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討論:在橫店,甲男身穿戲服,手持木刀搶劫,如何定罪量刑?
甲男是橫店群眾演員,近幾日因未接到工作沒錢吃飯,於是甲男手持自己買的道具刀(木質,無任何殺傷力)攔路搶劫乙女。
乙女見甲男身穿武士戲服,手持木刀,以為甲男在拍戲,假意配合一下,丟下50元離開。次日,甲男自首。警察找到乙女,乙女否認自己被搶劫。甲男是否構成犯罪?如何量刑?
謝邀。先放結論:搶劫罪(未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甲以搶劫的故意以人和財物為對象實施了自認為是搶劫行為,是否產生搶劫的危害結果需要討論。
先說結果。一般來說,傷害或取財才可能既遂,這裡沒有傷害,不討論。乙給錢並非是因甲實施了足以壓制其反抗的行為——無論甲的行為事實上是否足以壓制反抗,乙總是非因甲的行為而給錢。這種情況下,乙自願給錢,搶劫罪所對應的危害結果就沒有發生,故無論如何不可能是搶劫罪既遂。
再說行為。前提中有一點是甲所持道具木製刀具無任何殺傷力,這又分兩種情況:第一,該木製刀具外觀和真刀相似,足以使人混淆,故可能達到壓制反抗的程度。但是,由於甲身戲服且在影城內,該刀具是否足以讓人混淆需要裁量。第二,該道具刀不足以使人混淆,無論是由於外形原因還是上一句所述情況。這時,雖然假刀不足以壓制反抗(當然,實際上即使是假刀也具有一定的殺傷力,此處遵從案情假設),但甲作為男子,相對於乙女,本身即具有威脅性。從甲意圖搶劫可以認為,甲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搶劫行為(無論道具是否具有殺傷性)。所以,客觀上甲實施了搶劫行為,主觀上甲有實施搶劫行為的故意,應當認為甲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違法性構成要件。
(註:若認為甲的行為在客觀上沒有任何殺傷力,則客觀上實施的並非搶劫行為,故不構成搶劫罪。)
由於沒有違法和責任阻卻事由,甲著手實施搶劫犯罪但危害結果沒有現實化,且未得逞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此處認為甲未預料乙會假意配合),故甲構成搶劫罪(未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甲沒有搶劫罪的加重情節或結果,故屬搶劫罪基本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由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上述既遂犯的量刑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於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具體量刑(包括本案是否屬於犯罪較輕的)涉及法官裁量,到底是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不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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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首先要看男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錢是用來自己消費,還是為了練戲,事後還給受害人。地點,戲服不說明問題,還有銀行員工穿工作服搶劫自己的運鈔車呢!木刀不說明無罪,有的搶劫用美工刀,或者用紙包著手謊稱有槍,或乾脆用眼神語言手抓實現脅迫,都算搶劫甚至女的丟下的五十元錢都不是問題,如果女的認為自己的人身安全收到脅迫,丟下一把冥鈔,或者拍戲的假錢為求脫身自保,也一樣是搶劫。如果女的認為是開玩笑,或者處於恐懼,覺得損失小不值得報案,不配合警察調查,警察也有權力對男的作為嫌疑人初查一番。
搶劫是重罪
所以還是去日本拍愛情片吧。想知道甲男是否有精神類疾病
很奇怪唉~搶劫未遂的答案怎麼得出來的呢?
我的答案是搶劫罪既遂,自首可以減輕刑罰(具體量刑也不是我說的算)
描述中甲男手持道具刀搶劫,女子給50元。
主觀上男子就是要搶劫的故意
客觀上男子手持道具刀實施搶劫行為,並且搶到50元。
描述中甲男穿道具服,手持道具刀,女子以為在拍戲,那麼可以推斷出男子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是以暴力脅迫的,只是女子因對方打扮形成錯誤的認識,但是女子假意配合,就夠推斷出甲男的暴力脅迫的搶劫過程,而且搶劫罪的認定是按照犯罪人主觀心態,客觀事實的行為來說並不會客體認知來改變,女子假意配合給出50元是因為男子的搶劫行為,沒有男子的搶劫行為女子就不會給錢這一個因果關係成立。
甲男完成了全套的搶劫罪法定構成要件,道具刀改變不了他搶劫罪的性質。
所以,搶劫罪既遂,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
搶劫本身就是指罪犯通過對被害人施加暴力,脅迫等來完成對被害人的財物的佔有。當題主在描述「攔路搶劫乙女」的時候,就已經直接做了定性。
搶劫罪同時侵害了人身和財產兩種法益,二者(致人輕傷或實際劫得財物)符合其一就構成既遂。本案例中甲取得財物的原因並不是他的搶劫行為,而是乙的誤會,同時案中也無人因甲的搶劫行為受傷。所以甲符合搶劫未遂的情形。主觀上從題意可以顯然得出甲有搶劫的故意,無阻卻性事由。鑒於甲有自首情節,綜上所述,甲應構成搶劫罪未遂,應參照搶劫罪既遂的量刑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題外話,所謂的無殺傷力的木刀的說法不怎麼合理。當我們在判斷一個物體是否可以被稱為兇器的時候,不僅要看他是否是功能上的兇器,還要看他是否是用途上的兇器。一個普通的成年男子不要說拿把木刀,就算是隨便抓起塊木塊,都有可能將它作為兇器使用。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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