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規禁止摩托車上高速是否與道交安全法相抵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中:"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同時最低時速也不能低於每小時60公里"。也就是說摩托車可以上高速路行駛,根據此條規定的速度限制,摩托車只能在最外側車道行駛。根據第七十八條,摩托車在高速路上行駛還不能載人。
【高速公路並不禁止摩托車行駛,並且有針對摩托車行駛的具體規則】下面是地方法規與江蘇省類似的地方性法規還包含河南省、廣西省、湖南省、貴州省、雲南省、青海省、浙江省、吉林省、山東省、陝西省、山西省、四川省、江蘇省、海南省、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法規卻禁止了摩托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二)中指出,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問題是從立法法來說,此處的地方法規是否與國家法律相抵觸?
表面上是不抵觸的。實際上是抵觸的。各地禁摩以及禁止摩托車上高速的法律依據是交法的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所以,哪一天交管部門禁止所有行人通行,也是有法可依的哦。下面說說為什麼實際上抵觸。
可以看出來,這個法條賦予了交通管理部門無限的權力。為什麼呢?因為他根本沒有規定「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有了這個霸王條款,交管部門可以為所欲為。
從法理上來說,立法者的本意並不是讓交管部門「想禁誰禁誰」。只是給他們在「特殊情況」下設立禁行區的權力。那麼請問需要禁摩的「具體情況」是什麼?法律規定,行人 機動車 自行車都享有平等路權。你說交通擁堵,汽車更大,為什麼不限行汽車?你說交通事故,汽車也有交通事故為什麼不禁?你說摩托車違章駕駛,那你去查違章的人禁我幹什麼?歧視。無他。不構成抵觸。
【先(⊙﹏⊙)b一下,從前答過類似的問題,那個答案是錯誤的,可惜找不到,不然就刪除了】
所謂抵觸,指的是不同或矛盾的規定。
比如題主說的這一條,上位法規定摩托車時速不得高於80公里,如果下位法規定可以超過80公里,那就叫【抵觸】。抵觸的結果是執行人無法確定某個行為到底該怎麼執行。如果得不出【無法確定】的結果,那就構不成抵觸。
在題主的例子當中,讓我們迷惑的是【到底能不能騎摩托車上高速公路行駛】,表面上看,似乎是抵觸了,其實不是——這是非常明確的:在地方法規沒有限制的情況下,你可以依照中央法騎摩托車上路,在地方法規有限制的情況下,你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規範性制度,特徵是【法無准許即為非法】,所以,地方法規根據中央法來指定實施細則的時候,變通,只能縮小,不能擴大,即:地方交通法規可以把准許上路行駛的機動車種類範圍縮小,不能擴大、可以把准許的速度範圍縮小,不能擴大。擴大即構成抵觸,縮小則仍舊包含在上位法准許範圍內。
對照題主提出的兩個例子可以看出,江蘇省法規是在全國法規基礎上變通縮小了,不是擴大了,所以這個法規獲得了江蘇省人大的通過,也獲得了在國務院的備案。
這個變通,只在江蘇省範圍內適用,離開江蘇省界則無效。
這種現象反映的是一個基本管理倫理:越權。下級不能做上級的主。下級可以在執行命令時更嚴格,但不能更寬鬆。
這個問題必須頂上去,我作為摩友對此非常關注,但對於地方禁摩規定和交法是否抵抗的問題確實很迷惑
在符合機動車一般規定的前提下,依據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的規定,設計最高時速不低於70公里的普通摩托車可以進入高速公路,但也要遵守該法第41條授權規定。因此,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摩托車還應當遵守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78和83條的規定。(1)地方性法規《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第43條《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39條《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第29條《福建省高速公路條例》第26條《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49條《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第41條《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31條《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6條還有地方政府規章《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暫行辦法》第35條《浙江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第24條《四川省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青海省高等級公路管理辦法》第17條。這些禁止摩托車上高速的規範,與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相抵觸,違反基本法律《立法法》第73條和第82條,視為無效。(2)《道交法》第25、38條規定交通信號的種類和通行規定,結合《道交法實施條例》第30條,關於禁行的禁令標誌屬於交通信號中的交通標誌,交通信號在《道交法》屬於一般規定,《道交法》第67條關於高速公路禁行的規定屬於特別規定,根據《立法法》第92條,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3)反面例子:1996年頒布的地方政府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第35條設定了禁摩上高速的規範,因與上位法相抵觸,違反了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被2009年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刪除。最新頒布的2013年版本《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也未重新提及。(4)正面例子:按機動車分類國家標準,摩托車分為輕便摩托車和普通摩托車,像《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試行)》第4條、《廣東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和《雲南省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5條就規定了「輕便摩托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才是對法律的正確補充,因其設計最高時速低於50公里。
同問,中央都規定可以上,地方比中央還牛了?
把湖北去掉。。。。湖北摩托可以上高速。。。。有明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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