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養媳應該立法禁止嗎?
今天看到百度話題,我一直以為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沒想到還有很多不同的觀點……來知乎討論一下。
父親施暴,被患有精神分裂的母親打死。母親離家出走,三姐妹被託付給大伯父。10多年前,重慶市雙龍鎮的馬泮艷三姐妹被大伯父賣作「童養媳」,多次出逃失敗,並相繼生下子女。2016年,年僅28歲卻已有一個14歲女兒的馬泮艷起訴要求離婚,並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還是幼女時強姦自己的法律責任。在為三姐妹不幸的人生感慨的同時,童養媳這箇舊俗也引發了網友關注。有人支持立法禁止,但也有人說,收養被丟棄的女孩做童養媳,在當下社會有現實意義,立法禁止是小題大做。你怎麼看?
童養媳不早就是被立法禁止了?
重點不在「童養媳」啊!現有法律已經全覆蓋了此事涉及的所有問題。1.三姐妹在未成年時,無法由父母撫養,怎麼辦,法律已經規定了。
2.如果由養父母撫養,應該通過哪些手續,養父母需要什麼資質,審批程序,有法可依。
3.人口買賣,這個就更不用說了吧。4.童養媳肯定現在還有極個別的存在吧,但我們不能把它完全當舊社會的童養媳一樣看待。舊社會童養媳是很普遍的,也不觸犯法律。而現在,婚姻法已經明確了雙方的法定結婚年齡,如果不到年齡,是不可以登記結婚的,也就是婚姻關係不被法律承認,結了也等於沒結。婚姻法,妥妥的。5.所以,新中國以後,童養媳根本不是「媳」,如果女方不同意就是赤裸裸的強姦,更不會是婚內強姦。如果女方還不到14歲,更是不管女方是否自願,都是強姦。強姦罪不是也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嗎。6.不知道他們領證沒有,如果領了,是不是出於自願,如果不是,到底發生了什麼,應該追究哪些相關責任人,這個也是清清楚楚吧。7.暴力傷害,這個更是再普通不過的法律法規了吧。8.女孩是不是都沒有戶口,如果沒有,為什麼沒有,什麼造成的,怎麼追究責任人。如果有,是否登記了真實信息,如果信息造假,怎麼追究責任人。這個也有明文規定啊!9.義務教育,憑什麼小小年紀輟學或者沒有入學,怎麼追究監護人責任和教育部門責任,也有明文規定啊!還需要新的立法嗎?任何一個環節的法律能夠被執行都不會造成三姐妹的悲慘命運。我認為所謂的「童養媳立法」就跟「家暴立法」一樣諷刺。之所以你發現很多時候得不到的保護並不是沒有法律,而是法制觀念淡薄,甚至包括很多執法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普遍存在,給人的錯覺就是壓根就沒有法律。什麼情況,我這是穿越回大清國了嗎?
上一個我知道的童養媳是我自己爺爺的,連我爺爺當年都看不下去,抗婚不成就離家出走了(家裡雖然沒有虐待那個女孩,但是爺爺不喜歡包辦婚及早婚)。現在都解放多少年了啊。
最後為毛要立法禁童養媳啊,此案中的大伯妥妥的販賣人口,買家涉嫌強姦(加一條幼女從重),新刑法買家也入刑,不過這個案子的年限看是應用不了新刑法了。
然後案件追訴期,量刑上限為死刑的惡性刑案我朝沒有過期不追究一說,販賣人口和強姦上限大家都知道的咯。
難道法律沒明文寫出「不許養童養媳」,那有人買來養,就不是「買賣婦女兒童」和「強姦幼女」了?上了法庭只要抗辯「我這個是童養媳」就不違法了?這世上有如此腦迴路清奇的大狀么?_?其實,12歲的女孩,就算打黑工(童工),也該能養活自己了,只是她被大伯給賣掉,喪失了出門打工的機會而已。這個案子令人髮指。其中有,循私枉法,拐賣婦女兒童,強姦。拐賣幼童(婦?)的,竟然是她們的大伯,這就更加讓人氣憤。時間已經進入新千年,推翻三座大山50年,竟然有人被賣作童養媳……國家制定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婚姻法,有刑法,保護不了一個女童……是否邊遠地區適用和我們發達地區不一樣的法律?是否邊遠地區的人犯法、循私枉法,也要兩少一寬?不知道這裡有沒有重慶巫山縣的公務員,你們怎麼看?
一、14歲以下幼女沒有性自主權,與不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即使對方同意也以強姦罪論處。(刑法關於強姦罪的條文)。感謝 @賀行舟 的補充:如果男方與女方大致年齡相當,並且女方同意,不按強姦罪處理。
二、女性的法定婚齡是20歲,在此之前無論有什麼行為(婚禮、定親、彩禮,blabla)均不可能將女性視為已婚狀態。(婚姻法)
三、販賣人口,屬於拐賣人口罪。(刑法)
四、以暴力等手段禁止女性自由行動,屬於非法拘禁罪。(刑法)同樣感謝 @賀行舟 的補充:對於一個未成年小姑娘而言,不需要暴力就能限制她人身自由——只要讓她走投無路,無處可去,沒有生活來源就足夠了。比如她家人賣了她的情況。性行為也是同理,當小姑娘處於上述無助狀態時,自由意志是十分有限的。這才是實踐中的難點。
還需要立什麼法?
現在我們看到的完全是執法而不是立法的問題。馬泮艷不是童養媳。她是先被販賣,後被強姦,現在被囚禁。
往童養媳上引,上了惡當了。新中國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樓上已經有人說的明白了,根本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執法問題。-----------————————————————補充一點。這個報道我也看過,當時記得有個內容是說。當事人在生了孩子後對方放鬆警惕逃跑出來的。現在在廣州打工有了新生活,想和男朋友結婚,但涉及戶口問題。所以找了社工。
在社工建議下去報警,結果警察查到她已經領了結婚證,認為是家庭糾紛,不立案。
問題是當事人是逃跑的,現在也不敢直接回家所以找社工,根本不可能回家和原來的男人辦結婚證。而按我國應該法律法規,結婚證必須雙方當事人到場,民政工作人員還要當場詢問確認自願的情況下才能頒布結婚證。那麼,這個結婚證怎麼辦出來的?考慮到最近巫山的事情,必須明確立法禁止童養媳,而且必須在刑法中加入相關的罪名,而且要加入刑法分則的第二章而不是第四章。
新罪名需要兩個構成要件,一是違反收養法規定進行收養,二是在被收養對象未達法定婚齡時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要構成這兩點就犯罪,如果還有其他諸如拐賣婦女兒童、非法拘禁、強姦行為的,可以按情況從重或者數罪併罰。
之所以要這樣規定,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無奈之舉。首先是考慮到童養媳這種行為本來就違反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需要再侵犯其他法益;其次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要求特定的證據,而童養媳的受害人自我保護和證據固定意識、能力不足,一方面容易導致犯罪分子逃脫法網,另一方面也為國家機關懶政提供借口。
與之相應的,瀆職罪一章也要進行修改,或者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不滿法定婚齡頒布結婚證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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