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滾」二字在中國是否被過度解讀?
與其說是過度解讀,我倒覺得,搖滾在中國根本沒有被充分解讀!搖滾不僅僅是一種音樂上的表現形式。 搖滾是一個更廣義的概念,它包括了伴隨搖滾樂誕生而發軔的一系列思潮和文化運動,它植根於搖滾樂,但卻不僅僅局限於搖滾樂這個音樂風格。比如60~70年代的嬉皮士(愛與和平,搖滾樂影響力最大的一次社會運動)、70年代末的朋克和無浪潮(No-Wave)、朋克之後的新浪潮(New Wave)(在文學等其他藝術上也同步出現)、90年代初英國的銳舞文化(以電音為主要載體,涉及政治的一次青年運動,也被視為搖滾文化的一個分支)。
但是在當今的中國,很多愛好搖滾和對搖滾充滿偏見的人,僅僅注重其外在的表現形式,而忽視了其內在的含義。搖滾是一種海納百川的音樂形式,因此就成了一種不能夠被定義的音樂形式,有人把搖滾分類成了150多種,但是依然有很多樂隊不屬於這150多種里的任何一種,就算是同類型的樂隊之間依然存在很大的差別,所以,從演奏形式上定義搖滾顯然是力不從心的。你說要有吉他,Keane不幹了;你說搖滾必須小眾,邦喬維的粉絲踹死你;你說要思想激進,愛麗絲庫珀這個老頭是個虔誠的基督徒;你說要嗓音嘶啞,我呵呵了,AC/DC電死你;你說要抽煙喝酒燙頭,額,難道有音樂人一點不沾嗎;你說要皮衣皮褲皮口罩,靠,你沒聽說過布衣樂隊嗎?
就算一個皮衣皮褲皮口罩的人,帶著一幫抽煙喝酒燙頭的樂手,中間大段吉他solo,在人民大會堂給大佬們唱著《走進新時代》,你認為他們唱的是搖滾嗎?
你說要有按照一些人的標準,60年代的甲殼蟲,不列顛入侵,根本連搖滾的邊都挨不上。所以,作為一種不斷變化的音樂形式,用外在來評判絕對是不正確的,唯有抓住搖滾精神那個核心才會通曉古今。藝術之間是共同的,搖滾就跟散文一樣,形散耳神不散。
另外再說一句,搖滾范兒,小清新,文藝青年,非主流,哥特本來在外國發展的挺好的一些文化到了中國完全成為了一種著裝風格,沒大有人去了解他們產生的背景,沒有人去了解他們的內核,有的只是「嘻嘻,小清新的久了,不適應城市生活了呢」這種欠揍調調,不得不說是一種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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