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詞語解釋?

針對這兩種理論,大體能明白實際指向的含義,但由於沒有搞清楚這個「無價值」到底應如何解釋,所以實際中老是記不清各自指向含義所對應的叫法,並造成混淆。

不知道有沒有人幫忙解釋下「無價值」以及兩個理論的詞語含義。


用大白話來說:

行為(被法律評價為)負價值,就算是違法,(哪怕結果不損害法益)。

結果(被法律評價為)負價值,才算是違法,(哪怕行為可被譴責)。


結果無價值:認為犯罪本身不是違反了規範,而是切實地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也就是法益侵犯說。是因為這個行為侵犯到了他人值得保護的法益,這是犯罪的實質,但是人的思想無論有多邪惡都是不可能侵犯到他人利益的,所以法益的侵犯性判斷跟人的想法沒有關係,只有表現於外在的行為才可能侵犯到法益,所以違法性判斷取決於客觀事實,而不取決於主觀要素,所以結果無價值判斷違法性是純客觀判斷,跟主觀(目的等)完全無關。結果無價值強調行為的好壞只取決於客觀結果。

行為無價值:認為犯罪本身在於違反了規範,不是指刑法本身的規範,而是指在憲法體系之下,我們國家應遵守的一些基本的規範(即規範違反說),所以該觀點認為,要判斷其是否違反了規範,不僅判斷客觀行為,還要判斷故意過失的罪過心理以及目的動機內容。它強調的是一種主觀的惡性,看的是行為人背反法律的意志態度,你對法律不忠誠不信仰法律就要懲罰你。行為無價值強調行為的好壞取決於行為。


大帝講課時有提到這兩個詞語是從德文詞語直譯過來的,比如「結果無價值」德文詞語的構造是「結果+否定詞+價值」,所以無法從中文表意上準確理解這兩個詞語。

就我的理解而言,區分要點如下:

結果無價值更強調「結果「在違法性判斷的作用。

行為無價值更強調「行為」在違法性判斷的作用,所以行為無價值將違法性構成要件分為主客觀兩部分,特彆強調了主觀違法性構成要件(故意過失、目的動機)。


我的最直接的理解就是,行為無價值「不在乎結果,只在乎過程(手段)」;結果無價值「不在乎過程(手段),只在乎結果!」兩者就是過程與結果哪個更重要的認知區別!


上面的同學總結了柏神和大帝的。那我就來說說毛毛老師的吧,一個事前防範,一個事後懲罰,實際上規範行為(行為無價值)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益(結果無價值),保護法益(結果無價值)也需要通過規範行為人的行為(行為無價值),二者並非完全對立。關於刑法的本質。行為無價值論更偏向於強調刑法的規制機能、秩序維持機能,而結果無價值論更強調法益保護機能,行為無價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占的比重高,從刑8刑9修正案就可以看出。張明楷老師主張的結果無價值是趨勢,但是很多人認為推進的過於超前了。反正我認為周老師和張老師說的都好對,好苦惱


翻譯有錯誤

翻譯成 結果負價值論,行為負價值論 就對了


今天突然想通,行為無價值,不看結果看行為.

結果無價值,不看行為看結果.

就是說行為無價值中的無表達的是危害行為沒有產生危害結果,所以它沒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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