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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索即付履約保函和一般保證的區別?

根據中國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擔保優於人的擔保;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時,債權人可以隨意選擇某一擔保人承擔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享有對擔保物的代位求償權。而在見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責任順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規定,一般開立見索即付保函的銀行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並享有對抵押物代位求償權,這一點,不同於一般的保證合同。

我在網上看到這樣一段話,我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當抵押物是第三人的時候,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既可以找出質這個抵押物的第三者,也可以找保證人追索,但在履約保函中,債權人必須先找銀行追索,銀行搞不定再去找這個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


剛開始用知乎, 還不太會用, 一開始竟然把這篇評論寫在劉荻的評論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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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採用見索即付(URDG ˙758)或ISP 98 甚或 UCP 600等擔保(standby)規則, 都必須滿足三種條件才能稱為"好的擔保":

1. 獨立性: 即擔保與基礎契約分離;

2. 單證化: 即只要出示保證人約定的求償單據, 即可求償;

3. 不可撤銷: 保函(standby)一經簽發, 除非受益人(被保證人)同意, 否則不可撤銷!

舉個例子, 大陸的出口商出貨到美國, 採用記帳90天交易條件, 出口商擔心進口商耍賴不付款, 所以請進口商先請美國A銀行開出一張保函(專業說法是issuing a standby), 保函內約定只要出口商出貨給該進口商, 且進口商於發貨後90天未全額付款, 出口商可以憑"實際出口單據影本(譬如B/L copies)+商業發票影本+statement" 向本行求償... 這時只要A銀行收到這些單據(一個都不能少), 確認單據無誤, 即需在5天內擔保付款!

承上, 如果進口商主張貨品有瑕疵所以不願意付款時怎麼辦? 保函依然有效用嗎? 基於前面第一點的保函獨立原則, 銀行只看單據符不符合, 所以還是會保證付款!

再承上,如果出口商是裝了一箱大便或石頭, 存心欺詐怎麼辦? 保函還有效嗎? 所有的保函都脫離不了"詐欺排外原則", 此時只要進口商發現訂的一箱電子元器件結果是裝滿了大便, 那麼就必須在付款日前先去跟法院提出暫時止付命令, 法院審核過後再由法院通知銀行暫時止付, 不能直接由進口商通知銀行止付!

standby業務近十五年來已經大量使用在國際貿易上! 會被銀行青睞的原因是因為standby變化靈活, 而且銀行又可以審查單據排除詐欺行為, 同時除非被求償成功否則銀行錢也不用出家門...! 很多銀行還把保證費放在表外做收入, 資產負債表漂亮的不得了! 自從2008年金融風暴以來, 很多國際大銀行(譬如摩根、富國...等)都在發展standby業務, 傳統的融資業務比重只降到40%以下了!


一般擔保和見索即付保函的核心區別在於:保函與促使其生成的基礎關係是從屬性的還是獨立的。

一般的擔保是從屬性擔保,依託於主債權而存在。擔保履責的前提是被保證人發生違約,而受益人必須證明違約情形和違約損失(對違約的實質審查),保證人的責任上限也僅限於受益人的損失金額。

而見索即付保函是獨立保函。其獨立性體現於保證責任與基礎關係完全分離。保函僅售其自身條款約束,其獨立責任不得援引基礎關係下的抗辯權進行抗辯或減損。即,擔保人僅就受益人的索賠進行形式審查,索賠與保函約定表面相符即需履行保證責任。只要相關單據表面相符,除非發生顯然的欺詐情形,擔保人不能拒絕。

舉個栗子。甲乙雙方買賣合同約定,甲對乙供貨後,乙以匯票支付100萬貨款。丙對100萬承擔保證責任。實際乙僅通過電匯支付了20萬。ICC 對獨立保函與一般擔保有以下三個經典的解析:

1、保函約定:若乙違約,我方將支付甲的損失,最高不超過100萬。

這是一般擔保而非獨立保函,擔保人責任基於乙的違約,賠償金額受限於甲的損失。

2、保函約定:我方將憑甲方的書面索賠支付與買賣合同相關的任何損失,最高不超過100萬。

這依舊是一般擔保,因為仍限定了損失賠償為實際損失,丙仍僅需賠償80萬。

3、保函約定:我方將憑甲方書面索賠支付聲明的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

這一約定即不涉及基礎交易,也不受實際損失限制,是獨立保證的見索即付保函。若甲要求賠償100萬,丙就應承擔100萬的責任,至於多賠的20萬,丙要與乙去理論。

見索即付保函的擔保責任與基礎關係脫鉤後,保證人要如何認定是基於違約而產生索賠,以防範欺詐等情形呢?主要方法就是將索賠文件單據化並參與進背景交易,比如此案例中,可要求通過甲方通過自己托收票據、傳遞交易文件等等。

此外,在當事人結構上,見索即付保函一般是多方保函,而一般性擔保通常是雙方保函。

想詳細了解這個問題,可以學習一下 URDG 規則,某寶上可買到中譯本教材。


謝邀!我理解的見索即付履約保函主要是各大銀行間的同業融資性保函,在很多融資模式中都會用到,最典型的比如內保外貸,內保內貸等模式的融資租賃。由融資企業(承租人)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保函,把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受益人,向鏡內外或自貿區的銀行申請貸款,用於融資租賃公司購買承租人的設備等資產,然後回租給承租人。完成整個融資流程。

這種融資模式,對企業的好處是該筆融資可不計入企業的直接負債,一般在或有負債中體現,審計時可出表,當然也可盤活企業這一部分資產。這種資金使用方便,基本沒有太多監管,並且可以做到先息後本,中間不還本金,企業資金使用率高。

但這種模式最大難度是境內銀行一般不太願意開立這種見索即付的保函!

一是這種保函是百分之百的佔用銀行的風險資產,但收益率卻往往沒有銀行直接放貸款高,一般操作團隊動力不大。除非是銀行規模和額度都夠但頭寸不足,且同業拆借成本偏高,銀行才願意做。當然如果和總行關係好,也是可以做的,畢竟這也是很正常的業務模式。

二就是見索即付比較敏感,一般如果某企業貸款萬一出了問題,經辦銀行還可以通過展期、續貸等方法盡量挽回或者拖延時間。但保函的見索即付是保函開立銀行沒有任何理由推卸和逃避的,只能先行賠付,再找企業進行追索,銀行比較被動。當然這是非常小概率的事件,畢竟也不是什麼垃圾企業銀行都是願意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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