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秩序價值與法的正義價值之間是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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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法」擬人化,那麼法的秩序價值就像是法的物質生活,而法的正義價值則像是法的精神生活。二者是法的所有價值(其他如自由、平等、效率)中最為核心的價值,是法的陰與陽

秩序價值,是底線,涉及法的日常運作,是法必須堅守的基本要求,沒有秩序,則法便沒有了生存的可能

正義價值,是信仰,涉及法的「法」生追求,是法註定嚮往的宏偉理想,沒有正義,則法便沒有了存在的意義

在理想的法律構建中,秩序價值與正義價值應當是相輔相成、相呼相應的。但歷史的、現實的局限性使得基於所處社會環境生長起來的真實的法律體系無法實現且只能不斷趨近於前述理想狀態,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法律實務就像我們每個人糾結於物質追求與精神追求之間的矛盾一樣,糾結於秩序價值與正義價值之間的衝突。

基於前述兩種價值,及其在歷史與現實中的衝突,歷史上的法學流派也因此而最早分化為「自然法學」與「功利法學」兩派,前者推崇正義價值,後者推崇秩序價值,並分別以各自所推崇的價值出發去解釋「法」、指導「法」、影響「法」。19世紀以來隨著現代法學的誕生而逐漸衍化而出的眾多法學流派,無不在以前述兩個價值為端點的價值光譜之間選頻定位

實體法與程序法、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等法的命題背後,始終映射著正義價值與秩序價值的關係。可以說,兩個價值的關係是法學與法律在其法哲學價值論層面根深蒂固的對立與統一,是法的根本矛盾所在。二者是貫穿學理、立法、法務乃至關於法的輿論等各個層面的基本命題,是各個層面法律人所需把握的最為基本的操作平衡點


我記得孟德斯鳩貌似說過一句話,就是 我寧願忍受暴政也不願忍受一天無序。


私以為,如果真的是指法的價值,秩序和正義的關係太寬泛了。縮小到價值位階的話,還有得聊。


程序正義永遠是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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