antithesis of theocracy. It』s unique to
China. It』s fairly irrelevant to other cultures. So it』s self-contained. It』s not 「strong」 because it offers no
comfort for life, death, and uncertainty
, but those who self-select into it
are those who possess rational courage to humanity, and will never be swayed by
other cultures。——法治對人民最好的地方,就在於帶來確定性的安慰)


法治是儲蓄存款,銀行按規定利率給你付利息。

人治是你炒股,收益虧損自己負責。

在政治上,儲蓄存款最差不會餓死人,炒股則有可能傾家蕩產。

一個國家什麼時候要炒股,什麼時候就人治,什麼時候要存款,什麼時候就法治。

亞洲四小龍起飛的時候要炒股,起飛完成了,存款吧。


說社會不和諧,民生困難,正義不伸張,把這些歸罪為人治,是對的,因為本來就是人在治理國家。

說社會和諧,經濟繁榮,科技進步,人民幸福,國家強盛,正義伸張……把這歸功於法治,這是不對的。

法律是工具,使用工具的是人,而不是法律本身。

是人在治理社會治理國家,不是法律。

完善法制,讓正義更好地伸張,這是良好人治的提現。

法制不完善,邪惡滋生,這時候統治者應該做什麼?坐等文人們完善法制?錯!應該用強力手段打擊邪惡勢力,先把天下整太平了再說別的!

法制要完善,法治是表面現象。人治才是根本。

只有好的人治、壞的人治之分,沒有法治。

什麼東西都歸結法律,這可以類比為唯武器論。光有先進武器是打不了勝仗的,光有浩如煙海讓人看了頭暈腦脹的法律,是治理不好國家的。

法律只是工具而已,法制要完善,法治是表面現象,人治是根本!


法制可控,人治不可控,而對於人類而言未知往往意味著恐懼,所以我們選擇了較為靠譜的法制。


人,想一出是一出。規則,想一出就一出。

剩下自己去想。


放在政治體制或者說國家形式上來說,我認為最靠譜,最高效的形式是獨裁,前提是要有一個德才兼備的獨裁者,這個顯然是不可能的,後來想想獨裁者天生德才兼備不行,那麼能不能用制度來讓獨裁者德才兼備呢,於是各種監督的政策出來了,後來想想,有了政策,我們要什麼獨裁者,於是把獨裁者扔了,用各種制度來約束。我想這是法治優於人治的體現,人治前提是人要好,鑒於人心隔肚皮,這個太難,法治,只要法好就可以,至於什麼叫法好,撇開各種流派不說,大家都認可的法你說好不好


經濟基礎在前,上層建築在後。法律只能描述,起作用的還是人類社會的發展與運動。

所以法治社會就是,一個人類社會內部,可以有一部統一的法律能夠較好的概括該社會的狀態。這就需要幾個條件。

1.該社會發明了文字,使得成文法有存在的前提。

2.該社會比較穩定,內部沒有產生分裂,矛盾沒有激化,矛盾可以以比較緩和的形式進行調和。實現這一點有兩種途徑,一個是做大分母,即擴大矛盾的時間跨度以稀釋矛盾,一個是做小分子,即矛盾可以以比較緩和的形式調和。

3.該社會內部聯繫足夠緊密,能夠有比較統一的社會意識,而這就需要比較統一的生活方式,比較一致的經濟發展水平。不會出現同樣一部法律,在A地是天經地義,在B地就被互相推諉扭曲執行的現象。也不會出現同樣一部法律,立法者認為是天經地義,在其他階層哪裡被曲解的情況。

4.該社會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能夠總結內部的社會意識,並製成法律。且可以比較快速的反應社會的變化,不會出現現實禮崩樂壞,法條還是謹遵周禮的情況。這和矛盾緩和程度是此消彼長的關係,矛盾足夠緩和,必然使得社會有實力比較迅速對社會變化作出反應。這就意味著實現這一點要麼是社會的變化比較緩慢,要麼是立法的反應速度足夠迅速。

文字發明是公元前六千紀的事情;世界市場的形成是公元1500年之後的事情,之前在局部比如東亞的平原上部分得到了實現;而私兵的消失、現代政府的出現是20世紀的事情;溫情與合作成為人類社會主要趨勢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事情。

所以,不是法治社會好,是產生法治社會的發達生產力好。


通俗來講,人治社會下,一小撮人辦事時會獲得極大的便利,絕大多數人辦事都會遇到重重障礙。法治社會下,每個人辦事都按規則來,相對都比較便利。除非你的姓比較特殊,你不可能任何時候都是那一小撮人,相比較之下法治社會明顯更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以上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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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懂辯證法,說法治則可以把人放到法的背後,這是一種人類更巧妙的制度設計,為的就是讓你不再追溯法律背後的制定——即政治及其運行方式。在現代國家,法律是社會民主與文化傳統的結合品,而法治與政治權力構成了一個社會框架的兩個面,歷史上法學有過於注重實體化法律的傾向,而馬克思又把法律純粹作為一種階級統治的工具,使得法與人日趨走向了對立面。


這個問題,我們的老祖宗之一韓非子,在2000多年前就已經說的很明白了,人治根本靠不住,所以百代皆行秦政治(法家制度,但自漢以後又披上了儒家的外衣)。

《史記》中的《韓非子·說難》

講的是彌子瑕是衛靈公的男寵。戰國時期,衛君寵愛彌子瑕,一次彌的母親生病,他偷偷駕駛衛君的車回家探望,衛君知道後沒有按律砍足,誇他有孝心。

一天,他和衛靈公在果園遊覽。吃桃子覺得甜。沒有吃完,就把剩下的半個給衛君吃。

衛君說:「多麼愛我啊!不顧自己口味來給我吃。」

等到彌子瑕色衰愛弛時。得罪了衛君。

衛君說:「這人本來就曾假託君命私自駕馭我的車子,又曾經把吃剩的桃子給我吃。」

彌子瑕的德行和當初一樣沒有改變。

但以前被認為孝順而後來卻被治罪。

這就是人治的弊病,古已有之。


法都是人定的,好人出好法,惡人出惡法。所以人治和法制本身並沒有絕對的好壞區別。法和人最大區別在於人的壽命有上限,而法沒有上限。。法治相比人治更具有傳承性。法治相對人治會更柔和,人有時候很感性,會衝動,而法律不會。法治更強調個體的思考而人治更偏向於服從。人治在特殊事件上的應對能力會更強,而法治則更適合平穩時期的社會秩序穩定。

之所以社會大多數人覺得法治要比人治好關鍵在於人民對當政者並不信任,而且下一代領導人是個謎一樣的存在,誰知道接下來的是個青天大老爺還是個閻羅王?這麼沒安全感,當然不招人喜歡了。而法治這位「皇帝」卻是白紙黑字清清楚楚,短時間不會變得東西,讓人更有安全感,畢竟未知要比已知更可怕。

當國家出現危機,甚至面臨生死存亡的時候必須有人站出來以絕對的權力控制所有資源用在關鍵點上,這時候法律是很難指望得上了。而當社會穩定,經濟較為繁榮的時候,大家都有點小財,誰會想過朝不保夕的日子?誰吃得消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折騰?大家當然更趨向於選擇穩妥的法治社會了。


人治用的是哪個人?用群眾嗎?

想一下成都打女司機那件事,如果是人治的話。

第一天,

卧槽你mlgb居然打女人還打這麼狠?!

男司機就被處決了。

第二天,行車記錄儀曝光後

卧槽你個bitch賤人!

女司機也被處決了。

所以不能用群眾啊,用我吧用我吧用我吧我三觀很正的(?&>ω&<*?)


法制(不是法治)與人治的最大差別是:

法制強調先定規則後辦事。只要辦事的時候不違反現在的規則,就沒問題了。所以,有預謀的出事者除非有意為之就是過於自大(不讀法律、但只覺得自己啥都懂)。

人治強調後判斷。你辦完事後,才會被人判斷是否有事。所以做任何事情都是在賭博。


答:法的最大精神就是公平。

之所以要法制,是因為人治的信用破產。


你能不能事先告訴我哪些事情是你討厭的,我不做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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