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美國「世紀審判」中最後辛普森被無罪釋放?程序正義真的比結果正義來得重要嗎?


建議你看一本書:

《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

是2005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任東來

凡是我介紹看過的朋友都說好。請相信我讀書的眼光。

另外辛普森案有很多細節被控辯雙方利用的很巧妙,過程非常精彩。也許你看完就不會有一個確定無疑的結論了。


謝邀。

程序正義恰恰是套給國家機器的一個鐐銬,不能讓他們為所欲為。否則,如果國家機器罔顧程序正義想搞死一個人的話,那簡直是太容易了。程序正義是事實正義的基石。


讀書時刑訴老師曾經問過我們一個問題:在一條漫長的鐵軌上你駕駛著一輛列車,這條鐵軌有著無數的分叉軌道,按照既定好的規則路線行駛,那會是最安全正確的選擇。在一個分叉口,你突然發現既定的路線上有著一個小孩,而另一條路上沒有人,你會改變行駛路線嗎?

如果你回答會,恭喜你,在改變路線之後行駛一段時間後,你會發現前面有著五百個孩子,避無可避。

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哪個更重要?我可以告訴你絕對是結果正義,但你能保證這個世界上所有的事情都做到結果正義嗎?不能,我們只能儘可能地向這方面去靠攏,而最好的辦法,就是堅守程序正義。或許有時候你會覺得偶爾我們也可以為了結果正義稍稍忽視一下程序正義,那種行為正如同撥動了列車的操縱桿,你救了眼前那一個人,然後葬送了後面的五百個人。


辛普森的律師團里有一位律師叫德肖維茨,就本案寫了一本書叫《合理的懷疑》,題主有興趣可以研讀一下,辛普森的案子不僅是程序實體的爭議,還有種族、家暴、警民關係等等因素互相干擾,所謂的正義是很曖昧的事情,而且正義因人而異。


實體正義當然是每一個人都追求的最高目標。但是事實上,一個案件是否真的能高度還原到它真實的模樣,靠的還是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程序上的合法,不一定真的帶來實體正義。但是連程序正義都無法保證,何來實體正義的保障。換句話說,如果程序正義無法保證,每個人的人權也是難以實現的。一味的不管不顧程序合法,為了查清所謂真相就逾越程序和法律的界限,那將是更可怕的事情。


如果單單談論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哪個重要,你去問一百個人有一百個人會回答結果正義更重要,畢竟沒有結果正義的加持,壞人就不會得到懲罰,法律的威嚴將不存在,貪贓枉法之徒有恃無恐,社會秩序必然陷入混亂。

而如何達到結果正義,你去問一百個人恐怕就會有一百個答案。中國古代的衙門、現代東西方的法庭為了達到結果正義都有自己不同的方法。現在經濟進步了,文化發展了,人們對人權對公正有不同於以前的認識,所以我們討論的是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哪個重要。我相信建國之前能引起人們思考的應該是為了達到結果正義刑訊逼供這種手段是否可取。

刑訊逼供作為一種偵破手段,給嫌疑人帶來了無盡的痛苦。我們看電影都能看見,古代中國刑訊逼供的手段多種多言,有用竹板夾手指,有用竹棍夾大腿。如果最後嫌疑人被認為無罪,所受刑罰帶來的傷痛也沒有人會感到內疚,為了彌補當時破案手段的低效,刑訊逼供這種手段被廣泛認可,沒人會懷疑其正當性。建國後在刑事案件的偵破方面雖然有進步,證據的搜集和分析同以前來比有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適當的刑訊逼供還是被小範圍認可。刑訊逼供的含義此時也與時俱進,基層辦案人員也不再單單依靠嫌疑對犯罪事實的承認口供定罪。類似於辛普森案,有眾多證據指向嫌疑人但還是充滿疑點,此時若對嫌疑人使用一些手段再獲得點證據,雖然手段不算合規但在檢方和法官感情上都不是不能接受,我國雖然對警察辦案有嚴格的規章條例,但違反規章獲得的證據卻不會被判定無效,不能不說是為了獲得結果正義採取的一種妥協。

伴隨著科技的發展,警方越來越有能力搜集和處理大量的證據。以前依靠滴血認親、蒸骨驗屍等類似「玄學」的方法早就被歷史淘汰,指紋、DNA,網路瀏覽記錄、還有遍布各地的監控記錄只要能夠得當收集,合乎程序正義的結果正義不難達到。

同很多人在乎的辛普森依靠巨額律師費同檢方作對不同,我更在乎辛普森案辦理過程中警方的玩忽職守和弄虛作假。辛普森的自由不是六百萬的律師費換來的,而是豬一樣的警方「贈予」的!

案件中警官福爾曼甚至不敢為自己「搜集」的證據和調查報告負責,竟然在辯方「你是栽贓和偽造證據」的詰問下福爾曼竟然引用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的權利拒絕回答。福爾曼自然也在過後因為貪贓枉法被州檢察官送進了監獄。

如果因為某一個案放棄程序正義得到了結果正義就放棄辦案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無異於飲鴆止渴。人的直覺和看似確鑿的證據有時候也並不確鑿,屈打成招也並不總是出現在古裝影視劇中。遠的不說,赫赫有名的聶樹斌和趙作海就發生在我們身邊。況且警察系統作為一個體積龐大的組織機構,裡面免不了類似福爾曼的敗類之徒,程序正義的口子一旦打開,指不定他們能幹出什麼令人髮指的壞事。

既然如此,討論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哪個更重要已經意義不大,反而是通過哪種方式獲得的結果正義才能帶來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轉才更有價值。

只要人們認同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證公平正義的一種制度,「報復」罪犯也就不再是法律工作人員所應盡的義務。相比於單個案件中獲得結果正義所能對受害人精神以及經濟上的撫慰,維護社會正常運轉和確保嫌疑人受到公正對待更加重要。依靠合法的證據搜集手段和合理的審訊方式已經能夠確保案件的偵破,程序正義自然就成了社會應該認同和維護的固定制度。

如果說受到法律制裁是罪犯因不當作為所得到的應有的懲罰,那麼罪犯逍遙法外就是警方因工作不力和貪贓枉法所得到的懲罰。此時的程序正義已經成為了警方秉公辦案的金箍,為了杜絕冤假錯案的慘劇發生,某些嫌疑人逃避懲罰也成了不得不接受的妥協。


不是哪個重要的問題,我們不是在其中選擇,而是我們能達到哪種正義的問題。

要如何達到實體正義?法官、檢察官、陪審員,他們案發時都不在場,沒有人目睹案件的發生過程,也許只有上帝知道真相。我們只能依靠現有的刑偵手段來還原真相,但是技術手段有限,我們會出錯會遺落,所謂實體正義無法保證一定實現。

但是,程序正義卻能夠以嚴格規定、執行程序的方式,以肉眼可見的形式實現。同時,我們也在以通過程序正義的方式,努力實現實體正義。


強烈建議你去看一部紀錄片 辛普森:美國製造。看完你就會對整個案子有一個清晰的認知,也明白了為何他會被無罪釋放


實體正義重要,但是你必須有充足的證據去證明你所主張的是實體正義


兩樣都重要

不過在中國的語境下追求程序正義不過是律師階層謀取更多權力和利益的口號罷了。


答案:Reasonable doubt。

這個案子是有不少疑點的,他的律師能挖掘到這些疑點,而且成功說服了陪審團接受這些疑點,並不是因為什麼警察在搜查的時候沒有warrant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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