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地,假如有警察在拘捕犯罪嫌疑人後, 在其已上了手銬的情況下, 於街道上對其毆打會有什麼後果?

問題描述不夠長在補充一點 :該犯罪嫌疑人, 被毆打致身體有於傷,但沒有長期傷害,兩星期後全面恢復。

因為最近香港一件事,我想了解內地的執法制度和情況。 感覺兩邊的人對法律和警察的觀念好像有些不同。不知道是不是兩邊的法律真的有這樣大差異


回答一下,戴上手銬和放棄抵抗,應該是兩個概念吧。

上拷之後,還拚死掙扎反抗的,大有人在,尤其是醉酒和精神病人,以及潑婦!

對!我說的就是潑婦!一個潑婦,打老人,潑糞,人家報警,去抓人,弄了好久才戴上手銬,還撒潑,大叫我有艾滋病,然後一口咬住一個同事的手…噴了辣椒水才鬆口,真的沒敢動手,大家真的怕了。

當然,泄私憤打人,是要被追究治安責任,沒傷的話,治安拘留15天。


http://www.zhihu.com/question/56047557/answer/147518937

這個答案我談了內地的情況,D法官也在評論裡面作了一些解答。

如果動機出於報復泄憤,一般認為是故意傷害。

如果動機出於私刑懲治,一般認為是濫用職權。

基於這個理由,我不認同前面那位同行說的刑訊逼供的方向。

你可能注意到了,我們著重考慮的是主觀方面。

總的來說,內地採用的還是「犯罪構成」的學說。這個案子的客觀要件,也就是曾某某的傷情,從網傳的照片來看,是不構成犯罪的。也就是說警員的行為,尚未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危害程度。當然,如果是在內地,檢察機關會叫他先給他做傷情鑒定。


其實這次七警案已經不是單純的案件,就題主的提問,內地會以涉嫌刑訊逼供罪拘捕並起訴警察。可是這個案子之所以這麼大影響,並不是因為案情複雜,而是因為各方勢力的博弈。

直接回答了題主的提問之後,再說下與本案有緊密聯繫的佔中,如果在內地,佔中者會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妨礙執行公務罪被拘捕並起訴,數罪併罰,那刑期怎麼也得七到八年。反觀香港,以法治著稱,結果判佔中者幾周,多不過10個月,還有什麼社會服務令。而警察直接判了2年,而且是七警無差別2年。

我雖然身為內地警察,但也認為這次事件中的警察有錯,可是能不能公平公正司法?不能對警察就依法判處,對佔中者卻「依法輕判」,怎麼能不讓人懷疑其中有貓膩?怎麼能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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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著嚴謹負責的態度,經過查閱資料以及後面一位答主的指正,我必須得更正一下,本次事件的警察擱在內地會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濫用職權罪拘、捕、訴,這是建立在「受害人」曾建超的傷情達到輕傷標準(涉嫌故意傷害)或曾建超死亡(涉嫌濫用職權)的前提條件下。


不構成輕傷,內部處分。


標準程序是被拍照髮網上,然後一群大V炒作,然後再給罪犯洗白,不論干過什麼,都會被洗成聖人(參見去年的打砸運鈔車案,打砸者被擊斃後居然還倒賠打砸者家屬錢),然後這案子大概會被影響,嫌犯可能會被輕判,私下警方還要賠一筆,沒辦法,內地警察就是這麼悲哀,民智未開呀!


在大陸,佔中這種行為會被提起公訴並判刑入獄。佔中人群中的分裂分子會按照《反分裂國家法》處置。不過好像香港在打擊港獨勢力中沒有任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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