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歲以下犯罪不用負任何刑事責任真的科學嗎?

為什麼不把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降低?


逼乎這種問題最炸鍋,就在這個題下說一說。不指望說服什麼,提供些思路。

刑事法律和其它部門法一樣,承擔著價值上的引領和秩序上的守護。越發到近現代,秩序的意義高於一切。所以,在面對極端個案時發生的價值偏離,對於以個體視角切入的普通民眾來說,覺得法律是「惡法」(逼乎名句:惡法非法);但問題是,你切入的是被放大的個案和價值導向,在刑事法律領域整體那裡並無甚意義。

質言之,僅通過一些由新聞媒體報道的獵奇性案件而對整個法律基礎苛責,是不恰當的。在不統觀全局的情況下談刑事責任年齡的改變,毫無意義。

再者,青少年惡性犯罪確是罪大惡極;但問題不在於發泄在於收尾。怎麼治?是惡性犯罪都拉了槍斃?還是統一送進監獄無期?這個成本怎麼算?可能有人說我聖母(括弧笑

但是對於立法者和上層來看,你能不能一次用盡刑法懲戒權力?並且對於大部分將青少年罪犯送入監獄的做法,後果就是變偶犯為老手,失去社會對其改造意義。那麼只要你不殺光,就會有他們出來的日子。可你又如何殺光?那豈不是把社會推向割裂?說到底這是宏觀治理成本問題。不是一個價值導向問題。

當然,有人說個案個判,極端案件極端判。說得貌似很有道理,但是這個裁量權下放給法官你能接受嗎?他可以在這個案子里自由,就可以在他案里自由。那成文法的嚴肅性何在?

說到底,刑事責任年齡分層是基於自然人以自由意志負擔自己行為後果和相應責任的近現代觀念。這是現代人文本位在法學領域的一個表現。極端情況就是精神病人對於無意志控制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法律判斷。

你當然可以說青少年有完整的自由意志和意識判斷力。所以這個年齡劃分是基於生理和心理因素,是法律綜合其它科學對人的劃分。當然隨著時代進步人類本身進化需要改進,但是這個修改不是一句兩句就能修改的。立法工作何其艱難。

多說一句,法律作為一門規範科學,其科學性收到了包括業內人士的質疑。德國檢察官基爾希曼在《論法學作為科學的無價值性》提到:「立法者改動三個字,法學論文頃刻變為廢紙。」道出了法學作為規範科學的無奈。

然即便如此,作為一門以獨特路徑和特有範式演進的學科,法學自有其價值性。大廈已成,如若以任何外在價值均可通過站立於個人立場就可推翻,那麼秩序將不復存在。因為以秩序為基準塑造的法學這一規範科學,不同於自然科學形式邏輯內含其里的高度閉合而無法從外界攻破;任何人貌似都可以從價值進路出發,給大廈打開一個「缺口」。

雖然代表法學科學裡規範邏輯最高價值的大陸法系(尤以德國法為代表)早已引入了自然科學一般的形式邏輯結構和演進範式。

但仍然不妨礙大多數人進把法律當作一個由一定的價值選擇而構建的條文羅列集合。


歪個樓。

最近民法總則制定過程中是打算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十周歲以上改為六周歲以上,實際上傾向於認可現代社會青少年早熟的趨勢。

畢竟民法的修改對人身的影響沒有刑法那麼大,而法律往往一經制定便開始走向與社會脫節的道路。

只能說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牽一髮而動全身,還需要謹慎、謹慎、再謹慎。

以上。


知乎上蠢問題是很多的,比如:

為什麼未成年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誰來為謝謝壞小孩長大後乾的壞事負責?直接殺掉不就好了? - 未成年人保護

相較而言,這位題主都算是善良了。鑒於我真的很不想回答上面那個蠢問題,我就在這裡說一下好了。

為什麼要讓人坐牢,一來為了懲罰犯罪,有威懾力,二來是為了讓犯罪者改過自新。

1.先說懲罰犯罪

問這個問題的題主和很多人,可能覺得現在有些小孩子壞到骨子裡了。

對,他們的確壞到骨子裡了。因為人本來就是壞的。

我們不去偷不去搶不去欺負人,是因為我們善良嗎?不是,是因為我們的父母,我們的教育,我們的親身經歷教我們不能這麼做。試想一下,你要是搶走小baby的奶瓶,他們會哭會鬧會咬人,要是他們天生怪力他們肯定願意掐死你換一口奶喝。你還活著只是因為他們打不過你。你不會和一個baby計較,因為他沒有形成正確的價值觀。

那你會說,這和12歲13歲的不一樣。對,他們不一樣,因為他們長高長壯可能還長了些腦子,有了犯罪的能力,那就等於有了刑事責任能力嗎?

我們之所以懲罰犯罪,不是因為你這個行為帶來了不良後果,而是因為你明明知道你的行為會帶來這個後果,而且你明明知道你的行為是錯的,還偏偏要去做,所以我們要懲罰你。所以精神病患是免責的,因為我們默認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意外情況是免責的,因為我們默認你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帶來這樣的後果,一定年齡下的孩子是免責的,因為我們默認他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

先禮後兵,我們先要讓這個人知道:你做這件事情,要承擔後果,你想好了嗎?然後才能根據規矩來處罰他。

我們國家默認14歲以下的熊孩子,這群義務教育也沒接受完的傢伙沒辦法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當然,中間肯定有人是早熟的,腦子清楚思維敏捷十分了解自己行為有多惡劣,但是我們國家認為他們不知道。而且普遍說來,我並不認為這個判斷有什麼問題。

每個國家對於這個界定不同,但是14-15是很常見的年紀。我沒有做過具體研究不好說,但是很明顯這些國家都把「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作為刑事責任年齡。比如瑞典,挪威等都是15,他們義務教育的年齡是15歲。參加wiki各國刑事責任年齡:Defense of infancy

你可以說我們初中小學沒學到個屁,甚至你也可以說我們越學越壞了。但是,接受完9年義務教育之後,你應該已經形成了對於這個世界的認知,對於價值的判斷,以及最基本的人際交往禮儀。你覺得思想品德很蠢是吧?但是我告訴過你「不要傷害別人」「不能偷東西」,那你再犯就別怪我把你關起來。在講清楚道理之前不要隨便懲罰,講清楚之後不要手軟。

當然也有些國家刑責年齡很低,比如英國是10歲,澳大利亞12歲,當然大多數也不是全責。他們可能認為在這個年齡孩子已經了解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而我認為我們國家定在14歲,目前來說還是合理的。你不能用個例說「這個小孩那麼壞為什麼不改刑法」,普遍來看初中沒畢業的小孩,特別是在廣大非城市地區,父母沒有那個功夫也沒有那個資源給他們早教,他們的思想真的成熟到能夠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有多可怕嗎?未必。當然,隨著網路的普及,小孩子們也更加早熟了,刑責年齡是有可能下降的。

2.再說改過自新

有些人可能覺得犯罪了,坐牢,出來又是一條好漢。除非你是混道上的,或者自己做自己老闆,再或者你是不拘小節的大藝術家,不然犯罪真的不只是坐牢這麼簡單。

試想,一個未滿14歲,也就是義務教育也沒接受完的孩子,因為犯罪入獄。那他就失去了接受一般的教育的機會,在價值觀形成的時期,他身邊都是犯罪者。你真的覺得這有利於他們改過自新?這也就是為什麼,現在還有一些國家,把刑責年齡定在18歲。

而且出來之後,問題還沒完。即使只是盜竊,只要被判刑都是會入檔的。以後就業諸多限制。而且我們國家並沒有很完善的監獄內教育、監獄外扶助的制度,一旦坐了牢,出來就是大事兒了。

一個成年人,我們默認他做事的時候是考慮到這個後果的。但是一個10歲的孩子,你問他「你知不知道如果你偷了這個手機,30歲的時候就不能做檢察官了。」他能理解嗎?

而當他真的從監獄裡出來,沒有學歷只有犯罪記錄,你覺得他會幹什麼?

看一下英國,刑責年齡10歲。英國是有未成年罪犯信息永久保密制度的,但是即使如此,2011年英國成年人再犯罪率25.6%,青少年再犯罪率36.1%。參見英國政府統計數據roven re-offending statistics

注意哦,這還僅僅是未成年時期,成年之後一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就更不用說了。熊孩子要不要教育?當然要,但是監獄並不是個適合教育孩子的地方。是一個讓人反省的地方。而孩子缺乏這個能力。這就是為什麼小學時老師盯著你交作業,大學時老師懶得管你,因為你有「自我管理」「自我反省」的能力。

3.那如果這些小孩真的做了很壞很壞的事情怎麼辦?

矯正唄,監督唄,管理唄。家長該罰款罰款,該賠償賠償,民事訴訟絕對不能手軟。之後的監督機制也應該跟上。讓孩子在一個正常的環境里受到教育。

如果不行呢?

如果還是不行,先禮後兵咯。

比如,17歲的李某某證明了一點:

補充:

評論里提到了刑法三段論: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這裡涉及的是有責性。「無責任則無犯罪」;「無責任則無刑罰」,這些都是刑法的基石,也就是基本的遊戲規則。

你可以討論幾歲能夠滿足有責性,但是不能無視這個規則,也不能因為個例就改變一個規則。

我在評論里也講到了,如果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配套的訴訟程序、服刑程序都要變,最簡單的監獄裡要增加教師(義務教育是強制的)。

而且還有收容教育啊,勞教都沒了這個還在,真的很不爽不是還有收容教育嘛。父母教不好可以被剝奪監護權讓政府來教的啊。辦法很多啊。而且不判刑的好處在於民事訴訟中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很高。而判刑的案件中是損失多少賠多少,沒有精神損失費。這既是對受害者家庭的補償,也是對加害者家庭的懲罰。

其實中國法律問題從來不在立法上,我們的法律有著後發優勢,大體上看真的很不錯。規則很好,那麼問題在哪兒呢?我就不說了。

pps:不知道希望下降年齡的,想要下降到幾歲?12?10?8?6?


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把保護年齡降低,就今天的中國來說改為11歲比較好,為什麼不12歲,自己去想:)


不負刑事責任是科學的。但只有不負刑事責任是不科學的。

什麼意思呢?

就是可以不判管制,拘役,有期,無期,死刑;罰金(原為罰款,經指正後改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本來就沒有政治權利)。

但是應該有相應的其他措施。

就說回家監管,監管的效果如何?是不是應該有持續到跟蹤和定期的反饋?

對於未成年嚴重犯罪是不是應該有心理諮詢工作者定期進行相應的心理干預和疏導?現在有法律援助是不是也應該有心理援助?

有沒有必要社區協助監督、矯正?

未成年多次故意犯罪(廣義的而非法律的)怎麼辦?多次故意是不是表示之前的措施無效?無效的話怎麼辦?是加強措施,還是採取別的措施?

未成年犯罪的,成年以後再犯罪可不可以適用法定刑升格條件?

未成年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你問我滋不滋磁,我似滋磁的。

原因別人說很多了。

但是也應該有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執行去支撐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爭議的焦點不應該在年齡,當然,年齡這事兒也可以討論,標準降到多少歲。但爭議的主要焦點應該在不負刑事責任之後,還需要採取什麼措施,可以在更好的幫助未成年犯罪者的同時有效的保障公眾安全。


刑事律師答一下

雖然個別新聞事件里,明知故犯的殘暴的少年是有的,但是絕大多數這個年紀犯錯誤的少年,確實是不知法不懂法,為了懲罰個別,而輕率的誤傷更多本可以挽救,可以改造的迷途少年,這樣的社會代價,哪怕是我們這個人口大國,也承擔不起。

舉個例子,如果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小孩子用鑰匙劃兩輛車:抓起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判刑。小孩子找小明抽幾個耳光造成輕微傷:尋釁滋事罪判刑。再比如表哥犯了重罪,小孩子同情,打開門讓嫌犯躲了:窩藏罪判刑。小孩子,攢壓歲錢,買來路不明的電瓶車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判刑,

明白了嗎,不滿十四歲的小孩犯罪,不是每個都罪大惡極,不是每個都去殺人放火強姦搶劫,也有這些看上去不算什麼大問題的輕罪,原本學校給個處分,爸媽拉回去教訓一頓,剋扣兩個月零花錢足矣。但如果判了刑,就有了一幫獄友交流,失去學校教育的機會,人格形成的重要時間段在監獄這種身心都扭曲的不行的地方。你說,是不是弊大於利?


終歸還是 「 熟得太快 」 的錯。

法律是有滯後性的,看看1982年高樹橋在《學習與探索》第1期上發表的 「論青少年犯罪的社會基因」 :

從上表可看,青少年犯罪在15-18歲的年齡間爆發,14歲以下年齡段犯罪的人數較少,所以可以看得出 1979 的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付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界限在當時來說是科學的。

看看近年來的情況(最近兩年的數據未找到,以14年的數據為例):

2009年至2011年,每年判處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罪犯數量占當年判處未成年罪犯總數的比率,基本穩定在12.5%左右,但自2012年以來,這一比率呈逐年上升趨勢,2014年達到了19.82%。 而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當中,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絕大多數。

可以看出,我國犯罪年齡有低齡化的趨勢。

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屢有發生,但13歲、12歲、11歲以下的就不少了嗎?

國外大部分國家刑事責任年齡均為14歲。 1997年,神戶一名14歲的學生接連殺害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導致日本國內產生巨大反響。經過反覆討論,日本國會在2000年將刑事責任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到14歲。但也僅此而已,並沒有降到更低。

既然大多數國家選擇這個年齡段作為界限,必定有其道理。

與其討論是否要降低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倒不如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與監督。


我覺得哈,應該在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傷害的同時,把未成年人犯罪入刑。

誰管你們能不能看懂反正就是那麼個意思哼。


要是近期七八九歲的犯案新聞出來的多,上邊一堆答主是要抱怨我國法律應該設成七歲以下不用負刑事責任嗎?

就未成年人犯罪,現今的問題從來不在於,至少說,重點不在於,14周歲以下犯罪不用負刑事責任。

而在於不用負刑事責任意外的事情。

即從政府到社會再到學校,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起到,再次引導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作用。

或者說,在他們犯罪以前,這個作用也只能說是,勉勉強強。

教育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法律的設定又缺乏相應配套的措施,這兩個結合到一起,才造成了現在的狀況。

才造成了,我們的法律,一方面可能保護不了未成年人所經受的惡,一方面又可能遏制不住未成年人所滋生的惡。


說說我小時候的經歷吧

坐標上海,那個時候家裡開飯店,和附近的五金店,窗帘店的孩子一起玩

基本上都是沒人管,包括我,差不多小學的時候

有一次他們告訴我14歲以下殺人不犯法(我也不知道他們怎麼知道的)那個時候好像我們這裡發生了14歲不到的孩子,把老師打殘的事

不止一次和我商量怎麼弄掉我們看的不爽的人

可能知乎的人不相信,我們就商量怎麼強j老師,怎麼打人,即使被抓到也不判刑(我不知道具體怎麼樣,用那個時候的想法概括就是「反正殺人也不會判死」)

可能有人以為這只是想想而已,但是我告訴你們

在我上6年級的那年暑假,他們叫我去看他們把一個學校的老師打殘了(他們小學讀到6年紀,那個老師因為他們表現一直不好,一直打他們,一直叫家長,家長就回家打他們)

有人會覺得一群打不過一個中年人

我6年紀162,幾個人從背後一踹,磚頭一扔,拿個大一點的那種油布(記不得是蛇皮袋還是工地的那種油布了),往人上一扔,往死里踹,用鐵鍬,磚頭砸

我從小學一直是在別的區上學,並不是和他們上一個學校,現在想來我爸花借讀費也讓我去別的區上學,太明智,我並沒有和他們一個學校,只是因為大家都住在附近

在外面看到這個題目,一下子衝動想回答,可能有的地方讀起來有問題?一口氣打完的,將就一下吧

我只想說孩子的社會更複雜,沒有父母管教的孩子,聚在一起自己研究社會的法則,可能會走向歧路,而且當時的電視劇對我們也有點影響

而現在現在網路上訊息這麼複雜

有的時候他們(好吧,包括我)仇恨的眼神真的是純粹的仇恨,赤裸裸的恨

可能在你幫孩子奔走吶喊爭取原諒的時候,他們在心底里,真心實意的罵你一句傻x

最後,小孩子時候的事情了,可能潛意識有點誇張吧,但基本描述差不多


每次一出現,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就會出現一波質疑法律的,但是這個黑鍋 法律真的不背!

如果《未成年人保護法》能說話,估計它會哭著說:躺著也中槍。

事實上,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這個黑鍋還真找不上《未成年人保護法》,因為這是刑法範疇。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涉案嫌疑人沒有達到14歲的刑事責任年齡,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現在及以後都不會被追究,只是其家長作為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很多人看到《刑法》這樣的規定,大呼不公,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時間與以往相比確實已經提前。
但是,如果因此就要將未成年人犯罪的結果全部甩給法律,其實是很不公平的。這就相當於法律承擔了整個社會、家庭、政府所有管理功能。

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僅僅是國家管理手段中的一種方式而已,它對這個社會的管理、約束和懲戒,大部分時候只能適用於普遍性情形,對發生的特殊情況,由於法律天然的滯後性,必然無法顧及和保護。

如果社會上每次一旦發生具有特殊性和極端性的事件,就要求法律馬上作出相應反應來適用,等於無形中製造了更多、更嚴重的罪犯。
倘若刑法真按照網民所說調整刑事年齡到12歲,到時候社會上又發生更低年齡的犯罪是否又要調整?
要知道許多成年犯罪人大都是從未成年犯罪人發展而來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必然會導致犯罪圈擴大、犯罪人群交叉感染,加重整個社會穩定壓力,還會嚴重損害國家文明進步的形象。

所以,若要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處罰並不是最有效的手段,「十座監獄不如一座學校」,預防和教育的方法或許會更好。
因為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的責任不在法律!可以這麼說,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責任人是家長。
每一個惹是生非、涉嫌犯罪的熊孩子背後都有一個不稱職的家長。

在熊孩子犯罪之前,家長既不關心其成長,也不了解其心理狀態,只負責生,不負責養,一旦出現問題,就把責任全推給社會和法律。請問平時幹啥去了?法律當不了熊孩子的爹媽。
並且,從媒體曝光的一些案件中可以發現一些共同點:絕大部分未成人犯罪大多以留守兒童、少年為主;父母長期缺乏管教、家庭貧苦或輟學;社會和當地學校和村委也缺乏必要的教育和關注。

可以說,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後都有非常多的綜合因素,這些法律之外的原因對一個孩子的影響更早、更深刻、更廣泛。
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前,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和教育,這才是減少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最有效的方法。

法律不是萬金油,指望一部法律來調控和管理整個社會秩序和社會關係,無異於天方夜譚,法律也無法承受這樣的重任。
當然,在保護未成年人受害人上,法律還應要有所作為,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應該發揮其威懾力,體現公民的生命至上原則;在民法上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作出調整,提高犯罪成本,強化對未成年人家長的約束和責任。

法律管不到熊孩子,至少要做到調教和懲戒熊孩子的家長。


把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就意味著年紀更小的人具備了刑事責任能力,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有了認識。

那麼問題來了,強姦罪中有一條,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按強姦罪處理。刑事責任年齡一改,強姦罪中的十四周歲要不要改。

很多人覺得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不科學,也僅僅是因為他們除了刑事責任外,也不負其它責任。行為人的監護人除了進行民事賠償外也不承擔其它責任,比如監護不力。

少年犯管教所是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進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場所。簡稱少管所。它是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來自百度百科)注意,這並不適用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

所以,我國目前在這方面是缺失的,除了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外,公安機關憋不出其它解決辦法,或者有其它辦法沒有適用的合法性。

我個人的觀點是應當建立類似管教所這類機構,主要用於教育的懲罰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內設九年義務教育的各年級的老師,以保證他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監護人每周定期和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少年犯一起接受教育,給監護人看望孩子的時間。(這麼說會不會就說成一個寄宿學校了。)但是因為勞動改造不合法,我也想不出什麼懲罰措施了。(每天打掃「學校」算不算懲罰措施)

但是,問題在於成本太高,眾多義正嚴慨的納稅人可能不會同意。而且,刑法上沒有這種刑罰規定,所以這就不是一種刑罰。如果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未成年人保護法不知道會不會更合理一點。其次,對於這種機構,被看管的熊孩子們之間衝突特別多,看管人員是不是有瀆職還有待認證。最後,這群熊孩子出來之後會不會拉幫結派,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呢,這也不好說。

是不是偏題了,無所謂了,各位看官如果不爽可以舉報。

最後,對於那種認為犯個罪就應該死絕的網友來說,除死刑外的任何刑罰都是聖母心態下的產物。

附圖片一張,部分內容很有道理,進行了一些採用。


你們真的沒聽說過少管所和政府收容教養嗎?


1、首先牽扯到我們的立法目的

刑法的立法目是漸變的,早期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於是雨果在悲慘世界裡麵塑造了一個小男孩偷麵包被關20年的故事。中期人類進入,隨著心理學、法學等學科的發展,心理預期理論,德國法學家的犯罪預期理論的發展。刑法的立法目的慢慢從懲罰犯罪轉移到預防犯罪,於是出現了未成年人保護的法案,比較全面的是198幾年的兒童權利公約 ,基本就是現代各國兒童保護法案的框架

既然刑法的目的是預防犯罪,預防的本質在於事前教育,那麼作為教育的基本三主體社會,家庭,學校就要為不當的教育承擔後果。另外基於一個事實,那就是監獄是個大染缸,一般來說進過監獄的人回頭的機會非常小,但是盜竊的進去,強姦的出來,這種可能性卻大大增加了。武漢中院有個真實的,07年Y某故意傷害進去了,3年以後出來,沒多久盜竊又進去了,2年以後出來了,沒多久綁架又進去了。事後調查監獄生活給了他很多有害的影響,他學會了溜門撬鎖,學會了如何逃避警察拿贖金,從別人的失敗中得到經驗,更糟糕的是,由於中國的回歸社會體制比較差,出監獄的人除了自己單幹,很少有企業會給他們機會,累犯率又提高了。

總結上面的話,1、預防犯罪教育是關鍵,教育的責任在家庭、社會、學校。2、監獄會嚴重影響一個人今後的生存軌跡。

基於上面兩點,對於青少年犯罪,除了8大罪這樣的惡性、暴力犯罪,對於其他輕微犯罪,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這不代表他們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法律規定了可以要求監護人嚴加管教、再進一步送少管所。另外,監護人作為教育的第一道防線,必須承擔其他法律責任,比如民事責任。社會作為第二主體必須承擔一個必要容忍的責任,簡單來說就是從輕,並且盡量不要讓這人變的更壞。

基於上面的理由,大概能明白為啥不承擔刑事責任了吧。然而這並沒啥用。青少年犯罪全世界都是大問題,英國前幾年增長率達到了30%。現在比較有用的經驗是學習國外的監護權暫時剝奪,強制矯正,不承擔刑罰但承擔評價,強制學習,強制心理干預(這個一直被國外人權機構抨擊,詳見發條橘)。

日本在這方面走的比較快,除了降低到12歲,還專門搞了少年法庭,少年監獄,少年拘留所。大致上也是走的,不像大人一樣懲罰你,像小孩一樣懲罰你的路。


確實應該降一點,大家都是從孩子長過來的,有幾個人覺得自己14歲的時候是個什麼也不懂的傻逼。

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但是造成別人受傷死亡的還是一視同仁吧。


非常不科學。

最核心的一個道理長期被法律界選擇性遺忘。那就是法律和教育是什麼關係?如果法律幹了教育系統應該做的工作,我們為什麼還要保留學校?如果法律和教育各有分工,那麼為什麼一些法律磚家非要讓法律去完成教育系統的工作?

一個人學好還是學壞,是個人、家庭、學校和社會共同作用的結果,但並不是法律的責任所在。法律的責任是打擊犯罪、維護公平、保護受害者。只有法律公平執行了,才有了所謂的「法律的教育意義」。

人作為一種動物,也是有著跟低等動物相似的共性,那就是生物學意義上的「趨利避害」。讓一群思想各不相同的人遵守同樣的準則,第一步一定是讓所有人都不敢違背。然後才能教會他們遵守。最終讓他們自覺維護。

我國免於刑事責任年齡設置為14周歲十分錯誤。首先,人類隨著社會進步、營養水平改善,必然早熟。這已經是發達國家和當下社會的共同經驗;法律如果不與時俱進、尊重現實,那麼就會落伍。其次,正如上文說到的,法律不應該去「教育」未成年人。如果教育是萬能的,為什麼有人犯罪;如果教育不足是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原因,那麼高學歷者犯罪如何解釋;如果教育是萬能的,為什麼有時間刑而不是讓罪犯回學校留級讀書?可見,教育不是萬能的。對於窮凶極惡的犯罪份子,必須敢於亮劍,無論其性別、民族、宗教還是年齡如何。最後,回答一個比較流氓的質疑。很多維護現有體制的人常常喜歡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能完全解決問題了嗎?」呵呵呵呵。法律的目的從來不是讓犯罪變為零,有人的地方必然有犯罪行為。法律的目的是建立秩序,你突破秩序,你就一定會被制裁。這才是法律的意義。


我這個人大概是三觀不正吧,想東西就是會三句立刻想歪,比如說這個問題我就立刻想到這個變種:

和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性交,不管對方是否願意都屬於強姦真的科學嗎?

看看,這兩個問題哪裡不同?

有沒有14歲以下就心智成熟的?

有!

有沒有14歲以下就身體成熟的?

大大地有!

但是這兩個問題提出來為什麼觀感就那麼不同咧?

題主的問題:嗯,有點道理呢,對啊社會是不是應該考慮一下了……

我的問題:你TM的禽獸變態怪蜀黍警察快來啊就是他!!

(什麼,你想把熊孩子關監獄?我也好想…來一發~(大大大大霧!!!逃逃逃逃逃—*……%¥#@!±))


年齡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執行,如果對一定年齡以下的違法犯罪行為能夠合理嚴厲制裁,規制社會秩序,保證好人平安,你幾歲都合理。

舉個不靠譜的例子,比如參照刑責,一年監獄換一年少管所工讀校。當地沒有?新疆有啊,新疆建他十幾個萬人學校,從小學到高職,亦學亦農亦工亦戰,就咱們社會主義教一套下來,全都又紅又專啊。最低年限也要約束至18歲成年,專家不是說刑法在於預防不在於懲戒嗎?那就教育啊。18歲後自願原則,留疆分房子分地免費上高職,不種地咱們有工廠,不做工去邊防扛槍,願意回家發路費,多簡單的事。

不是不蹲監獄么?那你好好教育啊,這些比孩子你不槍斃要教育,有幾個接受教育了?怎麼教育的?教育結果怎麼樣?教育好了么?

所謂預防,教育,只是某些機關不作為的遮羞布!

當規則被利用作惡的時候,這個規則還有什麼理由理直氣壯的存在?

國家沒好好教育國民,搞出一堆「不懂法」的犯罪分子,還「依法」不予刑責,受傷卻的是「懂法」的公民,那麼受害者憑什麼要為政府和所謂「法盲」的錯誤買單?

你是「法盲」你有理?你年紀小你有理?你沒教育好家長,家長沒教育好孩子你有理?

好吧你說你有理就有理,但你怎麼向受害者交待?

還不是拿出預防、教育這兩塊血跡斑斑的遮羞布么?!!!


你得去看看79年刑法的總則部分中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相關內容,關鍵是定14周歲為應該對侵犯法益而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下限是根據當時的司法環境決定的,而且法理學中常說的一句話是「法具有滯後性」,滯後到當一個法條制定生效後它就已經落後了。

不過從近兩年的未成年犯罪情況看,這個14歲的年齡下限該往下調調了……


我就發個今日廣州消息。就知道未滿14周歲這個規定多麼操蛋。三個小孩為此受到傷害,其中兩個永遠的離開這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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