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事實與價值二分的問題?

普特南認為:「每一事實都包含有價值,而我們的每一價值又都包含有某些事實。」也就是說,事實與價值之間不存在明確的界限。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顯然是能區分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並且一般也不會出現問題。那麼,普特南這樣取消事實與價值的二分是否合理呢?


簡而言之,普特南認為倫理概念本身是「混雜」的,這種混雜中價值與事實相互纏繞,甚至認可「價值事實」這個概念,價值事實則貼近於表達「合理性」的可接受性標準和範例。

普特南主要是反對的是邏輯經驗主義者的三分法:即可以用經驗退證的綜合判斷,邏輯規則的分析判斷,以及無認識論意義的形而上學判斷、倫理判斷和美學判斷。而這種三分法追溯而來,和休謨的《人性論》中的事實內容」(matter of fact)與「觀念關係」(relations of ideas)區分,前者針對的「是」的命題,而後者針對的是應當。傳統的意義的事實與價值二分,其實就是無法從「是」裡面退出「應當」。於是在這種二分法裡面,認知上有意義的事實判斷其實就是(卡爾納普)是作為整體的科學陳述體系,包括觀察術語和用於假設解釋的理論術語。

問題在於這個事實的規定過強,而此處價值被看做成「觀念」的一類。大部分時候我們不是通過低語境的規範語言去進行事實描述,摻雜了大量日常描述性語言,而後者本身就帶有價值解釋性,簡單而言我們持有某種「態度」去描述一個「事實」,甚至態度不同影響我們敘事中對事實細節的不自覺排列和摘取。就作為觀念的價值而言,意義本身是價值和事實的橋接,比如「貓在草席上」這個事實描述在於我們文化中貓是個可當獨立對象的動物,要是在某個可能世界裡某個文明就把「貓和席子」當個體x呢?那就成了「x在地上」,這也是個事實判斷啊,而且這個例子也說明我們的事實判斷也不是「全局性」的,都是局部描述,受觀念視角影響,此處作為其中一種觀念的「價值」也同理。所以,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能夠被我們合法地使用並不等於兩者的區分是顯而易見的。我們很多時候在進行價值判斷的時候並不一定是設定了原子價值命題來推證一個複合價值命題,而是認同某種語境中對於價值概念的主流解釋(或個人解釋),再通過描述性語言進行比對。如此而言,我們在描述某種事實的時候,我們語用產生的意義本身就包括價值解釋。普特南在《理性、真理與歷史》一書中就已經提出和論證過「價值事實」的存在,也是類似的狀況。最簡單的一個例子就是「他是冷酷的」,既是一個價值判斷,也可以被當作成事實判斷引用到另一個價值判斷中(此時冷酷這種描述用詞又和「負面」這種較為基礎的倫理判斷命題橋接了,成了一個「冷酷是負面」的這樣一個價值事實),而它能夠成為價值判斷本身,是因為我們認知上用意義解釋橋接了「某類行為-冷酷」這個判斷,這個橋接本身也是個價值事實,而我們通過價值事實產生的觀察視角又描述成了事實判斷(當然這種判斷是卡爾納普那種科學整體性的事實的局部,甚至是刻意的局部)。否則,單純冷酷這種形容詞在謂詞邏輯系統中外延解釋遠不止一個,而我們就算列舉無數種冷酷類型也無法直接解釋冷酷,雖然我們確實能夠使用它。

=====更新一下========

抱歉某些人想得並不成立。

某些人大可不必每次都玩在最後才想起引入一個自己理解並不深入的概念,就強行拍板一個結論的玩法(順便喜歡使用「實際上」這種說辭避開論證,從自己預設的東西出發),腦補性地論證得如麵糰,玩「我宣稱我看到了世界」的遊戲。

另外,那個例子是普特南自己舉的(不是我舉的),目的是說明倫理概念和事實描述的「混雜」,而非一種「困難」(當然某些人最喜歡對著稻草人說,順便對著鏡子論證),更非Ayer和斯蒂文森情感主義論證語境中的一種「困難」,普特南並不是通過倫理概念和價值語詞使用特殊性去闡發的,而相反是弱化了強意義的邏輯經驗主義的事實概念。

然而,價值事實在普特南那兒是被當做邏輯前提加以辯護的,並非引入用於解釋的特異性概念,所以不是換種說法也能成立就可以取消的,你需要反駁這個概念前提的不合理性。其次,能夠取消到不成立(按某些人的說法,是「困難」)這兩個判斷中間也隔著一萬里遠。這是個基本的常識問題。

而這兩概念本身就有很多區別,某些人拍板直接可替換也是醉,也是挺不容易的。

斯蒂文森《倫理學與語言》中提到的「勸導性定義」不能等同為一種「可接受性標準」,價值事實更多是普特南本身設立的一類混雜價值和事實判斷的二階規範,它更接近於一種「道德判例」。首先情感主義去區分價值與事實的二分和邏輯經驗主義並不是一個邏輯(普特南的反駁語境針對的是後者),前者強調的是價值語詞在語用過程中的非中立性和價值語言本身非描述性也非意義性(用作說服與勸導,當然Ayer是認為其完全排除事實內容的,斯蒂文森沒這麼強),而邏輯經驗主義更多體現在事實語言的嚴格化。價值事實本身是在後者立場上建立了一個基於事實語言混雜價值定義的中間概念。而在情感主義立場上,普特南價值事實本身依然試圖在建立規範性的事實描述。勸導性定義這個概念的核心恰恰是強調了語詞本身除卻描述意義之外的情感意義,這種辯護才使得斯蒂文森的價值語詞的基本規範是語用中構成的並對情感進行喚起。所謂才會有「勸導」,因為我們在對於價值術語進行重定義時候,傳遞的是一種情感力量,即弱化語境中語詞本身的意義生產,而強調傾向與心理過程。於是諸如「善」這種反而是不好定義的,但是「善」的外延很好被重定義,功利主義的善(比如最大幸福,或者parfit等人的某種高秩序生活成效)也可以看作一種勸導性定義,黑爾的立場從這裡得到啟發甚至轉向價值術語的「功用性」。這種語詞功用性論證和作為道德判例的價值事實規範是無法直接替換的。

最重要的是採取勸導性定義重新解讀(當然無法直接替換,上文已述),脫離了普特南某種規範性預設,對普特南那個例子原有說明用途根本沒有半毛錢影響,而是變了解讀語境。此處使用冷酷變成了一種反面的勸導性定義而已,但冷酷從語詞使用上依然是價值意義和描述性意義混雜的,產生了另一種概念意義而已,也談不上避開了所謂普特南的「困難」。

當然要反駁普特南也很容易。這是另一個話題。


就普特南本人而言他對事實和價值二分法的看法主要有兩個層面吧..

.1.

一個是在抽象層面分析事實這個概念,指出事實價值二分法的支持者其理論根基在於為事實指派了一種形而上的本質屬性(比如休謨覺得事實就是對觀念圖像的描摹、卡爾納普覺得事實是要有客觀意義的),從而完成了一種對事實的形而上學建構,並以這一形而上的建構為標準把價值判斷排除出去(需要注意的是把價值排除出事實的範疇並不就意味著反對價值判斷的合理性,這一點休謨和卡爾納普是非常不同的)。普特南所要反駁的就是這一做法,而這一反駁之所以可能在於在科學中對」原子「、」電子「這類不可觀察對象的新的認識。這些對象顯然不符合休謨意義上對觀念圖像的描摹,並且也促使邏輯實證主義者修改自己的意義標準,但他們的修改是失敗了的。

另一個值得一提的地方是普特南強調,一種日常的有意義的區分跟一種形而上學的二元論不是一回事。就像分析判斷和綜合判斷並不存在一種真正的本質的區別,因為分析總是依賴於綜合的,「單身漢是未婚的」之所以是一個分析判斷是因為我們在形成「單身漢」這個概念的時候已經把」未婚「的含義綜合進去了,但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仍然能夠找到「單身漢是未婚的」和「花是紅的」這兩者的區別,並且這一區別對於我們的生活顯然是有意義的。

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二分也是同樣,「花是紅的」和「花是香的」我們很容易意識到這兩個判斷的區別把前者歸為描述把後者歸為評價,而這種區別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顯然是有意義的,他否認的是這兩者之間存在某種形而上的,可以訴諸於例如觀念的描摹或是某一意義標準的分割。因為嚴格意義上而言,「花是紅的」也可以成為一種評價(例如給小朋友戴小紅花),而「花是香的」也可以被作為一個描述,而這就涉及到了事實和價值的纏結。在這裡普特南就是用「冷酷」、「粗魯」這類混雜的倫理概念來描述這種纏結,並進行辯護的。而他的辯護是依託於事實價值二分法的辯護者對混雜倫理概念的回應的,我這裡就不再展開了。

還是簡單提一點普特南對混雜倫理概念的理解吧...就比如讓你把勇敢和魯莽區分開來,在普特南看來如果沒有價值因素滲透在其中,單靠對行為的觀察這是不可能實現的。換言之,對普特南而言勇敢和魯莽首先肯定是具有事實成分的(他堅決反對把價值判斷理解為僅僅是一種情感和態度的表達),而勇敢的事實成分和魯莽的事實成分其實是一樣的,所以只有依賴於價值,勇敢和魯莽的區分才是可能的。並且這種只有通過價值透鏡才能夠看清的事實(蘊含著價值的事實),是客觀的。(當然這種客觀性並不是形而上的真理,而是建立在實用主義的基礎上的)

關於普特南對混雜倫理概念的理解再補充一點, 即普特南對混雜倫理概念的理解的背後其實蘊涵了一種類似於柏拉圖主義的視角,也就是說不管是物理概念還是倫理概念,它們總是客觀的,並且這是一個事實(這是一個事實的意思是即使不存在能夠解釋其客觀性的形而上學基礎也不影響對於這些概念的客觀性的實踐運用)。而這種客觀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方面是指它的主體間性,即作為集體共有的財產;另一方面在於它存在著一種邏輯上的邊界,而這一邊界又是向我們的經驗開放的。而這一開放性就體現在不同文化和情境下產生的不同(諸如描述或評價)用法之中。而這種用法原則上而言都是邏輯得蘊含在柏拉圖式的客觀概念之中的,所以用法上的區分只有在具體的文化和情境之中才是有意義的。換言之,基於用法的不同對概念的分割只具有相對的意義,充其量只能說是同一事物在不同情境下的不同體現。

2.

一個是落實到了現實的經濟學層面,因為在普特南看來,有關事實和價值二分法的問題並不是一個象牙塔內的問題,而是一個生死攸關的問題,因為這種二分法很多時候就意味著把倫理排除在理性討論之外,而這會導致相當嚴重的災難。所以他在這裡選擇與阿馬蒂亞森結盟,藉助於他的理論資源(主要是阿馬蒂亞森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到的「能力方法」)來說明事實與價值互相纏結的重要意義。這種意義主要體現在福利經濟學應當以能力方法作為制定福利的標準,而能力方法又要求混雜的倫理概念作為支撐,簡單來講就是這樣,至於進一步的展開就算了。。

在這裡普特南主要反駁的立場有兩個:一個是像羅賓斯這種認為倫理學和經濟學沒有任何關聯,覺得價值判斷只有你死我活不存在理性討論的可能;一個是像海爾這種把價值判斷等同於個人的實際動機。反對羅賓斯的依據來自於阿馬蒂亞森對基本的和非基本的倫理判斷的區分,只有基本的倫理判斷是你死我活的,非基本的倫理判讀總是預設了事實,所以是允許理性的討論的;而後者是海爾自己的一個混淆,因為倫理概念總是客觀的(倫理概念如何是客觀的普特南有具體論證過但我這裡不願展開,所以姑且就理解為是他的一個立場吧),否則對勇敢和魯莽的區分就毫無意義,但實際動機是主觀的,這涉及到普特南和海爾就混雜的倫理概念上的爭論,我在這裡也不想展開了。。


誒呀,目前的回答一邊倒地支持取消二分呢,那我來平衡一下……

這個沒記錯的話是休謨提出的。一般對社會達爾文主義的批判就是指其混淆二分,一般功利主義的自我辯護也是通過區分描述性與規範性兩種功利主義而進行的,某答給從Hume到Gray都扣上了「費拉」的大帽子還真是尷尬呢!

另外什麼鬼物質和意識分離?這樣答的估計是連語文閱讀題都做不好的吧?說是「實然」與「應然」的區分才靠譜。


謝邀……

我個人認為「事實與價值的區分」這一說法是容易造成誤解的,但是是一個簡便的,在一定程度上適宜的說法……

給定一個兩行三列的組合:

真 善 美

認知責任 道德責任 審美責任

這裡的不同列之間的區分是非常直覺的,論證某一列有效的論證不一定對論證另一列有效,例如我們可以功利主義地論證道德責任,但不可能功利主義地論證認知責任……

而這裡的不同行之間的區分則不那麼顯而易見,以「真」和「認知責任」的區分為例的話,我們可以利用缸中之腦等思想實驗以及對於某種可錯的理論的接受等情況來論證這一區分的存在;類似的論證也將可以論證其他兩列中不同行的情況……但我們可以明顯發現,上行如果失去了下行的支撐,將變得彷彿毫無意義,關於上行的問題,似乎也不再具有任何吸引力;而如果我們要論證下行的相關命題,似乎在某種程度上也要藉助一點上行的相關命題(此處有疑點,我個人認為我們還是可能構造出完全不需要任何上行的相關命題就論證下行的相關命題的情況的)……

說事實與價值的區分成立,往往是在說不同列之間的區分成立……對於他們來說,往往第一列是事實,第二列是價值(或許對於第三列,他們的觀點還有不同)……

然而說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區分不成立,則往往是在說我們無法徹底切割不同行……對於他們來說,往往第一行是事實,第二行是價值……

這意味著,在這裡持有不同立場的人,很可能對於「事實與價值的區分」本身理解就不同……

我個人認為我們至少不應在未澄清這些問題的情況下貿然取消事實與價值的區分……否則的話認識論將和倫理學混為一談……而這無論對於認識論來說還是對於倫理學來說都不是好事……認識論不會認為用功利主義這樣的道德要求能論證認知責任……而倫理學也不會認為用某種道德觀念來歪曲對事實的判斷是一件道德的事情……

更進一步的,順帶提一下:

高票答主的「價值事實」這種東西,其描述的狀況和「勸導性定義」所描述的狀況是一致的,因此用不著刻意去建立所謂的「價值事實」也足以解釋這些情況的發生,並不會產生像是高票答主所說的那種「困難」……(我沒提普特南,我提的只是高票答主而已,不用借著「解讀」的名義拉著哲學家的大旗做虎皮,因為我只是在反駁你的描述而已,我有沒有讀懂普特南,有沒有把普特南跟歷史上其他哲學家的聯繫理解正確,與此一點關係都沒有)……

一般情況下,無法區分某種語言描述是否攜帶價值,不能等同於無法區分某個命題是否攜帶價值,然而通常來說,我們很難能認為認可事實與價值存在區分的人所描述的區分,直接存在於語句層面,而不是存在於抽象命題層面,如果上述某答主這麼理解自己的反對者的意見的話,那就屬於在打一個稻草人了,正相反,大多數事實與價值的區分的支持者,是認為這種區分在抽象命題層面上的,而不是認為這種區分在一個兩個語句的層面上……

而事實上,無論是所謂的「價值事實」也好,還是「勸導性定義」也好,都表現出了相同的問題,就是因為某種此前所認可的抽象命題的存在,從語句到抽象命題之間的關係並不那麼確定,任何一個語句,都會因為我們此前認可的某些抽象命題的不同,而被我們解讀成不同的抽象命題,而這種解讀,甚至是可以變化的,這些不同的解讀方式,很難說它們中就不攜帶著某種價值……也正是因此,不可能存在一個語句,無論我們如何理解,都不可能被解讀出某種價值,但這依舊不是那麼簡單就可以過渡到「事實與價值的區分不成立」,而只能過渡到「用來描述事實的語句和用來提供價值規範的語句的區分不成立」……


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顯然是能區分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並且一般也不會出現問題。

我不覺得。比如,「祖國河山真壯美!」 我不覺得我們「顯然」能區分這到底是個事實判斷還是價值判斷。

我覺得我們顯然能區分的,是價值判斷和非價值判斷。這個在英文里更好說一些,因為英文evaluate, evaluative, evaluation(評價)是包含value(價值)作為詞根的。價值判斷,就是依據某個價值,比如道德價值或者美學價值,而作出的判斷。非價值判斷是不根據價值作出的判斷。

比較麻煩的是,價值到底是不是一個事實。這也就導致了事實和價值二分的困難。比如,有些道德哲學家就認為,道德判斷是價值判斷,而且也是事實判斷。「殺人是錯誤的」,這就是一個事實,跟「殺人不一定見血」一樣是個事實,只是前者是道德事實。道德事實也是事實。

在往深里說就很麻煩了。


事實和價值本就合不到一起,比如兩個人做同樣做一件事,結果不一樣。價值可以一樣嗎?


這樣騙討論課的作業好嗎?


所謂事實價值二分實際上就是物質意識二分!

但物質意識(事實價值)真能二分嗎?

狗屁!

這只不過是辯證法的狡辯罷了!


就是實證經濟學與規範經濟學的區別


事實上任何一件事實都有價值存在,唯一的關鍵之處在於我們要不要去追究這個事實所產生的價值,剛剛他所闡述的兩分性顯然忽略了我們所側重的是哪個方面,我們追逐價值的重要做出來的就是大事,而我們生活中一些平淡甚至無聊的小事,則從另一個側面也同樣考驗著人性本身的質量與價值,所以不能把兩者區分或對立,就算是一件壞事它一樣產生著供人類批判和區分的價值,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本身就是扯淡式的思維,只能把大家帶入混亂的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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