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審問犯人時撓犯人癢,算刑訊逼供嗎?

記得印度有這樣的案例,很好奇的想起來。


算。


因人而異,對於撓腳吧_百度貼吧他們來說,肯定不算。。。


有刑訊逼供的事實,但不構成刑訊逼供罪。

我國刑法的刑訊逼供罪只有規定兩個構成要件,肉刑和變相肉刑。

文義解釋即,有肉體上的疼痛,撓腳板撓不成肉體上的疼痛吧,有明顯傷痕可以去驗傷嘛

普通大眾口中的刑訊逼供在天朝是普遍存在的,但是根據罪刑法定,此不構成刑訊逼供罪


不請自答,非本人自願而做出的任何口供都是不合法的。

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察等)採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61條、國家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等法律條文均有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但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等違法偵訊行為卻依然仍普遍存在。這是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的。


算。

上次我一句話不說,那個警察妹妹居然撓我腳心,刑訊逼供呀這是,不過我忍住了。

然後又換了個警察姐姐來舔我腳趾,我就沒忍住招供了一些不重要的。

第二天我想著姐姐要是再來逼供,我還可以視逼供程度再交代一些比較重要的。

結果來了個警察哥哥。。。

麻痹的我只好什麼都招了。


不算

鑽法律的空子這是

如果要認定刑訊逼供要驗傷的,撓撓哪有傷?除非把人撓死了


自從康某下令收槍後,警局相關機構已經慢慢論為軟弱的『服務機構』了,在確,這是一種進步。但結合基層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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