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式「原創」是否違反相關法律?

新浪式原創 - 蓮花的77個夢想 - 知乎專欄

看到飛魅 老師在專欄裡面提到了新浪的版權保護問題。這種類似於「霸王條款」的規定是否合適?

作為一家美國的上市公司,這裡的法律可以是美國的,也可以是中國的。


為什麼原作者到網站投訴他人抄了自己的內容,但網站不能刪除盜版的內容?看到之前有幾個網友回答的邏輯是這樣的:作為網站運營者,新浪(也可以是百度貼吧/知道、人人網或者其他用戶生成內容的網站)無從判別到底誰是原創,如果內容不是本站首發的,網站運營者負責投訴的同事無法查明實際首發時間。不能排除有些人惡意舉報,或者偽證舉報,所以寧可放過盜版也不能誤傷原創,所以,對不起了投訴人。

很多朋友也點了認同這些答覆,乍一看,確實感覺這些回復有理有據有節,且滿腹委屈,網站運營者值得同情,沒什麼不對。但問題是,作者的內容確實被盜了,而且是被幾個名譽不甚好的賬戶盜的,為什麼投訴還那麼難?

問題的癥結出在網站運營者沒有讓被投訴人舉證自己的內容的合法來源。繞著問題走當然不容易解決,只要設置一個反通知功能,被舉報者有責任證明內容的合法性,前面這些回答中網站運營者的問題就基本都能解決。如果收到侵權通知後,被舉報者認為不侵權並反通知的,網站可以不管了,讓雙方去法院解決。

當然,網站運營者可能還是有一肚子委屈,即便有反通知機制,以偽證進行的惡意投訴、死纏爛打的投訴,被投訴人出假證反通知的情況也會出現,但網站並不是全無辦法的,信譽積分功能的社區是對此類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對於大網站而言,每天處理這些類似問題,是非曲直比誰都清楚,但是不是清楚是一回事,怎樣解決對自己網站利益最大化是另一回事。

2005年,國家版權局有個行政規章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至今也沒有失效,裡面對通知和反通知的規定非常的清楚,下面是我摘錄的條款,供大家參考,對 @飛魅 而言,如果新浪不受理你的投訴,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寫個投訴函,附上證據,挂號信或者快遞發給微博運營公司。:

第五條 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

第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後,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的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前款所稱記錄應當保存60日,並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併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

  (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繫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路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五)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九條 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繫方式;

  (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三)被移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十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


Branch master

Commit 480d11f8d1a8c1ca3b98c7ebfb70b65ad5c7deed : Initial Commit

Commit b0417ac6de63a8096cd5ff4c9fc6f78327c5f9c6 : Text Style Changed

Commit d555036b29ffcea53a87c0d2aba0888c2adadba3 : US Content Initial Commit

Commit babeff5701e647e494b2ced6e0faa2d351ea33ca : US Content Pre-REL Commit

//知乎的編輯器完整支持IE11了真好

Reference(zh-CN, PRC)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Reference(en-US, United States):

很抱歉知乎的編輯器在OneNote到瀏覽器的過程中處理太麻煩,諸位就這麼看吧。

小廣告: 10.1英寸的小屏幕做文字編輯也挺舒服的。。。可能是我比較奇葩

Acknowledgements: @Chamkit百度百科——全球最大中文百科全書(不是廣告)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註:我覺得新浪是知道了侵權而不是無法界定。著作權人 @飛魅 你應該用更正式的方法提出要求。

Conclusion:

從這個號的性質看應該是有盈利的,不屬於個人行為,不受例外保護。侵權。新浪要被連帶

關於難以界定,上面那位我能理解,不過我感覺既然有足夠證據還是可以處理的。。。。

不清楚回答是否可以歸類於文字作品(我覺得是這樣),知乎協議 里也說明了用戶的著作權,所以至少在中國是侵權。

我不學法律,所以有地方有誤請指出。

SeeAlso:

目前「避風港原則」在中國的可操作性有多大?


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其實 @游雲庭律師 老師已經回答得很詳細了,在這裡就不重複贅述了。我主要從這一現象背後的問題談一談自己的看法。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增加了運營商這個主體,再加上網路這個載體的特殊性導致了問題的複雜化。

眾所周知,一般的著作權侵權案件都是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後向侵權人主張權利,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訴。但是網路這個特殊的載體為權利人提供了一個更高效便捷的救濟方式,那就是找運營商。其實上述的那些法律法規的目的也在於為權利人提供更為便捷的救濟方式,因為大多數中國人對於上法院、打官司這種事情還不是那麼習以為常。但是這裡問題就出現了,法律這樣給運營商強加一個義務是否合理?這樣的規定對於著作權人和「侵權人」有何影響?這也是大家對新浪的「霸王條款」展開爭論的原因所在。

前幾年美國國會也提出過一個反網路盜版的提案。其在這方面的規定和我國大致相似,也是著作權人向運營商主張自己的著作權,對方應當在審核後刪除相關內容。但是,這個提案最終在谷歌、微軟、非死不可以及其他眾多反對者的反對下被擱置了。反對者們認為將認定是否存在侵權的任務交給運營商對於運營商來說過於苛刻了。這裡我認為我國立法者想得不夠周全,只考慮了著作權人對自己權利的保護,未考慮一些人對權利的濫用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危害,也未考慮將這一任務交給運營商是否合適。難以界定是否侵權的狀況,甚至惡意的侵權通知這些都會大大增加運營商的工作量,並且很多時候侵權的界定不是運營商能完成的(這涉及專業的法律問題,難道要運營商專門雇個律師團研究這個?)。歐洲曾有過類似的立法,最終運營商們大都選擇直接一刪了事。這極大地危害了一些未侵權作者的創作積極性。至於為何中國為何沒有出現這種狀況,可能與法律貫徹實施的力度不夠,以及公民總體法律意識相對淡薄有關吧。其實一刪了事對於運營商來說也不是一種最有利的做法,只能說是無奈之舉,所以新浪才想出這招——自己作出這樣一個專門規定,既減少了工作量,又盡到了一定的義務。

另外,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是保護著作權人對於作品的權利,進而起到鼓勵創作的效果。因此立法應當權衡保護著作權和鼓勵創作這兩者的重要性。這是個艱巨的任務,法制更為完備的美帝都沒研究清楚,我們的路還很遠。

以上個人愚見,歡迎指正和探討,望輕噴。


關於抄襲法律方面的問題 @游雲庭律師 已經回答的很好了。我倒是想從非法律的層面探討這個問題。純白之月、反抄襲聯盟等反抄襲組織都有過這樣的觀點,抄襲的問題不僅僅是依靠法律就能夠解決的。

無論是日本還是美國,反抄襲也不僅僅依靠法律,要不然富奸老賊直接描照片(注一)就不會被人揭發後馬上道歉買回版權。

我的個人的觀點,新浪微博的規定在法律上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但是在保護原創漏洞太多。

按照相關規定所說「其中原創內容暫指首發於新浪微博的內容」。這一併不利於保護原創。我們國家的著作權是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的。如果說新浪無法認證外網的著作權屬於投訴者的id,那麼他也無法確認在新浪發表的內容是發表者原創內容。

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在知乎寫了很多原創文章,但是暫時沒有發表在新浪微博上,被營銷號看到了,他署自己名首發於新浪,於是我又在新浪發表自己的文章,營銷號看見了心理害怕,仗著自己在新浪先發了文章,回頭把我給舉報了,結果我是原作者反而還被刪貼封號了,豈不怪哉。

當然新浪的員工可以解釋,覺得自己的權益被侵犯了可以寄紙質文件來進行協商。但是這對於真正的原作者來說成本高,有多少人願意執行還是一個問題。在網路傳播那麼快的情況下,做出「其中原創內容暫指首發於新浪微博的內容」的規定,簡直就是作繭自縛。在很多網文繪畫網站都不這樣寫,就是為了留自己一個口子。

按照新浪員工說法,「就是抄襲的認定,需要當事人或代理人舉報」。這在法律上講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如果僅僅是做到這一步是無法有效保護原創的。這個條款一個作者抄襲了國外或者作古已久的作者的作品,如果不是本人那麼別人舉報也沒有用了。但實際上國外的作者和作古的作者依然享有著作權(注二)。

如果有人抄襲了古代作品比如《紅樓》、《水滸》(注三)等大量的句子,那麼作為一般人我們是沒有辦法向新浪投訴的。當然在中國你也可以向上級版權機關反應,他們可以替沒有繼承人的作者來維護其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但是這樣的投訴的效果,反正我沒有見到過。也就是說實質上,如果新浪一定堅持「就是抄襲的認定,需要當事人或代理人舉報」,那麼我就是抄襲了曹雪芹的句子,你也是拿我沒轍的。我個人在微博上也有看到不少抄襲《笑林廣記》的段子。

我本人參加過一些繪畫比賽,也組織過一些繪畫比賽,規則中關於抄襲的判定都沒有限定原作者舉報。寫規章就是害怕抄襲者拿原作者沒有來舉報做借口,導致抄襲明顯的作品獲得獎項。

總的來說就是新浪的規定在法律上沒有太多問題,但是對於保護原創沒有太多的幫助。

注一:富堅義博被檢舉描照片

注二:相關法律條款

《著作權法》

第二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注三:《綰青絲》被檢舉抄襲《紅樓遺秘》等書

《綰青絲》抄襲片段:

    他的唇如同一團火在我的胸前遊走,「轟」地把我身體的火全部點燃,我難耐地咬住唇,只覺得整個人頓時寸寸酥軟,花底兒一燙,有東西軟軟地不由自主地滑落出來,弄得腿心裡一片黏滑溫膩,我頓時慌得六魂無主,奮力作著最後的掙扎:「不要,求你……」

抄襲自《紅樓遺秘 正文 第71回 玉棚春色》

    沈瑤通體如燒,被寶玉襲上酥胸,滾燙的嘴唇噙住峰頂的嬌嫩紅梅,整個人立時寸寸酥軟,花底又似有什麼東西不由自主地掉了出來,弄得腿心裡一片黏滑溫膩,更慌得香魂無主,伴隨了她十幾年的矜持猶作最後掙扎,嚶嚶嬌嚀道:「不要……不要……」


不知道是不是我的錯覺,自微博盈利以來,我明顯感到最近關於微博的問題多了起來,昨晚剛回答了一個關於微博的問題,怎樣評價魅族科技和新浪微博官方從網友手中強制剝奪「黃章」微博ID的行為?結果審核到現在(13:30)都沒有通過,希望這個問題不要也審核個半天沒結果。

看到那個專欄那麼多人點贊,然後掀起了一波痛罵渣浪微博的風潮,看來大家對這個條款確實有所不理解,這倒也不奇怪,因為這個事兒看起來太明顯了:確實是抄襲,這麼明顯的抄襲你都不管,你還說你不是霸王條款!

——這大約就是題主和很多人的邏輯。

這個邏輯看起來合情合理啊,明明就是錯了,你們還不管,是不是有貓膩?

其實這個問題和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很像,叫做法院的管轄權。簡單說就是,什麼樣的案子歸哪個法院管。

舉個栗子,我在上地住,我借了1000塊錢給我住在回龍觀的小夥伴,他不還錢,我去我家樓下的海淀法院告他,法院說不歸我們管我們不受理,並不等於法院不保護「欠債不還」,更不是「海淀式欠錢不還」,因為按照法律規定,這事我得去回龍觀法院管。因為按照大陸法系的規則,原告起訴被告,要去被告所在地法院。(這裡面的是有其原因的,可以寫篇論文了,不贅述)

同樣,我沒有看飛魅老師的具體情況,假如只是提供了一個知乎的鏈接,那麼就不會被處理。

為什麼不能處理,因為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假設處理了這個,那麼是不是其他網站的也要處理?(當然應該一視同仁)

其他網站的處理了,就會有這麼一個問題,比如以前人人網,我發一個日誌,發完之後是可以修改的,但是只會顯示首發時間;於是我利用這點,我每天把新浪熱門微博複製下來,把我以前發的日誌修改成這條熱門微博,然後舉報抄襲了(看起來沒錯啊,同樣內容,我發得比他早)。不知情的新浪微博管理員是不是也應該處理?你知乎的都處理了,我的憑什麼不處理啊。

但是真要這麼玩,程序上沒有問題,實質上那可比清華南都還噁心。這就是為什麼新浪只保護「發佈於新浪微博」的內容,我們的網站,我們知道他有沒有問題。(說的惡意點,假如我是新浪微博競爭網站,完全可以在程序上讓新浪的原創內容都「被抄襲」。)

第二個問題,就是抄襲的認定,需要當事人或代理人舉報(不是當事人誰知道是不是被授權轉發),但是你用知乎內容,知乎ID,是沒法證明這個ID和當事人是一個人的(綁定新浪微博倒好說,但如果沒有綁定就完全無從判斷了。)而現在網站這麼多,這麼雜,想證明兩個ID是一個人,是非常困難、難以核實的事。

基於這兩點,所以有了這樣的規定。與其說是我們可以,倒不如說是當前互聯網大環境如此,保護產權是非常困難的事兒。但新浪微博最近也是有了一定想法的,對此歡迎移步 如何評價新浪官方出台的「微博自媒體作者版權保護計劃」?問題,給@劉新征老師的自媒體保護計劃提供建議。

利益相關:本人系新浪微博運營人員


案件一

  • 有一個寫手A,原來在「知乎生活小報」幹活,他允許」知乎生活小報「首先發表他的文章,並且所有版權歸」知乎生活小報「所有。
  • 2014年2月2日,他寫的一篇」新浪式原創是否違反法律「被」知乎生活小報「小報首先在知乎發表了。
  • 2014年2月14日情人節那天,A離開了」知乎生活小報「,去了」清華南郡「新浪微博的小組。
  • 為了表現自己,A在2月15日那天重新發表了」新浪式原創是否違反法律「這篇文章,沒有標明轉載,他覺得反正就是一篇文章,是個小事,估計」知乎生活小報「也不會發現。

  • 2月18日,」知乎生活小報「發信給新浪微博,要求他們刪除」清華南郡「發表的同名為標明引用的文章,並附帶了」知乎生活小報「在知乎上的發帖日期。因為這樣侵犯了」知乎生活小報「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案件二

  • 有一個寫手A,原來在「知乎生活小報」幹活,他允許」知乎生活小報「首先發表他的文章,但是其他的版權歸A自己所有。
  • 2014年2月2日,他寫的一篇」新浪式原創是否違反法律「被」知乎生活小報「小報首先在知乎發表了。
  • 2014年2月14日情人節那天,A離開了」知乎生活小報「,去了」清華南郡「新浪微博的小組。
  • 為了表現自己,A在2月15日那天重新發表了」新浪式原創是否違反法律「這篇文章,沒有標明轉載,因為他覺得這是他自己的文章,他有版權。

  • 2月18日,」知乎生活小報「雖然知道自己沒有所有的知識產權,仍然發信給新浪微博,要求他們刪除」清華南郡「發表的同名為標明引用的文章,並附帶了」知乎生活小報「在知乎上的發帖日期,理由是」清華南郡「請飯了」知乎生活小報「的知識產權。

兩個案件,新浪拿到的資料完全一樣,但是新浪怎麼知道誰對誰錯。新浪是企業,不是司法機關,事實問題和是否侵犯知識產權根本就輪不到新浪來指指點點。 我雖然同情著作權人,我不喜歡自己的答案被偷轉,但咱們也得講個正當程序不是?

-------補充-------

@游雲庭律師 律師所說的通知和反通知程序既然是法律規定,那各位原創作者就有「維權」的途徑了。而我只想,這樣一種維權機制好么?

這是一個沒有通過司法渠道也沒有通過行政渠道的一種救濟,而其救濟結果類似於司法上的preliminary injunction(預先禁令)。但是這是一種變態的預先禁令。主要變態在兩個地方:

第一,沒有對抗機制,只要一方申請,即使另外一方沒有對抗,也可以先執行。所有的preliminary injunction都是需要adversary proceeding的。

第二,不管是作為一個行政救濟還是司法救濟,做出是否給予預先禁令的機構居然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而是企業。這種的法條如果出現在美國估計過不了違憲審查。

另外,還有諸多問題:

1. 這樣一種制度無法防止偽證吧。不是司法程序也不是行政程序,提交偽證又如何呢?

2. 從這個行政規則來看,只要「著作權人」提供「相關證明」就可以了,就算提交偽證被網站運營者看出來了,網站運營者應該有權利做出決定這是偽證嗎?

3. 只要一方提供證明,就被默認為著作權人,這是決定權利歸屬,這是法律問題,這個決定可以由企業做出嗎?

4. 哪怕我沒有著作權,我完全可以做偽證,要求網站運營者把我競爭對手的文章撤掉。這樣一來按照這個規定,網站運營者可以直接把文章撤下。這難道不是給不正當競爭提供了便利?微博這樣的平台信息有效估計三天以內,我騷擾一下,對方還沒來得及寫反通知,三天時間過去了,我騷擾目的達到了。

5. 就算那我是著作權人,我要求網站運營者撤掉對方的文章,網站也撤了,對方做個隨便提供個證明就可以把文章復原,whats the point? 憑空給企業產生管理成本,但是沒有解決實際問題。

這個只是我個人的牢騷,大家看過也罷。


來梳理一下新浪這條規定,原文是:

(四) 內容抄襲,主要表現為:發布他人原創內容而不註明出處或標識轉載。

  原創內容暫指首發於新浪微博的內容,不包括修改、整合的圖片等。

你把下面的"原創內容"替代到前一句中,就變成了:

(四) 內容抄襲,主要表現為:暫指發布他人首發於新浪微博的內容,不包括修改、整合的圖片等,而不註明出處或標識轉載。

這裡很明顯可以看出新浪的這條規定的出發點:一,他們確實想規範微博的版權環境;二,人力、能力有限,先暫時只比對新浪內部發出的內容。

這是一個新浪內部的處理效率的考量,你不知從哪兒找來的頁面(可能時間戳都被修改過的),新浪也能接受為侵權,這是不是也不嚴謹。

總結來說,新浪這個「內部規定」,並不能迴避法律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在收到有效通知時,還是應盡到刪除義務。說是違法規定,倒不如說是無效規定。

多說一句,說別人新浪是霸王條款(題目中所說),而其實新浪也並沒有從這種條款下獲得什麼好處。微博就像一個給人說話的廣場,有人在廣場上朗誦郭敬明的小說,那郭敬明就應該去找那個讀小說的人,別總怪廣場管理人。

總是說我國版權意識不強,出現侵權使用的現象。一些作者的版權意識也不強,那個侵權的微博主不止被人投訴過一次了,為什麼屢禁不止,就是因為作者的維權就僅限於到「新浪」為止了,新浪最多把這條侵權內容刪除掉,侵權的微博主哪兒有損失。就應該去法院告他們,告一次叫他們賠1000,告一次賠1000。

讓法院教他們怎麼寫微博。


作為程序猿,對著作權方面還是有些了解的。不過,非法律人士,不負責任的評論,還是匿了吧。

新浪的做法有問題。在接到著作權人的舉報時,不需要新浪認定侵權行為是不是成立。新浪要做的,應該是確認舉報人的身份,確認被舉報內容的鏈接,然後保留證據,就應該刪了。

新浪推諉不刪,如果將來法院判決侵權成立,新浪就有可能負連帶責任。

當然,國內保護力度有限。這個風險也許不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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