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家的主權(Authority)是否可以脫離其合法性(Legitimacy)而獨立存在?

講起來比較複雜。

今天政治制度史的教授提及了一個組織是一個現代國家的相互獨立且必要的(Independently Necessary)條件(不是很嚴密,是作為一個引導性的問題),如下:

1. 立法(Legislation)

2. 武裝力量(Violence)

3. 領土(Territory)

4. 合法性(Legitimacy, Empirical)

5. 主權(Final Authority, Empirical)

但是我個人認為,經驗主權(英語世界裡好像流行Real/Formal的區分?西班牙語里直譯過來是Empirical/Normative)是不可能獨立於其它四項要素存在的,或者說它並不是一個被良定義的概念。

我的論述暫時不放了,歡迎諸位賜教。

術語的使用似乎有點問題,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教授用的是Authority,姑且就這樣吧……


題主是在英美上課嗎?或許教授強調的是「現代」,「主權」已經不像 @雲寶寶 說的那種,即不受約束的決斷。(近代重構主權這種意義的是博丹而非霍布斯。主權一詞最早並不是與國家相聯繫,更不是國家主權說,當然無所謂主權國家,國家主權代表性理論,可見:可否將國家人格化? - 知乎)所以, 如果不像狄驥等取消主權這一概念,主權就得變為受約束的,當然要基於其合法性。(有人說,主權之所以從王權產生,而非皇權(教皇、皇帝),本身就意味著受限;但限制王權的法不是實在法,而是自然法、神法)。legitimac含義很多,翻譯為合法性,不能像哈貝馬斯那樣區分:規範產生的基礎、過程,如制定新的憲法,涉及合法性;而規範如何運行,既滿足社會需求,又實現社會形式上的統一等等,涉及合法律性。 @雲寶寶 強調的是事實性,但從事實看來,顯然不可能沒有這些規範性,即不能脫離合法性。教授之所以用authority,或許正是為了強調其規範性,而非合法性,正如拉茲代表著 The Authority of Law

不只是左派,很多人會贊同前一句話,甚至認為本雅明認為暴力和文明是一回事,卻沒看到下一句——

《論歷史的概念》七:沒有一座文明的豐碑不同時也是一份野蠻暴力的實錄。正如文明的記載沒有擺脫野蠻,它由一個主人到另一個主人的流傳方式也被暴力敗壞了。因而歷史唯物主義者總是儘可能切斷自己同它們的聯繫。


聽說有個聖約翰騎士團還是馬爾他騎士團還是醫院騎士團什麼的,雖然現在沒有領土了,但理論上還是個國家


我來講一下啊,這些政治科學的教條其實也雞兒無聊。

按照本萌的高見,其實是可以的。這玩意兒你要看,主權國家是從歷史哪裡開始的,這個在歷史上是從絕對主義王權國家向民族國家過度中產生的,這個過程中主權國家的第一步是什麼就是世俗化去意識形態化。我們看看最早給主權國家定義的人是誰,是霍布斯,霍布斯老人家講的很明白了主權國家就是「利維坦」是人造的國家機器,為什麼霍布斯一直鼓吹君主集權,因為君主就是主權的化身,相對於絕對的主權和絕對君主而言,什麼樣的意識形態合法性反而是次要要地位了。(否則就是國將不國,人就墮落到了人人如狼的黑暗森林的情況下了,什麼樣的意識形態之惡都比不上這種大洪水的惡)

韋伯講的更清楚,什麼決定了主權國家的合法性,那就是集中使用的合法化的暴力。這裡面有些人會按照市民社會和自由主義的模式去理解這個合法化,其實並不是這樣。在韋伯那裡,工具理性的官僚主義國家本身就是一種合理性的支配模式,但是確實去價值化。進一步的講,現代的民族主權國家並不是一個有基石的「上帝之城」,而是一個人造利維坦怪物,這裡面合法性是天上掉下來嘛?就像鮑曼說的,關於合法化界限的任何變遷都是以集中的合法化暴力為基礎的,這裡面我們就可以講其中的合法化暴力在邏輯上來說是先於任何立法的。

五月花公約那種就是正統政治學和某些政體為了自身合法性編造出來的神話了。


不一定。

主權在 馬克思韋伯 那又稱為支配權

其來源有三種

第一種是 原始社會家長制 下形成的支配權,這種權力也可以來自於一國的傳統和風俗習慣等方面,是在長期的歷史演變中形成的類似於從家庭到國家的逐漸轉化,而形成的權力。當然,這種支配權在當下已經很少見了。

第二種是 人格魅力 下形成的支配權,這種權力來自於統治者的個人素質和品德,以及其演說才能等等各個方面,由此形成的人格魅力向支配權力轉變。這個的典型例子就是希特勒。當然在以前也存在過,像西塞羅,伯里克利等等。

第三種是 法-理型 支配權,這種支配權力來自於法律所賦予的。現代國家之所以會強調這樣一種支配權,很大程度上要歸結於自英國的政治哲學家霍布斯的自然權利觀念。現代國家的政權或者叫支配權合法性,就來自於每個人都在自然狀態下或者說與生俱來就擁有的權利,即自我保全。為了不讓他人過於強大而傷害自己,以及維持社會秩序穩定,我們通過在政治哲學上假設人與人之間達成了一個契約,即把自身的權利交付出來,建立立法機構,然後由立法機構授權建立政府來保護公民權利。所以,現代社會的政權,尤其是民主政權,無不是由人們的權利派生出來的,無不是由人民的立法機構來賦予的。

當然,並不是說所有的政權在成立的時候都要考慮到合法性問題,甚至可以說這只是就理論上而言,對國家政權的鞏固做的一個辯護。縱觀現在的世界版圖,二戰後獨立主權國家的形成大部分都是武力反抗侵略的結果,或者是國家內部利益集團之間武力博弈的結果。畢竟,毛主席可是說過,槍杆子裡面出政權!


用來區分政權與國家。簡單的說,當合法性受損時可以通過政權更替來重新獲得合法性,這個過程沒有直接損害主權。合法性與主權確實是強關聯的,但不再是同步的,這一點的根本原因是當代國際社會對於國家主權的保護。當然,國際社會對國家主權的維護是不完善的,所以合法性與主權仍然是強關聯的。要是國際社會對主權的保護進一步大幅加強,這個關聯可能就變成弱關聯了。

發現沒回答問題。。。確實在國際社會維護下存在獨立於合法性的國家主權。比如敘利亞現在再怎麼崩壞,他的領土完整以及一部分的政治訴求仍然能得到一定的保障。這部分主權可以視為與合法性無關。


姿勢水平不足,直接用大佬的回答吧。

——【美】邁克爾·G·羅斯金,《政治科學(第十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8-10頁


推薦閱讀:

選舉是囚徒困境嗎?
「主義」,是意識形態嗎?
「機會公平」真的能實現嗎?都有哪些有助於實現機會公平的政策?
是否沒有輿論自由就意味著沒有民主?
如何看待復旦政治學教授唐世平「『隨機(田野)』實驗方法是個死胡同」的觀點?

TAG:政治學 | 法哲學 | 法學 | 政治哲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