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書金是否構成自首或立功?


按照王所講的,撐死也就能算個自首(然而更多可能自首都不能算)


都是公安、司法系統的襯托,成就了這一出魔幻現實主義大戲。

嚴刑拷打不鬆口,頗有重慶渣滓洞那批英雄的遺風 —— 誰說犯了法就不能當英雄?科科


從純粹法條的角度來看: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王書金由於所揭發的是自己的犯罪行為,且屬於同種犯罪行為,一般來說連自首都構不成。

不過開個腦洞:我在想如果王書金當年對於聶樹斌案件不直接承認是自己做的,而是檢舉聶樹斌案件的承辦人構成瀆職犯罪,是不是有立功的可能。如果我是他律師,估計我會從這個角度來解釋。因為聶的案件一旦被推翻,當年的承辦人就極有可能面臨追責,尤其是是否構成瀆職犯罪的問題非常值得討論。


不夠成,連自首都不算,頂多算坦白,聶沉冤得雪了,他也該被槍斃了


從純粹法條的角度來看: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當然,這起強姦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很明此起案件顯構成自首。

至於立功,就要看追責了,參考法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等。

追責的話,可能會有一批人因此案被公訴,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別的罪行的話,王的行為屬於提供線索,是可以按立功表現算的。

結論:王和王他的律師聰明點的話,寫舉報信實名舉報當年辦他案的人員和判聶樹斌案的法官,檢察官,公安機關玩忽職守,還能多活幾年,反正無論構不構成立功、自首強姦那麼多個他都得死,還不如多拉點人進去陪他。也給替他死的聶樹斌一個交代。


個人更認可

@張鶴慈微博-隨時隨地發現新鮮事

再談刑警鄭成月。。。。。


感覺康某被姦殺一案未必是王書金乾的。而且目前只是認可了聶不是兇手,但沒有認可王是兇手。

而事實上,如果認定王是兇手並處以死刑。那麼把目前披露出來的各種證據都沒有感情色彩的列出來,就會發現,王在這個案子上也可能是被冤枉的。

不清楚王書金在另外幾起案件中的供述是什麼樣子的,是不是也像康某一案中瑕疵如此之多。


新聞上說的很清楚,要摒棄非此即彼的慣常思維,這件事,還不定是誰做的呢!

ps:絕對不是立功,我從未見過把殺人當功勞的


搞笑。這事水太深。


知乎小透明之前在「如何看待聶樹斌案」的問題下面寫了一個比較憤青的答案,首次贊數過千,結果被知乎摺疊了。

水太深了,魚沒炸到,自己死了。


一個犯人哪有資格立功??!!

那誰有資格立功?用腳趾想想,想不出來注意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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