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是否是道德的,人們有沒有自殺的權利?

自殺是否是道德的呢,人有沒有自殺的權利,如果有,那警察和路人救了這個人豈不是侵害了這個人的權利,並且從警察和消防人員來看,去救自殺的人(考慮到自殺者的心理行為不止一次自殺也是有可能的),豈不是會將有限的資源分配在了沒有生存慾望的人,而擠佔了警察偵破更多兇險命案的時間。

希望此問題能得到更多倫理學和道德學方面的答案。


首先,從倫理學角度而言,人類的自由權利,即是每個人都對自己的身體(不包括財產)具有完全的支配權,這包括意識對行為的支配,也包括對生命選擇的支配。他人無權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除非這個人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這種情形可以被視之為自殺,即應當知曉剝奪他人的生命可能造成自身被剝奪生命的後果,而仍然選擇去剝奪他人生命。

其次,在法學或者叫做法倫理領域,根據英國的哲學家Berlin對自由類型的分法,可以分為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當然,博林所提出的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主要是指個人面對國家權力時的選擇權利,也即say yes or say no的權利。這個劃分法延伸到倫理學領域的生命選擇權,即每個人都應當擁有生的積極權利和死的消極權利。

因此,自我選擇結束生命,只要這種選擇是理性的、自主的,這種選擇就應當被尊重,他人(包括集體和國家)都無權干涉。(其實也沒有辦法干涉對不對?真想自殺沒有能夠攔得住的)

關於他人(包括善意路人或者國家權力)對自殺者的阻攔和制止,其實屬於一種非強制的、非倫理概念的道德勸阻,因為並非所有自殺者都是自主的和理性的。正如你想貸款購買一個你的收入無法支撐的奢侈品,你的父母家人同學對你的這種不理性的行為進行了善意的制止和勸阻,但這並未影響你的自由權力,因為這種善意的制止和勸阻並不具有強制性。

也正是因為如此,自殺並未違背倫理,所以也不違背法律。至於某些國家的法律將自殺列為違法行為的問題,其實是一種將人視為神的財產的宗教思維殘餘。


世界說沒有,家庭說沒有。

因為,人活著是為別人活著的。因為,人活著的資本是別人給予的。所以,他們說沒有。

但是,既然如此。為什麼世界讓你最終只能痛苦與逃避,絕望與無意?

唯物者,不相信靈魂。那麼應該相信一個人的精神是社會家庭環境締造出來的。

唯物主義者應該知道,人的主觀能動性,人的自我意識,也是環境的締造品。最終卻怪這是一個人自己造成的弱小。豈不是貽笑大方。

痛苦沒在你的頭上。你說風涼話。事件造成的痛苦主觀感受不同。你說風涼話。糙漢子嫖娼不理解為什麼有的妹子被沾污了就要死要活。

世界讓人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利,又讓人沒有選擇死亡的權利。甚至連好好活著,讓人充滿快樂活著的物資都沒有。

豈不是太把人當奴隸?

尊重生命。生命是自身的,不是人尊重生命,而是生命尊重人。

少有真正想放棄生命的人。

與其責怪他們的懦弱,愚蠢,不如問問他們的家庭,問問他們的經歷,他們有什麼文化思想,是什麼社會。去開導,去幫助他們。

你們都不願意幫他們分擔承載一些生命之重。沒盡到責任。卻口口聲聲說,他們對不起社會與家庭,我只想說一聲無恥。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從中國文化的角度來說,是抵制自殺的。類似,國外的基督教教義中也反對自殺。自殺是對生命的不尊重,是對親人朋友的不負責,是懦弱逃避的一種方式。

有些人去橋上樓頂自殺,是想通過這種方式,吸引人注意,幫他解決問題。本質上是想活,而不是想死。

有些人真的求死,會找個沒人的地方割腕喝葯,這種人是喪失的生的勇氣,選擇死亡,真正自殺的人。

警察等政府機關去救,是職能所在,是人道主義精神。如果不救,就變成他們對生命的不尊重了。

至於人有沒有權利自殺,我認為逃避現實者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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