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身的合法性來源是什麼?

我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也無意否認守法的重要性。只是單純有些困惑:

思考一個問題:當一個嬰兒剛剛出生時,沒有任何人詢問過這個嬰兒:xxx同志,您是否認可我們的《憲法》、《刑法》、《xx法》……?但是,這個嬰兒已經必須開始遵守這一系列未經由他本人同意的法律直到墳墓。所以,法律體系肯定不可能符合每個人的價值取向,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能無法符合大多數人的價值取向,然而法律還是法律,還是必須為人遵守。所以,法律自身的合法性來源是什麼?誰賦予了法律這種權威性?

希望大家能解除這個困惑。謝謝。


1、關於法律的合法性,這個問題其實是法學界至今爭議最大的問題。無論是自然法學派還是實證/分析法學派,對於法律的合法性都是各執其詞。

2、就「合法性」本身而言,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合法性是指實質合法性或者正當性,是指法律本身就道德或者價值而言,是否具備相應的道義基礎。狹義的合法性是指形式合法性,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包括法律主體、法律程序、法律許可權等等。持廣義合法性的是自然法學派,持狹義合法性的是實證/分析法學派。

3、就實質合法性而言,法律正當性的判斷基礎在於即是否符合道德基礎,法律作為最低限度的道德,即應當是以道德(廣義的,包括習慣、人類基本價值觀念、正義、公平)為基礎的,任何違背道德基礎的法律都是不合法的。但是由於道德標準的多元化,導致單純的以道德作為判斷法律合法性是不現實的,因為這隻會導致各執一詞和爭論不休。

4、就形式合法性而言,法律本身的合法與否依賴於其上位法對其的要求,憲法作為萬法之母除外,其合法性由政權的合法化(大多數人依據一定程序而達成的一致意見)從而取得合法性。也就是說,法律的合法與否的判斷,依賴於上位法對法律制定本身的規定。只要法律的制定符合上位法的規定,滿足形式要件即具有「合法性」。但是基於此原理,德國納粹法律由於具有法律的形式合法性,故而也是「合法」的,包括對猶太人的滅絕。顯然這一結論在某些情況下是荒謬的。

5、因此,法律的合法性,原則上以形式合法性為判斷標準,但是當形式合法性違背實質合法性時,法律不具有合法性。

6、個人認為,法律的合法性還是在於民眾基於現實需要(包括秩序、發展等),根據事先確定的程序,就某一事項達成合意/契約。換言之,法律的合法性依賴於其對民意的反應以及民眾的合意。這在一定程序上解釋了為什麼習慣法被稱之為法。

增加一點個人感想:

雖然目前大多數的政治學及法學學者都基本上認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但是何為人民合意仍然難以判斷,這是由於不同利益主體的生活背景、習慣、教育程度、宗教等各不相同,在很多情況下,合意往往都是一種不可欲,尤其是在對一些需要專業性知識支撐時,單純的講究人民的合意是不可取的。因此,我覺得一個一部法律真正的合法性資源往往來源於以下幾點:1、人民的合意;2、制定法律的程序及主體合法;3、科學理性(藉助於獨立的專家學者)。


總體上來說這屬於法理學和憲法學的交叉地帶,這個選題寫個博士論文也不為過

憲法是所有制定法的母法,位於制定法效力的最高層級,而制憲權則是憲法他媽,制憲權的行使方式比較多樣,不再贅述

所以法律的「合法性」的根源在於作為憲法他媽的最高法源---制憲權的來源以及制憲行為是否符合法理,自然法,國際公約等的普遍價值。不是pussy價值哦

由於憲法是所有制定法的母法,在保證母法最大限度的遵循法理,自然法,國際公約的基礎上,依據該母法衍生的以下層級的法律法規才能保證最大限度的「合法性」

事實上用社會契約論解釋制憲權是NAIVE的,一個鮮明的反例就是1787年的費城制憲會議的55名代表制定的沿用至今的美國憲法,完全是精英主義經驗主義的產物,而非社會契約論里所倡導的最廣泛民意-民主代議的產物。

用社會契約論來衡量法律的合法性(我更願意表述為法的善與惡)我覺得並不恰當,多數人暴政的警鐘時時會敲響。


合法性,要麼源自一種實踐性反思,要麼源自於一種信念的執著。零零總總的學說逃不出這二者。


我尊重社會契約論,我認為是人將權利讓渡給國家,由國家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並制定法律。這裡的「人」,指的是作為一個種群的人而非某個個人,因此法律本身,不需要去問某個個人的意願,而是作為一個群體的人的合意作為其合法性的來源。


知乎首答(真正意義上的認真答題)。

非法學專業,答得不好的地方請指出!

———————正文—————————

與@冷企鵝的觀點基本一致,從契約論的角度來講,人民把自己的權利(自身以及自身的一切權利)轉交出來作為一個整體,這個整體即主權體,或者說是國家。但是每一個個體都有著個人意志,個人的意志有時是與集體意志或者說是人民的公意相違背的,這時為了維持現已組成的主權體,就要求集體應強迫個體服從集體的意志,強迫他保持「社會自由」,此處的社會自由指的是「社會人」遵從社會規則,社會公意前提下的自由,而不是作為「自然人」的受限於個人體力的「天賦自由」。題主只看每一個人在剛出生時就被迫接受法律規範是片面的,從社會學的角度講,在未進行社會化之前,嬰兒只是一個「自然人」,不具有對人類社會文明成果——法律 進行價值判斷與價值選擇的能力。

即為了維持現有主權體,為了使最基本的公義具有約束性,民意上升為公意(民意中所有人都持相同觀點的地方、即互惠的)成為法律。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到:法律是公民社會得以結合的條件,臣服於法律的人民也是法律的制定者。這句話就可以回答題主最後的兩個問題了——人民制定法律來約束自己,人民自己賦予了法律的權威。

當然社會契約論也是過於理想化的,民眾的文化、道德修養,法律意識等都對公意有著巨大的影響,@板藍根的回答中「多數人的暴力」即當大多數人民尚不具備這些素質的時候極易發生。

手機編輯好的格式為什麼發表出來就走樣了啊!!!摔(╯‵□′)╯︵┻━┻


最簡單的答案,來自於公共妥協和歷史傳承。


權利義務想統一,人生在世受到國家保護,享受社會福利,比如義務教育,生命健康權的保護。自然請遵守相應法律。

總之,法律被大部分遵守才是法律,人是群居動物,從誕生一刻起進入群居社會,因此法律從其身產生合法性。


統治階級手中的暴力


合法性來自劉家的性格,因為劉家是原子彈的發明人,是魔術的創造者


倘若每個嬰兒都有權選擇認可或不認可法律,那每個嬰兒能不能出生也都不一定了


作為一個非法律專業的人,我只是想從我的角度來說一下我自己的看法.

每一個人都參與制訂的法律不一定是最好的,最符合絕大部分人利益的.

想想博弈論裡面的種族隔離模型,當大家都自由選擇的時候,得到的往往只是次好,甚至更次的結果,或者說,大家往往都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裡面也說過,從眾心理會讓大家不能表達自己的真實的內心想法,會讓大家的智力和邏輯思考能力遠低於應有的水平,你認為這種情況下制訂出來的東西,真的能充分達到想要的效果么?

另,喬布斯說過,人們並不知道自己想要什麼,直到你給他!


國家強制力唄


執法機關手裡的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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