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立法」和「人身自由權」矛盾嗎?你怎麼看?


我去年寫過的一篇文章:德國「見死不救」罪的非專業解讀與緊急救助

註:作者非法律專業人士,此文純屬票友性質和個人觀點,歡迎指正錯誤和討論。

最近佛山女童這件事沸沸揚揚,都上了國外媒體,Facebook上也是口誅筆伐。看到有報紙和同學討論德國刑法中的"見死不救"罪,也想說上幾句。假如,佛山那18個冷漠同胞無視被壓女孩的這件令網民感到「恥辱與不堪」的事情發生在德國,那麼依照德國法律該如何判罰?僅僅是因為「見死不救」而導致的入刑是否公平?對於國人,南京彭宇案已經在國人心中造成太過深刻和負面的影響,假如我去救助一個人,他反咬一口怎麼辦?那麼最開始,先看一看德國刑法第323c所述:

?Wer bei Unglücksf?llen oder gemeiner Gefahr oder Not nicht Hilfe leistet, obwohl dies erforderlich und ihm den Umst?nden nach zuzumuten, insbesondere ohne erhebliche eigene Gefahr und ohne Verletzung anderer wichtiger Pflichten m?glich is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einem Jahr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323c StGB

「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德國刑法典》第323c條

正如德國刑法所規定,在德國,每個人都有義務在遇到意外事故等緊急狀況時對受害者施行必要的緊急救助,這涉及到一個概念:緊急救助(Erster Hilfe),它可以說是德國社會良性運轉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無論是在大學裡還是公司,常常可以見到牆上張貼的關於緊急救助知識的免費課程培訓公告,如同我們已經了解的,為何日本人對於地震的發生可以如此淡定,能hold住場面,這離不開其從小學就開始接受的關於災害方面知識的培訓與演習。在德國,緊急救助包括一套從公司到個人,從社會機構到法律都相當完備與周密的機制。民眾通過各種途徑,比如在駕校等一些課上進行必要的培訓,獲得各方面突發情況的知識,但是,大部分培訓都是自願性質而非強制的。也就是說,德國刑法323c中所規定的義務是全體適用,並非考慮民眾是否具備專業救助知識。這似乎有些令人驚訝,關於緊急救助的具體機制暫且不談。我對這條」見死不救」罪進行下非專業解讀。

首先,本法規的前提是目擊者遭遇緊急情況(Notlage),比如規定的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突發疾病,遭遇攻擊等突髮狀況,將要對受害人導致重大傷害),公共危險(地震等自然災害)或困境(森林火災),但不包括以下例子:如慢性疾病,孕婦生產。至於自殺算不算很有爭議,一般來說完全自願的自殺行為算作緊急情況,其他如脅迫性自殺等,這個還是交給專門的法學家判斷。必須強調的是,這些緊急狀況必須實際的存在。另外還有一點,目擊者並非有嚴格距離和時間上的限制,假如其本人為醫生或者處於危險狀態下的受害者救助需要的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沒有及時趕到而導致杯具性後果,同樣適用此法規。

其次本法規涉及的一個重要概念是「不作為」(Unterlassen),相對於「作為」,不作為同樣可以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但相較前者,對其適用範圍和情況的限制無論是在民法還是刑法上都嚴格得多。在德國刑法典上進一步區分為真實不作為和非真實不作為(§13 StGB)(區別不闡述)。類似佛山女童一事中的冷漠路人「見死不救」、面對被壓女童生命垂危的緊急情況卻熟視無睹,都屬於「真是不作為」,即§323c(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所述為急救必要的(erforderlich)去做而沒有去做。那麼,什麼情況才叫必要的呢?當然,你看到一個騎車的撞到了電線杆上把臉弄破了相沒去管,自然不能算作必要的。只有那些可以挽救生命的,避免重大損傷的救助行為才算做必要,但是很多時候不具備專業知識的路人在事故發生時候很難判斷具體該怎麼做,因此其不作為是否具有必要性只能由其獲悉狀況時判斷,而不是事後諸葛亮地分析。除此之外,當在場者同時有很多的時候,往往因為心理學上的旁觀者效應,祈求他人承擔責任,不斷稀釋自己因沒有救助而產生的罪惡感,從而出現圍觀者越多反而伸出援手的人越少的情況。德國刑法的立法者應該早就考慮到了這一點,因此法律上要求不管在場有多少人,每個人都應該明確保證其他人已經做出了必要救助行為(比如確定有人呼叫救護車,報警等),當然,如果那個不幸的仁兄腦袋已經跟身體分了家,自然你做什麼也沒有必要了。還有一種情況可能是需要被救助的人標明了態度,拒絕你的援助。但是,假如需要你救助的對象是位腦血栓患者,一天24小時都在搖頭。你事後解釋說當時以為他搖腦袋是在表示拒絕援助,同樣也不能免責。

那麼,具備上述條件的不作為,就可以構成刑罰的前提嗎?假如是一個醉酒的路人經過那名女童,他的意識已不能判斷眼下的狀況,更不用說採取什麼救助措施了,如果拿見死不救的罪名而將其關進監獄一年豈不是很冤枉?或者,一場車禍發生的場面極其慘烈,路過的人看到這種場面早尿了,很明顯,救助者需要實施救助的另外必要前提是救助行為是可行的,合理適當的(Zumutbarkeit),尤其是對自己無重大傷害以及不違反其他重要的義務。先來分析前半句,什麼叫做合理的救助?一開始已經說明了,援助人並不需要專業的緊急救助知識(擁有自然最好),所以德國法律上的解釋是,依自己能力盡量做好(假如你是醫生或專業人士,要求相對就比較高)。估計國內同胞看到這句話時基本崩潰,肯定會說:「搞笑呢,沒救好把人家弄死弄傷怎麼辦?賴上自己不就慘了?」的確,南京老太一案負面影響太過深遠,在缺乏誠信與法治的天朝,碰瓷詐騙更是隨處可見,這恐怕也是那18位路人無視被壓女童的主要根源。但是德國人也不是天生就有的高尚道德與無私精神,解鈴還須繫鈴人,雖然德國法律上對見死不救可以入刑,但同樣的,對於救助者不成功的救助或者因不專業而導致受害者額外的傷害,法律上相當寬容(甚至是致死),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上一般都不需要負責---除非你丫就是為了補上一刀去的。再看後半句,假如實施救助的人如果有緊急商務在身,或者會有非重大損失,都不能算作不合理,也就是說,你不能因為英雄救美要損失一份合同或者一件衣服而拒絕救援,除非你擔負的是生命危險等重大風險(比如受助人患有惡性傳染病,但對於wiki上給出了HIV的例子,有爭議),之所以我認為范跑跑不能跟佛山一事相提並論,也是於此,范跑跑本身就處於危險中,逃生乃人之本能不可強求。最後所謂不違反其他重要義務,法律上沒具體說明,但可以判斷推測為比如因職業限制不能脫離的責任,(航空管制員不可離開崗位參與救助),或者說家長只能把自己小孩放到一邊去實施救助,這損害了了監護義務。

除此之外,德國法律解釋上還對一些企圖免責的行為作出限制,比如你不能因為超車不能打電話而拒絕救援,因為停車是完全可行的,簡而言之,一種緊急救助方法不是合理的,但可以選擇另一種合理救助方法,就不能拒絕。並且,即便緊急事故發生後,應該被救助者最終沒有受到傷害,但目擊者等沒採取必要救助手段,同樣屬於不作為。但是,沒有主觀意義上的故意(Vorsatz),單憑客觀上的舉動還是無法裁決此人是否違法犯罪,就像上述例子中的醉酒者,即便看到傷者躺在路上,也無法從主觀判斷,甚至醉酒者無法辨別其為何物。只有主觀意圖和客觀事實上的不作為同時滿足,才符合本法規所述。剩餘幾小點,暫且不表。

總結一下,在德國等國家確實存在「見死不救」罪,但適用方式條件都有詳細而嚴謹的規定與解釋,在迫使公民履行此項義務的同時,也儘可能的減少甚至免除其會給自身帶來的潛在負面後果,與此同時,緊急救助作為一項全社會性質的機制,藉助法律而體現與規範也可以視為對法律的補充,在道德與法律之間架起一座橋樑。話回到天朝,佛山女童一事雖然令人遺憾,但能在網上激起國人如此強烈的憤怒與反省,以及討論本身也說明中國的社會道德並沒有全面淪喪,但也必須要承認當今社會種種不良現狀,法治的缺失才是最重要和根本的原因。無論如何,一個良性社會離不開法律,但也不能沒有道德。

參考:wikipedia , Erster Hilfe


你知道阿西莫夫發明了一個詞叫「永久性獃滯」嗎?就是說這個的。


矛盾。

見死不救立法和立法逼捐是一個性質。


我個人認為是不是存在矛盾,取決於立法的人性化程度。

現在中國已經進入了和諧社會,而非10幾20年前那個盜竊都會遭到嚴懲的社會。

可見這幾十年間法律的蛻變,以及人民整體道德素質的提高。

見死不救立法如果想獲得好的效果,就要先出台見義勇為的法案,從人性化的角度出發,加以法律的嚴格判定,對於主動見義勇為者給予激勵。非但不會和自由權造成矛盾,反而會得到更多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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